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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种子法规第十章 种子法规 第一节 种子法解析第一节 种子法解析 种子法于种子法于2000年年7月月8日第九届全 国人大第十六次常委会通过,并于同年 日第九届全 国人大第十六次常委会通过,并于同年12月 月 1日起施行。 种子法的颁布实施,对保护和合 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 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 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 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 和林业的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日起施行。 种子法的颁布实施,对保护和合 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 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 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
2、合法权益,提高种 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 和林业的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种质资源保护一、种质资源保护 种质资源的定义:是指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 料,包括各种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 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 植物的遗传材料。 种质资源作为作物生产的基础,国内的 种质资源与其他资源一样,均为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国家将依 法保护。 种质资源的定义:是指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 料,包括各种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 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 植物的遗传材料。 种质资源作为作物生产的基础,国内的 种质资源与其他资源一样,均为国家所有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国家将依 法保护。 国家有计划地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 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定期公布可利用的种质 资源目录。 国家有计划地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 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定期公布可利用的种质 资源目录。 国务院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国家级种质资源 库;省级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建立种 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种质资源保护地。 国务院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国家级种质资源 库;省级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建立种 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种质资源保护地。 各级农、林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 各级农、林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 采集或采伐种质资源采集或采
4、伐种质资源 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 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 二、品种选育与审定 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 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 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 林木良种是指通过审定的林木种 子,在一定的区域内,其产量、适应 性、抗性等方面明显优于当前主栽材 料的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 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 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 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 林木良种是指通过审定的林木种 子,在一定的区域内,其产量、适应 性、抗性等方面明显优于当前主栽材 料的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 (一)品种选育(一)品种选育 鼓励和支持单位
5、和个人从事良种选育和开发 工作。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品 种选育理论、技术和方法的研究。 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具备新颖性、 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 选育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 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对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 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 制措施。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良种选育和开发 工作。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品 种选育理论、技术和方法的研究。 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具备新颖性、 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 选育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 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对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
6、育、试验、审定和推 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 制措施。 (二)品种审定(二)品种审定 种子法规定要建立主要农作物品种 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制度。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 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 通过审定的品种可在适宜的生态区推广。 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 经营、推广。 种子法规定要建立主要农作物品种 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制度。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 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 通过审定的品种可在适宜的生态区推广。 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 经营、推广。 三、种子生产与经营三、种子生产与经营 (一)种子生产许可证制度 实行
7、种子生产许可证制度,就是指生产商 品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有关种子管 理机构核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按照指 定的作物种类、产地和规模生产。 提高种子质量关键在于种子的生产阶段, 在种子的源头把好关,一方面,保证种子的 生产者有生产种子的条件和能力,另一方 面,保证种子管理机构对种子生产者进行有 效的监控。因此,为提高种子的质量,法律 规定对种子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 (一)种子生产许可证制度 实行种子生产许可证制度,就是指生产商 品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有关种子管 理机构核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按照指 定的作物种类、产地和规模生产。 提高种子质量关键在于种子的生产阶段, 在种子的源头把好关,
8、一方面,保证种子的 生产者有生产种子的条件和能力,另一方 面,保证种子管理机构对种子生产者进行有 效的监控。因此,为提高种子的质量,法律 规定对种子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 1.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范围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范围 种子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范围仅限于主要农作 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的生产。主要农作物包 括种子法规定的农作物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 种子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范围仅限于主要农作 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的生产。主要农作物包 括种子法规定的农作物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各自
9、分别确定的其他 1 2 种农作物。 种子法规定的农作物包括水稻、小麦、玉 米、棉花、大豆。农业部确定的农作物有油菜、 马铃薯。主要林木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 定并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的主要林木之外确定其他 种农作物。 种子法规定的农作物包括水稻、小麦、玉 米、棉花、大豆。农业部确定的农作物有油菜、 马铃薯。主要林木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 定并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的主要林木之外确定其他 8 种以下的主要林木。种以下的主要林木。 2.种子生产许可证的领取条件2.种
10、子生产许可证的领取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疫设 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时,如果所涉及的种子 具有植物新品种权,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疫设 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
11、技术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时,如果所涉及的种子 具有植物新品种权,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二)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二)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 种子经营是指生产出来的种子通过各种渠道 到达使用者手中的全过程。 种子法取消了过去 种子经营是指生产出来的种子通过各种渠道 到达使用者手中的全过程。 种子法取消了过去“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组织经营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组织经营”的规 定,统一实行种子经营许可制度,同时降低了种 子市场的准入资格,为形成全国统一开放、公平 竞争的种子市场创造了法律条件。种子经
12、营者必 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 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 执照。 的规 定,统一实行种子经营许可制度,同时降低了种 子市场的准入资格,为形成全国统一开放、公平 竞争的种子市场创造了法律条件。种子经营者必 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 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 执照。 1.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管理范围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管理范围 种子经营许可管理的范围只限于主要农作物和 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经营。 同时特别规定下列四种情况可以不办理种子 经营许可证: (1)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2)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
13、以书面 委托代销其种子的。 (3)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 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4)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 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 种子经营许可管理的范围只限于主要农作物和 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经营。 同时特别规定下列四种情况可以不办理种子 经营许可证: (1)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2)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 委托代销其种子的。 (3)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 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4)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 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
14、2.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2.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 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 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 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 员; ( )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 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 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 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 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 )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 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 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种子销售和种子使用的有关规定(三)种子销售和种子使用的有关规定 1.销售规定 ( 销售规定 (1)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 (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 (2)销售种子应当附有标签; ( )销售种子应当附有标签; (3)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种子法 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 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 ( )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种子法 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 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 (4)调运或者邮寄出县的种子应当附有检 疫证书。 )调运或者邮寄出县的种子应当附有检 疫证书。 2.种子使
16、用的规定 ( 种子使用的规定 (1)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 )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 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 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国家对推广使用林木良 种营造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给予扶持。 ( )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 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 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国家对推广使用林木良 种营造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给予扶持。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 于用种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
17、用种地县级 以上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经省级政府批准。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 于用种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 以上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经省级政府批准。 (4)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 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 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 四、种子质量四、种子质量 (一)对种子检验机构的规定(一)对种子检验机构的规定 1.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 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 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2.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
18、备种子检验员。 中专以上 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 中专以上 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3年以上 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年以上 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二)对假种子、劣种子的规定(二)对假种子、劣种子的规定 1.假种子 (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 他种品种种子的; (2)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 符的。 2.劣种子 (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3)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4)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5)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1.假种子 (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
19、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 他种品种种子的; (2)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 符的。 2.劣种子 (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3)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4)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5)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三)防止有害生物传播、蔓延(三)防止有害生物传播、蔓延 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 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害性 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 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种子生产基地 从事病虫害接种试验。 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 管理的单位和个
20、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害性 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 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种子生产基地 从事病虫害接种试验。 五、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五、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1.强制检疫 2.主体资格 3.种子质量 4.对外制种管理 5.禁止事项 6.外资企业管理 1.强制检疫 2.主体资格 3.种子质量 4.对外制种管理 5.禁止事项 6.外资企业管理 六、种子行政管理六、种子行政管理 1.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 法机关。 2.种子管理与生产经营必须彻底分开。 3.种子管理部门的执法权利。 4.种子行政管理必须依法进行。 1.农业、林业行政主
21、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 法机关。 2.种子管理与生产经营必须彻底分开。 3.种子管理部门的执法权利。 4.种子行政管理必须依法进行。 七、法律责任七、法律责任 1.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 19种种 2.处罚种类2.处罚种类 8种种 第二节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管理 第二节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管理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 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部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 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部2001年 年 2月月26日发布、日发布、2004年年7月月1日修订了农作 物种子生产经
22、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共五章 日修订了农作 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共五章 29条),条),2011年又制定了新的农作物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共五章 年又制定了新的农作物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共五章38条,于 条,于 2011年年9月月25日起施行 。日起施行 。 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 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 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核发。 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在
23、其他省(自 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生产者申请办理 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受理并依法核发。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 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 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核发。 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在其他省(自 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生产者申请办理 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受理并依法核发。 (一)申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一)申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1)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
24、子及其 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 少于 )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 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 少于3000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 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 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 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 500万元; ( 万元; (2)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 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 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 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 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3)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 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 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 )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
25、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 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 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 一) 台(套)以上,电 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 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 台(套)以上; 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许可 证的,还应当配备 台(套)以上; 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许可 证的,还应当配备PCR扩增仪、酸度计、高 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 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 扩增仪、酸度计、高 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 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 上; 台(套)以
26、 上; (4)检验室)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 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室 平方米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 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室150 平方米以上; ( 平方米以上; (5)有仓库)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 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 ( 平方米以 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 (6)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 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 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 检验,下同)各 )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 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
27、核合 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 检验,下同)各3名以上;其中,生产杂交稻、杂 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 和种子检验人员各 名以上;其中,生产杂交稻、杂 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 和种子检验人员各5名以上; (7)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8)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9)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名以上; (7)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8)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9)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领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二)申领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1)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 )种子生产许可证申
28、请表; (2)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 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 印件;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 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 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 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 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 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 及实景照片; 年内的年度会计 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 印件;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 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 室、仓库的
29、产权证明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 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 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 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 及实景照片; (3)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 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 )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 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4)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5)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 )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6)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 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 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30、7)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 )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8)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种子生产许可证的领取程序(三)种子生产许可证的领取程序 1.申请人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2. 审核: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 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晒场或 者干燥设施设备、贮藏设施、检验设施设备等进行实 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对具有相应作物种 子经营许可证的只考察生产地点)。具备本办法规定 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 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核发:核发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
31、 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 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 产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1.申请人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2. 审核: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 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晒场或 者干燥设施设备、贮藏设施、检验设施设备等进行实 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对具有相应作物种 子经营许可证的只考察生产地点)。具备本办法规定 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 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核发:核发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 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
32、。核发机关认为有必 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 产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生产许可证 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 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发证机关、 公告文号、发证时间,以及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 品种名称、审定编号、植物新品种权号、生产地 点、有效期限等项目。 许可证编号为 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 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发证机关、 公告文号、发证时间,以及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 品种名称、审定编号、植物新品种权号、生产地 点、有效期限等项目。 许可证编号为“_(x)农种生许
33、字()农种生许字(x)第)第x 号号”。其中,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 个括号内为首次发证年号,第三个号码为四位顺 序号; 。其中,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 个括号内为首次发证年号,第三个号码为四位顺 序号;“_”上标注生产种子的类型:上标注生产种子的类型:b为杂交稻和 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 为杂交稻和 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c为其他主要农作物 种子。 为其他主要农作物 种子。 (四)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四)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 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同一企业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同一核发机关申 请增加生产同类作物品种的,由核发机关 在
34、原证上加注相应品种,不再另行发放生 产许可证。 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种子生 产者需在同一核发机关申领新证的,应当 在许可证期满 年。同一企业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同一核发机关申 请增加生产同类作物品种的,由核发机关 在原证上加注相应品种,不再另行发放生 产许可证。 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种子生 产者需在同一核发机关申领新证的,应当 在许可证期满70日前重新提出申请。日前重新提出申请。 二、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二、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 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 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
35、行政 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核发。 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 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 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核发。 下列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 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农业部核发: (一)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 营许可证; (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 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 证。 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 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核发。 下列种子经营许
36、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 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农业部核发: (一)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 营许可证; (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 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 证。 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 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核发。 (一)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一)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1.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经营许 可证的条件 ( 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经营许 可证的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 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 1000万元; ( 万元
37、; (1)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 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 镜、电冰箱各 )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 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 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 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 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 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 分样器、发芽箱各 套以上,扦样器、 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台(套)以上,PCR扩增仪、 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 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 扩增仪、 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 高速冷冻离心机、
38、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 检验室 台(套)以上; 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平方米以上; (3)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要求的种子仓库、 晒场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 )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要求的种子仓库、 晒场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300平方 米以上; ( 平方 米以上; (4)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杂交玉 米种子不低于 )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杂交玉 米种子不低于10吨吨/小时,杂交稻种子不低于小时,杂交稻种子不低于5吨吨/ 小时,加工厂房小时,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 ( 平方米以上; (5)有专职种子加工技术人员)有专职种子加工技术人员5名
39、以上,种子贮 藏技术人员 名以上,种子贮 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名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5名以上; ( 名以上; (6)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及其亲本以外的应当加工、 包装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 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及其亲本以外的应当加工、 包装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1)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 本不少于 )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 本不少于5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
40、申 请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 少于 万元;申 请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 少于2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 万元; (2)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 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 镜、电冰箱各 )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 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 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 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 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 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 分样器、发芽箱各 套以上,扦样器、 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
41、;检验室台(套)以上;检验室100平 方米以上; 平 方米以上; (3)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符合本办 法第七条第五项要求的种子仓库、晒场或者 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 )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符合本办 法第七条第五项要求的种子仓库、晒场或者 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200平方米 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 平方米 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 300平方米以上,晒场平方米以上,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 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 平方米以上或者相 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 上; 平方米以 上; (4)经营常规稻、小麦种子的,种子加工 成套设备总
42、加工能力 )经营常规稻、小麦种子的,种子加工 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吨/小时以上;经营 大豆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 小时以上;经营 大豆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 3吨吨/小时以上;经营棉花、油菜种子的,种 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 小时以上;经营棉花、油菜种子的,种 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吨/小时以上; 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相应的种子加 工设备; 小时以上; 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相应的种子加 工设备; (五)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加工厂 房 (五)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加工厂 房5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 的,种子加工厂房 平方米以
43、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 的,种子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 (六)有专职的种子加工技术人员、贮藏技 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各 平方米以上; (六)有专职的种子加工技术人员、贮藏技 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各3名以上。名以上。 申请农业部规定的可以不经加工、包装 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其注册资本和 固定资产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的规定,种子 检验、仓储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具体要求由省 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报农业 部备案。 申请农业部规定的可以不经加工、包装 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其注册资本和 固定
44、资产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的规定,种子 检验、仓储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具体要求由省 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报农业 部备案。 3.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申请种子经营 许可证的条件 (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申请种子经营 许可证的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 不少于 万元,固定资产 不少于1000万元; ( 万元;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规定的核发相应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其 他条件。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规定的核发相应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其 他条件。 4.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45、注册资本达到1 亿元以上的公司,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 亿元以上的公司,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1)固定资产不少于)固定资产不少于5000万元; ( 万元; (2)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 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 镜、电冰箱各 )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 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 镜、电冰箱各2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 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 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 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2套以上,扦样器、 分样器、发芽箱各 套以上,扦样器、 分样器、发芽箱各3台(套)以上,台(套)以上,
46、PCR扩增仪、 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 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 扩增仪、 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 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2台(套)以上; 检验室 台(套)以上; 检验室200平方米以上;平方米以上; (3)申请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 )申请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 1500平方米以上,晒场平方米以上,晒场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 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 平方米以上或者 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500平 方米以上; 申请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 平 方米以上; 申请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 300平方米
47、以上,晒场平方米以上,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 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 平方米以上或者相 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300平方 米以上; 平方 米以上; (4)申请经营杂交稻和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 本种子的,应当配备与其种子经营规模相适 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杂交稻种子及其亲 本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达到 )申请经营杂交稻和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 本种子的,应当配备与其种子经营规模相适 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杂交稻种子及其亲 本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达到10吨吨/小 时以上,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加工成 套设备总加工能力达到 小 时以上,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加工成 套设备
48、总加工能力达到20吨吨/小时以上,加工 厂房 小时以上,加工 厂房800平方米以上;申请经营其他农作物种 子的,加工能力和加工厂房达到农作物种 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 五项的相应要求; 平方米以上;申请经营其他农作物种 子的,加工能力和加工厂房达到农作物种 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 五项的相应要求; (5)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 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各 )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 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各5 名以上; ( 名以上; (6)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固定的育种人员
49、和工作经费,年 科研经费投入不得低于年利润的 )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固定的育种人员和工作经费,年 科研经费投入不得低于年利润的10%;自有科研实验室;自有科研实验室300 平方米以上,稳定的育种用地平方米以上,稳定的育种用地100亩以上,其中,在全国亩以上,其中,在全国3 个以上不同生态区各有个以上不同生态区各有3个以上的测试点,每个点有个以上的测试点,每个点有10亩以 上试验用地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有专 职从事科研育种的中级以上职称(或者相关专业本科以上 学历)研究人员 亩以 上试验用地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有专 职从事科研育种的中级以上职称(或者相关专业本科以上 学历)研究人员5名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每 种作物还应当有从事科研育种的专职高级职称(或者相关 专业硕士以上学历)研究人员 名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每 种作物还应当有从事科研育种的专职高级职称(或者相关 专业硕士以上学历)研究人员1名以上;名以上; (7)有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其中,经营主要农 作物种子的,基地 )有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其中,经营主要农 作物种子的,基地5000亩以上;经营其他农作物种 子的,基地 亩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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