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pdf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pdf(5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 (GBZ/T 213-2008) 1 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预防控制措施、 个 人防护用品以及职业接触后的评估、预防及随访等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 也适用于其他存在血源性病 原体职业接触的用人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 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 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然而,鼓励根据 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 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
2、危害警示标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3.1 血源性病原体 Bloodborne pathogen 指存在于血液和某些体液中的能引起人体疾病的病原微 生物,例如乙型肝炎病毒(HBV) 、丙型肝炎病毒(HCV) 和艾滋病病毒(HIV)等。 3.2 职业接触 Occupational exposure 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通过眼、口、鼻及其他粘膜、 破损皮肤或非胃肠道接触含血源性病原体的血液或其他潜 在传染性物质的状态。 3.3 非胃肠道接触 Parenteral exposure 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通过针刺、咬伤、擦伤和割 伤等途径穿透皮肤或粘膜屏障接触血源性
3、病原体的状态。 3.4 污染 Contamination 指作业环境、 物体内或其表面存在含血源性病原体的血液 或者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的状态。 3.5 医疗废物 Regulated medical waste 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医疗卫生相 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传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 害性的废物。在本导则中,医疗废物包括液体血液、半液体 血液以及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对压缩后呈液体或半液体的 废物处理时释出的血液或者其他潜在污染性物质;处理固体 压缩状废物时释出的血液或者其他潜在污染性物质;污染的 锐器、含有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的病理性和微生物性 废物。 3.6
4、 被污染的衣物 Contaminated laundry 指被含血源性病原体的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污染, 或者可能包裹有污染锐器的衣物。 3.7 工程控制 Engineering control 指采用某些措施和工具隔离或消除工作场所血源性病原 体危害,如使用处理锐器的容器、自带套管的针具或更安全 的医疗设施(包括锐器伤害防护装置和无针系统) 。 3.8 洗手设施 Handwashing facilitie 指能提供充足的流动水(非手动开关) 、洗手液(皂)和 一次性手巾或热风干手器等的设施。 3.9 无针系统 Needleless system 指在下列医疗卫生工作中不使用针具的设施:
5、(1)建立动 脉或静脉通路收集血液; (2)向体内输入药物或液体; (3) 其他通过污染锐器损伤皮肤而导致的潜在职业接触。 3.10有保护装置的锐器 Sharps with engineered sharps injury protectio 指装有减少职业接触事故的内置安全构件的锐器,用于抽取 体液、刺入静脉和动脉或输入药品或液体等。 3.11 病原制备机构 Pathogens production facility 指批量化、规模化制备高浓度 HBV、HCV 或 HIV 等病原 微生物的机构。 3.12 临床实验室 Clinical laboratory 指在临床诊疗或其他筛检活动中对血液
6、或其他传染性材 料进行检验工作的实验室。 3.13 研究实验室 Research laboratory 指在研究过程中制备或使用研究量的 HBV、HCV 和 HIV 等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研究实验室可能制备出高浓度的 HBV、HCV 和 HIV 等,但制备的病原数量比病原制备机构 少。 3.14 源患者 Source individual 指医疗卫生机构的病人、供血者、尸体以及羁押或劳教机 构及戒毒所的人员等,其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可能导 致劳动者血源性病原体的职业接触。 3.15 普遍预防 Universal precaution 是控制血源性病原体传播的策略之一, 其理念就是将所有 来
7、源于人体血液或体液的物质都视作已感染了 HBV、HCV、 HIV 或其他血源性病原体而加以防护。 3. 16 标准预防 Standard precaution 根据普遍预防原则, 医疗卫生机构所采取的一整套预防控 制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程序和措施。 3.17 接触后预防 Post-exposure prophylaxis 在接触可能感染血源性病原体的血液或其他体液之后, 应 立即采取的一整套预防控制措施,包括应急处理、对接触源 的评价、 对接触者的评价和接触后预防措施、 咨询与随访等。 3.18 其他潜在传染物 质 Other potentially infectious material
8、指体液;任何从人体(活体或尸体)上取下的未经固定处理 的组织或器官;含艾滋病病毒的细胞或组织培养液或器官培 养液;含 HBV 或 HIV 的培养基或培养液;感染了 HBV 或 HIV 的实验动物的血液或器官或组织等。 其中体液是指精液、脑脊液、阴道分泌物、滑囊液、胎盘 液、胸腔液、心包液、腹腔液、羊水、口腔科操作时的唾液、 其他被污染的体液或不能与体液区分的液体。 3.19 被污染的锐器 Contaminated sharp 指被污染的、能刺破皮肤的物品。包括注射针、穿刺针和缝 合针等针具、各类医用或检测用锐器、载玻片、破损玻璃试 管、安瓿、固定义齿并暴露在外的金属丝及实验室检测器材 等。 4
9、 用人单位应遵循的职业卫生防护原则和职责 4.1 职业卫生防护原则 4.1.1 血源性病原体的职业接触是工作场所引起的问题, 用人单位应开展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预防控制活动,以 保障劳动者享有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职业卫生权利,并接 受政府、劳动者和工会组织的监督。 4.1.2 禁止以就业为目的的职业健康筛查。对劳动者血源 性病原体的检测应当按照自愿的原则进行,对劳动者的个人 健康信息,包括血源性病原体感染状况,应遵循保密原则。 检测结果不应作为是否聘用劳动者的依据。 4.1.3 应对感染或疑似感染血源性病原体疾病的劳动者予 以关怀、治疗和支持,不应歧视或羞辱。对于患有血源性病 原体相关疾病的
10、劳动者,只要医学上认可能胜任工作并不妨 碍他人的,用人单位应尽量安排其在合适的工作岗位上任 职。 4.1.4 对因职业接触血源性病原体而感染乙型病毒性肝 炎、丙型病毒性肝炎或艾滋病等的劳动者,应依法享受工伤 待遇。 4.2 职业卫生防护职责 4.2.1 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建立职业卫生 管理体系,体系框架和运行模式见附录 B。 4.2.2 用人单位应按照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风险控制的 优先等级制定书面接触控制计划,以消除或者减少劳动者对 血源性病原体的职业接触,血源性传染病控制的优先等级见 附录 C。 4.2.2.1 职业接触风险控制计划应包含如下要素: 对血 源性病原体的职业接触
11、进行识别;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 风险控制的实施方案和进度表,包括具体执行方法,艾滋病 病毒和乙型肝炎病毒研究实验室及病原制备场所等的控制 措施,乙型肝炎病毒疫苗接种及职业接触后预防措施,对劳 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危害告知及职业接触事故的记 录、存档和报告。 4.2.2.2 确保劳动者了解职业接触风险控制计划的相关内 容。 4.2.2.3 对职业接触风险控制计划每年至少进行1次总结、 检查和修订,并随工作任务、程序和工作岗位的变化及时改 进。修订职业接触控制计划时应体现消除或减少血源性病原 体接触的新技术,考虑选用经济、适用、有效和更安全的医 疗器械和设施。 4.2.2.4 职业接触风险控制
12、计划应落实用于职业危害的识 别、评价和控制、安全操作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等经费。 4.2.3 用人单位应对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识别、评价 和控制。采取措施保障注射安全(见附录 D)及降低手术职 业接触的风险(见附录 E) 。制定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为 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 4.2.4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意外接触后的评估、 预防和随访;对劳动者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危害告知; 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 4.2.5 做好职业接触的记录和报告及档案的保存和转移。 5 职业接触的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估 用人单位应为每个劳动者进行可能的职业接触识别, 包括 列出可能的职业接触工
13、种清单,描述工作任务和程序;进行 职业危害识别时,不考虑是否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5.1 职业接触的识别 5.1.1 识别方法 5.1.1.1 与医护人员访谈,了解一般操作规程、可能的职 业危害因素及其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医护人员的职业卫生需 求。 5.1.1.2 查阅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事故分析报告,分析 事故发生发展趋势,确定高风险行动和作业,评价职业接触 事故报告与资料归档程序,检查预防控制措施的效果。 5.1.1.3 检查工作场所的布局、操作方式和其他可能的职 业接触的来源,包括导致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所有可能 来源,尤其是医疗废弃物的处理,查明医护人员血源性病原 体职业接触风险最高的工种
14、及其有关血源性病原体防护知 识、态度和行为,并按工种进行列表阐明。 5.1.2 可能发生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主要工作场所 5.1.2.1 医疗机构(重点是手术室、妇产科病房、产科、 普通病房的外科操作、牙科、骨科和供应室等) ; 5.1.2.2 病原制备机构; 5.1.2.3 血源性病原体临床实验室; 5.1.2.4 血源性病原体研究实验室; 5.1.2.5 医疗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 5.1.2.6 其他场所:采供血机构、戒毒所、殡仪馆、羁押 或劳教机构等。 5.1.3 可能接触血源性病原体的主要人群:指那些因职业 而经常接触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的人,包括:医疗 机构医护人员
15、,包括护士、医生、病理(尸体)解剖人员(包 括法医) 、药剂师、实习医学生、废物处理人员和护工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 ,包括公共安全工作人员、应 急反应人员、医疗急救人员或志愿者等;微生物实验室和 科研机构工作人员,包括实验人员、采血人员、技师和合同 工等;其他人员,如羁押或劳教机构、戒毒所的工作人员 和殡葬业工作人员等。 5.1.4 职业接触的途径 在从事职业活动时,通过眼、口、鼻及其他粘膜、破损皮 肤或胃肠道外途径(针刺、人咬伤、擦伤和割伤等途径穿透 皮肤或粘膜屏障)接触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 5.2 风险评估 根据职业危害识别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医护人员接触血 源性病原体的风
16、险水平与性质,同时制定必要措施消除危害 或降低风险。风险评估包括: 5.2.1 血源性病原体在工作场所的传播途径。 5.2.2 接触血源性病原体的类型、频率和数量,各种传播 途径和最可能的传播途径,对同时接触多种血源性病原体的 情况进行分析。 5.2.3 接触与重复接触的影响因素, 包括工作场所的布局, 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工作场所的清洁与整理,个人防护 用品与防护设施的适用性、数量及其运行和使用状况。 5.2.4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医护人员有关血源 性病原体知识及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的掌握和职业卫生 培训情况。 5.2.5 所使用的各类医疗卫生设备是否有增加或减小职业 接触风险的
17、可能。 5.2.6 现行的职业接触风险控制措施的运行情况以及是否 需要采取新的预防控制措施。 6 风险控制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风险的控制遵循职业病防治的优 先等级原则,首先是消除风险,其次是工程控制、管理措施 和行为控制,再次是个人防护和接触后预防措施,参见附录 C。 6.1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危害预防的最有效措施是尽量完全 消除工作场所的危害,如尽量少用锐器或针具,取消所有不 必要的注射,消除毛巾挂钩等不必要的锐器,以及采用无针 系统进行静脉注射。 6.2 如无法消除风险,用人单位应当考虑用其他风险较小 的方式取代现行操作规程,例如使用毒性较低的化学物质代 替原有毒性较高的消毒剂,如用聚乙酸
18、替换戊二醛等。 6.3 采取工程控制措施将工作场所的血源性病原体隔离或 移开,包括机械、设施和设备,并应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换。 6.3.1 配备并使用锐器容器,也称之为“安全盒” 。可重复使 用的锐器用完后应放入防穿刺、防渗漏、有警示标识或安全 标色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硬质容器中,以便进行适当处理。 6.3.2 采用新技术,如使用有安全保护装置的锐器。 6.3.3 改善人机工效条件,如改善照明,保持工作场所整 洁和工作台布置良好。 6.3.4 为劳动者提供便利的洗手和/或消毒设施、或免水洗 的手消毒剂及眼睛冲洗设施,确保劳动者每次操作后能及时 洗手和冲洗眼,在脱去手套或其它个人防护用品后能立即洗
19、手,在接触血液或其它潜在传染性物质后,能立即用洗手液 (皂)和流动水清洗手和其他部位的皮肤或粘膜。 6.3.5 配备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如高压锅等,并应定期 修理和更换。 6.4 管理措施和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 6.4.1 医疗机构 6.4.1.1 采取标准预防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标准预防 的要求包括:配置洗手和洗眼设施;使用适宜的个人防 护用品;合理安置病人;制定并遵守环境操作规程, 包 括医疗废物处理、工作场所的清理清洁和被服清洁;对锐 器进行适当的处理和处置;制定适宜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操作规程;保障生物标本的处理与运送安全;配备相应 的医疗卫生设备并定期进行清洗、运输和维护。 (查前
20、稿) 6.4.1.2 职业安全卫生一般操作规程 (1)可能发生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的工作场所,应禁 止进食、饮水、吸烟、化妆和摘戴隐形眼镜等。 (2)禁止食品和饮料混置于储存血液或其它潜在污染物 质的冰箱、冰柜、抽屉、柜子和桌椅面等。 (3)禁止弯曲被污染的针具,禁止双手回套针帽,禁止 用手分离使用过的针具和针管,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用 品。以下两种情况除外:用人单位有理由说明没有其它方 法, 或这种行动是由于特殊医疗需要; 使用专用机械设备, 或单手操作技术。 (4)在处理血液或其它潜在污染物质的过程中,应尽量 避免喷、溅、洒落和飞扬或产生飞沫。 (5)禁止用口吮吸血液或其它潜在传染性物质
21、。 (6)在收集、处理、操作、储藏和运输过程中,可能造 成血液或其它潜在传染性物质污染的标本应放在防泄漏的 容器中。运输过程中按照三层包装的标准要求进行包装。 按照 GBZ158 要求,对储存、转运或运输的容器密封后进行 警示标识或标色和中文警示说明。如果容器外发生了污 染,应在外部再放一个容器来阻止其泄漏,外部的容器同样 应进行警示标识或标色和中文警示说明。如果样品能把第 一个容器戳穿,在其外部应再放一个耐戳破的容器。 (7)在维修或者运输可能被血液或其它潜在传染性物质 污染的设备前应当检查,并进行必要的消毒,用人单位能够 说明无法对设备进行消毒情况时除外。 (8)在被污染的设备上张贴生物警
22、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 明。 (9)在处理、维修或者运输被血源性病原体污染的设备 前,用人单位应告知相关劳动者、维修人员和/或制造商,以 便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6.4.1.3 清理清洁 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内部布局、被污染物体的类型、 需要清洁的表面的类型及工作开展情况等,制定清洁工作时 间表,以保持工作场所的清洁和卫生。 任何设备、 环境或工作台面被血液或其它潜在传染物污染 后应立即清洁和消毒。 (1)工作结束后,应使用适当的消毒剂消毒被污染的工 作台面。当工作台面被血液、体液或其它潜在传染物明显污 染后,或在上次清洁后工作台面又被污染,应立即消毒。 (2)当工作台面的保护性覆盖物(如塑料盖
23、布、铝箔、 防渗透的吸水纸等)被明显污染时,应及时更换。 (3)应定期检查、清洁消毒箱、桶、罐或类似的重复使 用容器;若容器被明显污染,应及时清洁、消毒。 (4)禁止用手直接拿取被污染的破损玻璃物品,应使用 刷子、垃圾铲和夹子等器械处理。 (5)禁止劳动者直接把手伸入容器中存放和处理被污染 的重复性使用的锐器。 6.4.1.4 安全注射 安全注射要求注射不伤及被注射的人, 并且实施注射的人 不受任何可以避免的风险的伤害,注射所产生的废物不对社 会造成危害。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方能达到安全注射。 安全注射措施见附录。 6.4.1.5 采取措施降低手术职业接触的风险 在外科和所有涉及外科操作的内科、
24、接生和牙科,包括常 规医疗操作,以及产科、妇科和应急救援中,均应采取措施 降低手术职业接触的风险,具体措施详见附录 E。 6.4.1.6 废物管理 (1)锐器的废弃与存放。被污染的锐器应尽快废弃至 密闭、防刺破和防泄漏的容器中;存放污染锐器的容器应 尽可能放在靠近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上,以方便安全使用; 使用时应竖放,定期更换,不容许存放过满;存放污染锐 器的容器移出使用区或更换时, 应先盖好容器, 防止在处理、 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发生内容物的溢出和外露;移出前若有发 生穿透或泄漏的可能,应将其放入第二层容器中,第二层容 器的要求同上;不能徒手打开、清空或清洗重复性使用的 容器,避免操作时引起劳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性病 原体 职业 接触 防护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24906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