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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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兖政办发200817号) 各镇人民政府,鼓楼、永安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规划局制定的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兖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区的城市规划,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
2、范围 第三条 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 第四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节约集约原则以及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分区规划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执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未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 (一)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二)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
3、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三)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 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建设用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配套的管线工程详细规划。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当符合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下同)。 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第七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低、多层建筑工程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一般多层居住建筑的容积率控制在1
4、.5以下,建筑密度28%以下;办公建筑、商业建筑、工业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分为居住区(3-5万人)、小区(1-1.5万人)、组团(1000-3000人)。居住区内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绿地占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分别为:居住区50-60,15-25,10-18,7.5-18; 小区55-65,12-22,9-17,5-15;组团70-80,6-12,7-15, 3-6。为节约利用土地,改善城市景观,新建居住区应建设适当数量的高层住宅,沿主要干道原则上不建设多层商住楼。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 第九条
5、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以下标准的,不予批准: (一)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为50000平方米; (二)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为2000平方米; (四)高层居住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为3000平方米; (五)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为3500平方米; (六)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为4000平方米。 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上款规定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原有道路改道或者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
6、,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了开放空间的建设项目,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量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在建筑物内部(包括地面层和其他楼层)或者外部提供全天候对外开放的步行空间或者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连在一起且有效宽度不小于4.5米的,可以作为城市公共通道,并按照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 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为: (一)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2的,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增加 1平方米; (二)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或者等于2小于4的,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增加1.5平方米; (三)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或者等
7、于4小于5.5的,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增加2平方米;(四)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或者等于5.5的,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增加2.5平方米。 第十一条 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不得作为开放空间,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 但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者出售、出租。 第十二条 市区各类建筑均应进行配套绿化,树种、体量、造型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新区建设绿地率要不低于30。 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住宅的配套储藏室必须建于底层,不得另建配套平房,以保证住宅区环境。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须配建停车场,配建的停车场
8、应就地、就近设置,服务半径一般不得超过150米。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一)居住建筑: 1、一类居住区:机动车每户不少于0.6至1个泊位,非机动车每户不少于1 个泊位; 2、二类居住区:机动车每户不少于0.5个泊位,非机动车每户不少于2个泊位。 (二)公共建筑: 1、行政办公: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0.7个泊位,非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3个泊位; 2、商业、金融、服务业、市场等: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0.5个泊位,非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5个泊位; 3、文化娱乐:机动车每100平方米建筑不少于0.6个泊位,非机动车每100
9、平方米建筑不少于4个泊位。 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泊位数不得低于核定标准泊位数的百分之十五。核定标准泊位数按照总建筑面积换算成的最小标准泊位数计。 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或者停用。 第十四条 室外机动车停车场每泊位占地20-30平方米,多层停车库和地下停车库每泊位占地25-35平方米;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每泊位占地1.5-1.8 平方米。 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 其交角原则上不小于75度。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应当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 尽可能采用
10、南偏东15度至南偏西15度朝向,原则上不再建设东西向居住建筑。 第十六条 相邻单位的居住建筑计算建筑间距时,南北向先按各自建筑高度从本单位用地界线起,退出其建筑遮阳间距的二分之一;东西向退出其消防间距的二分之一。 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其建筑间距以南邻建筑物高度为基准, 不得小于1.5倍,且最小不得小于18米。南北向布置南侧为点式高层住宅时,其间距应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1.0倍,且最小间距为30米。布置板式高层住宅时,参照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执行。 高层、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日照标准的规定。 第十七条
11、多层以下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中高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9米,按照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者通道要求的,应当按照消防间距或者通道要求执行,山墙不得挑阳台。 点式居住建筑的东西侧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13 米。 第十八条 建筑间距应当符合抗震、视觉、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要求。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十九条 沿城市主干道的高层建筑,人流和车流集散数量大的多、低层建筑,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沿城市次干道的建筑,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沿城市主次干道以外的城市道路的建筑, 其后退道路规划红
12、线的距离不得小于4米;50米以上高层建筑退让距离,在以上规定基础上,建筑增加一层增加0.25米。 第二十条 临街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楼),其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25米,并应当留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临时停车或者回车的场地。 第二十一条 道路交叉口周边的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基础上至少增加3米,并应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要求。 第二十二条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绿地规划绿线及其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檐口和附属
13、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在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范围内,不得建设或者设置雨篷、阳台、招牌、灯饰等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二十三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从公路两侧路肩外缘算起:国道不少于30米,其中三二七国道济宁至兖州段不少于45米;省道不少于25米。 在县道、乡道、村道两侧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县道不少于10米, 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区为公路两侧外各50米,立交桥匣道、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外各100米。 公路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第二十四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退让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没有规划的,不得小于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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