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条件在小浪底工程中的实践运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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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IDIC合同条件在小浪底工程中的实践运用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位于黄河干流,处在控制黄河水沙的关键位置,枢纽主要由大坝、泄洪系统和引水发电系统组成。其开发目标是以防洪、防凌、减淤为主,兼顾供水、灌溉和发电,综合利用,除害兴利。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部分利用世界银行的贷款。项目管理实行业主负责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按照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对工程实施严格的合同管理。业主根据世行所规定的采购程序,以世界范围内的竞争性招标的方式,选择了三个土建国际承包商联营体(JointVenture),分别承担大坝、泄洪系统和引水发电系统的施工和建设。小浪底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FIDIC意义上的工程
2、师单位,承担小浪底工程监理任务,负责工程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工程建设各方的协调。此外,业主还聘请世界银行特别咨询专家团、加拿大国际工程管理咨询公司(CIPM),并组建小浪底工程建设技术委员会作为业主的合同管理、技术管理决策方面的咨询机构。小浪底前期工程1991年开始,主体工程1994年开工,目前工程已按计划实现截流、蓄水和首台机组发电等里程碑目标,主体工程已在2001年底全部按计划完工,其中三个土建国际标比原合同工期分别提前7至13个月。工程顺利通过蓄水安全鉴定,工程质量总体优良。通过招标和严格合同管理等手段,以及外汇汇率和物价等因素,工程投资完全控制在概算范围内,并有较大的节余。从2000
3、年开始,工程已初步发挥效益。小浪底工程规模宏大,自然及地质条件复杂,技术和施工难度高,又加之小浪底建设期间正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转轨的一个重要时期,经济改革不断深化,政策法规有许多调整。因此,在根据FIDIC进行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就经历了一个从摩擦、碰撞到适应和融合的过程,对FIDIC的有关条款也有了一些体会。现结合小浪底的情况,对FIDIC的有关条款在小浪底的实践应用做初步的探讨,不足之处,请各位专家和领导批评指正。一、对FIDIC合同有关特点和使用的认识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语缩写。FIDIC在1957年出版了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又称红皮书)第一版,主要用于国际工程。随后分
4、别在1963和1977年颁布了第二和第三版。FIDIC于1987年出版的第四版与第三版相比,出现了许多大的变化,其适用范围也从国际项目扩大到了国内项目。虽然不断更新和修改,但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基本框架是不变的,因为其基本精神和原则源于英国的ICE合同条件。直到1999年,FIDIC做了大幅度改版,出版了新版施工合同条件,即1999年第一版,又称为新红皮书。从原来的72条合并、浓缩为20条。与此同时,FIDIC还出版了另外三种合同条件,即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和简短合同格式,其基本格式与新红皮书相仿。在这四类合同条件中,施工合同条件使用最为广泛,这也
5、就是一般所指的FIDIC合同条件。FIDIC合同条件是在长期的国际工程实践中形成并逐渐发展和成熟起来的国际工程惯例。它是国际工程中通用的、规范化的典型的合同条件。FIDIC认为,随着项目的不断复杂化和项目融资渠道的多元化,为了在预定的时间和要求的预算内圆满完成项目,技术方面和管理方面的标准化是必不可少的。使用内容详尽的标准合同条件,可以平衡分配合同各方之间的风险和责任,降低投标者的投标风险和难度、并可能导致比较低的标价。另外,标准合同条件的广泛使用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经验积累有了更好的条件。 1、FIDIC合同条件使用基础和主要特点1) FIDIC合同条件适用于那些采用竞争性招标的项目。2)
6、FIDIC合同条件要求由业主委托工程师管理合同,通常由咨询工程师设计该项目并编制招标文件。工程师不属于合同的一方,但FIDIC在合同中对工程师给予了许多职权。3) FIDIC应用于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表中的工程量是估计的,要求投标者填写固定的单价。4) 与上一条相对应,合同价是可以调整的。合同价格调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因通货膨胀或汇率波动引起的各项工程投入价格的变化;后继法规导致的承包商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变更带来的合同价格的调整;对合理索赔的补偿。5) 合同工期是可以改变的。因承包商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商应自费加速施工或支付误期损害赔偿;由于业主原因引起的延误,工程师应给予工期延期。如果业
7、主希望赶工并保证计划工期的实现,则应事先与承包商达成补充协议。6) 合同争议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在新版FIDIC中,明确规定合同双方应设立DAB(争议裁决委员会),负责对争议的调解和处理,以尽可能避免仲裁。2、对FIDIC条款的基本认识根据国内有关方面运用FIDIC的经验,并结合在小浪底使用的情况,对FIDIC有以下认识:1) FIDIC已有几十年的历史。经过世界范围内的总结和发展,它已形成为一个严密的管理体系和成熟的管理模式。它内容完整、结构合理、逻辑严密、程序清晰,也具有较大范围的适用性。它反映了国际工程中的一些普遍做法,也反映了最新的工程管理方法。不但为世界银行等机构认可,在中国的应用也取
8、得了一定的效果。2) FIDIC既有广泛的通用性,也要结合具体和实际的情况。许多国家、包括西方发达国家都有自己特点的合同范本。国内的经验和我们的实践也说明,FIDIC的条款不是完全适合我们。我们应该结合自己的实际发展水平等情况,做出适当的修正。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00年颁布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就是在借鉴国外标准的合同条件和FIDIC合同条件在国内应用实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国内发展的现状所编写的具有中国特色的FIDIC合同条件。3) 在管理方式上,FIDIC由工程师代业主负责全面的合同管理。业主作为项目的筹资、建设、运行和还贷整个过程的总负责人,自然是居于项
9、目管理的中心地位,对项目负最终责任。所以,业主既要负责项目筹资、协调,及时做出重大技术、设计和合同问题的决策,又要帮助建立适当规模、充足人员和丰富管理经验的工程师机构,并按照合同给予工程师充分授权,支持工程师独立地进行工作,维护工程师公正执行合同的形象。这是FIDIC要求由工程师作为合同管理人的最重要的基础。由于工程师受业主聘用,其公正地位一直遭到质疑和挑战。而对工程师怀疑对各方的协作非常不利。因此,业主应通过竭力维护工程师的公正地位,加强合同各方之间的信任、紧密协作和配合,通过认真履行各自义务最终完成合同的目标。4) FIDIC在分配业主和承包商风险方面应该说是公正、合理的,保证了双方权利和
10、义务的基本平衡。但FIDIC条款是在西方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的,西方建筑业投标竞争激烈,且承包商的信誉意识很强,因此FIDIC更多地考虑如何维护承包商的利益,对业主的保护则不够具体和详细。5) FIDIC是基于完善的市场机制而编制的。在我国经济从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要考虑并预计各种可能的情况,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遵循FIDIC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实际,灵活运用,使合同条件既适用、又具备操作性。6) FIDIC条款总的来说是全面和严密的。但有些条款缺乏操作性(如变更的估价),有些则因词意的笼统、含义广泛而容易引起争议(如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等。在新版FIDIC中,虽然加上了承包商没有预
11、见到的有利的外界条件,但其定性和定量依然十分困难)。这些往往为承包商利用。7) FIDIC条件下,工期也是可以延长的。对于一般的建筑项目,延误的影响是有限的、风险也是可以控制的。但对大型水电项目,有许多因素可影响到工期,且由于水电项目的特殊性,工期的改变将带来严重的影响。但业主没有任何权利不同意授予承包商延期,只能以赶工的方式要求确保原来的工期。赶工在合同中是没有专门规定的,只能以后续协议重新确立双方权利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地位受到削弱,赶工协议的签订有很大的难度。8) FIDIC的程序细致严格,但也复杂和漫长。这就要求业主在招标阶段必须选择一个优秀的和有准备的承包商。一旦后来发现承包商
12、能力或准备不足,要解除合约是困难的,或几乎就不可能。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弥补原承包商的不足,是一个值得研究和讨论的课题。9) 在1999年的新版FIDIC中,DAB(争端裁定委员会)已作为解决争议的主要机构,其中一个原因是基于对工程师公正立场的怀疑。DAB作为合同规定的争议调解机构,将在合同争议的处理和解决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我们对DAB这种调解方式应该说还不熟悉。小浪底根据世界银行的建议,成立了争议评审团(DRB)。DRB在提出建议是往往称其依据合同的本意,其本意涉及西方法律、仲裁案例、惯例和历史文化等各个方面。对这方面研究需加强。二、FIDIC有关条款在小浪底国际土建项目的应用小浪底国际土
13、建合同采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四版。小浪底的合同条件由三部分组成。除按FIDIC要求原样引用通用合同条款,并按照FIDIC提供的格式编制专用合同条款外,业主根据工程情况,将一些特殊和具体要求汇总编写了特殊合同条款,内容包括进现场设施、对施工计划的要求、环保、当地费用调价和外币调价等。下面对FIDIC中某些具体条款在小浪底运用情况做简要介绍。1、关于变更的条款变更在工程项目中难以避免的,对工程的影响又是最普遍的,它也往往是引发索赔的主要原因。但关于变更处理又最容易发生争议。因此,对变更要首先尽可能地避免;如果不能避免,则在工程开始及变更实施的过程中,作好各项基础工作,以及时处理变更、减少对工
14、程的影响。按照FIDIC通用条款第51条的规定, 变更包括几个方面的含义:1、合同实施范围的变更,包括原合同范围内工作量的增加或减少,增加合同以外的附加工作;2、合同实施内容的变更,如改变工作类型或性质、提高质量标准或提高设计安全系数;3、合同实施时间安排的变更,如改变原合同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变更的影响包括两方面,即费用和工期。变更的影响不仅仅是变更本身的,它还可能对在工作区域、或计划安排上有关的项目产生影响。变更也往往成为证明承包商的索赔的依据。因为,在任何类型的合同中,这一原则是普遍认可的:变更即意味着改变了原合同签订的基础,因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该做出调整。譬如在地下开挖这一关键
15、路线上的工作,工程师根据设计的要求指示承包商大量增加支护或提高支护标准,那么承包商就可以提出一系列要求: 1) 提高支护的单价和授予承包商延期2) 增加支护对相关区域的工作也产生了影响和干扰3) 支护强度或标准的提高证明承包商遇到了比招标文件所指示的更加不利的岩石条件,这是承包商所不能预见的。这个条件即12.2款条件,而且其影响是普遍的;于支护设计取决于岩石条件,如果地下开挖又恰处于关键路线,则支护变更就将成为承包商索赔的有力借口。由此带来的影响和索赔,将远远超过支护工程本身。对于变更影响的认定及评估,承包商和工程师很容易发生争议。关于单价的确定(工期将在下面讨论),首先是是否采用原合同单价;
16、即使在双方同意以原合同单价为基础调整单价、或完全采用新单价,对于单价的确定,FIDIC中也并无明确的方法可循。国内和国外对于单价确定方法是不一样的。在国际合同中,除采用类比合同单价法或按计日工计价外,对于新的施工项目也按照承包商投标时作价的方法确定单价。即按照现场实际投入资源(要按照投标时的效率水平进行核定)作为直接费,再按固定比例计算间接费和管理费。因此,在招标阶段,业主针对那些将来可能变化的项目,应要求承包商提供足够的单价分解,并就间接费和管理费达成固定比例。为了使变更的费用控制在合理的程度,工程师首先要对承包商所报的施工方案仔细审查,充分利用现场现有设备,保证施工方案在经济和时间方面都是
17、合理的。此外,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情况做全面记录,确保记录的完整、详细和准确,并得到双方的确认。 2、关于费用和利润根据FIDIC中的词语解释,费用(Costs)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在FIDIC中,因承包商责任以外原因导致承包商增加费用时,对承包商的补偿分为两种,一是仅仅补偿费用而不包括利润,其表述为由工程师确定增加到合同价格上的此类费用的数额(The Amount of Such Costs),这些条款包括6.4款(图纸延误)、12.2款(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27.1款(保护化石)、36.5款(对合同未要求的试验的费用)、40.2款(合同规定和承包商原因以外导致的
18、暂停施工)、42.2款(业主未能及时提供现场和设施)、65.5款(特殊风险引起的费用增加)和70.2款(后继法规)等,这些补偿都排除了利润。对于另外一类则按照合同52款,即按照变更进行估价。合同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第52条确定对合同价格的增加部分(An Addition to the Contract Price)。这些项目包括17.1款(重新放线)、20.3款(因业主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害)、31.2款(为其它承包商提供方便)、49.3款(修补缺陷)、58.2款(暂定金额的使用)和65.3款(特殊风险对工程的损害)等,都与变更一样,须按照52款确定单价给予合同价的增加。这些补偿应该认为应包含利润(
19、但FIDIC并未明确指出)。至于FIDIC是如何做这样的分类的,FIDIC也未做出说明。新版FIDIC更为明确,要求按变更估价的要包括利润。在具体对合同以外的工作和费用进行评估时,做出上述区分十分重要。3、关于当地费用调整合同第70.1款规定,应根据劳务费和(或)材料费或影响工程施工费用的任何其它事项的费用涨落对合同价格增加或扣除相应金额。这部分主要指通货膨胀及汇率变化对工程成本的影响。在FIDIC合同中建议了两种费用调整方式,即基本价格法(或称证据法)和指数法。FIDIC推荐第二种方法,因为既减轻了工作量,便于管理,又能使善于采购的承包商增加收益。但其前提是可以得到合适的指数。譬如对外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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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IDIC 合同 条件 底工 中的 实践 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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