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停车标准报审已经有正式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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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一、准则1、为加强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逐步减少各类建筑物因配建停车场不足带来的停车矛盾,规范配建停车场建设,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2、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中心城区及滨海地区,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3、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满足本建筑各类车辆停放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各类车辆停放场所。4、新建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物,应按本标准要求设置停车设施。5、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应按本标准的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物配建不足部分应在改扩建工程中按不足车位的50%补建。6、建筑物配建的
2、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建设项目规划允许用地范围内,并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的同侧。情况特殊的,可设置在项目用地范围外200米范围内。7、机动车停车场(库)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8、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体,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满足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9、应保证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与建筑物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对于由大量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宜按照分区就近布置的原则,适当分散安排停车场地。10、配建停车设施出入口应保
3、证有良好的通视条件,一般不得设在交叉路口、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处。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隧道引道、铁路平交道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距离主要交叉口须大于120米(当达不到要求时,出入口应设在距交叉口的最远端),同时应尽量设在次要道路上,不宜直接与城市主干道连接,确需设在主干道旁,不得左转进出。11、停车场(库)出入口之间的净距离须大于20米,出口和入口分开设置的出入口宽度应大于或等于5米,出口和入口合并设置的出入口宽度应大于或等于7米。12、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地面、停车楼、停车塔等多种形式,其设计必须满足国家道路交通设计和车库建筑设计的技术规定。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
4、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一的规定。 车辆纵横向净距表 表一 尺寸(米) 车辆类型微型汽车和小汽车大中型汽车和铰接车车间纵向净距2.04.0车背对停时车尾间距1.01.0车间横向净距1.01.0车与围墙、护栏及其它构筑物之间纵向0.50.5横向1.01.0注:多层停车库及地下停车库的净距离按国家标准GBJ67-84(停车库设计防火规范)表5.0.6的规定执行。13、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核算车位时,各类车型车位按表二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车位进行计算。 设计用标准车型外廓尺寸及各类车型换算系数表 表二项目车型换算系数车辆几何尺寸(米)长
5、宽高机动车铰接车3.5182.54.0大型汽车2.5122.54.0中型汽车2.08.72.54.0小型汽车1.05.02.02.2微型汽车0.73.21.61.8非机动车自行车1.01.90.61.15二轮摩托车1.5211.2三轮车2.53.52.51.2助力车1.220.81.15注:(1)三轮摩托车可按微型车尺寸计算。 (2)二轮摩托车停放按非机动车管理。14、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转弯半径应不小于表三的规定。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最小转弯半径表 表三车辆类型最小转弯半径(米)铰接车13.0大型汽车13.0中型汽车10.5小型汽车7.0微型汽车7.015、主体功能不明确的综合性建筑物配建停
6、车位总数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16、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不得占用城市绿化带,居住区内的配建停车场(库)应与居住区建筑相结合,减少对居住区环境的影响。17、有大量货物装饰的公共建筑,应在基地内部道路上设置货物出入口,并符合下列要求: 旅馆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0平方米的按一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20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 办公类建筑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20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
7、。 商业场所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不足5000平方米的按一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10000平方米设置一个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五个时,每增加15000平方米设置一个装卸车位。批发交易市场按每300平方米营业场地设置一个装卸车位。装卸车位尺寸应不小于4米8米,装卸车位不得沿城市道路设置。18、吸引大量出租车的旅馆、饭店、娱乐场所、办公、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在主体建筑人流出入口附近设置专用出租车候客区,并符合下列要求: 办公类建筑每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位,当超过8个车位时,每增加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位。旅馆类建筑每15个床位设
8、置一个出租车位,当超过8个车位时,每增加30个床位设置一个出租车位。医院类建筑每25个床位设置一个出租车位,当超过6个车位时,每增加50个床位设置一个出租车位。商业、娱乐、餐饮类建筑面积不足2000平方米的,设置一个出租车位。大于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每增加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设一个出租车位,当超过8个车位时,每增加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设一个出租车位。体育场(馆)类、影剧院类建筑每100个座位,设一个出租车位。19、所有有急诊门诊的二级医院应增配一个救护车位、所有有急诊门诊的三级医院应增配两个救护车位20、停车场的占地面积与车辆的停放方式有关,在规划阶段,地面停车场按每个车位占
9、地28平方米计,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按每个车位占建筑面积35平方米计,装卸车位按每个车位占地60平方米计,出租车位按每个车位占地20平方米计,救护车位按每个车位占地40平方米计。二标准 天津市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序号建筑物类型单位配建标准备注性质分类机动车非机动车1住宅别墅车位/户1-21住宅1车位/户0.4-0.61-2住宅2车位/户0.6-1.01-1.52办公市级机关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0-1.50.5-1.0区级机关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6-1.22.0-2.5科研办公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4-0.81.0-2.0其他办公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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