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已上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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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1.4 v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v 您有退保的权利.7.1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2.1 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1 v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v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v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8.
2、3v 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进行了明确定义,请您仔细阅读.9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C 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2.2 等待期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3. 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3.1 保险事故通知 3.2 豁免保险费申请 3.3 豁免保险费申请时效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
3、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8.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效力终止 8.2 保险事故鉴定 8.3 适用主合同条款9. 重大疾病定义10. 释义 10.1 保单年度 10.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0.3 周岁 10.4 有效身份证件 10.5 医院 10.6 意外伤害 10.7 毒品 10.8 酒后驾驶 10.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10 无有效行驶证 10.11 机动车 10.1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13 遗传性疾病 10.14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15 手续费 10.16 不可抗力 10.17 专科
4、医生 10.18 利息 10.19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10.20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10.21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0.22 永久不可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及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为同一人,其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
5、1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合同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10.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2)均依据生效日进行计算。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
6、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0.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被豁免合同”)的交费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等待期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经医院(见10.5)
7、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见10.6)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并将向您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这180日称为保险责任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责任无等待期。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8、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见“9.重大疾病定义”。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在保险单上载明。对于被豁免合同为万能保险合同或投资连接保险合同的:我们只豁免基本保险费,不予豁免追加保险费;若存在缓交保险费的,我们不予豁免上述重大疾病确诊日前缓交的各期保险费,对于上述重大疾病确诊日后所豁免的各期保险费,我们按照被豁免合同的约定,按顺序依次补交以前缓交的各期保险费。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
9、任:(1)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2)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7);(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10)的机动车(见10.11);(4)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10.12);(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 遗传性疾病(见10.1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10.14)。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如果您
10、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见10.15)后向您退还保险费。3.豁免保险费的申请3.1保险事故通知请您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勘查、检验等费用增加,增加部分应由您承担。但因不可抗力(见10.16)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3.2豁免保险费申请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 本附加合同;(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 由医院专科医生(见10.17)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院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4)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11、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委托他人申请豁免保险费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如果申请豁免保险费时被保险人已身故,则由被豁免合同的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豁免保险费,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3.3豁免保险费申请时效申请人向我们申请豁免保险费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4.保险费的交纳4.1保险费的交纳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
12、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4.2宽限期如果您到期未交纳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会承担保险责任,但您需补交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5.现金价值权益5.1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1效力中止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6.2效力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须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
13、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们将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经我们审核同意复效的,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见10.18)、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经我们审核不同意复效的,本附加合同不能恢复效力。本附加合同自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未能恢复效力,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7.合同解除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 本附加合同;(
14、2) 解除合同申请书;(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自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8.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8.1效力终止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1) 被豁免合同效力终止;(2)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情况。8.2保险事故鉴定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有权对保险事故原因进行鉴定。8.3适用主合同条款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1) 如实告知;(2) 年龄性别错误;(3) 未还款项;(4
15、) 合同内容变更;(5) 联系方式变更;(6) 争议处理。9.重大疾病定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共有32种,其中第1至25种重大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定的疾病,且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与“规范”一致,第26至32种重大疾病为“规范”规定范围之外的疾病。9.1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 原位癌;(2)
16、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 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9.2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 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
17、低于50%。9.3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见10.19);(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见10.20);(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10.21)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9.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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