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财富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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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康财富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v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v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4.1 v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6.2 v 您有退保的权利.8.1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v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v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5.1 v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v 您有如实告
2、知的义务.9.1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C 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3.3生存类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 3.4 保险金申请 3.5 保险金给付3.6 宣告死亡处理 3.7 诉讼时效4. 保单红利4.1 保单红利的确定4.2 保单
3、红利的领取5.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5.2 宽限期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贷款 6.3 保险费自动垫交6.4 减保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7.2 效力恢复8. 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9.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3 年龄性别错误 9.4 未还款项 9.5 合同内容变更9.6 联系方式变更 9.7 争议处理 9.8 保险事故鉴定10. 释义 10.1 保单年度 10.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0.3 周岁 10.4 有效身份证件 10.5 年生效对应日10.6
4、特别保险金10.7 意外伤害10.8 高残 10.9 毒品 10.10 酒后驾驶 10.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12 无有效行驶证 10.13 机动车 10.14 现金价值 10.15 月复利 10.16 年复利10.17 利息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财富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2010年4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财富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1.
5、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合同成立及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10.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2)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
6、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0.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
7、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2.4保险责任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2.4.1基本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持续保险金在约定的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见10.5)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的2%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如您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特别保险金(见10.6)被保险人在您每交满5年基本责任保险费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的5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如您选择一次
8、性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生存保险金(1)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 应日(不含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10%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2) 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含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20%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1) 如果
9、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生日)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基本责任保险费数额;(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至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基本责任保险费数额的110%;(3)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至年满79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年满79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4倍扣除生存保险金
10、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后已领取的基本责任的生存保险金;(4)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9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年满79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一次性领取选择权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3.6倍,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基本责任的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
11、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30天内行使。如果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权,我们继续按本合同2.4.1条第三、四款的规定履行保险责任。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见10.7)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本合同的首个基本责任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基本责任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高残(见10.
12、8),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合同所指的高残,则自其高残后本合同的首个基本责任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的最后一次基本责任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投保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负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时起中止。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投保人关于本合同基本责任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持续高残证明投保人高残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有权每隔一段时间要求投保人提供持续高残的证明或接受体检,其时间间隔取决于投保人高残的程度及我们有关规定。持续高残证明和体检
13、必须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提供,所需费用由我们承担。如投保人不能提供前述证明或未按我们的要求接受体检,我们有权中止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2.4.2可选责任投保本合同时或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选择“可选责任”作为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并与我们约定可选责任保险金额。可选责任包含“生存保险金”、“祝寿金”和“身故保险金”三项责任,您在选择“可选责任”时,必须同时选择其包含的三项责任。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可选责任生效之日起至年满59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年满59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可选责任保险金额的10
14、%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祝寿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可选责任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保险金,本合同可选责任终止。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可选责任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生日)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可选责任保险费数额;(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至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可选责任
15、保险费数额的110%。您选择可选责任须符合以下条件:(1) 在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申请;(2) 约定的可选责任保险费需符合我们的规定;(3) 应交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均已交纳。若您选择了可选责任,则在可选责任的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增加可选责任的保险金额,但需符合上述规定,且在每个保单年度内,您最多可申请一次。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9);(4) 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
16、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5) 酒后驾驶(见10.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12)的机动车(见10.13);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10.14)。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其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因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其身故或高残的,以及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其身故或高残的,我们不承担
17、本合同2.4条约定的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或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3.保险金的申请3.1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
18、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有指定外,生存保险金受益
19、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2保险事故通知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生存类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生存类保险金指本合同2.4条约定的持续保险金、特别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和祝寿金。生存类保险金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划入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名下的生存类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根据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类保险金累积利率以月复利(见10.15)方式累
20、积生息,并于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给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该生存类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中的余额每年仅限一次,且领取金额不能超过申请时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名下生存类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的余额。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通过我们的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生存类保险金累积利率。生存类保险金给付时默认进入累积生息账户,如需变更,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3.4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生存类保险金(或生存类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余额)申请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1) 本合同;(2)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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