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内的增值税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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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税区内的增值税政策(2012-10-09 10:12:33) 转载标签: 财经分类: 财税实务 时间:2009-5-19 来源:http:/ 要了解保税区的增值税政策,首先要了解什么是保税制度、什么是保税区。保税制度,是由国家在港口或机场附近设立保税区、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外国商品运进这些保税区域不算进口,不交纳进口税;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实行境内关外管理的特定区域,保税区的货物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出口他国(地)完全自由,进入国内市场要按进口征收关税和增值税。内地货物进入保税区按正常出口管理,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仓储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了解了保税制度和保税区的基本概念之后,我们来
2、一同分析近年来各项政策变化对保税区增值税政策把握和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影响。一、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征税政策对保税区增值税政策的影响。财税字199592号第六条规定,1995年7月1日起“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应该说,正是这一规定彻底改变了保税区的面目和命运。在此之前,保税区实行的是严格意义上的境内关外管理,内地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口可以办理出口退税。该规定中“不予退(免)税”应如何理解呢?我们可以从财税字199714号第四条规定得到答案:“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另外,大国税发199919号文也明确对92号文件这一规定,应
3、理解为“对销往保税区内的货物应征收增值税”。一句话,就是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应当征税。那么,我们能不能仅仅由于财税字199592号第六条“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这一规定,就彻底否定了海关对保税区的监管和保税区作为“境内关外”的相关税收政策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第六条在规定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征税政策的同时明确了,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这就意味着财税字199592号第六条这一规定仅仅是将出口退税由入区退税后移至离境环节而已。鉴于这样一种认识,海关对保税区的其他监管税务机关仍然是认可的,比方说税务机关对海关按照保税货物
4、管理的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储存的货物仍然不予征收增值税,也即对转口贸易和保税销售不征收增值税;比方说,国税发2000165号第二条规定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执行”,是国家继续认可保税区除了进区退税之外的“境内关外”身份的具体政策表述之一,例如区外企业将货物以一般贸易的方式报入保税区后,保税区企业再将该货物委托区外企业加工时,海关对区外企业是按照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监管的。我们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财税字199592号第六条规定是迄今为止国家对保税区流转税政策的唯一一个原则性改变。也就是说,此后所有文件中对保税区税收政策
5、所明确的相关变化都由此而来。我们也建议将其作为把握变化中的保税区增值税政策的一个基点。比如说,财税字( 1998)116号第二条规定的“保税区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改持海关签发的备案清单及其他有关退税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是明确出口退税后移至离境环节对退税凭证的要求。比如说,国税发2003139号第六条规定的“保税区内进料加工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可凭保税区海关签发的”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等单证”,是出口退税后移至离境环节对免税证明开具的一个补充明确。二、与保税区设立初衷相近的出口加工区设立对保税区增值税政策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国税发
6、2000155号文件下发了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办法,中心内容是指出口加工区同当年的保税区一样也是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区外企业运往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我们的考虑是,出口加工区的出现实质上是在1995年7月1日保税区失去完全意义上的境内关外身份后,国家为了鼓励出口加工型企业设立的一个身份类似于当年保税区的一个完全意义上的境内关外的特殊区域。在出口加工区内,税务机关不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一旦货物发生内销,由海关对报关进口的区外企业征收关税和增值税。出口加工区企业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税务机关对区外企业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征收增值税。同时,出口加工区的地方各税政策等同于区外、所得税政策比照经
7、济技术开发区执行。应该说,不是财税字199592号文否定了保税区完全意义上的境内关外身份,就不会有现在出口加工区的产生。当然,站在这个角度上讲,保税区若不失去完全意义上的境内关外身份,也就没有1996年大连国税局保税区分局的成立,也就谈不上税务机关对保税区增值税的征管。一句话,出口加工区是将原来意义上的保税区概念内的出口加工型企业规范出来重新形成一个完全意义上的境内关外的特殊区域。由于出口加工区的出现,保税区所谓“境内关外”的光芒更加暗淡了。三、出口退税率调整对保税区增值税政策的影响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出口退税率平均下调4个百分点。另外,国税发200452号文
8、件强调,取消或降低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后,不退税部分的税负(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理所当然应由企业负担。对出口不予退税的货物,须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但是,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规定,不予退还和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中不包括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这一点,国税发200452号文件的规定中未给予考虑(据悉,税务总局近期有重新考虑31号文件中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不予征税的可能)。根据以上内容,我们来分析一下出口退税率的下调将对保税区增值税政策产生哪些具体影响:首先,保税区商贸企业将报进保税区的出口货物备案离境业务(以下简称商贸性二次报关业务),出口退税是依据购进价格计算的,仅仅是将退税环节
9、后移至离境环节而已,出口退税率下调导致退税额降低或出口视同内销征税,与区外企业受到的影响相同。其次,保税区商贸企业将国外货物备案进境后复备案出境业务,是地地道道的转口贸易业务,即使备案出境的是不予退税的货物也不应征税。第三,保税区商贸企业将备案进境的国外货物在海关保税监管下转让给保税区内的另一个商贸企业或者生产企业,即保税区内的保税销售行为,依据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不受退税率下调的影响,仍然不征收增值税。第四,区外进料加工企业将进料加工产品报关销售给保税区商贸企业,保税区商贸企业再将该货物备案离境或者销售给区外另一进料加工企业或者将该货物转入区外企业进行来料加工。在第一个环节,区外进料加工企业将
10、进料加工产品报关销售给保税区商贸企业应该比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进口原材料生产产品报关核销在国内销售给外贸公司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248号)免征增值税。第二个环节,如果保税区商贸企业再将该货物备案离境,应视为保税销售免征增值税;如果再销售给区外另一进料加工企业,由于海关在区外仍以进料加工手册的形式继续对该货物进行保税监管,所以应视为保税销售行为免征增值税;如果将该货物转入区外企业进行来料加工,由于货物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外商,同时海关继续对该货物以来料加工手册的形式进行保税监管,所以仍应视为保税区企业的保税销售行为而免征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货物是国家规定的出口不予
11、退税的货物,则上述环节都要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因为,根据国税发200452号文,即使进料加工企业出口的不予退税货物也要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上述贸易行为的实质不过是将直接出口改变为通过保税区的商贸企业出口而已,如果按照保税销售不征税,势必产生很大的征管漏洞,影响到改革出口退税机制预期目标的实现,也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当然,就如前文提及的如果税务总局近期重新考虑1994年31号文件中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不予征税的规定,上述业务仍可视为保税销售不征收增值税。第五,保税区生产企业将自产产品委托代理出口,等同于区外生产企业的自产产品委托代理出口业务,退税率下调导致退税额降低或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第六,保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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