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分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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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怀化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建安施工合同合 同 编 号:YQ(Z)SWGCHH-130202发包人:湖南永清水务有限公司承包人: 合同签订日期: 17发包人(全称): 湖南永清水务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经发包人组织招标,承包人自愿投标,双方平等协商,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的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及承包范围1、工程名称:怀化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土建及安装工程2、工程地点:怀化市李公湾村 3、工程承包范围及要求(1)、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范围内所有单体建筑物、构筑物工程以及附属工程(即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土建工程)。(2
2、)、安装工程:施工图纸设计范围内所有工艺、电气(含自控)工程(包括甲供设备外的设备、材料采购)、单体调试及整体静态调试直至所有设备热负荷试车及运行达到考核标准,达到国家规定的质保期结束为止。二、合同工期1、施工总工期: 240 日历日,2013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2、由于如下原因工期可顺延,但必须进行延期签证:(1)、发包人批准的工期延期;(2)、因不可抗力的停工。三、承包方式及合同价款、付款方式1、本工程包工、包料(包含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的现场验货、计量、卸车、保管、制作、辅材、现场就位及安装等费用,不包含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采用固定总价方式,
3、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其中土建 万元,安装 万元;该价格包括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全部工作所需的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成品及半成品保护费、管理费、利润、税金、保险、安全文明施工费、文物保护费、临时设施费、施工措施项目费、试验费、检测费、赶工费、验收备案、风险费与相关单位协调费、配合费(含发包人另行发包项目的配合费等)等其他一切费用。说明:(1)、所有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如土方量按施工图计算,综合单价中包含放坡等因素。(2)、合同执行期间除本条第2款约定可调整外,合同总价不作任何调整。承包人已充分考虑市场价格、政策
4、调整的变化,由此引起的费用不作调整。措施费包干使用,任何情况下都不做调整。2、变更价款(1)、变更计量: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变更,承包人必须先按照发包人要求无条件组织施工、如不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工期顺延;当变更工作内容(属非隐蔽工程)完成之后,承包人要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监理和发包人工程师在现场确认并在工程签证单上签字;凡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变更,承包人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通知监理和发包人工程师在现场确认并在工程签证单上签字; 工程签证单须采用发包人提供的格式,且必须经怀化市人民政府代表、发包人代表、监理代表共同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2)、变更计价:双方同意以下列 B方式计价
5、A、按投标价格及优惠率计价;B、按湘建价【2009】406号文、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计算,主材参照施工期间怀化建设造价平均价,人工工资按55元/工日,变更总价下浮20%进入工程结算(不计取3.5%的养老保险)。C、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计价,双方在工程签证单上签字确认。(3)、工程变更和合同总价的调整有效的工程变更引起合同总价变化,在项目竣工结算时一并办理。3、 付款方式(1)、完成二沉池、氧化沟、综合楼正负零米以下工程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承包人合同暂定总价的10%。 (2)、完成二沉池、氧化沟
6、主体工程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承包人合同暂定总价的15%。(3)、土建工程完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承包人合同暂定总价的20%。(4)、设备联动调试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承包人合同暂定总价的15%。(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5%。(6)、结算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支付(其中质保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4、所有税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土建部分提供建安发票,安装部分提供劳务发票),按付款进度提供发票,经发包人确认无误后三日内付款。5、所有款项发包人以银行承兑汇票或转帐形式支付。6、扣款说明(1)、以上工程款支付条款中,应扣除的费用包括
7、:承包人应支付的施工及生活房租、水电费、违约金、考核款、发包人代发的民工工资、超出合同约定量的甲供材料费等。(2)、在执行上述任一次付款时,发包人有权在书面通知承包人后,按本合同规定扣除。四、设备和材料供应、检验、验收1、发包人供应的设备、材料(1)、除由发包人提供的设备与材料(详见附件1)外,本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其它所有设备、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2)、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提交发包人供应的设备材料使用计划,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向承包人供应。(3)、承包人领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量超出合同约定用量(详见附件1)时,按发包人采购最高单价的110%超用量,从工程价款中扣除。若承包人节约量属正
8、常范畴(不得影响工程质量),按发包人采购价节约用量所得款额50%予以奖励。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运出工地或移作它用,否则发包人将按采购价双倍扣罚。(4)、因发包人供应的设备、材料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1)、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在到货24小时前应通知监理人、发包人验收。(2)、承包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发包人指定的设备和材料品牌、规格、质量、型号采购(发包人指定设备、材料详见附件2),并经监理及发包人验货认可后方可用于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3、设备、材料的检验和验收(1)、无论是发包人负责采购的设备、材料,还是承包人负责
9、采购的设备、材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发包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按本合同、技术要求及国家相关规程、规范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同时对所有设备、材料进行保管,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监理人、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参加交货验收,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发包人进行交货验收的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监理人、发包人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人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4、不合格的设备、材料的处理(1)、监理人、发包人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时,监理人、发包人可以拒绝验收,承包人
10、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与监理人共同研究补救措施;若不合格的材料或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失,承包人应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发包人的上述指令,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五、质量、技术要求与验收、保修1、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及时提供施工图纸5套;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及时提供竣工验收资料5套。2、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工程标准。3、承包人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凡隐蔽工程完工后,由承包人自检,填制隐蔽工程记录,并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发包人、
11、设计人检查,监理人、发包人、设计人接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并符合设计要求,四方签字并经发包人盖章后方能覆盖并进行下一个工序的施工。未及时组织对隐蔽工程检查,如确需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复查时,其复查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质量不合格者,复查费由承包人承担,若复查结果符合设计要求或质量合格者,复查费由发包人承担,因此而造成工期损失,由责任方承担。4、承包人对施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负全责,承包人的责任不因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和签认而减轻或解除。5、验收按照图纸、技术要求和国家有关规范执行,如有不同的验收标准或规范,按要求高的标准或规范执行。6、质保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执行国
12、家关于质保的规定,质保金为工程结算价款的5%,从竣工结算价中扣留,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无质量问题,发包人无息退还。工程保修要求详见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六、环境、文物保护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环境,有关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2、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古建筑结构以及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它遗物等均为国家财产,承包人应按国家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七、安全文明施工及现场管理1、承包人派驻的项目经理为: ,未经发包人允许,不得更换。派驻的项目经理每周在施工现场不得少于
13、5天,并亲自参与发包人主持的工程周例会。2、承包人必须保证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常驻现场,未经发包人允许,不得更换。3、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安全和文明施工协议(附件4)进行施工。4、做好安全保障措施,保证所属人员的安全,并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为其购买有关保险。5、承包人应管理好所属人员,切实遵守发包人制定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发包人有权按发包人制订的相关制度对承包人进行处罚。6、承包人应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文明施工教育。非发包人原因所造成的安全、质量问题及事故,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7、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维持现场清
14、洁,道路畅通。材料设备定置堆放整齐,并及时清除垃圾和不用的临时设施,否则发包人有权进行处罚。8、交工前清理现场:本合同施工工地范围内残留的垃圾,承包人必须全部清除出场;临时工程必须拆除、清理和平整;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及其基础和剩余的施工材料必须按计划撤离工地,废弃的施工设备及其基础和材料亦必须清除,有关费用已经包含在总价中。如承包人没有及时清理,发包人有权安排清理,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从工程款中扣除。9、承包人应提供相关人员的进场资格文件及项目成员名单,以便备案查询。10、承包人负责处理施工现场关系,因阻工等问题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不予顺延。11、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填写好安全记录资料,在工程验收
15、时一并交于当地安监部门备案。12、发包人负责将水电路接入红线(围墙)外。八、供应商、农民工管理及工资支付1、承包人及时支付材料款,按承诺支付民工工资(详见附件5),在每次付款申请中注明其中的材料款和民工工资的数额,材料款和民工工资要全额付清。2、由于承包人未及时支付材料款和民工工资,导致材料供应商、民工阻工或干扰发包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生活秩序时,承包人应负责及时处理好。如给发包人造成了损失,承包人负责全额赔偿。3、在工程结算后支付工程款时付款申请单应附民工工资支付凭证。九、履约保证1、承包人应于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合同总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期限应从开出之日起至竣
16、工验收合格签发之日后30天。但如果此时存在合同争端并且未能得到解决,那么履约保证金有效期限应延长到上述争端最终解决且所有理赔完毕。若承包人在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内没有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追索。2、考虑到本工程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履约保证金分期退还给乙方,退还的前提是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满足设计、规范以及业主的要求。(1)、完成二沉池、氧化沟、综合楼正负零米工程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7天内,退还履约保证金的20%。(2)、土建主体工程完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7天内,退还履约保证金的30%。九、违约责任1、除发包人原因及不可抗力因素外,若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节点工
17、期或总工期要求完成,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按合同暂定总价的5/天处以违约金。该违约罚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若承包人延期违约金达到最高限额或延期超过2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2、保修期内如有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缺陷修复工作,并及时处理工程缺陷, 否则由发包人自行处理或委托处理,承包人按实际发生金额两倍支付违约金。3、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分包本合同施工项目,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责任及解除合同给发包人带来的全部损失。4、在验收过程中,如有不合格项目,应当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由承包人整改,并承担费用,如果造成工期延误,承担延误
18、工期的违约责任。5、承包人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整体质量要求,经整改仍然达不到验收标准,承包人应承担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造成工期延误,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自行整改,由此发生的费用以及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6、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在无正当理由时不得采取停工等手段逼迫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或增加费用,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立即终止合同,并勒令承包人在一日内复工或撤出施工现场,每次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有权立即委托其他施工企业完成未完工程,一切经济损失皆由承包人承担。7、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的,每次视情况扣罚500-1000元。8、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工程保修期内,由
19、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打架闹事、拖欠工资、不文明施工、野蛮管理等行为,受到媒体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承包人必须承担全部责任,除赔偿全部损失外,还应按50000元次赔偿发包人名誉损失费。9、项目经理在现场每少驻1天扣罚1000元,缺席一次发包人召集的工程例会扣罚500元;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缺勤一次扣罚200元。10、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补齐发包人所受损失。发包人有权但不限于从工程款、质保金中追偿承包人的违约金、发包人损失或各种质量扣款。十、保险1、保险的投保人、收益人为有效回避建设期风险,使发包人免受意外损失,承包人在工程建设期内(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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