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计价与控制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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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计价与控制第一节 工程变更与合同价调整一、工程变更概述 (一)工程变更的概念工程变更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的变更(如发包人提出增加或者删减原项目内容)、进度计划的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等。考虑到设计变更在工程变更中的重要性,往往将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两大类。(二)工程变更的处理要求(1)如果出现了必须变更的情况,应当尽快变更。(2)工程变更后,应当尽快落实变更。工程变更指令发出后,应当迅速落实指令,全面修改相关的各种文件。承包人也应当抓紧落实,如果承包人不能全面落实变更指令,则扩大的损失应当由承包人承担。(3)对工程变更的影响应当作进一步分析。二、我国
2、现行合同条款下的工程变更(一)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P289)(二)变更程序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包括下列三种情形:1.监理人认为可能要发生变更的情形2.监理人认为发生了变更的情形3.承包人认为可能要发生变更的情形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l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三)变更估价1.变更估价的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l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变更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变更
3、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l4天内,根据变更估价原则,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2.变更估价的原则(P290)(五)暂列金额与计日工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尽管暂列金额列入合同价格,但并不属于承包人所有,也不必然发生。只有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发生后,才成为承包人的应得金额,纳入合同结算价款中。扣除实际发生额后的暂列金额余额仍属于发包人所有。(六)暂估价在工程招标阶段已经确定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项目,但无法在当时确定准确
4、价格,而可能影响招标效果的,可由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一个暂估价。确定暂估价实际开支分三种情况:1.依法必须招标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2.依法不需要招标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
5、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人合同价格。3.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专业工程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进行估价。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三、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变更(一)工程变更的范围(P292)(二)变更程序(P293)(三)变更估价 1.变更估价的原则 2.可以调整合同工作单价的原则 具备以下条件时,允许对某一项工作规定的费率或单价加以调整:(1)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
6、程量的变动大于10%。(2)工程量的变更与对该项工作规定的具体费率的乘积超过了接受的合同款额0.Ol%。(3)由此工程量的变更直接造成该项工作每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1%。 3.删减原定工作后对承包商的补偿工程师发布删减工作的变更指令后承包商不再实施部分工作,合同价格中包括的直接费部分没有受到损失,但摊销在该部分的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则实际不能合理回收。因此,承包商可以就其损失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提供具体的证明资料,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协商后确定一笔补偿金额加入到合同价内。第二节工程索赔一、工程索赔的概念和分类 (一)工程索赔的概念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
7、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索赔有较广泛的含义,可以概括为如下三个方面:(1)一方违约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受损方向对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2)发生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特殊风险或遇到不利自然条件等情况,使承包人蒙受较大损失而向发包人提出补偿损失要求。(3)承包人本应当获得的正当利益,由于没能及时得到监理人的确认和发包人应给予的支付,而以正式函件向发包人索赔。(二)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1.当事人违约2.不可抗力或不利的物质条件3.合同缺陷 4.合同变更5.监理人指令6.其他第三方原因(三)工程索赔的分类工程索赔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3.按
8、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1)工程延误索赔。(2)工程变更索赔。(3)合同被迫终止的索赔。(4)工程加速索赔。(5)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6)其他索赔。二、工程索赔的处理程序(一)索赔程序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的索赔程序(1)索赔的提出。1)承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否则,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竣工时间不得延长。2)在承包人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42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一份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追加付款的全部资料。3)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承包人应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的金额。承包人应在索赔
9、事件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2)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发包人在收到索赔报告后28天内,应作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还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资料,但仍要在上述期限内对索赔作出回应。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报告已经认可。(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承包人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FIDIC合同条件规定的工程索赔程序FIDIC合同条件只对承包
10、商的索赔做出了规定。(1)承包商发出索赔通知。(2)承包商未及时发出索赔通知的后果。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则竣工时间不得延长,承包商无权获得追加付款,而业主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3)承包商递交详细的索赔报告。(4)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或者情况具有连续影响,则:1)上述充分详细索赔报告应被视为中间的。2)承包商应当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延误时间和(或)金额,以及能说明其合理要求的进一步详细资料。3)承包商应当在索赔的事件或者情况产生影响结束后28天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并经工程师认可的其他期限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5)工程师的答复。工程师在
11、收到索赔报告或对过去索赔的任何进一步证明资料后42天内,或在工程师可能建议并经承包商认可的其他期限内,作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等处理意见。工程师应当商定或者确定应给予竣工时间的延长期及承包商有权得到的追加付款。(二)索赔报告的内容 索赔报告的具体内容,随该索赔事件的性质和特点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完整的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总论部分 2.根据部分:本部分主要是说明自己具有的索赔权利,这是索赔能否成立的关键。 3.计算部分 4.证据部分 (1)索赔依据的要求 1)真实性。2)全面性。3)关联性。4)及时性。5)具有法律证明效力。三、工程索赔的处理原
12、则和计算 (一)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1.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2.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3.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二)索赔的计算 1.可索赔的费用 (1)人工费。(2)设备费。(3)材料费。(4)保函手续费。(5)迟延付款利息。(6)保险费。(7)管理费。(8)利润。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规定的可以合理补偿承包人索赔的条款序号条款号主要内容可补偿内容工期费用利润11.10.1施工过程发现文物、古迹以及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2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3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付材料和工程设备4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58.3发包人提供基准资
13、料错误导致承包人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611.3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7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811.6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912.2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1012.4.2发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后无法按时复工1113.1.3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1213.5.3监理人对隐蔽工程重新检查,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13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1418.4.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1518.6.2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1619.2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缺陷和损失1721.3.1不可抗力2.费用索赔的计算计算方
14、法有实际费用法、修正总费用法等。(1)实际费用法。(2)修正的总费用法。3.FIDIC合同条件中的有关索赔条款 FIDIC合同条件下部分可以合理补偿承包商索赔的条款序号条款号主要内容可补偿内容工期费用利润11.9延误发放图纸22.1延误移交施工现场34.7承包商依据工程师提供的错误数据导致放线错误44.12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54.24施工中遇到文物和古迹67.4非承包商原因检验导致施工的延误78.4(a)变更导致竣工时间的延长8(c)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9(d)由于传染病或其他政府行为导致工期的延误10(e)业主或其他承包商的干扰118.5公共当局引起的延误1210.2业主提前占用工程1310.
15、3对竣工检验的干扰1413.7后续法规引起的调整1518.1业主办理的保险未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补偿部分1619.4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害4.工期索赔中应当注意的问题(1)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2)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5.工期索赔的计算工期索赔的计算主要有网络图分析和比例计算法两种。 (1)网络图分析法是利用进度计划的网络图,分析其关键线路。(2)比例计算法的公式为:(三)共同延误的处理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期拖期很少是只由一方造成的,往往是两三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故称为“共同延误”。在这种情况下,要具体分析哪一种情况延误是有效的,应依据以下
16、原则:(1)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2)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原因,则在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3)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延误期内,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4)如果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原因,则在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不能得到工期补偿,也不能得到费用补偿。 第三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一、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一)工程价款的主要结算方式。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
17、规定,所谓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3)建设项目的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4)其他可依据的材料。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1.按月结算与支付2.分段结算与支付(二)工程价款结算的主要内容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中
18、的有关规定,工程价款结算主要包括竣工结算、分阶段结算、专业分包结算和合同中止结算。二、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一)工程合同价款约定的要求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三、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一)工程预付款及计算1.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间按照建设工程
19、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工程预付款仅用于承包人支付施工开始时与本工程有关的动员费用。如承包人滥用此款,发包人有权立即收回。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同,在发包人全部扣回预付
20、款之前,该银行保函将一直有效。当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时,银行保函金额相应递减。2.工程预付款的数额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对于只包工不包料的工程项目,则可以不预付备料款。3.工程预付款的扣回扣款的方法有两种: (1)可以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其基本表达公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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