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煤矿安全评价办法及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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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中型煤矿安全评价办法及标准(试行)第一章 煤矿安全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与监察,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和国家集体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省政府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及标准。第二条 煤矿安全评价是指对涉及矿井安全的自然条件、生产系统、技术装备、设施、管理、机构及人员资质等方面的综合评价。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年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不含30万吨)以上大中型生产煤矿(矿井)。煤矿安全评价以独立矿(井)为评价单位,一矿多井的要分别评价。 第四条 煤炭企业自主委托具备国家煤矿
2、安全监察局认定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依据本办法及标准进行煤矿安全评价。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将评价报告报省安全监察局,省安全监察局依据评价结果确定煤矿安全等级。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对其评价结果负法律责任。 第五条 煤矿安全评价工作必须在正常生产过程中进行,以确保安全评价的真实性。第六条 煤矿安全评价内容分十个专项,即矿井自然安全条件、安全管理、通风、防瓦斯、防治水、防灭火、顶板、机电、运输、爆破。各专项评价计分以100分为满分。 煤矿安全评价以100分为满分。各专项评价评定得分乘以各自的系数之和即为矿井安全评价总分(取小数点后两位数)。各专项中带的项目为本专项必备条件,带的项目达不到要求的,本专项不得分
3、。各专项中的评价项目扣分不超过对应评价项目总分。各专项中评价项目符合规程规定的缺项不扣分。 各专项在煤矿安全评价得分中所占分数和比例系数: 1.矿井自然安全条件:10分(系数为0.10) 2.安全管理:15分(系数为0.15) 3.通风:15分(系数为0.15) 4.防瓦斯:15分(系数为0.15) 5.防治水:10分(系数为0.10) 6.防灭火:5分 (系数为0.05) 7.顶板:5分(系数为0.05) 8.机电:10分(系数为0.10) 9.运输:10分(系数为0.10) 10.爆破:5分(系数为0.05) 10 矿井安全评价总分=专项评价分数 本专项系数 1 第七条 煤矿安全评价等级分
4、为四类: A类(好)煤矿:煤矿安全评价得分为90分以上,且安全管理、通风、防瓦斯、防治水、防灭火、顶板、机电、运输、爆破九个专项安全评价体系评价得分均不低于80分。 B类(一般)煤矿:煤矿安全评价得分为80分以上,且安全管理、通风、防瓦斯、防治水、防灭火、顶板、机电、运输、爆破九个专项安全评价得分均不低于60分。 C类(差)煤矿:煤矿安全评价得分为60分以上。 D类(不合格)煤矿:煤矿安全评价得分为60分以下,或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第八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为D类(不合格)煤矿: 1.没有依法取得煤矿矿长安全技术资格证而组织生产的。 2.采用独眼井开采的。 3.煤矿矿井通风、防治水
5、、防灭火、防瓦斯、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第九条 煤矿安全评价周期按评价等级确定,A类煤矿三年评价一次,B类煤矿两年评价一次,C类煤矿每年评价一次。A类煤矿评价期内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或评价期内年百万吨死亡率超过0.8降为B类;评价期内发生特大死亡事故降为C类。B类煤矿评价期内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降为C类。煤矿安全评价标准及评分办法
6、一、矿井自然安全条件评价项目评价内容标准分评分办法矿井自然安全条件1.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m3/t)1510扣5分,15扣10分,25扣15分。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m3/min)1530扣5分,35扣10分,40扣15分。3.矿井是否具有突出危险10有突出危险扣10分。4.煤尘爆炸指数 1510扣5分,20扣10分,40扣15分,无报告扣15分。5.矿井煤层自燃发火15自燃煤层扣7分,易自燃煤层扣15分。6.矿井可采煤层顶板类型3缓倾斜煤层三、四类顶板扣2分,无分类扣3分。7.煤层倾角5现开采煤层或本年度内计划开采煤层中有急倾斜煤层扣5分。8.三软煤层5现开采煤层或本年度内计划开采煤层中有
7、三软煤层扣5分。9.矿井水文地质类型15中等扣5分,复杂扣10分,极复杂扣15分。10.冲击地压2现开采煤层或本年度内计划开采煤层中有冲击地压煤层扣2分. 二、安全管理评价项目评价内容标准分评分办法(一)煤矿安全管理机构煤矿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有专职负责安全工作的副矿长(或矿级安监处长)。10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扣10分;无专职安全副矿长(或矿级安监处长)扣10分。(二)管理制度1.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3.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制度4.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安全检查制度6.安全技术审批制度7.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制度8.设备、安全仪器、仪表、器材
8、检查、维修管理制度9.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0.入井检身制度及人员出入井清点制度11.事故统计报告制度10无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扣10分。责任制不全或责任不清扣5分。其它制度缺1项扣2分。评价项目评价内容标准分评分办法(三)矿长资质煤矿矿长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煤矿矿长安全技术资格证该项为本专项必备条件,矿长应培未培本专项不得分。(四)煤矿安全生产主要管理人员资质生产矿长(开拓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安监处长)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煤矿安全技术资格证15生产矿长、开拓矿长、机电矿长、安全矿长(安监处长)、总工程师有1人无安全技术资格证扣5分。(五)特种作业人员资质
9、1.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2.特种作业人员数量满足安全生产需要。15查看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数量不足少1人扣5分,现场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1人扣5分。(六)职工安全教育培训1.煤矿企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2.煤矿应设立安全技术教育培训机构和培训制度,有培训计划,有专门场所、有中级以上职称和实践经验的教师。3.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当记录存档101.查阅培训记录及用工记录,发现有1人未经培训合格上岗扣5分 2.煤矿没有设立安全技术教育培训机构或制定培训制度或培训计划,没有专门场所、没有中级以上职称
10、和实践经验教师的扣5分.3.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没有记录存档扣5分.(七)煤矿救护与急救矿山救护队的设立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493条规定。矿井必须设立井口(底)急救站、并有急救设施,配备急救器材、装备和药品。10无救护队且未签订救护协议扣10分;救护队技术装备水平不符合规程最低技术装备标准扣5分。未设立井口急救站扣5分,配备器材、装备、药品不符合规定扣5分。(八)图纸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1.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2.井上、下对照图。3.巷道布置图4.采掘工程平面图。5.通风系统图。6.井下运输系统图。7.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8.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
11、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9.井下通信系统图。10.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11.井下避灾路线图。10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每缺一种图纸扣3分,其它每缺一种图纸扣2分;图纸内容不全或填绘不及时一种扣2分。(九)安全措施1.煤矿依法提取和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20查上年度安技措提取和使用财务记录,未提取安技措费用的扣20分;提取不足的扣10分;未按规定使用或挪用的扣20分。2.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未制定本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扣10分,未及时修改扣5分。 三、通风评价项目评价内容标准分评分办法(一)通风系统
12、1.矿井通风系统合理40矿井通风系统不独立或者不完整,生产水平和生产采区没有实行分区通风本专项不得分2.矿井供需风量比1扣5分,0.9扣10分,0.8扣20分。3.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企业未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扣10分,超核定产量生产扣10分。4.采区通风系统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扣30分;突出矿井未设专用回风巷的扣20分;高瓦斯矿井未设专用回风巷一处扣20分;爆炸材料库无独立通风系统扣20分。5.串联通风有不符合规程115条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一处扣15分。6.矿井通风等积孔等积孔小于1.5扣2分,每再低于0.1加扣2分(查月度测风报表和计算)。7.采掘工作面及硐室配风采
13、掘面供风量不符合规程103条及局有关规定一处扣10分,其它一处扣5分。8.矿井外部漏风率无提升设备超过5%.有提升设备超过15%扣5分(查月度测风报表)9.矿井有效风量率85%扣2分,75%扣5分(查月度测风报表)。10.矿井风速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规程101条规定扣5分。11.辅助通风井下有辅助通风机的矿井扣5分,安设与使用不符合规程125条要求加扣5分。(二)局部通风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30安装位置不符合规程128条规定,一台扣5分。未指定人员管理的扣5分;1台局部通风机供2个及以上同时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扣10分;有循环风现象一处扣10分。2.风筒使用与管理风筒材质不阻燃不抗静电扣20分;
14、风筒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一处扣10分;软质风筒无反压边一处扣2分;风筒拐弯无弯头并出现死弯一处扣5分。3.局部通风机闭锁装置掘进工作面没有装备风电闭锁、低瓦斯矿井扣20分,高瓦斯区域、高、突矿井扣30分。4.局部通风机供电低瓦斯矿井掘进面没有使用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供电或与采煤面供电未分开一处扣10分,瓦斯喷出区域、高、突矿井未采用三专供电一台扣10分。5.瓦斯排放与巷道贯通未按规定排放瓦斯或巷道贯通不符合规程141条、108条及本企业有关规定一处扣15分,无措施扣10分。评价项目评价内容标准分评分办法(三)通风设施1.通风风门20井下出现单道风门扣20分;倾斜运输巷道安设风门一处扣5分;
15、主要进回风联络巷风门没有装反向风门一处扣5分,无联锁装置一处扣2分。2.密闭永久密闭未使用不燃性材料一处扣10分,密闭未掏槽与围岩未接实、密闭前无栅栏牌板的一项处扣5分,密闭前有瓦斯积聚的一处扣10分。3. 风桥、风窗、调节风门、测风站安设与使用不符合规程及局矿规定要求一处扣5分。4.通风巷道失修率5%扣5分,10%扣10分,无检查报表扣5分(查矿检查记录)。5.通风仪表完好率85%扣5分,80%扣10分,无检查记录扣10分(查矿检查记录)。6.主要通风机安装和使用用其它风机代替主要通风机扣20分;备用通风机装置不符合规程121条规定扣10分,其它安装和使用不符合规程121条要求一项扣5分;未
16、进行年度反风演习扣5分,供电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7.自救器配备率与使用配备率100%扣5分,发现1人未按规定佩带扣5分。(四)防尘1.防尘洒水管路系统10无系统扣10分,水量不符合要求扣5分;井下主要巷道缺少管路的扣5分;水幕、喷雾装置缺少、使用不正常扣5分。2.综合防尘措施无年度综合防尘措施扣10分。3.防爆隔爆设施。未按规定安设一处扣5分。安设不符合规定、不按规定检查、维护的一处扣2分。4.定期冲刷巷道发现煤尘堆积(厚度2mm,连续长度大于5m)扣5分。 无冲刷巷道制度的扣2分。 5.掘进工作面综合防尘未实行湿式钻眼、水炮泥、爆破前、后冲洗煤壁、爆破时喷雾综合防尘措施扣5分。6.采煤工作面
17、综合防尘采煤机没有喷雾装置扣5分;放顶煤开采放煤口无喷雾装置2分,回风巷无净化水幕扣2分;采煤面未按规定进行煤层注水扣2分。7.测尘合格点数小于85%扣5分,没有测尘的扣5分。 四、防瓦斯评价项目评价内容标准分评分办法(一)瓦斯1.定期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40为该专项必备条件,未定期鉴定本专项不得分。2.瓦斯超限作业发现一次扣20分(查三个月瓦斯记录和现场检查)。3.月均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次数每超一次扣2分,最多扣20分(查最近三个月记录)。4.上隅角瓦斯治理有积聚未及时处理扣5分。5.瓦斯尾巷设置尾巷不符合规程137条规定扣5分。6.瓦斯抽放系统为该专项必备条件,应建抽放系统未建本专项不得分
18、,瓦斯抽放系统与管理不符合规程146、147、148条规定一项扣3分。7.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检查地点和次数不符合规程149条及有关规定一项扣5分,检查记录不符合规定一处扣2分。瓦斯日报未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扣10分。(二)突出1.突出矿井鉴定30发生突出动力现象未按规定进行鉴定扣30分。2.“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没有实施“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扣30分,措施不完善一项扣10分。3.突出次数本年度内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现象扣10分。4.开采解放层开采解放层不符合规程规定扣5分。5.采煤方法不符合规程规定扣10分。(三)安全监控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30为该专项必备条件,应建立未建立的本专项不得分。2.瓦
19、斯探头及断电仪采掘工作面缺少一个扣5分,其它地点缺少一个扣2分,安设位置不当一处扣2分,不能断电一处扣5分,报警、断电、复电浓度、断电范围不符合规程169条一处扣5分;未按规程162、163条及其他有关规定调试、校正、测试扣5分。3.瓦斯检测报警仪光干式、便携式瓦斯检测仪装备数量不符合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规定扣5分,未按规程149条规定佩带使用扣3分。4.通风仪器仪表装备与使用。未按有关规定装备一项扣4分,数量不足一项扣2分;未按规定使用一项扣2分(风表、干湿温度计、空盒气压计、U型倾斜压差计、皮托管、高浓度瓦斯检定器、氧气检测仪、CO检定器、全尘和呼吸性粉尘采样器和测定仪、突出矿井瓦斯压力测
20、定仪、瓦斯解析仪、突出综合预测仪)。 五、防治水评价项目评价内容标准分评分办法(一)技术管理1.煤矿应按照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的要求设立防治水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防治水工作。35未按规定配防治水专门机构或专职技术人员扣30分。2.煤矿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将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标绘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未按规定标绘的扣10分。3.煤矿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并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需变动时,重新编制设计,按管理权限审批。严禁在各种煤岩柱中采掘。违反规定的扣35分。4.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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