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董事责任免除制度的新发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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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日本董事责任免除制度的新发展 蔡元庆 关键词: 日本/商法/董事/责任免除内容提要: 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从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改善公司内部环境的角度出发,日本的立法部门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定为新世纪商法修改的中心议题。在2002年4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商法修改案中,作为减轻董事责任的一种方法,日本修改了董事责任免除制度。本文结合其中的相关规定,探讨减轻董事责任的必要性和应采取的方法。在所有与经营分离的现代公司中,董事在公司经营决策及业务执行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力。与此同时,董事在公司的地位也决定了他们必须对公司负
2、有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当董事违反了这些义务,就应该对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强化董事对公司的责任,各国公司法中不仅规定了董事责任的内容,还制定了股东代表诉讼等一系列追究董事责任的制度。但是,考虑到企业活动中存在着巨大的经营风险,严格董事责任的结果意味着董事随时可能因为决策中的失误而被追究巨额的赔偿责任,这可能会严重挫伤董事在经营中甘冒风险、大胆决策的积极性。因此,从确保公司经营健全发展的角度出发,应该有一种可以适当免除董事经营责任的制度,减轻公司经营者在经营决策中所承担的风险压力。对此,各国公司法中大都制定了与董事责任免除相关的规定。其中,日本在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司法修改法中,对
3、董事责任免除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应该充分引起我们的关注。一、日本修改董事责任免除制度的背景及过程1、 日本旧商法中的董事责任免除制度及其问题日本旧商法第266条第5项规定,董事对公司的责任,非经公司全体股东同意不得免除;但对于董事因发生与公司交易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则可以不拘上述规定所限,只要经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2/3以上的多数通过,即可免除(日本商法266条第6项)。按照日本学术界的一般解释,制定如此严格的责任免除条件的理由,一是为了以此来进一步强化董事对公司的责任;二是为了鼓励股东更多地利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监督公司经营 。由于日本股东代表诉讼的起诉权属于单独股东权,如果仅仅规定股东多
4、数即可免除董事的责任,则无异于否定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单独起诉权。因此,在董事责任免除与责任追究两者之间,立法者对后者给予了更多的重视。但是,虽然日本的立法者通过上述规定保护了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的单独起诉权,但是50多年来的实践也证明了这项制度存在着许多问题。第一,在股份大众化,分散化的当今社会,如果需要征得公司全体股东的同意才能免除董事的责任,实质上无异于排除了大公司董事对责任免除制度的适用。第二,从大公司的经营特点来看,董事的决策失误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往往较为巨大,而相对于该董事们从公司所获得的报酬而言,完全赔偿这些损失有时是不可能的,而且对于董事个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第三,在有些诉讼中,当事人
5、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和解的情况也并不少见。但是,由于和解的结果常常会减轻被告的一部分赔偿责任,此时如果仍以全体股东同意为要件,那么诉讼中的和解将变得非常困难 。第四,对于按照母公司的指示执行业务的全资子公司的董事来说,当其业务行为给公司带来损失时,如果公司的全体股东(母公司)同意,子公司董事的任何责任均可以得以免除,这是否超出了责任免除制度的范畴?第五,该制度自1950年实施以来,到1993年四十几年的时间里,日本各级法院所受理的股东代表诉讼案件总共才只有43件。可见,影响股东代表诉讼有效利用的原因与董事责任免除制度的严格与否并没有什么直接的因果关系。第六,一般认为,公司与董事的关系是基于民法上的
6、委任关系。按照民法中委任的有关规定,只要本人同意无论事前还是事后都可以免除受任人的责任,而在公司中本人的意思原本由多数股东的意见来决定,因此,对免除董事对公司的责任设置更加严格的要件,缺乏足够的理论根据 。2、1993年的商法修改及其带来的影响如上所述,由于长期以来追究董事对公司责任的代表诉讼制度在日本并没有得到广泛利用,因此虽然日本旧商法中的董事责任免除制度存在着种种问题,但并没有被充分表现出来。而从1993年日本各地法院所受理的股东代表诉讼案件来看,无论提起数量、还是诉讼标的额都相对比较小,这都不足以令立法部门重新考虑董事责任免除制度的重要性。但1993年的商法修改,将长期制约股东代表诉讼
7、制度的诉讼手续费一律统一为8200日元(商法第267条第4款);另外,股东胜诉时还可以向公司请求偿还所需的调查及诉讼费用(商法第268条之2第1款)。这一修改大大减轻了股东的负担,股东代表诉讼的数量在随后的几年里出现了大幅度增加的现象 。这种现象的出现,从某种意义上说,实现了立法者增强股东对公司经营的监督意识,强化董事责任的立法目的。但同时,任何股东都可以简单地提起代表诉讼,不仅给公司经营者带来了巨大的威胁,而且也大大增加了滥用代表诉讼制度的可能性。因此,如何防止股东代表诉讼的滥用,维护公司经营的健全稳定发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又成为日本立法界的新课题。3、立法的过程90年代中期以后,针对如何避
8、免和防止诉权滥用型股东代表诉讼的发生这个问题,日本各界从不同角度发表了各自的见解。其中许多学者建议应借鉴美国的经验,修改责任免除制度 。与此同时,日本的立法部门也开始意识到,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应该更多地鼓励公司经营者采取大胆、富有创意的决策,为此就必须减轻损害赔偿责任对董事带来的威胁,重新认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作用和意义。而作为维护公司健全发展、救济董事经营责任的一项重要措施,修改董事责任免除制度也成为了之后所进行的商法修改的中心议题之一。1997年9月,在日本自民党法务部商法委员会发表的与公司治理结构相关的商法等修改试行案的框架(以下简称框架) 中,首次对如何减轻董事对公司的赔偿责
9、任问题提出了立法的方案。在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上述委员会又在1999年4月推出了与公司治理结构相关的商法等修改案的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其中,该纲要第二部分的第5项和第6项分别制定了减轻董事损害赔偿责任以及通过变更公司章程减轻董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及程序。2001年5月,日本的执政党自民党、保守党和公明党联合向国会提出了围绕公司治理的商法及商法特例法的法律修改案(以下简称修改案),在经过长达半年多的审议后,2001年12月12日,日本正式颁布了名为“修改部分商法、商法特例法以及与股份公司的监查制度相关之法律的法律修改案”(以下简称“修改法”),并于2002年4月1日正式实施 。董事责
10、任免除、责任限制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修改法第266条中新增加的第7项至第23项的条款之中。二、新商法中董事责任免除制度的内容及其特征1、责任免除的方式从责任免除方式来看,新商法第266条在保留原有第5项及第6项之免除规定的基础上,允许通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授权后的董事会决议两种方式,在一定限度内免除董事基于善意、无重大过失的职务行为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修改法第266条第7项至第18项)。首先,修改责任免除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缓和商法第266条第5项过于严格的适用要件,因此对于通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免除董事责任的方式,可以说是一个必然结果。对此,无论是框架还是纲要都提出了同样的方案。其次,
11、在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之外,修改法还规定董事会也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决议免除董事的赔偿责任。增设这种方式的原因,一方面是考虑到由于股东人数较多的公司,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董事责任免除的问题时,存在着费用大、召集手续复杂等困难,而如果等到定期股东大会再进行讨论,则有可能导致被追究责任的董事长时间处于一种不安定的状态中,很难将全部精力集中在公司经营中,特别是如果所涉及到的董事人数较多,则可能直接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业务。另一方面,董事会的成员一般都是经营方面的专业人员,他们可以对负有责任的董事在当时的情形下,所实施的经营决策的妥当性,作出更合理的判断和分析。因此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即在得到了
12、股东授权的基础上,由董事会来决定是否减轻该董事的责任,从理论上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 。2、责任免除的条件修改法在减轻董事责任方面的另一个特征是,严格规定了适用责任免除制度的条件。首先,针对近几年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所追究的大多是董事因违反法律及公司章程而产生的赔偿责任这一特点,修改法将责任免除的对象限定为董事因违反商法第266条第一项第5号,即“董事实施违反法令及公司章程的行为”而产生的责任,而对于其他违反资本充实原则而产生的责任则被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其次,在主观上要求董事的职务行为必须是善意的而且无重大过失,这是因为,如果要求董事对其因一般过失而给公司带来的损失也必须全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3、会使董事们在经营中产生沉重的心理负担。为避免责任风险,经营者不得不放弃一些大胆、创新的决策,这在国际间竞争日趋激烈的当今社会,最终可能导致经营萎缩的后果。相反,当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职务行为存在主观的恶意或重大过失时,严格追究该董事的责任,禁止对这类责任的免除,是维护公司健全发展的重要保障。3、责任免除的程序由于修改法在免除董事责任时采取了两种不同的决议方式,在减轻董事损害赔偿责任的程序方面,也有着不同的特点。(1)依照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免除董事责任,除了要求公司必须严格履行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外,还要求公司在将免除董事责任的决议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前,必须征得公司全体监事的同意(同第9项),
14、以确保该责任免除议案的合理性。同时,公司还有义务将与董事的责任发生原因相关的事实、责任免除的理由、所免除的赔偿额及其计算标准,在股东大会上予以公开。(2)与前者相比,依照董事会决议免除董事责任的程序较为复杂。首先,董事会决议免除董事的赔偿责任必须要得到股东大会的授权,即预先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允许董事会“在综合考察董事的责任原因,执行职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其他事由的基础上,在认为确实有必要的情况下”,以决议的方式免除该董事的赔偿责任(参照同第12-18项)。其次,董事会为了获得授权而向股东大会提出的变更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及免除董事责任的议案,都必须事先得到全体监事的同意。第三,董事会在作出免除董事责
15、任的决议后,同样必须立即对相关事项进行公告,并及时通知全体股东。另外,在公告和通知中还必须就股东对董事会决议提出异议的方式和期限作出详细说明。第四,当持有公司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对董事会决议提出异议时,董事会的决议无效,如果想免除该董事的责任就必须重新履行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程序。4、责任免除的限度额由于采用资本多数决的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同时为了确保责任制度在抑制违法方面的作用,修改法的另一个突出特点是规定了责任免除的限度额(同第7项)。即设定一个扣除金额,股东会或董事会只能就超过扣除金额以上的赔偿责任,通过决议决定是否予以免除。因此,当董事所负担的赔偿金小于扣除金额时,该董事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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