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西绕城高速公路管理清淤文明施工水泥搅拌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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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州西绕城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河塘清淤回填工程管理细则(试行稿)常州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2009-4-21 来源: 作者:为保证河塘清淤与回填工程质量,规范清淤与回填施工的管理程序,加强投资控制,特制订本管理细则。1、各方职责承包人负责清淤与回填工程的实施和工程量的测算、报验及内业资料整理、上报工作,并配合总监办、市高指的复测工作。总监办负责对每个河塘的清淤与回填及时、独立地进行复检、复测、计算及签认工程量,并配合市高指的抽检工作。市高指负责清淤与回填工程的外业和内业抽查,并最终确认。2、测量工作测量工作是保证清淤与回填的工程质量,正确、合理地确认工程量,对路基横断面进行复测和补充的一项基础工
2、作,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仔细、认真地进行。2.1 测量范围清淤测量应包括河塘起讫断面在内的各横断面淤泥顶、淤泥底高程、几何尺寸,并绘制河塘平面图和横断面图,回填测量按路基填筑要求分层进行。河塘清淤范围以施工图断面图所示为准(即边沟外坡线放线),河塘回填范围以施工图断面图所示为准,河塘回填顶标高采用施工图所列标高。2.2 测点布设平面图应能正确反映河塘与路线的位置关系、周围地貌及清淤范围。平面图中应标明路基中心线、边线、断面桩号、河塘平面尺寸等内容。横断面布置原则上应垂直于道路中心线,反映整个路基宽度范围,并注明与路线桩号的关系。横断面布设的纵向间距应不大于10m,当纵向地形变化复杂时应加密横断
3、面,加密断面桩号尽量与设计断面桩号相符,单个河塘至少应布设三个横断面,且河塘中心必须布设横断面。横断面的测点间距应不大于10m,横向地形变化较大时应加密测点,测点应设在变化点,每个横断面的测点应不少于三个。清淤前、后测点位置应尽可能对应。2.3 测量记录测量记录应按照规定表格认真填写,不得涂改,测量人员、记录人员签署完备。表格见附件3。2.4 内业资料承包人在河塘淤底测量报验时,淤底报验资料中应含有淤顶测量资料、断面图,清淤工程量及回填总工程量。河塘淤顶测量应在资料上明确反映出清淤起算断面(点)、回填起算断面(点),河塘横断面起讫点应以位于原地面处沟塘边口,河塘清淤淤顶、淤底测点应一致。河塘测
4、量资料应按市高指统一的表格、表式进行整理,断面图采用计算机CAD进行绘制,每个河塘测量完成后报总监办、市高指各一份电子版,备存以供复核。每个河塘(包括暗塘)必须留有清淤前后的影像资料,包括照片和视频资料,反映河塘的大小、位置和周边环境,以备市高指检查。根据认可的测量记录,及时整理每个河塘的清淤回填资料,保证资料的原始性、真实性,妥善保存、归档。3、清淤与回填程序承包人在完成河塘淤顶(淤底)断面测量后,应及时将河塘平面图及淤顶(淤底)断面高程、尺寸等上报总监办、市高指各一份,总监办应在24小时内完成复测并将复测结果返回承包人并上报市高指,市高指在次日前决定是否抽检,若抽检,则应在当日内完成,但属
5、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经市高指确认后才能进行清淤(回填):(1)清淤面积超过1000m2;(2)实测面积超过施工图设计的;(3)淤泥深度超过施工图设计的;(4)预估回填量超过施工图设计的。承包人对总监办复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施工下道工序前报请市高指复测,以市高指复测结果为准。每个河塘的清淤与回填最终工程量测算资料应在回填结束后10日内整理好上报市高指。4、变更处理4.1 对河塘清淤设计范围内判别为淤泥、泥炭质土、泥炭的必须彻底清除;如淤泥深度和范围超出设计范围的,根据淤泥判别标准(见附件1),由市高指组织设计代表、总监办和施工单位现场核实、确定方案后方可实施。4.2 对清淤后发现淤泥质土或软土,如
6、原设计已进行复合地基或其它软基处理方法处理的按原设计施工,如设计未进行处理,在摸清其分布和特性后由设计代表、市高指、总监办现场共同研究处治方法。4.3 对设计文件中漏列的沟渠、暗塘等的清淤,由市高指工程科、计划科、纪检部门、设计代表、总监办现场确认后,按本细则“3、清淤与回填程序”进行,并按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办理立项手续。4.4 变更报审:承包人在全部清淤回填工程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内业资料,必须在28日内将所有清淤与回填变更设计上报总监办;总监办应在14日内完成审核并上报市高指。5、计量规定5.1 计量原则:单个河塘不超出图纸设计工程量的,按实计量;超出图纸设计工程量的,先按图纸工程量计量,超出
7、部分待设计变更批复后予以计量。5.2 清淤及回填工程计量,除正常报验资料外,还应包括按一定比例绘制的断面图及平面图,断面图应分别标出相应的地面线、淤泥顶和淤泥底面线,用于计算工程量。同时,根据原地面高程分别列出原地面以上和以下的断面面积,并计算该段河塘回填量和正常填筑土方量。5.3 清淤计量仅针对路基工程断面内淤泥的开挖数量,按路基填筑要求开挖的台阶土方等不得计入清淤及回填数量内。6、清淤回填质量要求6.1 清淤回填碎石土质量要求详见相关施工指导意见,应进行现场工艺性试验确定达到规定压实度所需的压实遍数及采用的机械设备。6.2 对较小河塘回填石灰土必须采用集中拌和灰土办法施工。6.3 所有回填
8、施工必须严格按施工图设计、施工指导意见和施工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应分层铺筑,逐层压实,使之达到规定的压实度。7、管理措施7.1 对承包人、总监办未认真执行第2条测量工作要求的,市高指将拒绝接收河塘清淤或回填资料,不予计量,并督促整改、通报批评,对不能满足要求的人员予以清退、更换。7.2 对违反第3条清淤与回填程序,承包人擅自清淤、回填的,所涉及河塘清淤、回填量不予计量;总监办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复测工作的,处于罚款2000元/次。7.3 根据市高指抽检结果,单个河塘的清淤与回填量误差超过8的,对超出部分工程量,进行双倍扣减;同时误差在812,对承包人处于罚款10000元/个,或对总监办处于罚款1
9、000元/个;误差在1220,对承包人处于罚款20000元/个,或对总监办处于罚款2000元/个;误差在20以上,对承包人处于罚款50000元/个,或对总监办处于罚款5000元/个;并视情节严重,给予通报批评、清退相关人员。7.4 对违反第4条变更处理规定,承包人擅自清淤或回填的,处于罚款10000元/次。变更报审未能按规定时间上报的,对承包人处于罚款1000元/天,或对总监办处于罚款200元/天。7.5 上述罚款累加后在劳动竞赛等考核或相关费用支付中一并扣除,并作为履约考核的依据。8、本管理细则由常州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或修订。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接线工程常州段河塘清淤回填工程管理实施细
10、则常州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2009-4-21 来源: 作者:为保证河塘清淤与回填工程质量,规范清淤与回填施工的管理程序,加强投资控制,特制订本细则。1、各方职责承包人负责清淤与回填工程的实施和工程量的测算、报验及内业资料整理、上报工作,并配合总监办、常州市长江公路大桥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桥指”)的复测工作。总监办负责对每个河塘的清淤与回填及时、独立地进行复检、复测、计算及签认工程量,并配合市桥指的抽检工作。市桥指负责清淤与回填工程的外业和内业抽查,并最终确认。2、测量工作测量工作是保证清淤与回填的工程质量,正确、合理地确认工程量,对路基横断面进行复测和补充的一项基础工作,应根据施工图设
11、计文件仔细、认真地进行。2.1 测量范围清淤测量应包括河塘起讫断面在内的各横断面原地面、淤泥顶、淤泥底高程、尺寸,并绘制河塘平面图和横断面图,回填测量按路基填筑要求分层进行。河塘清淤范围以施工图断面图所示为准(即边沟外坡脚线),河塘回填范围以施工图断面图所示为准,河塘回填顶标高采用施工图所列标高(详见施工图第二册、附件图纸)。2.2 测点布设平面图应能正确反映河塘与路线的位置关系、周围地貌及清淤范围。平面图中应标明路基中心线、边线、断面桩号、河塘平面尺寸等内容。横断面布置原则上应垂直于道路中心线,反映整个路基宽度范围,并注明与路线桩号的关系。横断面布设的纵向间距应不大于10m,当纵向地形变化复
12、杂时应加密横断面,加密断面桩号尽量与设计断面桩号相符,单个河塘至少应布设三个横断面,且河塘中心必须布设横断面。横断面的测点间距应不大于10m,横向地形变化较大时应加密测点,测点应设在变化点,每个横断面的测点应不少于三个。清淤前、后测点位置应尽可能对应。2.3 测量记录测量记录应按照规定表格认真填写,不得涂改,测量人员、记录人员签署完备。表格见附件3。2.4 内业资料承包人在河塘淤底测量报验时,淤底报验资料中应含有淤顶测量资料、断面图,清淤工程量及回填总工程量。河塘淤顶测量应在资料上明确反映出清淤起算断面(点)、回填起算断面(点),河塘横断面起讫点应以位于原地面处沟塘边口,河塘清淤淤顶、淤底测点
13、尽可能对应。河塘测量资料应按市桥指统一的表格、表式进行整理,断面图采用计算机CAD进行绘制,每个河塘测量完成后报总监办、市桥指各一份电子版,备存以供复核。每个河塘(包括暗塘)必须留有清淤前后的影像资料,包括照片和视频资料,反映河塘的大小、位置和周边环境,以备市桥指检查。根据认可的测量记录,及时整理每个河塘的清淤回填资料,保证资料的原始性、真实性,妥善保存、归档。3、清淤与回填程序承包人在完成河塘淤顶(淤底)断面测量后,应及时将河塘平面图及淤顶(淤底)断面高程、尺寸等上报总监办、市桥指各一份,总监办应在次日前完成复测并将复测结果返回承包人并上报市桥指,市桥指在次日前决定是否抽检,若抽检,则应在当
14、日内完成,但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经市桥指确认后才能进行清淤(回填):(1)清淤面积超过1000m2;(2)实测面积超过施工图设计的;(3)淤泥深度超过施工图设计的;(4)预估回填量超过施工图设计的。承包人对总监办复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施工下道工序前报请市桥指复测,以市桥指复测结果为准。每个河塘的清淤与回填最终工程量测算资料应在回填结束后10日内整理好上报市桥指。4、变更处理4.1 对河塘清淤设计范围内判别为淤泥、泥炭质土、泥炭的必须彻底清除;如淤泥深度和范围超出设计范围的,根据淤泥判别标准(见附件1),由市桥指组织设计代表、总监办和施工单位现场核实、确定方案后方可实施。4.2 对清淤后发现淤泥
15、质土或软土,如原设计已进行复合地基或其它软基处理方法处理的按原设计施工,如设计未进行处理,在摸清其分布和特性后由设计代表、市桥指、总监办现场共同研究处治方法。4.3 对设计文件中漏列的沟渠、暗塘等的清淤,由市桥指项目办工程科、计划科、设计代表、总监办、纪检部门现场确认后,按本细则“3、清淤与回填程序”进行,并按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办理立项手续。4.4 变更报审:承包人在全部清淤回填工程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内业资料,必须在28日内将所有清淤与回填变更设计上报总监办;总监办应在14日内完成审核并上报市桥指。5、计量规定5.1 计量原则:单个河塘不超出图纸设计工程量的,按实计量;超出图纸设计工程量的,先按
16、图纸工程量计量,超出部分待设计变更批复后予以计量。5.2 清淤及回填工程计量,除正常报验资料外,还应包括按一定比例绘制的断面图及平面图,断面图应分别标出相应的地面线、淤泥顶和淤泥底面线,用于计算工程量。同时,根据原地面高程分别列出原地面以上和以下的断面面积,并计算该段河塘回填量和正常填筑土方量。5.3 清淤计量仅针对路基工程断面内淤泥的开挖数量,按路基填筑要求开挖的台阶土方等不得计入清淤及回填数量内。6、清淤回填质量要求6.1 清淤回填碎石土质量要求详见相关施工指导意见,应进行现场工艺性试验确定达到规定压实度所需的压实遍数及采用的机械设备。6.2 对较小河塘回填石灰土必须采用集中拌和灰土办法施
17、工。6.3 所有回填施工必须严格按施工图设计、施工指导意见和施工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应分层铺筑,逐层压实,使之达到规定的压实度。7、管理措施7.1 对承包人、总监办未认真执行第2条测量工作要求的,市桥指将拒绝接收河塘清淤或回填资料,不予计量,并督促整改、通报批评,对不能满足要求的人员予以清退、更换。7.2 对违反第3条清淤与回填程序,承包人擅自清淤、回填的,所涉及河塘清淤、回填量不予计量;总监办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复测工作的,处于罚款2000元/次。7.3 根据市桥指抽检结果,单个河塘的清淤与回填量误差超过8的,对超出部分工程量,进行双倍扣减;同时误差在812,对承包人处于罚款10000元/个,
18、或对总监办处于罚款1000元/个;误差在1220,对承包人处于罚款20000元/个,或对总监办处于罚款2000元/个;误差在20以上,对承包人处于罚款50000元/个,或对总监办处于罚款5000元/个;并视情节严重,给予通报批评、清退相关人员。7.4 对违反第4条变更处理规定,承包人擅自清淤或回填的,处于罚款10000元/次。变更报审未能按规定时间上报的,对承包人处于罚款1000元/天,或对总监办处于罚款200元/天。7.5 上述罚款累加后在劳动竞赛等考核或相关费用支付中一并扣除,并作为履约考核的依据。8、本细则由常州市长江公路大桥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或修订。 常州西绕城高速公路文明施工管理实施
19、细则常州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2009-4-21 来源: 作者: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工、监理单位文明施工管理,提升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常州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州西绕城高速公路路基、桥涵工程项目经理部和总监办。第三条 本办法分为驻地建设、现场管理、其他三部分等。驻地建设是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本部的驻地建设、总监办的本部驻地建设。驻地建设包括项目经理部、总监办的房屋、场地、道路排水、绿化、宣传牌、标志牌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分设机构如工区,施工队,标段监
20、理组等驻地建设可参照执行;本办法的人员是指: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试验室主任、道路工程师、桥梁工程师、质检工程师、测量工程师、计量工程师、机械工程师、施工队长等;监理单位的总监、副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试验室主任(试验工程师),及所有投入该工程的监理人员。第四条 常州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高指)将按照本办法对项目经理部和总监办的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履约考核和劳动竞赛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二章 驻地建设(一)驻地建设的建设程序第五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接到进场通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编制驻地建设规划。第六条 驻地建设规划应做到布局合理、结构清晰、环境优美、功
21、能齐全、标记明显,能真正体现企业文化特色。第七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驻地建设规划应在接到进场通知后7日内编制完成,报总监审查和批准,并得到市高指的认可,按照审批的要求进行调整和完善。第八条 只有经过审批的驻地建设规划方可进入实施阶段。(二)项目经理部的驻地建设第九条 项目经理部的驻地建设规模1、占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项目经理部选址应考虑交通出行便利且距离主线直线距离不大于1000米。2、房屋建设不少于30间,每间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会议室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第十条 项目经理部的房建要求1、房屋设计应满足项目经理部功能要求,而且应整齐美观。2、房屋宜以彩钢板搭建,或租用独门独院厂房
22、办公楼,内部地坪要进行硬化处理。3、房屋结构类型不宜过多,选择房屋结构类型应与场地景观、周围环境总体协调,房屋外墙颜色色调应一致并确保整洁。4、项目经理部的生活区、办公区及食堂应分开,并进行适当的归并。5、项目经理部应修建大门,并且有专人管理,四周应当与外界隔离。6、各办公室门前均应设置相应的铭牌,并在醒目处设置办公区域平面图。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工程建设图表必须上墙,上墙图表清晰齐全、表式统一,并做到及时更新。7、试验室相应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上墙,试验室资质证书应悬挂在醒目处,仪器、设备擦试干净、摆放整齐有序。8、宿舍要定期打扫、整理,做到防火、防盗,电路排设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提倡宿
23、舍要安装空调;宿舍区内应设置简便实用的浴室、厕所及职工洗衣房,并有相应的排水设施。9、食堂应由专人主管卫生,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等相关制度。食堂布局应符合要求,内部环境整洁、工作台和地面无油腻。炊事员和伙管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及其他疾病,并必须经体检合格才能上岗。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内道路1、项目经理部内道路应满足车辆通行要求,保持所有道路通畅。2、项目经理部内道路以水泥混凝土路面为主。3、项目经理部内应设置专门的停车区域,停车场应有明显的标记,满足一次停放车辆在10辆以上。4、项目经理部内要经常对道路维修、养护,保持道路整洁。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的绿化1、项目经理部内场地绿化应结合地形,根据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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