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沐浴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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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沐浴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总得分: 标化分: 核定等级: 单位名称: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 号有效日期:项目 评查内容 分值评分标准扣分得分备注卫生管理1.卫生许可证 无有效卫生许可证。2.建筑布局擅自更改已核定的面积、设施、布局或使用功能。3.亮证经营12卫生许可证未悬挂在大厅、入口等醒目处;扣6分。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标识未悬挂在大厅、入口等醒目处;扣6分。4.卫生档案501.卫生管理制度不齐全;缺一项扣1分,扣完4分为止。2.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扣4分。3.客用饮具、公共用品、浴池、卫生间的清洗消毒操作规程不正确;一项不合格扣6分。4.卫生管
2、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置于相应岗位的墙上;缺一项扣1分,扣完4分为止。5.无健全的卫生管理体系;扣3分。6.无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扣3分。7.直接为顾客服务从业人员具备有效健康、培训证明;缺一人扣2分,扣完6分为止。8.索证资料不齐全;缺一项扣2分,扣完6分为止。9.未将卫生监督文书存档;扣2分。10.无合格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报告;扣6分。11.无集中空调卫生学评价报告和空调系统竣工图。缺一项扣3分,扣完6分为止。5.个人卫生41.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及不佩带饰物);不合格扣2分。2.从业人员操作时穿戴洁净工作服;不合格扣2分。6.禁浴标志4禁浴标志未张贴在入口醒
3、目处;扣2分。功能间卫生要求7.饮具专用洗消间1.未设立专用洗消间。2.洗消间未正常使用。3.洗消间面积与接待能力不相适应。8.饮具洗消间环境 21.洗消间环境不整洁;扣1分。2.有与客用饮具洗消无关的杂物;扣1分。9.消毒设施(化学.物理消毒可二选一)未配备消毒所需的专用水池。未配备高温消毒设备。10.消毒产品6洗消间内未见消毒产品;扣4分。无消毒产品配比容器;扣2分。11.浴池的清洗、消毒1.未设置浴池的清洗、消毒设施。2.清洗、消毒设施未能正常使用。12.池水循环净化、消毒101.无浴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扣6分。2.营业期间未定期补充新水;扣2分。3.无消毒、补充新水及余氯检测记录;
4、扣2分。13.非一次性拖鞋消毒41.无非一次性拖鞋专用清洗消毒池(桶);扣2分。2.无上下水设施;扣2分。14.修脚工具消毒61. 消毒设施未能正常使用;扣3分。15.棉织品121.未配备棉制品的专用密闭保洁柜;扣4分。2.客用棉织品有污迹、毛发;扣4分。3. 未设置脏布草回收间(区),未设置专用脏棉织品收集容器;扣2分。4.脏棉织品专用存放容器无明显标识;扣2分。16.从业人员手清洗、消毒(为顾客进行面部、修脚、擦背操作前)61.未配备专用手消毒盆;扣4分。2.操作时未配置消毒液;扣2分。17.公共卫生间81.未设流动水洗手设施;扣2分。2.公共卫生间内有积水,或有异味;扣2分。3.沐浴区内
5、卫生间地面水逆流入浴室;扣4分。18.更衣室81.更衣室环境不整洁;扣2分2.更衣柜不清洁;扣4分。3.更衣柜未每日清洁,或无记录;扣2分。19.浴室2浴室地面有污垢、积水;扣2分。公共用品卫生要求20.一客一换 61.客用物品未一客一换;扣4分。2.客用物品更换记录不齐全;扣2分。21.客用饮具61.清洗消毒后的客用饮具有污迹或有异味;扣4分。2.未在保洁柜内存放备用;扣2分。22.棉织品清洗、消毒1.自洗棉织品(毛巾、浴巾、浴衣裤等)的,未配备消毒设施。2.自洗的消毒设施不能正常使用。3.自洗的设施消毒能力与棉织品使用量不相适应。4.棉织品外送清洗消毒,须签订清洗协议或合同,同时要索要清洗
6、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23.棉织品清洗记录及效果81.无棉织品清洗消毒记录;扣4分。2.清洗消毒后的客用棉织品有毛发或污迹;扣4分。24.拖鞋卫生61.无非一次性拖鞋专用清洗消毒池(桶);扣2分。2.无上下水设施;扣2分。3. 未在保洁容器内存放备用;扣2分。通风系统25.机械通风装置 61.机械通风装置未能按要求使用或正常运转;扣3分。2.机械通风装置过滤网未能定期清洗、消毒,无记录;扣3分。26.集中空调181.新风采气口未设在室外,未远离污染源、开放式冷却塔、排风口;扣4分。2.过滤网、机房、过滤器等有积尘,或无清洗、消毒记录;扣4分。3.集中空调机房无独立设置,或堆放有无关物品;扣4分。
7、4.开放式冷却塔未远离公众通道,未设置有效隔挡设施;扣2分。5.开放式冷却塔无清洗、消毒记录;扣4分。总分181分 合理缺项项目共_分 应得分共_分被监督单位陪同人(签字): 卫生监督人员(签字):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填表说明1.“项目”栏为一级指标,“评查内容”栏为二级指标,“评查标准栏”为三级指标。2.为关键项,不合格不能评定为A级。3.标化分100实得分/应得分,应得分=181-合理缺项总分。4.核定等级:依照标化分为进行评级,具体标准如下:(1)标化分为90分以上者,评为优秀,核定为A级;(2)标化分为70-89分者,评为良好,核定为B级;(3)标化分为60-69分者,评为合格
8、,核定为C级;(4)标化分低于60分者,不予评定等级。5.评查内容扣分,均扣完为止,不能出现负分。附件6广州市沐浴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使用指南第一部分 总 则1. 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的沐浴场所,不适用此表,不参与评级。(对于不提供任何公共用品(具)、只提供淋浴水的简易浴室,不适用此表)2.评分表中分值为“”的项目为关键监督项目,达不到此“评查内容”要求的不得评为A级。3. 评查内容中可以有合理缺项,在该项“备注”中注明“合理缺项”,评分时需标化。4. 现场检查时,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于相应项目的“得分”栏中,依评分标准计入该项得分处,填写相应的阿拉伯数字。5. 将各项目的得分汇总后填入表
9、头“总得分”和“标化分”处,根据标化分情况核定等级计入表头“核定等级”处,并由沐浴场所经营单位负责人或陪同人员和卫生监督员共同在量化分级评分表上签字。6. 卫生监督员必须熟练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内容,方能运用此表进行准确评查。第二部分 基本信息(表头)1. 总得分:依据沐浴场所量化分级评分表对单位进行评定的实际得分,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2. 标化分:标化分=实得分应得分100,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3. 核定等级:将合格的单位评定为A、B、C三个等级,用英文大写字母填写。4. 单位名称:按照卫生许可证上单位名称填写。5. 地址:按照卫生许可证上地
10、址填写。6. 负责人:按照卫生许可证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填写。7. 卫生许可证编号:按照卫生许可证编号填写。8有效日期:按照卫生许可证上的有效日期填写。第三部分 量化信息(正表)指标设置概况:本量化评分表共包括一级指标4项,二级指标26项。一级指标说明1. 卫生管理:指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卫生档案等。2. 功能间卫生要求:指浴室地面、公共卫生间、专用消毒间等。3. 公共用品卫生要求:指客用饮具、棉织品、客用化妆品等。4. 空调通风系统:指机械通风装置、集中空调。(二)二级指标说明第一项 卫生许可证(关键项)1. 本条是对公共场所经营资格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营单位须取
11、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经营者在经营时须持“卫生许可证”且在有效限期内。2. 卫生许可证应真实有效,不得擅自伪造、涂改。3. 不符合上述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第二项 建筑布局(关键项)经营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已核定的面积、设施、布局或使用功能;有一项不符合判为不合格。 第三项 亮证经营(12分)1.卫生许可证原件应悬挂在经营场所明显醒目位置(如接待处、前台的面向顾客墙面等处),未公示判定为不合格,扣6分。初次办理卫生许可,此项为合理缺项。2.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标识应悬挂于经营场所明显醒目位置(如接待处、前台等处),未公示判定为不合格,扣6分。第一次评定等级,此项为合理缺项。第四项 卫生档案1.
12、卫生管理制度包括:(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2)浴池水质循环净化消毒制度;(3)卫生用品、消毒产品购买、验收和索证制度;(4)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5)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及通风系统清扫制度;(6)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卫生制度缺一项扣1分(根据沐浴场所实际情况可合理缺项,不扣分)。2. 应急处理预案,依照卫生部淋浴场所卫生规范等的规定,制定预防传染性疾病传播、一氧化碳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内容包括应急处置物品及药品的储存管理、当发生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时的抢救程序、各岗位人员的职责、报告流程等。无建立或不健全的,扣4分。3操作规程包
13、括(1)池水循环、净化、补充、消毒操作规程和浴池清洗操作规程;(2)客用饮具、棉织品、拖鞋等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操作规程;(3)池水循环净化设备维护、污水处理排放等操作规程;(4)淋浴室、卫生间等的清洗消毒操作规程。有一项消毒操作规程不正确扣6分。4. 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分别置于卫生档案和相应工作岗位的墙上。5卫生管理体系指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沐浴场所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沐浴场所应设置卫生管理职责部门或组织机构,未设置的扣3分。6. 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应有从事沐浴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经验,经过公共卫生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14、具有法人资格单位或职工人数在二十人以上的单位,查文件或会议记录,其他单位查会议记录或在卫生管理制度中有明确规定,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扣3分。7体检培训(1)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沐浴场所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上岗前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倒卖。(2)实行上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卫生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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