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双流县补充规定200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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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双流县补充规定(2008) 填报时间:2009-03-03 责任单位:双流县规划局目 录第一章 形态强度分区.1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7第三章 建筑规划管理.8第四章 道路交通规划管理.11第五章 绿地景观规划管理.13第六章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14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16第八章 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管理.17 第九章 附 则. 20附 录 名词解释. 21附图一 东升分区城市形态强度分区图附图二 华阳分区城市形态强度分区图第一章 形态强度分区根据我县的城乡区域特点和实际情况,按区位、交通、绿化环境等综合条件将我县县域划分为东升、华阳、其他三大功能区,
2、对每一功能区按照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工业建筑三大建筑的不同特点、不同区位,划分为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从而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的城市空间形态。 1.1 东升功能区依据航空限高和第五立面规划将居住建筑划分为三级形态强度分区,公共建筑划分为二级形态强度分区,工业建筑只有一个形态强度区(详见附图一)。1.1.1 居住建筑的用地强度、高度按表1.1.1进行控制。表1.1.1 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分区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第一分区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兼容的公共设施小于10%3.04.0 25% 80 30%兼容的公共设施大于10%且小于50%3.04.030% 8
3、0 25%第二分区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兼容的公共设施小于10%1.83.0 30% 60 30%兼容的公共设施大于10%且小于50%1.83.035% 60 25%第三分区*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兼容的公共设施小于10%1.8 30% 40 30%兼容的公共设施大于10%且小于50%1.8 35%40 25%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中学/25%/30%小学/30%/30%幼儿园/35%/30%养老院3.030%/30%农贸市场2.0且3.050%24/派出所1.6且2.440%24/办事处1.6且2.440%24/社会停车场3.050%24/其他公共服务设施2.440%24/注:1 兼容比例指公
4、共设施的建筑面积与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之比;2 建筑高度除满足本表规定外,还需满足航空限高要求; 3 / 指对应的项不作强制性要求。* 牧马山区域居住用地以一类住宅为主导。1.1.2 公共建筑的用地强度、高度按表1.1.2进行控制。表1.1.2 公共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分区建筑形式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第一分区纯商业建筑1.550%12/综合楼2.040%24/办公建筑2.040%24/宾馆、酒店2.040%24/第二分区纯商业建筑1.050%8/综合楼1.040%12/办公建筑1.040%12/宾馆、酒店1.040%12/各类医疗卫生设施/35%科研用房及配套设施1.040%/30%教
5、学用房及配套设施0.5/30%注:1建筑高度除满足本表规定外,还需满足航空限高要求;2 / 指对应的项不作强制性要求;3 纯商业建筑指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生活物资和生产物资的建筑;综合楼指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办公建筑指行政机关和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4 牧马山区域公共建筑主体高度不得超过24米。1.1.3 工业建筑的用地强度、高度按表1.1.3进行控制。表1.1.3 工业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分 类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工业品销售维修1.050%/重工业项目0.540%/轻工业项目0.940%/仓储物流用地0.730%/1.2 华阳功能区将居住建筑划分为四级形态强度分
6、区,公共建筑划分为二级形态强度分区,工业建筑只有一个形态强度区(详见附图二)。1.2.1 居住建筑的用地强度、高度按表1.2.1进行控制。 表1.2.1 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第一分区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兼容的公共设施小于10%4.05.0 20%/ 30%兼容的公共设施大于10%且小于50%4.05.025%/ 25%第二分区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兼容的公共设施小于10%3.04.0 25% 80 30%兼容的公共设施大于10%且小于50%3.04.030% 80 25%第三分区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兼容的公共设施小于10%1.83.0 30% 6
7、0 30%兼容的公共设施大于10%且小于50%1.83.035% 60 25%第四分区*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兼容的公共设施小于10%1.8 30% 40 30%兼容的公共设施大于10%且小于50%1.8 35%40 25%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中学/25%/30%小学/30%/30%幼儿园/35%/30%养老院3.030%/30%农贸市场2.0且3.050%24/派出所1.6且2.440%24/办事处1.6且2.440%24/社会停车场3.050%24/其他公共服务设施2.440%24/注:1 兼容比例指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与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之比; 2 建筑高度除满足本表规定外,还需满足航空
8、限高要求; 3 / 指对应的项不作强制性要求。 * 南湖片区居住用地以一类住宅为主导。1.2.2 公共建筑的用地强度、高度按表1.2.2进行控制。表1.2.2 公共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分区建筑形式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第一分区纯商业建筑2.050%24/综合楼2.040%40/办公建筑2.040%40/宾馆、酒店2.040%40/第二分区纯商业建筑1.050%8/综合楼1.040%12/办公建筑1.040%12/宾馆、酒店1.040%12/各类医疗卫生设施/35%科研用房及配套设施1.040%/30%教学用房及配套设施0.5/30%注:1建筑高度除满足本表规定外,还需满足航空限高要求;2
9、/ 指对应的项不作强制性要求;3 纯商业建筑指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生活物资和生产物资的建筑;综合楼指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办公建筑指行政机关和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1.2.3 工业建筑的用地强度、高度按表1.2.3进行控制。表1.2.3 工业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分类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工业品销售维修1.050%/轻工业项目0.940%/仓储物流用地0.730%/1.3 其他功能区按华阳功能区的居住第四分区、公共建筑的第二分区进行控制。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二类住宅用地中包含的可叠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明确配置规模,用地位置在建设工程设计
10、方案中予以明确。2.2 因城市规划市政道路、公共绿地等占用土地使用者已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时,在土地使用者将已取得用地用作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建设,放弃货币化补偿并按规划用地红线重新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前提下,容积率可按原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面积计算。2.3 工业项目所需的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生活服务设施包括倒班房、餐厅、公厕等。 2.4 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集约、节约使用土地。 2.5 用地面积30亩以下的建设项目应一次性报建进行开发建设,用地面积30亩以上的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设计,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建设,但最
11、小分期的用地面积不得低于20亩,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确定后,应结合设计方案划定分期界线,并办理与各分期相对应一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保证分期建设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性。2.6 对非招拍挂建设项目,经论证、审查,可提高地块容积率的,须将不低于增加建筑面积的5%用作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2.7 居住用地只能兼容不大于50%的商业用地,兼容的商业部分须集中单独以多层、高层形式建设。 2.8 公共设施用地不能兼容住宅用地。2.9 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5000平方米的独立地块不得单独开发建设高层建筑。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3.1 居住建筑间最小间距按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
12、007)三环路内标准执行,当建筑高度80-100米时,按8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当建筑高度100-150米时,按1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当建筑高度150米以上时,按15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3.2 根据不同的道路等级,不同的用地性质,对天府大道、双楠大道等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绿)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进行控制。对一些大型公共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绿)线后,宜结合人流量设置集散性广场。3.3 鼓励商业区临街布置骑楼建筑,骑楼部分后退规划道路红(绿)线应0.5倍主体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绿)线距离,骑楼净宽应2米,骑楼净高应3.6米且6米,对骑楼顶部应做景观化处理 。3.4 建
13、筑外墙设置广告牌、空调外机及各类管线时,应统一设计,装饰遮挡,做到风格协调统一。 3.5 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视发射台和无线电通信(含微波通讯)及监测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保护控制的规定并取得相关部门的书面同意函。3.6 建筑连续面宽控制:临各类红线(含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的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商住楼和10层(含10层)以上的纯住宅建筑主楼面宽,应满足:建筑高度不大于6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80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且不大于8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60米;建筑高度大于80米,其主要朝向投影面宽不宜大于40米;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
14、,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所对应的面宽执行。 3.7 鼓励40米及以上的住宅高层建筑按下列要求底层架空设置:底层架空层净高不小于3米;底层架空可设置为绿化、居民健身设施等开敞空间,不得设置机动车停车位。3.8 建筑开槽控制:建筑的外立面或凹槽内立面中必须有一个面按高层建筑主要朝向或多、低层长边计算;外立面为高层建筑主要朝向或多、低层长边的,开槽宽度应不小于开槽的深度且应大于或等于4米;外立面为高层建筑次要朝向或多、低层长边的,凹槽内立面须作为高层建筑的主要朝向或多、低层建筑的长边计算,开槽宽度按高层主要朝向或多、低层长边退距。3.9 建筑色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
15、批时,需提供实景嵌入渲染图;居住建筑宜以灰色调为主,工业建筑以中性色调为主,公共建筑以明亮色调为主,增强建筑色彩的标识性。3.10 临规划40米(含40米)以上道路的住宅建筑外立面进行公建化处理并须符合下列要求:建筑外立面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建筑外立面不宜采用涂料作为外装饰材料;有底商的建筑在底商部分宜采用石材作为外装饰材料;建筑顶部应作适当处理,以丰富建筑立面,改善天际轮廓线。表3.2 各类建筑后退城市规划主要道路红(绿)线最小距离规划主要道路后退红线或绿线后退最小距离(米)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工业建筑天府大道绿线255/红星路南延线绿线255/元华路绿线155/站华路红线、绿线155/华牧路、
16、麓山大道绿线2515/双华路红线、绿线2055迎宾大道绿线1555双楠大道绿线2555大件路绿线2555川藏路绿线2555白河路、广都大道绿线1555一杆旗路红线、绿线1555机场路绿线2010/川大路绿线155/川齿路绿线1555长城路绿线1555注: 1、既有红线又有绿线的按绿线控制。2、商住建筑(商业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和公建化处理的居住建筑,按公共建筑退距。3、物流建筑、仓储建筑按照工业建筑退距。 3.11 凡涉及安全、保密等特殊要求用地周围的项目须征得安全主管部门的同意。3.12 建设用地内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不能满足退距要求的,建设单位在取得相临用地相关权益人同意的前提下,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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