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住宅建筑设计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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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关于批准实施浙江省城市住宅建筑设计标准的通知浙建设199948号 各市(地)建委(建设局)、计委(计经委),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省标准设计站:为了适应我省经济发展需要,提高全省住宅建设水平,改善广大居民的居住条件,根据国家城市住宅建筑设计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经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调研论证,制定了浙江省城市住宅建筑设计标准(DBJ10698),现予批准颁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附件:浙江省城市住宅建筑设计标准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浙江省城市住宅建筑设计标准DBJ10-6-981 总 则1.0.1 为了适应我省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城市住宅设计管理,提高
2、全省住宅建设水平,以满足城市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舒适、经济 等要求,特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是我省近期城市住宅建设的设计标准。1.0.3 住宅设计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以现代家庭居住行为方式为依据,着重提高住宅的居住环境质量和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满足住宅的舒适性、安全性、耐久性和经济性。并考虑持续发展的需要。同时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居住者的使用要求。1.0.4 住宅的选址、定点和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贯彻国家节约土地的政策。同时应体现节能、节水、节材等要求。1.0.5 住宅设计要重视立面造型,克服呆板、单调和
3、千篇一律的状况,努力创造丰富、新颖的建筑形式,反映时代风貌和地区特色。1.0.6 逐步推行住宅建筑模数协调体系和参数系列,促进住宅产品标准化、系列化、多样化。因地制宜的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增大科技含量,促进住宅产 业现代化。1.0.7 住宅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和本省现行的有关规范和规定。2 规划布局与环境2.0.1 住宅规划与设计应结合我省水乡、海岛、山区等不同的地理条件和不同性质、规模、自然环境、历史传统等特点,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体现各自的特色。2.0.2 住宅区规划要以改善布局结构、提高环境质量为宗旨。力求空间组织丰富多样而有层次,要为
4、居民多方面多层次的需求组织和配置好住宅群体、公共设施、道路网络、绿化 系统、建筑小品等,做到使用方便、功能合理、丰富多彩、景观宜人。2.0.3 住宅规划与设计应重视备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噪声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2.0.4 市政公用站点、停车库等建筑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电视、路灯等管网应地下埋设。3 套型及面积3.0.1 住宅必须成套设计。每套住宅应根据居住行为和使用功能设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贮藏室和阳台等基本空间。3.0.2 普通住宅套型面积标准按表(附件表)分为四类。3.0.3 凹阳台、挑阳台面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投影面积单独计算
5、(建设部建标1995736号文件规定,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未计入上述每套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内,但建筑工程量仍按有关规定计算。3.0.4 高层及中高层住宅因公共交通等辅助面积的需要,可在表3.0.2面积标准的基础上每套增加712m2建筑面积。3.0.5 各种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附件表)的规定。4 使用与卫生4.0.1 住宅的间距应满足国家规范要求,每户居室日照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4.0.2 每套住宅必须独门独户。套型内功能分区要明确、合理,卧室不宜穿越,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的门的数量。没有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朝向起居室。4.0
6、.3 卧室、起居室、厨房必须直接采光和通风,并符合住宅设计规范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窗地面积比值的规定。起居室还应考虑良好的视野。4.0.4 住宅必须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厨房及卫生间应设置竖向共用排气管道系统,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方式,排除厨房油烟及卫生间污染气体,并应具有防串烟串味的功能。4.0.5 避免住户之间的干扰,分户墙及楼板的空气隔声量应45dB。注:dB分贝,声压级单位。4.0.6 住宅屋面必须考虑隔热措施,其热阻值不应小于0.516m2K/W。注:m米;k开尔文,绝对温度;w瓦特,功率。4.0.7 住宅设计要避免户与户之间的视线干扰,应符合住户的私密性要求。4.0.8 住宅外窗限制使用普通钢
7、、木窗,应推广使用热工性能和密闭性能较好的塑钢复合材料及其它高新技术材料。4.0.9 空调机位置必须结合立面造型统一布置,尽量隐蔽,并组织冷凝水的排放。4.0.10 住宅外窗户应考虑遮阳防雨措施。4.0.11 住宅楼梯间外墙不宜采用开敞式。4.0.12 住宅楼四周应设散水或明沟。4.0.13 住宅单元出入口应设有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4.0.14 套型内水、电、煤气、电讯、电视等管线应综合设计,一次敷设。各种管线系统应隐蔽并方便维修。水、电、煤气计量推广应用户外计量技术。高层住宅应设置设备间。4.0.15 采用有效措施综合解决管道的漏、臭、噪音问题,各住户的排水支管应以本户为界,不影响邻居。4
8、.0.16 住宅设计可利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架空层停放自行车。4.0.17 住宅层高不应大于2.8米,层净高不得低于2.5米。顶层层高可以适当增加。4.0.18 住宅应按单元或幢等不同情况设立分户信报箱。4.0.19 多层住宅不应设置垃圾管道。中高层、高层住宅设置垃圾管道时,必须设垃圾间;不设垃圾管道时,必须设置密闭垃圾收集设施,收集袋装垃圾。4.0.20 七层和七层以上住宅或最高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地面的高度在16米以上的住宅 应设电梯。电梯内应设应急电话、照明和通风等设施。5 设施与设备5.0.1 住宅设备、设施的设置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并具有一定超前性。5.0.2 厨房应根据现代炊事行为
9、,设置灶台、调理台、洗池台、吊柜、冰箱位、排油 烟机,操作面延长线不小于2.5米。在满足通风要求和防止串烟串味功能外,厨房间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接口和电插座。管线、接口和各种设备设施需整体设计。5.0.3 卫生间应预留坐便器、洗脸盆、浴盆或淋浴设备及洗衣机位置。便溺、洗浴、洗漱、洗衣等功能应适当组合,以减少干扰。管道布置力求集中、简洁、隐蔽。5.0.4 应在适当位置预留燃气热水器或电热水器的管道,燃气热水器排烟管不得接入厨房垂直排烟道内。5.0.5 住宅套内水表前的给水水压不应小于50KPa,当不能达到时,应设置系统增压给水设备。5.0.6 每套住宅供电负荷标准不宜小于40KVA。并设不小于5(2
10、0)A的电度表。5.0.7 住宅应设分户配电箱,箱内必须设短路保护及漏电保护装置。电气插座应具有接地装置。5.0.8 住宅楼梯间公共部位应设人工照明,除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应急照明外,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5.0.9 根据规范规定需要进行防雷设计的住宅,应因地制宜采用防雷措施。5.0.10 每套住宅至少按一对电话线设置,并以穿暗管线方式进户。5.0.11 每套住宅应预留门铃线路。5.0.12 每套住宅至少设有线电视或公用电视天线终端一个。5.0.13 卧室、起居室各设不少于2组带保护门的插座;厨房设不少于3组的插座;冰箱、洗衣机、空调器应分别设带切断开关插座各1组;卫生间设防溅水型插座1组。6 建
11、筑结构6.0.1 住宅建筑结构应满足结构体系的安全性、合理性、经济性的要求,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住宅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6.0.2 多层、高层住宅建筑,应采用行之有效的抗震、抗风结构体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规范与有关抗震设防、防灾减灾的方针政策。6.0.3 位于软土地基上的住宅建筑,其地基承载力与变形应满足设计要求。必要时,应采用可靠合理的地基处理技术进行复合地基或桩基设计。6.0.4 住宅建筑结构设计应适应住宅空间灵活性的要求,积极采用大开间住宅建筑结构体系。6.0.5 改进传统砌体结构,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低层、多层住宅建筑要因地制宜地发展框架轻墙结构
12、体系。6.0.6 住宅建筑结构构配件应推行标准化、系列化,并应符合模数协调的要求 ,推广使用装配整体式建筑结构。7 安全防护7.0.1 住宅建筑的防火应符合国家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7.0.2 住宅设计应重视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公安部和建设部建设1991486号文件的规定。7.0.3 住宅分户门尽量采用“二合一”的防盗门,其他易攀缘入室的外门窗应有安全防范措施,防范措施不能影响建筑物的美观,不能突出建筑物的外墙面。7.0.4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越,放置花盆的部位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7.0.5 有条件的住宅楼可采用电控对讲装置。7.0.6 住宅建筑室内装修严禁破坏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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