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区代理报检单位年度审核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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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地区代理报检单位年度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地区代理报检单位年度审核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34号令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第33号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地区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满1年的代理报检单位的年度审核。第三条 代理报检单位年度审核包括代理报检单位服务点审核和单位综合审核,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深圳局)检务处负责代理报检单位综合审核,深圳局下属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辖
2、区分支机构)负责所辖代理报检单位服务点的审核。第四条 深圳局检务处及辖区分支机构于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受理代理报检单位及其所属服务点的年审申请。第五条 年审程序(一)代理报检单位登陆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提交年审申请,并打印代理报检单位年审报告书;(二)代理报检单位按要求向辖区分支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分支机构对其服务点进行审核;(三)代理报检单位按要求向深圳局检务处提交相关资料,检务处根据服务点审核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综合审核。(四)检务处发布通告,公布年度审核结果。第六条 辖区分支机构凭以下资料受理代理报检单位服务点的年审申请:(一)代理报检单位服务点年审审核表;(二)出入境检验检
3、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复印件(同时交验副本);(三)代理报检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同时交验副本);(四)本服务点所有报检员的报检员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五)服务点经营场所加盖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审核公章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以上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第七条 检务处凭以下资料受理代理报检单位综合年审申请:(一)代理报检单位年审报告书;(二)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复印件(同时交验副本);(三)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同时交验副本);(四)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五)所有报检员的报检
4、员证复印件;(六)所有报检员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七)上一年3月(上一年3月后聘用的则从聘用当月起计)至当年2月的所有报检员社会保险证明(须加盖社保局公章,购买单位为所属代理报检单位);(八)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以上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第八条 代理报检单位所属备案服务点(含本年度审核周期内已停止营业并注销备案的服务点)均须申请年度审核。已注销备案的服务点应在代理报检单位服务点年审审核表中“其他需说明的问题”栏目填写注销备案的情况,原所属报检员的报检员证无需提供。代理报检单位向检务处提交了年审资料但所属服务点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部参加年审的,由检务处暂停该单位代理
5、报检业务一至三个月,勒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检务处及辖区分支机构方予启动年审程序。第九条 代理报检单位提交的年审申请资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检验检疫机构应予一次性告知。相关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补齐有关资料,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放弃年审申请。第十条 辖区分支机构对代理报检单位服务点年审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同时结合对管辖服务点的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可采取多种方式对服务点进行检查,包括全面清查、重点抽查、设立投诉电话、向委托人发放调查表或召开座谈会等。现场核查应实行双人检查制。辖区分支机构根据检查情况,按照深圳地区代理报检单位年度审核评估标准(附件1)中的服务点评估标准进行评分,填写处理意见,并在
6、4月5日前将所有管辖服务点的深圳地区代理报检单位服务点年度审核评分表(附件2)及代理报检单位服务点年审审核表汇总送检务处,复印件随其他资料存档。 第十一条 检务处对代理报检单位综合年审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代理报检单位及其服务点进行现场核查。检务处根据综合审核情况及辖区分支机构对服务点的审核情况,按照深圳地区代理报检单位年度审核评估标准中的综合评估标准在深圳地区代理报检单位年度审核综合评分表(附件3)上进行综合评分。第十二条 审核结果处理(一)代理报检单位综合评分和所属服务点评分均在60分以上(含60分)的,年度审核合格,由检务处在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
7、书副本上签署年审合格意见。(二)代理报检单位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且有所属服务点评分低于60分的,由检务处签署代理报检单位整改通知书(附件4),勒令该代理报检单位限期整改,并暂停相关服务点代理报检业务一个月。整改完毕代理报检单位应分别向检务处和相关辖区分支机构提交整改报告,由检务处指派辖区分支机构对相关服务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该代理报检单位作年审合格处理;验收不合格的,辖区分支机构上报检务处,由检务处签发代理报检单位年审不合格通知书,暂停代理报检业务,报请国家质检总局取消其代理报检资格。(三)代理报检单位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下的,年审不合格,由检务处签发代理报检单位年审不合格通知
8、书,暂停代理报检业务,报请国家质检总局取消其代理报检资格。(四)代理报检单位服务点评分在60分以上,但存在管理薄弱环节需实施整改的,辖区分支机构可签署代理报检单位整改通知书,要求该服务点进行整改。(五)代理报检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评估得分,年审不合格,由检务处报请国家质总局取消其代理报检资格:1.因公司资质或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达到代理报检单位资质要求的; 2.不如实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骗取检验检疫机构单证的;3.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的;4.在规定期限内未参加年审的;5.拒绝按检验检疫规定进行整改的;6.半数以上服务点评估得分在60分以下
9、的;7.按照代理报检单位相关规定,应取消资格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检务处及辖区分支机构在代理报检单位年审过程中发现代理报检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十四条 年审工作结束后,由检务处将本年度代理报检单位年审情况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第十五条 年审期间检务处及辖区分支机构不受理代理报检单位服务点的备案或注销备案申请。第十六条 检务处根据管理需要及时对深圳地区代理报检单位年度审核评估标准、深圳地区代理报检单位服务点年度审核评分表及深圳地区代理报检单位年度审核综合评分表进行修改调整。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深圳局检务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附件1:深圳地区代理报检单
10、位年度审核评估标准附件2:深圳地区代理报检单位服务点年度审核评分表附件3:深圳地区代理报检单位年度审核综合评分表附件4:代理报检单位整改通知书附件1:深圳地区代理报检单位年度审核评估标准代理报检单位年度审核评估标准包括服务点评估标准和综合评估标准两部分,均采用记分制的量化评估方式,满分为100分。具体评估标准如下:一、 代理报检单位服务点年审评估标准(满分100分)(一)服务点备案信息管理(15分)1. 服务点备案地址是否正确?(2分/0分)是否具备正常办公条件?(1分/0分)2. 是否存在其他未经备案的业务办理点?(3分/0分)3. 服务点备案联系人、联系方式是否正确?(2分/0分)4. 服
11、务点备案信息发生变更后,是否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信息变更手续?(2分/0分)5. 服务点是否能提供有效的租赁合同或有关产权证明?(3分/0分)6. 服务点的代理报检专用章是否进行了备案?(2分/0分) (二)业务管理(45分)1.服务点是否已张贴或悬挂代理报检业务管理制度?(4/0分)2.是否公开张贴收费标准?(2/0分)3.代理报检专用印章是否专人管理?(2 /0分)是否存有印章使用记录?(1/0分)是否存在一章多刻的情况?(2/0分)3.空白报检单是否有专人管理?(1/0分)是否使用私印的报检单?(2/0分)是否建立委托人领取检验检疫证单的签收记录?(1/0分)4.是否建立包括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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