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展银行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办法20版,2009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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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管理信息表制度基本信息项制度名称深圳发展银行人民币保函业务操作管理办法(2.0版,2009年)条线信贷条线现行版本2.0版,2009年现行版本印发日期2009年12月上次版本 1.0,2000年上次版本发文号深发银2000207号上次印发日期2000年4月30日发文部门总行信贷管理部拟稿人龙志忠密级普通件签发人李文活本次版本有效截止日期2012年12月修订信息(对制度进行修订时填写)修订要点1、 增加、规范了保函提前到期和注销的管理要求,增加了保函提前到期的申请和确认书内容,使之符合实际操作; 2、 增加、规范了保函到期后的管理要求,增加了保函到期确认书内容, 规范了到期注销、保函理赔等内
2、部审核和确认的手续;3、 对每类保函调查、审查中需关注的主要内容和重要风险点进行了提示;4、 明确了保函业务保证金比例应依据其风险分类等级来确定的参考标准;备注深圳发展银行人民币保函业务操作管理办法(2.0版,2009年)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保函业务操作,加强保函业务风险控制,促进保函业务发展,根据我国担保法及我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函业务是指委托人与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当委托人对其债权人或受益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某种义务时,由我行承担保函项下付款责任的业务。第三条 保函业务纳入我行信贷授权、授信制度管理,各级行必须严格执行信贷管理制度和总行授权制
3、度,在授权权限范围内办理保函业务。第四条 各分行办理保函业务,原则上应使用总行统一规定的保函文本。对于总行尚未制定统一保函文本的,经法律审核、确认后,可使用非格式保函文本。第五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境内对公授信客户的人民币保函业务。境外人民币保函业务参照境外授信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二章 保函种类第六条 从功能上分,保函可分为债务类保函、预付类保函和履约类保函三大类(债务类保函亦称为融资类保函,预付类、履约类保函则合称为非债务类或非融资类保函)。我行目前办理的保函业务种类具体有:(一)债务类保函:包括借款保函、租赁保函和海关税费保函1、借款保函:我行接受借款方的请求,向贷款方出具保函,如借款方不按
4、期向贷款方偿还借款本息,我行将根据贷款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付款责任。2、租赁保函:我行接受承租方请求,向出租方出具保函,如承租方不按期支付租金,我将根据出租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付款责任。3、海关税费保函:我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海关出具保函,如申请人不按期缴纳海关税费,将受理海关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付款责任。(二)预付类保函:包括预付款保函、分期付款保函1、预付款保函:我行接受预收款人请求,向预付款人出具保函,如预收款人没有履行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我行将根据预付款人的退款要求,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付款责任。2、分期付款保函:我行接受买方或付款方请求,向卖方或收款方出具保函,当
5、买方或付款方不按期支付货款时,我行将根据卖方或收款方的付款要求,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付款责任。(三)履约类保函:包括投标保函、工程承包保函、工程维修保函和质量保函1、投标保函:我行接受投标方的请求,向招标方出具保函,如投标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或投标方中标后未与受益人签订合同,我行将根据招标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付款责任。2、工程承包保函:我行接受工程承包人的请求,向工程发包人出具保函,如承包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我行将根据发包人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付款责任。3、工程维修保函:我行接受施工单位的请求,向工程业主出具保函,如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
6、维修义务,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施工单位又不能维修时,我行将根据工程业主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付款责任。4、质量保函:我行接受卖方请求,向买方出具保函,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卖方又不能更换或维修时,我行将根据买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付款责任。第三章 保函业务的对象要求第七条 向我行申请办理保函业务的客户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二)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三)保函业务的相关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具有真实、合法合规的交易背景;(四)按约定提供保证金或担保;(五)按约定缴付保函业务项下的有关费用;(
7、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下列单位或事项不能成为保函对象:(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函;(二)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及股本性投资相关事项的保函;(三)我行认为不宜办理的其他保函。第四章 保函的调查、审查审批和出帐管理第九条 申请办理保函业务的客户(委托方),除按我行一般授信业务的要求提供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交书面保函申请及有关出具保函的商业合同或招投标书原件或复印件(如为综合授信额度,按综合授信额度业务的要求提供具体资料)。第十条 办理保函业务,调查、审查审批各环节人员应按照总行授信尽职要求进行调查、审查、审批,在信贷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第十一条 经办单位在办理具体保函业务时需
8、审核委托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资质要求,并注意以下事项:(一)委托人(借款人)的履约能力,具体包括有权单位颁发的资质等级;同类合同履约率、应付货款清付率、工程优良品率等;是否已经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等。 (二)保函事项或保函项下主合同(或协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保函付款条款是否公允,有无瑕疵或隐藏的风险,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保函种类的特性,分析、审查履约的难点、保函标的获利预测及出现违约后申请人拟采取补救措施的可行性等。各类保函的关注重点如下:1、借款保函:贷款用途和还款来源。如果是主要依托企业已有财力归还贷款本息,分析申请人现有财务状况;如果是主要依托该项目
9、的效益偿还贷款本息,则重点关注、分析项目的可行性和盈利性。2、租赁保函:承租方租赁设备的用途和作用,分析租赁设备投入使用后的经济效益以及承租方按期支付租金的来源和支付能力。3、关税保付保函:委托人是否具有海关规定的资质管理要求,且不存在抽逃关税等不良背景。4、预付款保函:如是向工程业主出具的保函,着重关注施工企业预收款的用途,调查、审查预收款项是否能够真正用于材料设备储备、设备制造或工程建设,有无挪用或长期占用拖欠不还的可能;如是向进口商出具的保函,着重关注出口商(申请人)的货源情况,分析影响出口商不履约的因素及可能性。5、分期付款保函:着重关注付款方的付款能力、信用状况和负债、有无连环债或三
10、角债等。6、投标保函:着重关注招标文件和投标书,标的是否真实,投标方有无有意压价,欺骗招标方的行为,分析投标方中标后,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7、工程承包保函:着重关注工程承包合同的内容,分析承包工程的技术难度,拟采取相应方法或措施的可行性,承包方完成国内外同类型工程的经验,承包方按期、按质、按量,完成承包任务的可能性。8、工程维修保函:通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提供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分析、掌握工程质量情况,工程是否存在隐患和缺陷,施工企业能够维修及维修后达到业主要求的可能性。9、质量保函:重点关注申请人生产的产品质量。第十二条 客户向我行申请保函业务的,除符合信用授信条件的客户外,
11、应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保证、抵/质押、留置、定金或缴存足额保证金。第十三条 我行严格进行保函业务的担保审查,包括抵/质押品是否足值,保证人是否具有足够的担保代偿能力,担保是否合法、有效等。第十四条 客户申请开立的保函,各类保函的最大金额应参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债务类保函和分期付款保函,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之和。(二)预付款保函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合同金额的30。(三)履约类保函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合同金额的10。第十五条 办理保函业务出帐,应严格按照我行现行放款管理制度进行操作,委托人应与我行签署开立保函合同及相应的担保合同,应向我行递交开立保函申请书(详见附件1
12、)。第十六条 办理保函业务出帐,应重点关注借款人(委托方)提供的招投标文件或承包合同(履约保函)/委托人付款用途资料(付款保函)/项目可行性文件(债务保函)的真实、完整、有效性。第十七条 一般情况下,为避免陷入合同纠纷,我行开立的各类保函均为有条件不可撤销保函,即在满足保函规定的付款条件时,我行才向受益人付款。特殊情况如:海关税费保函、低风险业务中前四类的保函低风险业务品种的界定按关于公司类授信业务2009年度授权的通知(深发银2009161号)执行,在其符合特别业务管理规定时,可以开立无条件的不可撤销保函。除此之外,我行不得开立无条件的不可撤销保函。第十八条 开立保函,应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一
13、份、副本两份,正本交受益人,并由受益人签妥回执(另行准备)交分行放款中心入档保存。副本一份由分行放款中心存档(注明信贷档案留存件),另一份由运营部门作帐务处理附件(注明会计凭证留存件)。第五章 保函的管理及相关规定第十九条 保函业务应以合法、有效的相关合同为基础,我行不得出具没有受益人的空头保函或无担保事项、担保金额、担保有效期和无限责任的保函。第二十条 保函合同文本的使用要求(一)开立保函时,原则上应使用总行统一规定的保函文本。其中:借款保函、租赁保函适用债务保函;工程承包保函、工程维修保函、质量保函适用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投标保函适用总行现有的统一文本;海关税费保函则适用海关的统一版本。
14、对于总行尚未制定统一保函文本的,经法律审定后,可使用非格式保函。(二)如有特殊情况需修改保函格式、条款,应履行非格式合同启用的法律审定程序。(三)对于客户提出使用非我行保函格式文本的,应在调查阶段提交相关文本,经相应的法律审定后,方可使用。如在终审后才提出的,应重新启动非格式合同的法律审核程序,经审批同意后才可使用。第二十一条 保函的有效期限和生效、失效规定:(一)保函的开立日期必须符合我行授信审批有效期的有关规定。(二)保函期限应根据交易合同(或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确定,一般应在13年之内,严格控制中长期保函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属我行低风险业务品种中前四类的保函则不受此限制。(三)开立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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