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基础理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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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诉权与诉,第一节 诉权,一、诉权的涵义,诉权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诉权的基本涵义具体包括: 1诉权是要求司法裁判的基本程序性权利 2诉权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限 3诉权是可以启动诉讼程序的资格 4诉权不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集合和概括 5诉权既是基本诉讼权利,更是一项宪法权利 6为非正当的目的行使诉权,构成诉权的滥用 7诉权行使是有条件的,二、关于诉权的理论学说,1双重诉权说 2私法诉权说 3公法诉权说 4诉权否定说,滥用诉讼权?,2002年3月,家住株洲市的律师佘某乘坐K5 10次列车从株洲前往长沙,补票时列车员收了其7元钱,其中票价6元、手续
2、费1元。事后佘某了解到,按照国家的新规定,株洲到长沙的票价应为55元,但铁路部门还在按旧规定(6元钱的标准)收费。于是他将该次列车所属的广铁客运公司诉至长铁法院,要求在湘、粤两省的主要媒体上向其赔礼道歉,退还多收的票款05元,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万元。,长铁法院立案庭在收到起诉书后了解到,事情发生后,广铁集团客运公司多次派员专程到株洲和佘某联系,对其监督行为表示感谢,对该次列车未按新规定多收票款的行为进行了整顿,将多收的票款退还,还聘请佘某担任客运公司的“路风监督员”。但佘某拒绝接受客运公司的主动协商,执意诉至法院. 长铁运输法院立案庭认为,佘某的诉讼请求隐含炒作成分,其行为属于滥用诉讼权,不符
3、合诉讼经济原则和立法精神,遂裁定不予受理。佘某不服该裁定提出上诉,广铁中院经审理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本案由一审法院立案受理。,第二节 诉,一、诉的概念,(一)概念 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二)诉与诉讼请求关系的三种学说 1诉讼请求只是一种实体主张,而诉则是要求法院对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裁判的请求。 2诉是原告要求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请求,诉讼请求则是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 3将诉讼请求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的诉讼请求是一种实体主张,广义的诉讼请求还包括原告对法院提出的要求审理和裁判的请求。,二、诉
4、的要素,(一)含义 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诉所应当具有的基本因素。 (二)二要素说 认为诉的要素由“诉讼理由”和“诉讼标的”构成。 (三)三要素说 认为诉的要素应由“诉讼理由”、“诉讼标的”和“当事人”构成。 “三要素说”为目前学界通说。,三、诉的种类,(一)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 (二)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做出给付判决的请求。 1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2特定物的给付之诉、种类物给诉之诉和行为给付之诉,(三)形成之诉 形成之诉,也称为权利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变动或消灭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请求。
5、,第三节 诉的利益,一、诉的利益的涵义,(一)含义 诉的利益,是指当事人所提起的诉中应具有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做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二)内容 诉的利益在理论上包含两方面的内容:权利保护的资格和权利保护的利益。,权利保护资格实际上是关于法院民事审判权的范围问题。,二、权利保护资格,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相关公民根据法律规定,针对侵犯民事公共利益的行为提出请求,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违法行为并借此保护和捍卫公共利益的一种法律制度。,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不是为了自身的个体利益和集团利益,而在于保护纯粹的或者说更广泛意义上的公共利益,原告的关联度非常小
6、或非常间接。 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起诉的主体边界是问题关键。 这种类型案件的范围广泛,比较典型的有国有资产流失、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这种保护请求可以是违法行为已造成对公共利益现实的损害,也可以是尚未造成现实损害,但存在损害发生的可能。因此,在诉讼请求的具体事项上,原告对被告的实质性请求内容,有时不仅是要求损害赔偿,还包括预防性停止,而且预防性停止诉讼请求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新民周刊2009年8月5日报道,黄田港村自2003年以来一直受铁矿粉困扰,铁矿粉从一墙之隔的码头上飘来,码头属于江苏省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此外码头的货物装卸,噪声巨大,严重影响村民的身体健康。环保组织律师认为,
7、码头的铁矿粉污染,不仅对周边居民产生影响,铁矿粉装卸、运输过程中,还对空气、河流、植被造成了污染。也就是说,码头的污染对环境造成损害。2009年7月6日,中华环保联合会(非政府组织)和另一原告黄田港村村民朱正茂,得到无锡环保法法庭准予立案的通知。中华环保联合会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实验突破了民事诉讼规定,对现行诉讼法规定构成了挑战。,三、权利保护的利益,(一)确认之诉的利益 只有当原告的权利或法律上地位现实地处于不安的状态,且通过法院的确认来消除这种不安对于解决纠纷是有效且合适的方法时,有确认的利益。 1.选择作为解决手段的确认之诉的妥当性 确认之诉处于一种补充性地位,如当事人存在其他形态的诉讼手段
8、时,原则上否定确认之诉的利益。,2.确认对象(诉讼标的)的妥当选择: (1)当事人不能要求对事实进行确认,而只能针对法律关系提出确认请求; (2)当事人不能要求对过去的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只能针对现在法律关系提出确认请求;,3.是否具有即时确定的现实性必要(应解决纠纷的成熟性) (1)被告否定原告法的地位,使原告的权利或地位产生不安或危险; (2)原告的这种不安或危险必须是现实的、现在的不安或危险。,(二)给付之诉的利益 1现在给付之诉 债务清偿期已届满的,一般而言,原告有起诉请求法院做出裁决的权利保护利益。 2将来给付之诉 义务履行期尚未届满的,原告没有权利保护的利益。,(三)形成之诉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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