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辽宁电网调度运行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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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GDW22 Q/GDW22 1021-2011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企业标准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发 布2010-10-30实施2011-10-30发布辽宁电网调度运行规程IQ/GDW22 1021-2011辽宁电网调度运行规程批准:刘劲松审定:马 千 冯松起审核:高 凯 陈晓东 金世军编制:金晓明 何晓洋 刘 淼 郭春雨 李 铁 王 刚 姜 枫 孙晨光 李雍睿目 录第一章 总 则3第二章 调度管理5第一节 调度管辖范围的界定5第二节 调度原则5第三节 发电设备检修计划管理6第四节 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管理6第五节 电网供需平衡及限电管理6第六节 备调管理6第七节 风电管理7第八节 水电管理8第三
2、章 电网频率管理9第一节 电网正常频率调整9第二节 电网频率异常处理10第三节 低频减载装置的运行管理11第四节 自动发电控制装置的运行规定12第五节 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装置的运行规定13第四章 无功电压的运行管理15第一节 电压中枢点和电压监测点15第二节 无功电压的调整15第三节 无功补偿和电压调整设备的运行管理16第四节 自动电压控制装置的运行规定17第五节 无功电压的运行管理18第五章 一次电网正常操作规程20第一节 电网运行结线方式20第二节 操作制度21第三节 操作总则24第四节 并解列操作25第五节 线路操作26第六节 变压器运行及操作28第七节 母线的操作28第八节 新设备投入的
3、调度运行管理29第六章 一次电网事故处理规程31第一节 总 则31第二节 线路跳闸事故处理33第三节 联络线过负荷的处理34第四节 变压器及高压电抗器事故处理34第五节 母线电压消失事故处理35第六节 发电机跳闸事故处理36第七节 电网振荡事故处理37第八节 高压开关异常处理38第七章 同期并列装置管理41附录一:几例典型操作的原则步骤42附录二:违反调度指令(命令)考核细则45附录三: 辽宁电网日调电曲线修改办法46附录四:辽宁电网异常及事故汇报制度的规定48附录五:辽宁电网规范术语及综合操作命令解释50第一章 总 则第 1 条: 为加强辽宁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
4、力系统发电、供电、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电力行业有关规定、规范、标准,结合辽宁电网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程。第 2 条: 本规程遵循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导辽宁电网调度管理工作。第 3 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为辽宁电网内各生产、基建、设计、试验等部门,以及所有并入辽宁电网运行的发电厂、变电站等单位。第 4 条: 辽宁电网调度遵循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调度系统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电网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辽宁电网实行三级调度,即省调、地调和县(区)调,三级调度在调度业务和运行指挥中是上、下级关系
5、。辽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省调)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行使统一调度职权,地调、县(区)调对所管辖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行使分级管理调度职权。第 5 条: 辽宁电网调度运行规程是辽宁电网操作和事故处理的基本规程,辽宁电网内各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辽宁电网内各生产单位所颁发的规程、命令以及职责、条例等,凡与本规程有抵触者,均应根据本规程予以修订。第 6 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是辽宁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者,按照批准的调度管辖范围行使指挥权,必要时省调有权越级下达调度指挥命令。地调调度员和发电厂值长,变电站值班长在调度关系上应接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
6、指挥。第 7 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命令,有关下级调度、发电厂、变电站值班人员必须无条件执行,如运行人员认为所接受的命令不正确时,应对省调值班调度员提出意见,如省调值班调度员重复该命令时,下级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执行。如执行该项命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电网安全时,现场值班人员应拒绝执行,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修改调度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若下级调度、发电厂、变电站值班人员无故不执行或延迟执行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命令,则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命令的值班人员和允许不执行该命令的领导人均应承担责任。第 8 条: 发供电单位领导人发布的命令,如涉及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权限,必须经省调值
7、班调度员的许可才能执行。当发生对人身、设备或电网安全有严重威胁的紧急情况,已来不及取得省调值班调度员许可时,下级调度人员或现场运行人员可按规程规定进行操作和处理,并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第 9 条: 辽宁电网内各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必须接受相关调度机构的培训并参加考试,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书后,方能与相关调度机构进行业务联系。第 10 条: 凡并入辽宁电网的发电厂、变电站必须服从省调的统一调度,遵守调度纪律。各发电厂、自建变电站首次并网运行前必须具备并网条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否则不允许并网运行和发电。第 11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发布或者执行调度命令。调度系统
8、值班人员有权拒绝各种干预。第 12 条: 当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发电厂或电网发生异常运行情况时,发电厂值长、变电站值班长和各级调度值班调度员,应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以便在电网运行方式上及时采取预防事故扩大的措施。隐瞒真相或逾期不报,影响或拖延事故处理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第 13 条: 当发生有拒绝执行调度命令和违反调度纪律的行为时,省调立即组织调查,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第 14 条: 本规程执行之日起,原2008年2月颁发的辽宁电力系统调度运行规程即行作废。本规程的解释权属辽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第二章 调度管理第一节 调度管辖范围的界定第 15 条: 省
9、调指挥的500kV设备为:南关岭变、雁水变、金家变、瓦房店变、黄海变、渤海变、丹东北变、程家变母线及出线(不包括北渤#1、#2线),铁东#1、#2线、清东线及康蒲#1线。第 16 条: 辽宁、吉林省间联络线220kV云小线由国家电网东北电力调控分中心(以下简称网调)委托省调指挥。第 17 条: 长甸电厂220kV母线、太平湾电厂220kV母线及主变,长甸电厂、太平湾电厂220kV出线(不含水长线)由网调委托省调指挥。第 18 条: 中朝界河水丰、渭源电厂220kV出线由网调指挥,其对侧通过省调指挥。第 19 条: 辽宁、内蒙省(区)间联络线220kV宁奎线由网调委托赤峰调度指挥。第 20 条:
10、 辽宁电网内除由东北网调指挥以外的其它输变电设备由省调指挥。第二节 调度原则第 21 条: 正常状态下,网调对跨公司电力、电量交易实行联络线关口调度与结算(按东北电网跨省(区)联络线电力、电量交易与结算办法执行)。第 22 条: 在网调调度管辖范围内,委托省调指挥的输变电设备的正常操作、管理及异常和事故处理由省调负责,省调在正常操作前必须得到网调许可,操作结束后汇报网调,异常和事故处理后必须及时汇报网调。第 23 条: 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输变电设备检修由省调自行安排。第 24 条: 省调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稳定管理。第三节 发电设备检修计划管理第 25 条: 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直调火电发电
11、机组、水电机组,年、月、日检修计划由省调统一平衡,具体按照辽宁电网发电设备检修计划调度管理规定执行。第 26 条: 各供电公司每年十月底前将所管辖的12MW及以上火电机组、水电机组下年度检修进度计划报省调,省调在每年十二月底前下达下年度12MW及以上火电机组和水电机组检修进度计划。各供电公司所管辖的12MW及以上火电发电机组和水电机组检修计划调整,需报省调审批。第四节 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管理 第 27 条: 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输送变电设备检修计划管理由省调负责,具体按照辽宁电网供电设备检修计划调度管理规定执行。第五节 电网供需平衡及限电管理第 28 条: 省调根据电网负荷预测、联络线受电计划
12、及省内发电机组发电能力,对辽宁电网供需进行平衡,并编制机组发电计划。第 29 条: 电网供需平衡必须留有充足的运行备用容量,辽宁电网备用容量按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相关规定执行。第 30 条: 当电网备用容量不足时或发生供电缺额时,省调按先错峰、后避峰、最后拉闸的原则安排限电。第 31 条: 错峰、避峰方案须与营销部门会签,经省公司领导批准后,由营销部门执行。第 32 条: 每年六月底前,各地调将当地政府批准的超指标拉闸顺位表和事故拉闸顺位表上报省调,省调负责汇总编制全省的超指标拉闸顺位表和事故拉闸顺位表。第六节 备调管理第 33 条: 省调与本溪地调之间采用异地共备模式。第 34
13、条: 为确保在突发事件下省、备调之间实现调度业务的平稳过渡,发挥备调的作用,提高电网调度的抗灾能力,备调各项功能应运转正常,处于对省调的热备用状态。具体按照辽宁备用调度运行管理工作规定执行。第七节 风电管理第 35 条: 省调依法进行风电场调度,风电场应服从省调的统一调度,遵守调度纪律,严格执行省调制定的有关规程和规定。第 36 条: 辽宁电网风电并网运行应满足国家电网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规定(修订版)要求。第 37 条: 风电场运行值班人员应严格、迅速和准确地执行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第 38 条: 属省调调度范围内的设备,风电场必须严格遵守调度有关操作制度
14、,按照调度指令执行操作,并如实告知现场情况,回答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询问。第 39 条: 在事故情况下,若风电场的运行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省调有权暂时将风电场解列。事故处理完毕,电网恢复正常运行状态后,应尽快恢复风电场的并网运行。第 40 条: 风电场及风电机组在紧急状态或故障情况下退出运行或通过安全自动装置切除,以及因频率、电压等系统原因导致机组解列时,不得自行并网,应立即向省调汇报,并将机组并网方式改变为手动状态,必须经省调同意后方可按调度指令并网。风电场应做好事故记录并及时上报省调。第 41 条: 风电场应参与地区电网无功平衡及电压调整,保证风电场并网点电压满足省调下达的电压控制曲线。当风电场
15、内无功补偿设备因故退出运行时,风电场应立即向省调汇报,并按调度机构指令控制风电场运行状态。第 42 条: 风电机组应具备低电压穿越能力,或在风电场装设使风电场具备低电压穿越能力的设备。第 43 条: 风电机组在电网不同频率偏差范围下,应具备满足省调要求的运行能力。第 44 条: 风电场应具备在线的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自动调节功能,并参与电网的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自动调节,确保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动态响应品质符合电网要求。第 45 条: 出现特殊运行方式,可能影响风电场正常运行时,省调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风电场。第八节 水电管理第 46 条: 辽宁电网并网水电厂运行值班人员应严格、迅速和准确地执行省调值
16、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第 47 条: 水电厂水库最低运行水位一般不得低于死水位。第 48 条: 辽宁电网并网水电厂在汛期应严格执行规定的防洪限制水位,当超过防洪限制水位时,水库的蓄、泄由省防汛指挥部指挥。第 49 条: 水库防洪限制水位以下,水电厂运行由省调指挥,正常参加辽宁电网调峰、调频工作。第 50 条: 水库泄流闸门的开闭操作后应立即汇报省调。第三章 电网频率管理第一节 电网正常频率调整第 51 条: 东北电网额定频率为50Hz,频率偏差不得超过50 0.2Hz。在自动发电控制(AGC)投运时,电网频率应在50 0.1Hz以内运行。为确保东北电网频率质量,东
17、北电网频率按50 0.1Hz调整。当部分电网解列单运,其单运电网容量小于3000MW时,单运电网的频率偏差不允许超过50 0.5Hz。第 52 条: 网调负责省区间联络线功率电量管理和考核,各省调负责所管辖电网内发、供电偏差的管理与考核,省调参与全网频率的调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 53 条: 并入辽宁电网运行的各发电企业均有义务和责任参与辽宁电网的调频、调峰,充分运用机组的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和超短期负荷预测技术,严格执行发、送、受电计划,共同保证辽宁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第 54 条: 东北电网省间联络线功率交换控制模式暂定为:网调采用定频率控制方式(Constant Fr
18、equency Control,简称CFC)模式,三省调采用联络线和频率偏差控制(Tie-line Bias Control,简称TBC)模式。第 55 条: 网、省调年责任频率合格率指标的计算:T日历:年日历时间T越限:年累计责任频率不合格时间其中时间单位为秒,采样周期按国调19974号文件执行。年责任频率合格率指标由网调根据考核标准按统调容量每年分解下达给网、省调度机构。第 56 条: 频率越限责任的划分:东北电网频率越限分别对网调及三省调进行考核,以网调频率自动记录装置记录的500.1Hz、500.2Hz越限时间、对应越限时网调调度自动化系统所记录的跨公司联络线偏差值作为考核依据,具体划
19、分如下:频率越上限时,多送或少受的省调承担频率越限责任;频率越下限时,少送或多受的省调承担频率越限责任;各省公司联络线偏差均在允许范围内,频率越限责任全部由网调承担。第 57 条: 突然甩负荷造成的频率越限全部由责任网、省调承担。 第二节 电网频率异常处理第 58 条: 东北电网频率偏差超出上节第52条允许范围时,叫做频率异常或事故,并规定:1. 一般电网事故1.1 装机容量在3000MW及以上电网,频率超过500.2Hz,且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频率超过500.5Hz,且延续时间15分钟以上。1.2 装机容量在3000MW以下电网,频率超过500.5Hz,且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频率超过5
20、01Hz,且延续时间15分钟以上。2. 电网一类障碍2.1 装机容量在3000MW及以上电网,频率超过500.2Hz,且延续时间20分钟以上;或频率超过500.5Hz,且延续时间10分钟以上。2.2 装机容量在3000MW以下电网,频率超过500.5Hz,且延续时间20分钟以上;频率超过501Hz,且延续时间10分钟以上。第 59 条: 发生电网频率降低事故,各级运行人员必须认真处理,尽快恢复正常频率。特别要防止由于电网频率严重降低,火电大机组低频率保护动作跳闸的恶性循环而扩大事故。第 60 条: 为了顺利进行频率及联络线关口电力调整,省调必须切实掌握电源和负荷特性以及变化规律。为此:各发电厂
21、要按季向省调用书面形式报告机炉最大、最小出力,包括季节性出力限制以及设备缺陷影响、机炉起停时间、加减出力速度等。各发电厂认真执行日调度负荷曲线,包括开停机、炉或少蒸汽运行调峰。各发电厂必须按省调命令增减出力。省调值班调度员有权修改日负荷曲线。第 61 条: 由于设备检修或事故等原因,电网某一部分解列单运时,单运电网的频率调整厂由省调指定。单运电网频率和电压的调整由省调负责指挥,如单运电网的自动化信息不能传至省调,则由省调根据情况临时指定单运电网频率和电压调整的负责指挥单位。第 62 条: 电网在发生解列单运事故的紧急情况下,当两部分电网频率差很大且电源无法调整时,可以降低频率高的电网频率进行并
22、列,但不得降至49.50 Hz以下,在降低频率前,应通知发电厂等有关单位。必要时可采取下列措施使两个电网频率相同:1. 将频率高的电网机组解列,并列到频率低的电网。2. 将频率低的电网的部分负荷停电切换到频率高的电网受电。3. 频率低的电网限制负荷。第 63 条: 各级调度、发电厂及一、二次变电站均应配备准确的频率表,并保证其可靠运行。第 64 条: 各供电公司每年应编制本地区负荷限制顺位表与一次拉闸顺位表及地区一、二、三类负荷与保安电力,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省调,并发给相关单位执行。第 65 条: 省调直接指挥的有直配负荷的发电厂与一次变电站,在必要时省调可以直接下令发电厂与一次变电站按一次拉
23、闸顺位表切除部分或全部主变负荷。第 66 条: 当电网频率降低并延续至危及发电厂安全时,发电厂为保证厂用电,可解列一台或一部分机组供厂用电。解列频率规定为:高温高压发电厂不应高于48.00Hz,中温中压电厂不应高于47.50Hz,并应尽量做到不窝电。厂用电供电方式及解列办法,须报省调批准。第 67 条: 电网事故等紧急情况解除时,省调应根据省内电源及省(区)间联络线送受电力情况,下令解除全部或部分限制的负荷(包括送出低频减载装置动作所切负荷)。电网恢复送电过程中如电源仍不足时,省调可根据情况重新分配各地区用电计划指标。第三节 低频减载装置的运行管理第 68 条: 为防止频率严重降低而扩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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