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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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各行业局(办),各有关单位,中央在甘单位: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法律、法规,现将甘肃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附件:甘肃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本质安全性,保障从业人
2、员的安全与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工业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甘肃省境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引进)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第三条 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规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设备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凡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规程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3、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第四条 建设项目“三同时”必须纳入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程序,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单位应将安全评价费用列入工程预算,保证安全评价工作的实施。第二章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第五条 建设项目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生产“三同时”全面负责。(一)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设备所需投资纳入计划,同时编报。引进技术、设备的建设项目,原有安全设施不得削减,没有安全设施或设施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规定的,应同时编报配套的投资计划,保证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安全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二)初
4、步设计会审前15日,必须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含建设项目安全专篇见附件一、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见附件二)图纸资料。初步设计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批表(附件三)后,方可进行施工。(三)对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安全卫生设施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提出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和条件。(四)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对其运行效果作出评价。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五)本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建设项目验收前,建设项目单
5、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对安全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形成建设项目安全综合评价报告,会同建设项目安全验收审批表(附件四)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预验收。其它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单位会同设计、施工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综合评价报告,会同建设项目安全验收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验收。(六)对建设项目安全综合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改进和建设性意见,应及时进行整改,经申请验收后办理建设项目安全验收审批表,建设项目方可投入运行。第六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备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一) 建设
6、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必须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同时作出论证,将论证内容作为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二) 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必须同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专篇。(三) 在初步设计中,必须严格遵守现行的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依据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完善设计。(四)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落实初步设计中的安全设施内容和在初步设计审查中通过的安全方面的审查意见;(五) 经审查同意的安全设施、设备初步设计方案,如有变更必须征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负责。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第三章 建设项目
7、安全监督管理第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实施和安全评价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分级监督管理原则。(一) 属于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验收。(二)属于省级和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包括受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验收。(三)属于地(州、市、县)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地(州、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验收。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实施和安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建设项目和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安全设施评
8、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贯彻“三同时”规定的情况进行监察。(二)根据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单位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安全设施、设备内容进行审查(或组织审查),并批复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安全专篇。(三)按照建设项目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安全综合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竣工进行验收。(四)本规定第十一条中所列的建设项目,在正式验收前应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预验收或专项验收。(五)对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建设项目单位以及承担可行性研究、安全设施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及时进行查处,并监督其整改。(六)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
9、准,对建设项目的审查结果负责。第四章 安全评价管理第十一条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和综合评价:(一)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二)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三) 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四)矿山建设项目;(五)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六)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其它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性大的建设项目。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单位自主选择除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资质的中介评价机构承担安全评价工作。第十三条 中介评价机构资质审查和资格申请程序按有关规
10、定执行。第十四条 中介评价机构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与其资质相应的范围进行安全评价工作,其从事的安全评价工作不受外界和行政干预。中介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报告负责,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第十五条 中介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工作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缺陷时必须立即向建设项目单位提出,同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十六条 承担安全评价审查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安全评价的技术档案。中介评价机构也应建立安全评价的技术档案。第十七条 中介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时,应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大纲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一)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大纲主要内容:1、安全预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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