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199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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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医药管理局令(第号)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于年月日经国家医药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局长郑筱英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九日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用药的安全和方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订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是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的全过程。第二章人员第三条企业必须配备数量足够、素质合格的具有专业
2、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各级管理人员和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企业应有组织机构图,所有负责人员应用书面形式列出各自的职责,且应有责有权。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必须熟悉产品生产技术业务,有组织领导能力,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能够按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并对规范的实施与产品质量负全部责任。负责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或与之相当的学历,具有生产与质量管理的经验,负责制订企业的质量方针、确定质量目标、组织制定对产品进行检验和试验的方法,从而建立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第五条企业生产与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受过中等专业以上的教育或具有相当的学历,必须具有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
3、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产品生产与质量管理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生产与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共同承担如下责任:()书面程序和其它文件的审定;()生产环境的监督和控制;()保证工厂的卫生;()工艺验证和分析仪器的校正;()培训;()合同生产者的批准和监督;()物料和产品贮存条件的确定和监督;()记录的保存;()对是否执行本规范要求进行监督;()对可能影响质量的因素进行检验、调查。企业的生产与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也不得由非在编人员担任。第六条企业的生产车间主任应受过中等专业以上的教育或具有相当的学历,并有一定的生产技术实践经验。第七条企业从事关键岗位生产操作及质量检
4、验的人员,应受过高中以上教育或具相当的学历。全部岗位的工作人员都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第八条企业应为所有工作人员提供培训,对新招入厂的工作人员除应给予与本规范相关的理论和实践的基础培训外,还应进行委派任务的岗位职责培训。企业必须对各类人员进行定期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培训记录和考核情况均应存档。第三章厂房第九条企业的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并有适应生产要求的卫生设施。洁净厂房的设计应符合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第十条厂房内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安置设备、物料,并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一厂房内和邻近厂房进行的各项生产操作不
5、得相互妨碍。不同洁净级别要求的产品不得在同一生产区域内生产。第十一条厂房及仓库应有防止昆虫、鸟类、鼠类等动物进入的措施。洁净室和洁净区的厂房表面(天花板、墙壁及地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易清洗。内墙与天花板、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表面层不脱落、不散发或吸附尘埃和颗粒性物质。第十二条厂房内布置应与产品工艺过程相适应,人流、物流合理。厂房内管道、照明动力线路应符合有关要求。生产区照度要与工艺要求相适应。第十三条厂房内应合理设置卫生通道、安全防火通道,消防设施与人员紧急疏散通道要符合国家公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凡生产不需药厂清洗的包装材料、容器的车间,其洁净度级别必须与被包装药品的生产(充填、
6、灌封)车间相对应,并要根据包装材料、容器产品的生产工艺、工序及其质量、卫生要求,具体划定区域和确定洁净级别。生产需药厂清洗的包装材料、容器的车间,亦应具有防污染、防尘措施,保证清洁。不同洁净级别的具体要求如下:尘埃数立方米活微生物 换气次数 洁净级别05微米5微米 数立方米(参考值)垂直层流0.3米秒 100级 3500 0 5,水平层流0.4米秒 10000级 350000 2000 10020次小时100000级3500000 20000 50015次小时300000级10500000 60000(待定)10次小时第十五条洁净厂房内空气的尘埃数和活微生物数应定期按规定标准监测并符合规定,结
7、果应予记录。洁净厂房的换气次数、温度与相对湿度应与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第十六条洁净厂房的窗户、天花板及进入室内的管线、风口、灯罩与墙壁或天花板的连接部位均应气密。洁净区对室外或与室外相通的区域应保持大于帕()的压差。洁净级别不同的洁净区之间应保持大于帕的压差,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洁净级别高的区域对相邻的洁净级别低的区域应呈相对正压。第十七条洁净厂房安装洗手池、下水道位置应适宜,不得产生污染。下水道开口位置应有防污染措施。第十八条洁净区应按工艺要求设置缓冲区域,人员与物料应分别通过与其生产洁净级别相适应的缓冲区进入。更衣室、盥洗室应便于进出,盥洗室不得与生产区、贮存区直接相连。第十九条在洁净厂房
8、内,生产工艺过程中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化学活性物料时,其废气的排放应与洁净空气流向严格分开,不得造成交叉污染。液体排放应采用管道输送,防止破坏洁净环境。第二十条凡对生产环境有洁净度要求的产品,除其生产区域按洁净级别控制外,其附属的备料间、检验室、取样室、生产区内的中间产品、待包装品贮存间、设备与容器清洗室、洁净工作服洗涤、干燥室的洁净级别应与生产区域相适应。第二十一条仓贮区应有足够的面积和良好的存放条件,应分别设置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成品库(或区)。设立外包装清洁场所,其照明、通风、安全设施及温度、相对湿度应与所存物料的要求相适应。待验品、起始原料、不合格品、退回或需再加工的产品、
9、包装材料等应分别隔离存放,并设明显标记。第四章设备第二十二条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应符合生产要求,易于清洁,便于生产操作和维修、保养,确保安全。第二十三条凡接触药厂不洗即用产品的设备表面均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使产品发生化学变化。设备使用的润滑剂、脱模剂、清洗剂等不得对产品造成污染。第二十四条生产所用的传送设备尽量不穿越不同洁净级别的厂房,若需要穿越时,应设置防止较高级别的洁净区受污染的设施。第二十五条生产所需的自动化或程控设备经验证,其性能及精度应符合生产要求。第二十六条凡生产与药品同时服用进入人体内的产品的工艺用水以及生产工艺要求的纯水处理设备和贮罐、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
10、、耐腐蚀。管道不应有不能循环的静止角落,应规定灭菌、清洗周期。第二十七条生产过程中涉及易燃、易爆、高化学活性物料的设备与管道应具有严格的安全规范及检查验收制度。第二十八条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的适用范围和精度应符合生产和质量检验的要求,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规定校正期限。第二十九条设备应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和验证,其安装、维修、保养的操作不得影响产品的质量。设备更新时应予以验证,确认对产品质量无影响时方能使用。第三十条生产、检验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应建立设备档案,并应有各自的使用登记,记录其使用、维修、保养的实际情况,并由专人管理。第五章卫生第三十一条对企业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应
11、进行卫生方面的培训,所有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有关卫生制度。第三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具有卫生清洁的环境,厂房及周围无污染源,生产区的空气、水质、场地应符合生产要求。有污染的物料、废料和垃圾转运站应运离生产区,并尽量封闭装卸和存放。第三十三条生产车间、工序、岗位均应按生产和洁净级别的要求制订其厂房、设备、容器等的清洁规程,内容至少应包括:清洁方法、程序、清洁周期,应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洗方法和存放地点。第三十四条生产操作区内不得存放非生产物料,严禁吸烟、饮食、养花草及带人(或贮存)生活用品、食品及个人杂物等。更衣室、冲洗设施、消毒设施及卫生间不得对厂房的洁净级别产生不良影响。不得
12、在生产区存放废弃物。第三十五条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生产操作和厂房的洁净级别相适应,不同洁净级别厂房的工作服应严格区分、不得混用。工作服应按洁净级别的要求,使用各自的清洗设施,制订清洗周期。第三十六条洁净厂房内的生产操作人员和获准进入洁净厂房的人员,不得佩带任何装饰物。进入洁净厂房前,与生产工艺有关的人员必须洗手。操作人员应洗手并消毒(或戴无菌手套)后方能接触药厂不洗即用的产品。第三十七条洁净厂房应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或灭菌剂不得对设备、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成品等产生污染。消毒剂应轮换使用,防止产生微生物耐药菌株。第三十八条企业的生产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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