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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宁县永宁县“十二五十二五”移民建设项目移民建设项目 代建比选文件代建比选文件 招招 标标 人:人:永永宁宁县县发发展展和和改改革革局局 日日 期:期: 二二 0 0 一一年五月一一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代建单位比选邀请书.2 代建单位比选邀请书.2 第二章、比选人须知.3 一、比选人须知前附表.3 二、比选须知.5 第三章、合同条款及附件13 委托代建合同书协议书14 第四章、投标书格式及附件29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0 二、授权委托书31 三、投 标 函32 四、代建大纲33 五、代建费的构成34 第五章、比选办法43 一、总 则.43 二、评标程序、方法及说明44 三、评分细则4
2、6 2 第一章第一章代建单位比选邀请书代建单位比选邀请书 代建单位比选邀请书代建单位比选邀请书 公司: 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通过比选方式选定永宁县“十二五”移民建设项目(闽宁镇劳务和生态移 民安置、幼儿园、活动中心及商业网点)代建单位,邀请贵单位参加比选会议。现将有 关事宜通知如下: 1 1、比选时间、地点、比选时间、地点 1.1 比选会议时间: 2011 年 6 月 9 日 15 时 1.2 比选会议地点: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四楼会议室 2 2、其他要求、其他要求 3.1 参加人需为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 3.2 参加人单位
3、需提供针对本项目的投标书(要求一正三副密封,另提供电子版 一份) ,内容应与第四章要求一致。 3.3 请在收到本邀请书后,以书面方式回函确认。 3 3、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比选人: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人:崔春荣 电话: 15595590938 09518016475 地址: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1 年 5 月 25 日 3 第二章第二章比选人须知比选人须知 一、比选人须知前附表一、比选人须知前附表 项项 号号 条款条款 号号 内内 容容说明与要求说明与要求 11.1工程名称 永宁县“十二五”移民建设项目(闽宁镇劳务和 生态移民安置、幼儿园、活动中心及商业网点) 21
4、.1建设地点 闽宁镇幼儿园建设地址位于闽宁镇福宁路北侧, 闽宁小学东侧; 拆迁安置房个移民安置区活动中心位于闽宁镇移 民安置区内,商业网点建设地址位于闽宁镇劳务 移民安置区福宁路、蒲西路沿街两侧和清真寺东 侧; 闽宁镇生态移民安置区位于闽宁镇永原村 201 国 道两侧,东起黄羊滩第三引水渠,西至兰州部队 界限,南起闽宁镇福宁村,北至沙场路和德龙酒 业公司 31.1建设规模 1.闽宁镇幼儿园:18 班幼儿园一所, (1)建筑总 面积为 5904 平方米;计划投资 1768 万元。 2.拆迁安置房和移民安置区活动中心及商业网点 建设建筑总面积为 101506 平方米;计划投资 16104 万元;
5、3.闽宁镇生态移民和劳务移民安置建设建筑总面 积 157612 平方米;计划投资 31853 万元。 41.1质量标准合格 52.2代建服务工期 建设工期为 17 个月,计划代建入场时间 2011 年 6 月 302012 年 11 月 30 日。 4 项项 号号 条款条款 号号 内内 容容说明与要求说明与要求 63.1资金来源市本级投资及银行贷款 74.1 投标人资质等 级 具备工程咨询具备工程咨询 级、工程设计级、工程设计 级、工程监理级、工程监理 级、施工总承包级、施工总承包 级及房地产开发级及房地产开发 级及以上级及以上 资质之一且具备代建资格证;资质之一且具备代建资格证; 815.1
6、 投标有效期30 天 916 投标保证金无 918.1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 1 份,副本 3 份;另外须提供电子版一份。 1020.1 投标文件提交 地点及截止时 间 地点: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四楼会议室 时间: 2011 年 6 月 9 日 15 时整 1124.1 开标地点及时 间 地点: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四楼会议室 时间: 2011 年 6 月 9 日 15 时整 1232.3 比选方法综合评估法 5 项项 号号 条款条款 号号 内内 容容说明与要求说明与要求 1332.5 推荐中标候选 人数量 3 名 6 二、比选须知二、比选须知 (一)总(一)总 则则 1、工程说明 1.1 本比选工程项
7、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 1.1 项1.4 项及合同附件一; 1.2 本比选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比选投标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代建制管理办 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通过比选方式选定中标人。 2、比选范围及工期 2.1 本比选工程项目的范围为:永宁县“十二五”移民建设项目 实施全过程代建服务。 具体详见合同附件二“代建范围” 。 2.2 本比选工程项目的代建服务要求见本须知前附表 2.2 项。 3、资金来源 3.1 本比选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3.1 项。 4、合格的投标人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 4.1 项。 4.2 投标人合格条件:投标
8、人没有处于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或 停止投标资格(以书面确认为准)、投标人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或破产的状态、 投标人与比选人、比选代理、使用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5、比选方式 5.1 本比选工程项目采用比选方式组织比选。 6、投标费用 61 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比选活动所发生的任何费用。 (二)比选文件(二)比选文件 7、比选文件的组成 7.1 比选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比选邀请书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附件 第四章 投标书格式及附件 第五章 比选办法 7.2 除 7.1 内容外,比选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比选文
9、件的 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比选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 投标人获取比选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比选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 比选文件 2 日内向比选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 时应认真审阅比选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 7 件没有按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比选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8、比选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若对比选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电报、电传, 下同)向比选人提出澄清要求。无论是比选人
10、根据需要主动对比选文件进行必要的澄 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比选文件做出澄清,比选人都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同时将书面答复向所有投标人发送。投标人在收到该答复文件后应于 24 小时内,以 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答复作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比选文件的修改 9.1 比选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比选人可对比选文件进行必要的澄 清或修改。 9.2 比选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比选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 束作用。 9.3 比选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
11、的内容为准。当比选文件、比 选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 为准。 9.4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比选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 行研究,比选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比选文件的修改、 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书写。 10.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 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 投标文件包括: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2、书;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投 标 函: (4)代建大纲 包括代建工作概况;代建工作内容和依据;控制工程承包合同、质量、进度、 安全文明施工、投资的主要手段和措施;代建工作计划(应包括代建程序、职权、 进场到岗计划等) ;代建人员工作守则;对工程及代建工作的难点、要点和关键部 分的阐明及代建实施意见;对本工程的其他建议、要求等。 (5)代建费报价及测算依据 投标人可根据有关规定计取代建服务费 8 (6)投标书附件一至八; (7)证明材料(按照投标书附件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须提供原件备查) ;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 单位资质证明(副本原件) ;代建资格证; 主要代建管理人员资质证明
13、(正本) 、社保证明(原件) ; 业绩证明材料(正本) ; 其它针对本次投标的相关证明材料(正本) ;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 11 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比选文 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 13、投标报价构成 13.1 投标人应根据比选文件中规定的代建范围,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和代建经验, 结合本项目的特点、规模、复杂程度、自身实力描述报价构成;除非比选文件中另有规 定,该报价应是指比选文件中说明的全部工作内容的报酬,包括协助业主完成与施工单 位签订承包合同工作,完成本代建合同的施工前期准备阶段、施工期工程代建
14、、验收阶 段代建及缺陷责任期连带工作所需的全部相关费用和不可预见费。 风险提示:该项目要满足经批准的可研报告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等,且最终项 目总投资须控制在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在代建期间,由物价等各种因素引起的费用变 化,由代建单位在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内自行消化,政府不再增加投资,且不得改变 经批准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等,代建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时,只能在估算价内进 行调整。 13.2 代建费用的报价应包括代建人完成本合同项下所有代建工作的全部报酬,包括但不 限于代建人的成本、管理费、保险费、利润、风险以及代建人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 (如:办公费、交通、通讯、食宿、保险以及代建人自带的一
15、切仪器、设备的折旧、 维修、后勤服务等)和开支;业主仅提供现场办公场所及办公桌椅。 14、代建服务费 14.114.1 投标人可根据有关规定计取代建服务费。 15、投标有效期 15.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 15.1 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比选文件 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 在特殊情况下,比选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 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 比选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 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
16、投标有 效期内本须知第 16 条关于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及提交时间递 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投标人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9 2.比选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比选文件规定提交 履约担保。 17、投标人的备选方案 本
17、次比选,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方案。 18、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8.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 18.1 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8.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 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 。正本和副本 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8.3 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及比选文件规定须签章处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 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 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8、。 18.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 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文件的提交 19、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9.1 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和电子版分别封装在三个密封袋,并在 密封袋上清楚标明“正本” 、 “副本” 、 “电子版” ,然后再共同封装于一个密封袋中。 19.2 在内层和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 (1) 写明投标人名称; (2) 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a. 项目名称: b. “ 2011 年 6 月 9 日 15 时(北京时间)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 19.3 所
19、有投标文件的内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所有投标文件的外层密封 袋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 19.4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 19.1 款、第 19.2 款和第 19.3 款规定标记及密封, 比选方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 20、投标文件的提交 20.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 20.1 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1.1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20.1 项规定。 21.2 比选人可按本须知第 9 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 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
20、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 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10 21.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比选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 3 个的,比选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比 选。 22、迟交的投标文件 比选人在本须知第 21 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 给投标人。 2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3.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 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比选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 23.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 19 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 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
21、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3.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3.4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 证金将被没收。 (四)开标(四)开标 24、开标 24.1 比选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20.1 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 派代表参加。 24.2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 25 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24.3 开标程序: (1) 开标由比选代理机构主持,并由有关部门进行现场监督; (2) 由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3) 经
22、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有效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 修改内容(若有)和比选代理机构认为适当的其它内容; 24.4 比选代理机构在比选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 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4.5 比选代理机构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5、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5.1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 19 条的要求密封和标记的; (2)本须知第 11 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 18.3 款规定加盖投标人 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由委托代理
23、人签字或 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未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5)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11 25.2 比选代理机构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五)评标(五)评标 26、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6.1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比选投标法 、七部委 12 号令等相关规定组建。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督。 26.2 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将封闭进行。 27、评标过程的保密 27.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
24、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 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7.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比选 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7.3 中标人确定后,比选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8、资格审查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29、投标文件的澄清 29.1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 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
25、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 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第 31 条 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30、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30.1 开标后,经比选人审查符合本须知第 25 条有关规定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评标委 员会进行评审。 30.2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比选文件的要求。 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比选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 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比选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 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
26、上响应比选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 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30.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比选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 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31、投标文件错误的修正 31.1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比选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 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 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12
27、31.2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 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 被拒绝并且其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32、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32.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 30 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比选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进行评估和比较。 32.2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 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32.3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 32.3 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 审和比较,向比选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
28、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比选人根据评标 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32.4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比选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比选人应当依法重新比选。 32.5 评标方法和标准 本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即指按照投标人的技术部分(包括代建大纲、资质 及代建专业人员配置、投标人代建业绩及企业实力、服务承诺等因素)和商务部分进 行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打分的方法,按照最终的得分高低顺序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 32.6 工程项目代建综合评分标准: 32.6.1 代建大纲 32.6.1.1 主要从项目组织机构、管理能力、投资控制
29、、进度控制、质量控制、组织策略 等方面评分。 32.6.2 代建项目部要求 32.6.2.1 代建专业配套齐全。 32.6.2.2 代建机构配备人员数量合理,以高、中级职称为主,老、中、青搭配合理,其 中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与经济管理人员不得少于 3 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 得少于 1 人;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少于 1 人、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资格人员不得 少于 1 人; 32.6.3 项目代建负责人要求。 32.6.3.1 项目代建负责人必须具备的条件:中级职称且至少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一级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项目管理师资 格中的一种;
30、32.6.3.2 投标人拟派往本项目的代建负责人自 2006 年至今完成两个以上类似项目业绩( 类似业绩是指主持过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工程设计或工程监理或工程咨询或 房地产开发项目或项目代建) ;项目代建负责人必须在投标单位任职最近一年以上(提供 最近一年以上任职单位的任职证明);应提供项目负责人的职称证、资格证、任职证明 (最近一年以上任职单位的任职证明)、业绩,其中:(1)施工总承包、工程监理、代 建(项目管理)的业绩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报告证明文件及业主名称、 13 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工程咨询、工程设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业绩可以只提 供中标通知书、合同、
31、竣工验收证明书三项证明文件的其中一项及业主名称、地址、联 系人及联系电话。项目代建负责人一经报名不允许更换. 32.6.3.3 正在负责其他代建项目的项目代建负责人和已经中标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以及 3 年以来有违法、违规而被查处的不良记录的,不能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32.6.4 企业资质、财务状况 32.6.5 代建业绩及信誉 (六)合同的授予(六)合同的授予 33、合同授予标准 33.1 本比选工程的代建合同将授予比选人在本须知第 32.5 款所确定的中标候选人中所选 定中标人. 34、比选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比选人不承诺将合同只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比选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 据
32、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5、中标通知书 35.1 中标人确定后,比选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 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5.2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6、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6.1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 30 天内,派代表按中标通知书中指明的时间与地点与比 选人签订合同。比选人与中标人应按照比选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代建合 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6.2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 36.1 款的规定与比选人订立合同,则比选人将废除授 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
33、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 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6.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未经比选人书面同意,不得将 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3737、比选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比选代理服务费的收取 37.1 中标单位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1 项要求,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前,须按照国 家计委关于印发的通知 (计价格20021980 号) 规定,向比选代理机构交纳比选代理服务费。 第三章第三章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及附件及附件 编号:宁代建合同【2011】 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 委托代建合同委托代建合同 项目名称: 项目委托方:
34、 项目代建方: 项目使用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15 委托代建合同书协议书委托代建合同书协议书 委托方: 代建方: 使用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管理办法,为保证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 效益,严格控制投资规模,经委托方、代建方与使用方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项目批文: 项目总投资: 投资方及资金来源: 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 建设工期: 二、代建管理范围和内容: 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公司(以下简称 “代建方”)对位于位置的项目进行代建。在本
35、合同生效之日 起至本项目竣工并向(以下简称“使用方”)移交资产和资料之前,代建方 作为本项目的项目法人,享有项目法人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 代建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按照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编报; (二)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建设(装修)标准和概 算总投资,组织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的比选采购; (三)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和消防、 土地、环保、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竣工前的有关手续; (四)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并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 程管理; (五)按照项目进度向委
36、托方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并按月向委托方、使用方报送工 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组织工程的中间验收; 16 (七)审核施工企业工程决算,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审计、财政部门审计、审批; (八)整理工程档案资料,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移交,按工程建设 形成并批准的固定资产价值向使用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九)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按照保修合同承担保修责任。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万元人民币(如有变动,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进度控制目标:自本代建合同签订日起月内完成全部代建工作。 安全管理目标:保证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代建服务费 代建服务费万
37、元,此费用不因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导致的投资调整而 增减。 代建服务费支付方式:合同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代建服务费的 %,计万 元作为前期管理费用;主体工程封顶之日起支付代建服务费的 %,计万元; 项目主体工程和各单项工程全部完工之日起支付代建服务费的 %,计万元;项 目移交使用方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代建服务费的 %,计万元;余款待保修期结束 后 10 日内一次性付清。 五、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履约保证金按代建服务费的 %计取,即万元,由代建方以现金或银行保 函形式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日内向委托方提供。待项目建成并竣工验收后,经财政部门 审核,项目财务决算比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
38、或者调整后的概算有结余或者基本相 符的,委托方及时退还代建方履约保证金及利息。代建项目超出概算增加投资的,按照 本合同约定赔付。 六、本合同组成文件 1、委托代建合同书 2、代建中选通知书 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8、各类商洽、变更及补充协议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顺序进行解释。 七、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 同。 八、委托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17 九、代建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
39、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 任务。 十、使用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三方可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签订本合同的补充条 款。委托方、使用方和代建方三方共同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 修正文件,也将视为合同书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份,宁夏自治区财政 厅备案一份;副本若干份,由三方分执。 委托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代建方: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使用方
40、:(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本合同签于二一一年月日 18 第第部分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方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 (2)“代建”指委托方与使用方委托代建方,按本合同的要求进行本项目的代理建设 与管理。 (3)“委托方”是指承担投资责任,代表政府履行代建制管理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一方, 即宁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公室。 (4)“代建方”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5)“使用方”是指对代建
41、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协助代建方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 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的一方。 (6)“项目经理部”是指由代建方组建并代表代建方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7)“项目经理”是指由代建方任命并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8)“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方委托的代建工作。 (9)“附加工作”是指:委托方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 内容;由于委托方或使用方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 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10)“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方和使用方原因而暂停 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11
42、)“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2)“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 时间段。 (13)“专业工作单位”是指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 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 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 各方的权利 委托方权利 第四条 委托方依法依规监督代建项目全过程的组织实
43、施。 第五条 委托方依法依规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确认。 第六条 委托方依法依规参与比选代理机构的选择,并参与研究并确认代建方依法 组织的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比选方案、比选文件、评标办法、拟签合 19 同。 第七条 委托方有权要求代建方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 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委托方有权要求代建方更换不称职的工作人员。 代建方权利 第九条 代建方根据委托方和使用方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 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依法依规按程序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和设备、材料供
44、应商,并与其签订合同,严把 质量关; (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文件和图纸; (3)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4)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5)提请使用方安排管理人员参加项目运营、维护的技术培训和项目移交接收工作; (6)对项目建设资金依据合同享有管理权,在与专业工作单位合同约定的价格范围内, 享有价款支付的审核权、签认权。 第十条 代建方有权取得代建报酬。 第十一条 代建方有权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 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种费用支出和损失。 使用方权利 第十二条 使用方依法依规对代建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各种违规行为以
45、及不符 合初步设计批复对项目功能要求的各种问题要求代建方予以纠正。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 托方反映。 第十三条 使用方有权对代建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内容提出意见,对变更内容签字确 认。 第十四条 使用方依法依规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设计审查、 招投标和工程验收。 第三章 各方的(合同)义务 委托方义务 第十五条 委托方应负责协调代建方、使用方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 部门的关系。 第十六条 委托方应在项目建成且各专项验收合格,并通过决算审批后组织代建项 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七条 委托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协调财政部门向代建方核拨建设资金和代 建项目服务费。 第十八条 委托
46、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 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 委托方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20 第二十条 委托方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人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 效评价。 代建方义务 第二十一条 代建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 托方和使用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代建方应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 要的项目管理部,指定具有相应资格和工作经验的项目负责人,切实履行代建合同约定 的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方、使用方报告 代建工作进展情况。项目负责人
47、一经确定至代建项目竣工移交使用方前不得更换。 第二十三条 代建方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组织项目实施,严 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 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 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 位、使用方签署意见后,由代建方报委托方核准。 第二十四条 代建方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并接 受委托方和使用方监督。与之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应报委托方和使用方备案。 第二十五条 代建方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委托方提出投资
48、计划申请。 第二十六条 代建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方和 使用方监督。 代建方根据工程实施情况确需动用预备费时,需征得使用方同意,并书面报委托方 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用。 第二十七条 代建方应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进行管理,组织各单项 工程的质量验收。在项目建成后,组织消防、环保等专项验收,编制竣工决算并按规定 报批。协助委托方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方办理移交 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代建方应在项目移交前,签订保修服务协议。 第二十九条 代建方应根据使用方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配合使用方组织运行 管理人员培训。 第三十条 代建方应建立
49、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 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方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项目 有关的保密资料。 使用方义务 第三十一条 使用方应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1)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提供 详细的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 (2)负责办理项目建设用地手续; (3)协助代建人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 21 (4)按合同约定为代建人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 第三十二条 使用方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并按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承担因资金不能及时拨付而延误工期造成误工费用的 索赔责任。 第三十三条 使用方应按代建方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对项目的相关技术文件进行 会签和报批。 第三十四条 使用方应参与项目初步设计等其他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参与代建项 目专业工作单位的选择。 第三十五条 使用方应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配合完成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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