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征办代理比选文件合格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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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县花荄白鹤林小区一期室外附属工程以及绿化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合格法)比选人(项目业主):安县人民政府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010 年 7 月 9 日(公章)目 录 第一章 比选公告1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4第三章 随机选择中选人报告25第四章 投诉及处理27第五章 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和备案31第六章 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情况的后评价34 第一章 比选公告 安县花荄白鹤林小区一期室外附属工程以及绿化工程 项目 施工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合格法)1.比选条件本比选项目为四川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安县发展改革与经济商务局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安发改经
2、贸2010 448号、449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比选文件在安县发展改革与经济商务局 的备案号为 安比备2010 号。2.项目概况2.1项目业主:安县人民政府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2.2建设地点:安县花荄镇恒源大道南段西侧2.3项目规模:室外附属工程及绿化2.4计划工期: 18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 2010 年 8 月2.5项目总投资: 1870万元2.6项目资金来源: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征地拆迁费列支资金 2.7代理招标估算金额: 908.25万元 3.申请人资格要求3.1资格等级:申请人的资格等级不低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 暂定 级。 3.2申请人业绩要求:2008年来,申请人
3、至少已完成 0 个(0至3个) 其他 类分类项目业绩。3.3拟任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2008年来,拟任项目负责人至少已完成 1 个(0至3个)类似项目个人业绩,每个项目的中标金额应不低于第2.7款“代理招标估算金额”的 0 %(1至100)。 3.4没有被限制申请的情形和不存在同时申请的情形。3.5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的申请。4.申请人参加比选4.1凡有意参加比选竞争、符合第3条“申请人资格要求”并同意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80 %(规定收费标准上下浮动幅度为20%)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招标代理机构(已在川报网免费注册),请自发出比选公告之时起至 2010年 7 月 16 日 9 时 30 分
4、在比选网下载比选文件。 4.2比选服务费 200 元5.随机选择中选人5.1拟任项目负责人应在申请截止时间,带齐一下证件、证明材料参加随机选择,地点为 安县人民政府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 。(1)申请人有效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查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单位章);(2)拟任项目负责人有限的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单位章); (3)申请人为拟任项目责任人缴纳的最近连续6个月养老保险(查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单位章;按规定缓交的和不再需要交纳的应提供社保部门的证明);(4)如是省外注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还要提供在四川省建设厅办理的有效的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
5、事建筑活动备案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查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单位章)。5.2申请人不符合第5.1款要求的、拟任项目负责人迟到或不是在川报网上填写的拟任项目负责人本人亲自参加随机选择的,比选人不予受理。5.3比选人通过川报网按规定随机选择1个申请人作为中选人。5.4随机选择在申请人拟任项目负责人和有关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下进行。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比选公告在川报网()上发布。7.联系方式比 选 人: 安县人民政府土地统征储备办公室 地 址: 安县花荄镇恒源大道 邮 编: 622651 联 系 人: 何加辉 电 话: 0816-4338322 13458090532传 真: 0816-
6、4338331 2010年 7 月 10 日36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 1. 申请人资格要求1.1 申请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招标代理的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 1.2 资格等级:见第一章“比选公告”3.1。 1.3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1.4 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一般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7、 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1.5 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相关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 第四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
8、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 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 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
9、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 5年,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 60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 对于在资格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业绩、专职人员满足资格条件的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经原资格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 5年。 第十八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继续
10、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该工程招标代理无效,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 3万元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但招标代理机构能够提供已在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 60日前,向省建设厅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受理通知书的,原资格许可机关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而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3)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紧急通知(四川省建设厅文件,川建招标发2009249号,
11、2009年7月13日) 近段时间,经查证,有多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的情形下,在川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给我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市场造成混乱并导致不公平竞争。为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的相关规定,禁止下列类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川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和参加代理机构上网比选。 一、未按(川府发200714号)文在四川省建设厅办理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的省外注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超过备案有效期的省外注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12、 二、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资格延续以及代理资格未获许可的省内注册代理机构。 三、未依法取得相应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 以上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所代理的工程项目按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省政府第191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其招标结果无效并处相应罚款。 (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的意见(四川省建设厅文件,川建招标发2009270号,2009年7月24日)加强对省外入川执业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省外招标代理机构来川执业,应按规定到省建设厅履行入川备案手续,未履行备案或备案已过期的不能在川执业。省外入川招标代理机构在取得入川备案证后,登记于本
13、代理机构的5名以上专职人员和注册于本代理机构的2名以上注册执业人员应在川执业,否则视为不再符合入川相应条件,备案管理部门将取消其备案并责令停止在川执业。 严格执行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亮证执业制度。凡在四川省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在备案或开标现场监督人员应检查从业人员注册于该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资格证,不能出示或者出示的证书与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一致的,监督人员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接受潜在投标人报名、组织答疑会或现场踏勘等其他场所执业时应主动或应要求出示从业人员资格证,接受招投标活动其他参与方的监督。 严格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变更登记制度。为防止招标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挂靠招
14、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凡距初始登记或上一次变更登记时间不满一年的不得办理变更登记。 1.6 有关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相关规定: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
15、理业务,包括受招标人委托,从事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中央投资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 第六条 获得商务部颁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七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和乙级
16、。 甲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足三年的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一)、(二)、(三)、(四)项条件的,可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预备资格。获得预备资格后,可从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六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年组织专家委员会,依据项目招
17、标情况报告、质疑和投诉记录以及招标项目业绩情况等,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资格检查。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的,予以降级处理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一)年度中有严重违规行为; (二)未能按时合规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和年检材料; (三)甲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10亿元人民币; (四)乙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5亿元人民币。 第二十七条 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中央投资项目,没有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中标结果无效。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超越本办法规定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给予暂停资格的处罚。 (2)国家发展改革委、工
18、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20091361号) 使用中央投资的项目,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时,涉及招标的内容中应依法增加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及等级的要求。 1.7 有关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相关规定: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6号) 第二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经商务部审定并赋予国际招标资格、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法人。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
19、资格审定和年度资格审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和年度资格审核的初步审核工作。 第四条 企业从事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资金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业务应当取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预乙级。甲级国际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不受委托金额限制;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只能从事1次性委托金额在4000万美元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预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只能从事1次性委托金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
20、招标业务。 第五条 未取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法人只能申请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第十一条 商务部每年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进行年度资格审核,获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未满1年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不参加当次年度资格审核。 第十二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10日将年度资格审核材料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相应的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1日至10日将初步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第十四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年度资格审核予以通过,并由商务部换发资格证书: (一)甲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达到8000万美元以上; (二)乙级机
21、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 (三)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 (四)未违反招标投标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如有变更,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更换资格证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发生合并、分立等重大变化导致原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向商务部重新申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年度资格审核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其国际招标资格证书到期自动失效。 1.8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被国家发展和
22、改革委员会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等处罚的,由省发展改革委通知川报网,川报网通过技术措施不接受其参加比选;其他资格认定部门依职权暂停或取消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资格证书失效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部门应将其名单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通知川报网,川报网通过技术措施不接受其参加比选。 2. 申请人招标代理业绩 2.1 招标代理总业绩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代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招标等形成的代理业绩。 2.2 对申请人的招标代理总业绩按代理项目性质进行分类,简称分类项目业绩。共分15类,分别为: (1)房屋建筑类 (2)公路桥梁类 (3)水利工程
23、类 (4)农业综合(含土地整理)类 (5)能源类 (6)环保工程(含污水垃圾处理)类 (7)市政公用工程类 (8)轨道交通类 (9)机场类 (10)港口类 (11)园林绿化(含景观)类 (12)机电设备类 (13)货物(设备和材料等)类 (14)信息产业类 (15)其他类 2.3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以上15类进行修改或细化,也不得在以上15类之外新增分类。一个项目(包括打捆的联合项目)只能归入15类中的其中一类,不能同时归入两类及以上。涉及到两类及以上的,以其主要的代理内容划分类别。 2.4 招标代理总业绩,应当提供招标代理的有效业绩证明(类似项目业绩和类似项目个人业绩另有要求,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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