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布线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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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布线规范1 总则 1.0.1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高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社会需求,配合现代化城市建设和信息通信网向数字化、综合化、智能化方向发展,搞好建筑与建筑群的电话、数据、图文、图像等多媒体综合网络建设,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与建筑群的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 1.0.3 综合布线系统的设施及管线的建设,应纳入建筑与建筑群相应的规划之中。 1.0.4 综合布线系统应与大楼办公自动化(OA)、通信自动化(CA)、 楼宇自动化(BA)等系统统筹规划,按照各种信息的传输要求,做到合理使用,并应符合相关的标准。 1.0.5 工程设计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功能、环
2、境条件和近、远期用户要求,进行综合布线系统设施和管线的设计。 工程设计必须保证综合布线系统的质量和安全,考虑施工和维护方便,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6 工程设计中必须选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定型产品,未经国家认可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的设备及主要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1.0.7 综合布线系统的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 generic cabling for building and campus 建筑物或建筑群内的传输网络,它既使话音和数据通信设备、交换设备和
3、其他信息管理系统彼此相连,又使这些设备与外部通信网络相连接。它包括建筑物到外部网络或电话局线路上的连线点与工作区的话音或数据终端之间的所有电缆及相关联的布线部件。 2.1.2 配线子系统(水平子系统)horizontal subsystem 配线子系统由信息插座、配线电缆或光缆、配线设备和跳线等组成。国外称之为水平子系统。 2.1.3 干线子系统(垂直子系统)backbone subsystem 干线子系统由配线设备、干线电缆或光缆、跳线等组成。国外称之为垂直子系统。 2.1.4 工作区 work area 工作区为需要设置终端设备的独立区域。 2.1.5 管理 administration
4、管理是针对设备间、交接间、工作区的配线设备、缆线、信息插座等设施,按一定模式进行标识和记录。 2.1.6 设备间 equipment room 设备间是安装各种设备的房间,对综合布线而言,主要是安装配线设备。 2.1.7 建筑群子系统 campus subsystem 建筑群子系统由配线设备、建筑物之间的干线电缆或光缆,跳线等组成。 2.1.8 交接间 安装楼层配线设备的房间。 2.1.9 安装通道 布放综合布线缆线的各种管网、电缆桥架、线槽等布线空间的统称。 2.1.10 安装空间 安装各种设备所需的房间或场地的统称。 2.2 符号 3 系统设计 3.0.1 综合布线系统(GCS)应是开放式
5、星型拓扑结构,应能支持电话、数据、图文、图像等多媒体业务的需要。 3.0.2 综合布线系统宜按下列六个部分进行设计: 1 工作区; 2 配线子系统; 3 干线子系统; 4 设备间; 5 管理; 6 建筑群子系统。 3.0.3 建筑与建筑群的工程设计,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当配置的综合布线系统。当网络使用要求尚未明确时,宜按下列规定配置: 1 最低配置:适用于综合布线系统中配置标准较低的场合,用铜芯对绞电缆组网。 1)每个工作区由1个信息插座; 2)每个信息插座的配电缆为1条4对对绞电缆; 3)干线电缆的配置,对计算机网络宜按24个信息插座配2对对绞线,或每一个集线器(HUB)或集线器群(HUB
6、群)配4对对绞线;对电话至少每个信息插座配1对对绞线。 2 基本配置:适用于综合布线系统中中等配置标准的场合,用铜芯对绞电缆组网。 1)每个工作区由2个或2个以上信息插座; 2)每个信息插座的配电缆为1条4对对绞电缆; 3)干线电缆的配置,对计算机网络宜按24个信息插座配2对对绞线,或每一个集线器(HUB)或集线器群(HUB群)配4对对绞线;对电话至少每个信息插座配1对对绞线。 3 综合配置:适用于综合布线系统中配置标准较高的场合,用光缆和铜芯对绞电缆混合组网。 1)以基本配置的信息插座量作为基础配置; 2)垂直干线的配置:每48个信息插座宜配2芯光纤,适用于计算机网络;电话或部分计算机网络,
7、选用对绞电缆,按信息插座所需线对的25%配置垂直干线电缆,或按用户要求进行配置,并考虑适当的备用量; 3)当楼层信息插座较少时,在规定长度的范围内,可几层合用HUB,并合并计算光纤芯数,每一楼层计算所得的光纤芯数还应按光缆的标称容量和实际需要进行选取; 4)如有用户需要光纤到桌面(FTTD),光缆可经或不经FD直接从BD引至桌面,上述光纤芯数不包括FTTD的应用在内; 5) 楼层之间原则上不敷垂直干线电缆,但在每层的FD可适当预留一些接插件,需要时可临时布放合适的缆线. 4 配线设备交接硬件的选用,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电话的配线设备,宜选用IDC卡接式模块; 2) 用于计算机网络的配线
8、设,备宜选用RJ45或IDC插接式模块. 3.0.4 综合布线系统应能满足所支持的电话、数据、图文、图像等多媒体业务的分级要求,并应选用相应等级的缆线和连接硬件设备。 3.0.5 综合布线系统的分级和传输距离限值应符合表3.0.5所列的规定; 表3.0.5 系统分级和传输距离限值 注:100m的注的信道长度中包括10m软电缆长度;分配给接插软线或跳线、工作区和设备连接用软电缆,其中工作区电缆和设备电缆的总电气长度不超过7.5m(指电气长度7.5m,相当于物理长度5m)。 3000m是标准范围规定的极限,不是介质极限。 信道长度超过100m时,应核对具体的应用标准. 3.0.6 综合布线系统的组
9、网和各段缆线的长度限值应符合图3.0.6所示的规定: 3.0.7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选用的电缆、光缆、各种连接电缆、跳线,以及配线设备等所有硬件设施,均应符合大楼通信综合布线系统YD/T926.1-3和数字通信用对绞/星绞对称电缆YD/T838.1-4标准的各项规定。 3.0.8 综合布线系统宜设置中文显示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人工登录与综合布线系统相当的硬件设施的工作状态信息包括:设备和缆线的用途,使用部门,组成局域网的拓扑结构,传输信息速率,终端设备配置状况,占用硬件编号,色标,链路的功能和各项主要特征参数,链路的完好状况,故障记录等内容。还应登录设备位置和缆线走向等内容。 3.0.9
10、 在系统设计时,所选的配线电缆、连接硬件、跳线、连接线等类别必须相一致。如采用屏蔽系统时,则全系统必须都按屏蔽设计。 3.0.10 系统设计应根据不同对象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并宜符合下规定: 1 对于使用功能比较明确的专业性建筑物,信息插座的布置可按实际需要确定,其中办公用房部分按普通办公楼的要求布置,机房部分按近、远期分别处理,近期机房按实际需要布置,远期机房的水平电缆可暂不布线,将需要的容量预留在FD内,待确定使用对象后进行二次装修时再行布线。 2 对于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普通办公楼,信息插座的配置宜按本规范第3.0.3条和第5.0.1条的规定办理。 3 对于房地产部门开发的写字楼、综合楼等商
11、用建筑物,由于其出售或租赁对象的不确定和流动等因素,宜采用开放办公室综合布线结构,并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多用户信息插座时,多用户插座宜安装在墙面或柱子等固定结构上,每一多用户插座包括适当的备用量在内,最多包含12个信息插座;各段缆线长度应符合表3.0.10的规定。 表3.0.10 各段缆线长度限值 注;各段缆线长度也可按下式计算: C=(102-H)/1.2 W=C-720 式中 C=W+D工作区电缆交接间跳线和设备电缆的长度总和; W工作区电缆的最大长度; H水平布线电缆的长度。 2)采用集合点时,集合点宜安装在离FD不小于15m的墙面或柱子等固定结构上.集合点是水平电缆的转接点,不设跳
12、线,也不接有源设备;同一个水平电缆路由不允许超过一个集合点(CP)或同时存在转接点(TP);从集合点引出的水平电缆必须终接于工作区的信息插座或多用户信息插座上。 3)在上述两种方案都难以实施,且房屋有计划推迟由用户入住前进行二次装修时,综合布线系统工程也可与之同步实施。 4 对于具有电磁干扰环境的场合,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要求。 3.0.11 综合布线系统与外部通信网连接时,应符合相应的接入网标准。 4 系统指标 4.0.1 综合布线系统链路传输的最大衰减限值,包括配线电缆和两端的连接硬件、跳线在内,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表4.0.1 链路传输的最大衰减限值 注:1 要求将各点连
13、成曲线后,测试的曲线全部应在标准曲线的限值范围之内, 2 测量衰减时,如包括链路两端的设备电缆和工作区电缆在内,应扣除设备电缆和工作区电缆的衰减。 4.0.2 综合布线系统任意两线以之间的近端串音衰减限值,包括配线电缆和两端的连接硬件、跳线、设备和工作区连接电缆在内(但不包括设备连接器),应符合表的规定。 表线对间最小近端串音衰减限值 注:1 所有其他音源的噪声应比全部应用频率的串音噪声低10dB。 2 在主干电缆中,最坏线对的近端串音衰减值,应以功率和来衡量。 3 桥接分岔或多组合电缆,以及连接到多重信息插座的电缆,任一对称电缆单元之间的近端串音衰减至少要比单一组合的4对电缆的近端串音衰减提
14、高一个数值 =6dB+10lg(n+1)dB 式中 n 电缆中相邻的对称电缆单元数。 4.0.3 综合布线系统中任一电缆接口处的回波损耗限值,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表4.0.3 电缆接口处最小回波损耗限值 4.0.4 综合布线系统链路衰减与近端串音衰减的比率(ACR),应符合表4.0.4的规定(对于A、B、C级链路,其ACR值可由本规范表4.0.2和表4.0.1给出的值相减得出)。 表4.0.4 最小ACR限值 注:ACR(dB)=aN(dB)-a(dB) 式中aN 任意两线对间的近端串音衰减值; a 链路传输的衰减值. 4.0.5 综合布线系统线对的直流环路电阻限值,当系统分级和传输距
15、离在本规范3.0.5条规定的情况下,应符合表4.0.5的规定。 表4.0.5 直流环路电阻限值 4.0.6 综合布线系统线对的传播时延限值,应符合表4.0.6的规定。 表4.0.6 最大传播时延限值 注:配线(水平)子系统中的最大传播时延不得超过1s. 4.0.7 综合布线系统光缆波长窗口的各项参数,应符合表4.0.7的规定. 表4.0.7 光缆波长窗口参数 注:1 多模光纤:芯线标称直径为62.5/125m或50/125m;并应符合通信用多模光纤系列GB/T12357规定的A1b或A1a光纤; 850nm波长时最大衰减为3.5dB/km(20 );最小模式带宽为200MHzkm(20 );
16、1300nm波长时最大衰减为1dB/km(20 );最小模式带宽为500MHzkm(20 ); 2 单模光纤:芯线应符合通信用单模光纤系列GB/T9771标准的B1.1类光纤; 1300nm和1550nm波长时最大衰减为1dB/km,截止波长应小于1280nm.1310nm时色散应时色散应6PS/km?nm;15550时色散应20PS/km?nm. 3 光纤连接硬件,最大衰减0.5dB;最小回波损耗:多模20dB,单模26dB. 4.0.8 综合布线系统的光缆布线链路,在本规范4.0.7条规定各项参数的条件下的衰减限值,应符合表4.0.8的规定. 表4.0.8 光缆布线链路的最大衰减限值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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