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超限检测是站管理办法.doc
《黑龙江省超限检测是站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黑龙江省超限检测是站管理办法.doc(2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黑龙江省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考核,保障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依法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和国家6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577号),结合我省超限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超限检测站,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在公路上设立的对车辆实施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法场所。第三条 超限检测站按照功能、规模和用途,分为:分为类检测站、类检测站和类检测点。(一)类检测站。主要用
2、于监控国道或者省道的省界入口、多条国道或者省道的交汇点、跨省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全国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二)类检测站。主要用于监控港口码头、厂矿等货物集散地、货运站的主要出入路段以及省内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区域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 (三)类检测点。一是用于流动检测,采取位置预留、配备移动设备检测、在组织上依附于、类检测站的设置方式;二是设置在高速公路匝道入口,用于对货运车辆的检测和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的劝返。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四条 超限检测站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原则。省交通运输厅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厅治超办)负责全省公路超限检
3、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超限检测站的统一规划、审核、认定、报批和验收。 各市(地)、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收费公路管理局、省公路路政管理局具体负责所属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超限检测站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单位的派出机构,对外执法时以所隶属的机构名义进行。其全称按照“公路管理机构名称+超限检测站所在地名称+超限检测站”的形式统一命名,其颜色、标识等外观要求应当符合交通部标准。第六条 超限检测站的主要职责是:(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有关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制定工作实施计划,建立健全执法的各项工作制度
4、;(三)依法承担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四)组织超限超载车辆的卸载、驳载,组织卸载货物的存储、保管及处理;(五)收集、整理、上报有关检测、执法等数据和动态信息;(六)管理、维护超限检测站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七)自觉接受上级领导机关的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八)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第七条 超限检测站根据检测执法工作流程,确定超限治理执法岗位: (一)车辆引导岗; (二)超限检测岗(复检岗); (三)行政处罚岗; (四)强制措施岗; (五)监督卸载分装岗; (六)流动监测岗; (七)出口查验岗。 第八条 超限检测站根据
5、工作实际,设置后勤保障岗位: (一)内勤; (二)站内交通疏导岗; (三)设备维护岗; (四)各类机械操作(驾驶)岗。 第九条 超限检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列支,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第三章 审批设置程序第十条 超限检测站的设置,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时调整的原则,由省厅治超办提出方案,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设置的超限检测站,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撤销、移址或者变更用途。第十一条 超限检测站的设置、调整的申报程序为:(一)各市(地)交通运输局提出的方案,由所在市地省厅治超办派出机构初审后,报省公路局。省公路局对各市地、县区交通运
6、输局提出的设置调整方案汇总初审后,报省厅治超办审核认定;(二)省收费公路管理局所辖各收费公路管理处提出的方案,由所在市地省厅治超办派出机构初审后,报省收费公路管理局。省收费公路管理局汇总初审后,报省厅治超办审核认定;(三)省公路路政管理局对本系统各单位提出的设置调整方案汇总初审后,报省厅治超办审核认定;(四)省厅治超办对申报的设置调整方案在组织现场勘验、调研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四章 建设标准与规划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路如需设置超限检测站,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作为公路附属设施,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新建、改建高速公路入口超限检测点,作为收费站的重要组
7、成部分,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高速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第十三条 超限检测站项目建设施工实行工程、监理招投标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 第十四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外,还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选址优先考虑公路网的关键节点以及矿山等货物集散地、货运站主要出入路段;(二)尽量选择视线开阔,通风良好,用水用电方便,生活便利的地点;(三)原则上采取港湾式的建设方式,因客观条件限制,确需远离公路主线建设的,应当修建连接公路主线与检测站区的辅道。(四)统筹考虑公路网运行监测、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等因素,充分利用公路沿线现有设施、设备、人力、信息等资
8、源,增强检测站的综合功能,降低运行成本。第十五条 新建的高速公路匝道入口超限检测点的场地,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确保超限车辆(主要指超宽)通行且对劝返的货运车辆能够实施右向掉头;(二)能够设置主检测车道、备用检测车道。主检测车道应当安装不停车检测系统。高速公路匝道入口场地无法满足上述要求的,不得设置公路超限检测点。第十六条 超限检测站建设应当按照 “站房标准化、设施永久化、运营制度化、装备精良化”以及“超限管理信息系统网络一体化、数据标准化、信息共享化、管理规范化”的要求,结合车辆超限检测的要求,合理设置工作功能区域及设施:(一)检测、执法处理、卸载、停车等车辆超限检测基本功能区;(二)站区
9、交通安全、交通导流、视频监控、网络通讯、照明、消防、给排水、供配电(包括应急发电)等设施;(三)必要的日常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交通流量较大,治理工作任务较重的超限检测站,提倡在公路主干线上设置不停车预检设施,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预先识别。第十七条 超限检测站应当在入口前方1KM、500M和入口处规范设置超限检测站专用标志,在站区雨棚顶部等显著位置标注站名简称。 第十八条 超限检测站建设工程完工后,省厅治超办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五章 检测设备与设施第十九条 超限检测站应当根据检测路段交通流量、车辆出行结构等因素合理配置下列超限检测执法设备:(一)经依法定期检
10、定合格的有关车辆计量检测设备; (二)卸载、分装货物或者清除障碍的相关机械设备; (三)执行公路监督检查任务的专用车辆; (四)用于调查取证、执法文书处理、通讯对讲、安全防护、视频监控等与超限检测执法有关的其他设备。 第二十条 超限检测站入口处应按规定设置公告栏,公示批准机关、主管部门、执法主体名称、执法人员、工作范围、工作流程、执法依据、超限认定标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重检测设备合格证、装卸或保管卸载货物收费标准、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超限检测站应当在站区内设置监督意见箱、开水桶、急救箱、卫生间等便民服务设施,并保持站内外环境整洁。 第二十二条 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对站
11、内设施、设备及信息系统的保管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第二十三条 超限检测站应建立健全基础设施、设备及信息系统的建设、保管、维护管理档案、固定资产档案与管理制度。 第六章 组织管理与规范第二十四条 超限检测站实行24小时工作制,因特殊情况确需暂停工作,三天以内(含三天)报上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三天以上的须报省厅治超办批准。第二十五条 超限检测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超限检测站站长、副站长的选拔和考核管理工作,定期轮岗交流制度,站长、副站长任职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第二十六条 超限检测站应当根据主要工作职责,制定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依法进行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
12、违法行为的执法工作流程。 第二十七条 超限检测站应根据检测执法工作流程,建立各项工作制度: (一)超限检测站检测站岗位职责;(二)超限检测站工作人员守则;(三)超限检测站检测站票据管理制度;(四)超限检测站学习制度;(五)超限检测站奖励惩处制度;(六)超限检测站交接班制度;(七)超限检测站检测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八)超限检测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九)其它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超限检测站根据检测执法工作流程,制定岗位职责: (一)超限检测站站长职责; (二)超限检测站副站长职责; (三)超限检测站班长职责; (四)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职责; (五)超限检测站票证员职责; (六)其它岗位职责。第二
13、十九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以下内容:(一)站点设置批准文件;(二)主管单位;(三)执法依据;(四)超限认定标准;(五)处理、处罚程序;(六)收费标准;(七)工作职责、廉政措施;(八)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号、照片(着春秋装,5寸工作彩照);(九)服务承诺;(十)省、市、县三级超限办和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十一)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第三十条 超限检测站应当按照岗位职责配备路政执法人员,类超限检测站不少于30名,类超限检测站不少于20名。第七章 超限检测与处理第三十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车辆超限认定标准如下: (一)几何尺寸超限车辆的认定标准按照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黑龙江省 超限 检测 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25402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