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采煤沉陷区房屋动迁阳安置补偿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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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岭市采煤沉陷区房屋动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2005-01-27 00:00 【大 中 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铁岭市人民政府文号: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布日期:2005-1-27执行日期:2005-3-1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动迁管理第三章 安置补偿第四章 补偿标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经2005年1月20日铁岭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矿区煤炭生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铁岭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单位和个人因采煤沉陷,需要对房屋、构筑物和附着物及青苗动迁安置补偿的,均适用本办法。在城镇规划区外和属单独选址国有土地上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采煤沉陷区房屋动迁安置补偿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对采煤沉陷区的动迁安置补偿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第四条 采煤沉陷区动迁安置补偿管理工作应坚持促进煤炭生产发展,公平、公开、公正处理动迁人与被动迁人的经济利益关系,妥善安排群众生产和生活的原则。第五条 本办
3、法中所称动迁人是指在矿区内从事采煤生产造成地表沉陷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被动迁人是指采煤沉陷区内被动迁房屋的所有权人。第六条 动迁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动迁人给予安置补偿,被动迁人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动迁人在动迁申请被批准后方可实施动迁,可自行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具有动迁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 动迁管理第七条 动迁人需要动迁时,应提前5日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动迁安置初步方案。第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动迁申请后,应在10日内审查核准动迁安置初步方案,并组织听证,在确定可行后,报采煤沉陷区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实施动迁,同时
4、按征地动迁安置程序告知被动迁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项目建设用地;(二)新批宅基地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房屋土地租赁、出让、转让等手续;(四)换发工商营业执照、房屋土地使用证;(五)核发其他证件。第九条 动迁告知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监督动迁当事人对地上房屋、构筑物、附着物及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现场勘测登记。生产经营单位要持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个人要持户口簿、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配合登记。经共同确认后,按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动迁安置方案确定动迁补偿标准,计算补偿数额并签订协议;第十条 动迁人在实施动迁前,必
5、须落实动迁安置补偿资金,并将不低于总额50的动迁补偿安置费用存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专项资金账户,签订使用监管协议,明确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程序及相关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动迁人与被动迁人经协商不需异地迁建的,动迁人必须在提供具有地质灾害评估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后,方可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第十二条 动迁人与被动迁人签订动迁安置补偿协议后,被动迁人逾期拒绝搬迁的,动迁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已确定补偿数额,被动迁人拒绝签订补偿协议的,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经协调被动迁人仍拒签的,由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限期交付土地决定书;被动迁人不服的,可向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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