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云盖寺分古镇保护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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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安县云盖寺古镇保护办法(2013年12月26日镇安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云盖寺古镇的保护、建设和管理,传承历史文化遗产,促进云盖寺文化旅游名镇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云盖寺古镇保护范围内从事古镇保护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旅游、开发建设、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云盖寺古镇保护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
2、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 云盖寺古镇建设遵循规划引领、保护修复、完善功能、开发利用、产业支撑、打造特色的总体思路。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云盖寺古镇保护、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云盖寺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镇的保护、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古镇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将云盖寺古镇保护工作纳入县级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古镇保护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多种投融资渠道,吸引省内外资金用于云盖寺古镇保护。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云盖寺古镇保护工作。第七条 云盖寺古镇保护范围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通过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
3、取意见,接受公众监督,促进科学决策。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加强云盖寺古镇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云盖寺古镇保护科学知识,增强公众对云盖寺古镇的保护意识。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云盖寺古镇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云盖寺古镇的行为。县、镇人民政府对保护云盖寺古镇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保护范围和内容第十条 云盖寺古镇保护范围由云盖寺古镇保护规划确定,以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四至界限为准。 第十一条 云盖寺古镇保护范围分为古镇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区域控制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古镇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区域控制区的分界线,分别设立保护区域标志、标识和保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
4、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 第十二条 云盖寺古镇保护的主要内容:(一)古镇核心保护区内整体历史环境风貌和传统格局;老街遗存的古建筑、古民居、古院落、古树名木、宗教遗迹等;(二)古镇老街周边的原始景观;高林寺、白侍郎洞、仁和寨等文物建筑;(三)古镇的传统民间文化、民俗习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应按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修订云盖寺古镇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云盖寺古镇各项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云盖寺古镇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云盖寺古镇保护规划的内容、审批程序和时限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云盖寺古镇保护规划应纳入镇云一体化建设规划、旅游发展规划、云盖寺镇总体规划和古镇所在地的村庄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拒不执行经批准的云盖寺古镇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依法按照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四条 云盖寺古镇内的建设、维护和修缮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使用与古镇风貌相协调的建筑装饰材料,符合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要求,不得改变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从事建设、维护、修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文化古迹、宗
6、教遗迹、古树名木、水体地貌,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十五条 古镇核心保护区内的有安全隐患的建筑物、构筑物,产权人应当及时进行维护、修缮。产权人有能力维护、修缮而不维护、修缮的,古镇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其维护、修缮;确实无力维护、修缮的,县人民政府应当视情况给予以指导和帮助,或者通过协商方式置换产权。第十六条 古镇老街内的电力、消防、防洪、供排水、电信、有线电视等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古镇保护规划的要求,用户不得随意接入。确需接入的应当经古镇保护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同意并按照要求组织施工。 第四章 保护管理体制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云盖寺古镇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研究制定云盖寺古镇保护中长期目标,统筹协调
7、云盖寺古镇保护重大事项,负责云盖寺古镇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云盖寺古镇保护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具体组织编制古镇保护方面的规划,并监督实施;(二)负责办理古镇保护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审核事宜;(三)指导监督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和云盖寺镇人民政府做好古镇保护工作;(四)督促检查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和云盖寺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古镇保护范围内违规建设行为;(五)组织开展古镇保护宣传教育和调查研究,提出管理措施建议;(六)负责古镇保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七)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 县级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古镇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职责,履行古镇保护、建设和监督管理义务。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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