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鉴定标准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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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场地、地基和基础4.1 场 地4.1.1 6、7度时及建造于对抗震有利地段的建筑,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鉴定。注: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建筑,场地对建筑影响应按专门规定鉴定。有利、不利等地段和场地类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划分。4.1.2 8、9度时,建筑场地为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山丘、非岩石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非岩石斜坡的坡度及建筑场地与坡脚的高差均较大时,宜估算局部地形导致其地震影响增大的后果。4.1.3 在河岸或海边的乙类建筑,当液化层面向河心或海边倾斜时,应判明液化后土体滑动与开裂的危险。4.2 地基
2、和基础4.2.1 符合下列的情况,可不进行地基基础的抗震鉴定:(1)丁类建筑;(2)6度时各类建筑;(3)7度时地基基础现状无严重静载缺陷的乙、丙类建筑;(4)8、9度时,不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的乙、丙类建筑。4.2.2 地基基础现状的鉴定,应着重调查上部结构的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当基础无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上部结构无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或虽有裂缝、倾斜但不严重且无发展趋势,该地基基础可评为无严重静载缺陷。4.2.3 存在软弱上、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地基基础,可根据烈度、场地类别、建筑现状和基础类型,进行液化、震陷及抗震承载力的两级鉴定。符合第一级鉴定的规定时
3、,可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静载下已出现严重缺陷的地基基础,应同时审核其静载下的承载力。4.2.4 地基基础的第一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4.2.4.1 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液化影响的判别:(1)对液化沉陷不敏感的丙类建筑;(2)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液化初步判别要求的建筑;(3)液化土的上界与基础底面的距离大于1.5倍基础宽度。4.2.4.2 基础队主要受力层存在软弱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建筑在地震作用下沉陷的估算:(1)8、9度时,地基土静承载力标准值分别大于80KPa和100KPa;(2)基础底面以下的软弱土层厚度不大于5m。4.2.4.3
4、采用桩基的建筑,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桩基的抗震验算:(1)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可不进行桩基抗震验算的建筑;(2)位于斜坡但地震时土体稳定的建筑。4.2.5 地基基础的第二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4.2.5.1 饱和土液化的第二级判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存在液化土时,应确定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并提出相应的抗液化措施。4.2.5.2 软弱土地基及8、9度时、类场地上的高层建筑和高耸结构,应进行地基和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4.2.6 现有天然地基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4.2.6.1 天然地基的竖向承载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
5、规范规定的方法验算,其中,地基土静承载力设计值应改用长期压密地基土静承载力设计值,其值可按下式计算: (4.2.6-1) (4.2.6-2)式中 调整后的地基土抗震承载力设计值(KPa); s地基土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采用; 长期压密地基土静承载力设计值(KPa);fs地基土静承载力设计值(KPa),其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采用;c地基土长期压密提高系数,其值可按表4.2.6采用。地基土承载力长期压密提高系数表4.2.6 年限与岩土类别Po/fs1.00.50.40.42年以上的砾、粗、中、细、粉砂5年以上的粉土和粉质粘土8年以上地基土静承载力标
6、准值大于100KPa的粘土1.21.11.051.0注:Pa指基础底面实际平均压应力(KPa);使用期不够或岩石、碎石土、其他软弱土,提高系数值可取1.0。4.2.6.2 承受水平力为主的天然地基验算水平抗滑时,抗滑阻力可采用基础底面摩擦力和基础正侧面土的水平抗力之和;基础正侧面土的水平抗力,可取其被动土压力的1/3;抗滑安全系数不宜小于1.1;当刚性地坪的宽度不小于地坪孔口承压面宽度的3倍时,尚可利用刚性地坪的抗滑能力。4.2.7 桩基抗震承载力验算时,非液化土的单桩抗震竖向承载力设计值可按静载时的1.5倍采用;水平承载力设计值可按静载时的1.2倍采用。4.2.8 79度时山区建筑的挡土结构
7、、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外墙的稳定性验算,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但抗滑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1,抗倾覆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2。验算时,土的重度应除以地震角的余弦,墙背填土的内摩擦角和墙背摩擦角应分别减去地震角和增加地震角。地震角可按表4.2.8采用。挡土结构的地震角表4.2.8 类别7度8度9度 水?上1.5 36 水下2.55104.2.9 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或基础埋深不同时,宜根据地震时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估算地震导致两部分地基的差异沉降,检查基础抵抗差异沉降的能力,并检查上部结构相应部位的构造抵抗附加地震作用和差异沉降的能力。 5 多层砌体房屋5.1 一般规
8、定5.1.1 本章适用于砖墙体和砌块墙体承重的多层房屋,其高度和层数不宜超过表5.1.1所列的范围。对隔开间或多开间设置横向抗震墙的房屋,其适用高度和层数宜比表5.1.1的规定分别降低3m和一层。5.1.2 抗震鉴定时,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抗震墙的厚度和间距、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墙体交接处的连接以及女儿墙和出屋面烟囱等易引起倒塌伤人的部位应重点检查;79度时,尚应检查楼、屋盖处的圈梁,楼、屋盖与墙体的连接构造,墙体布置的规则性。5.1.3 多层砌体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墙体不空臌、无严重酥碱和明显歪闪;(2)支承大梁、屋架的墙体无竖向裂缝,承重墙、自承重墙及其交接处
9、无明显裂缝;(3)木楼、屋盖构件无明显变形、腐朽、蚁蚀和严重开裂;(4)混凝土构件符合本标准第6.1.3条的有关规定。5.1.4 多层砌体房屋,可按结构体系、房屋整体性连接、局部易损易倒部位的构造及墙体抗震承载力,对整幢房屋的综合抗震能力进行两级鉴定。符合本章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本章第5.2节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由第二级鉴定做出判断。5.2 第一级鉴定5.2.1 现有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5.2.1.1 房屋实际的高宽比和横墙间距应符合下列刚性体系的要求:(1)房屋的高度与宽度(对外廊房屋,此宽度不包括其走廊宽度)之比不宜大于2.
10、2,且高度不大于底层平面的最长尺寸;(2)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5.2.1的规定。5.2.1.2 房屋的平、立面和墙体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则性的要求:(1)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规则均匀,立面高度变化不超过一层,同一楼层的楼板标高相差不大于500mm;(2)楼层质心和计算刚心基本重合或接近。5.2.2 承重墙体的砖、砌块和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5.2.2.1 砖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7.5,且不低于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中型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10,小型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5。砖、砌块的强度等级低于上述规定一级以内时,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宜按比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降低一级
11、采用。5.2.2.2 墙体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6度时或7度时三层及以下的砖砌体不应低于M0.4,当7度时超过三层或8、9度时不宜低于M1;砌块墙体不宜低于M2.5。砂浆强度等级高于砖、砌块的强度等级时,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宜按砖、砌块的强度等级采用。5.2.3 现有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5.2.3.1 纵横墙交接处应有可靠连接,当不符合下列要求时,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1)墙体布置在平面内应闭合;纵横墙连接处,墙体内应无烟道、通风道等竖向孔道;(2)纵横墙交接处应咬槎较好;当为马牙槎砌筑或有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时,沿墙高每10皮砖(中型砌块每道水平灰缝)应有26拉结钢筋;空心砌
12、块有钢筋混凝土芯柱时,芯柱在楼层上下应连通,且沿墙高每隔0.6m应有4点焊钢筋网片与墙拉结。5.2.3.2 楼、屋盖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1)混凝土预制构件应有座浆;预制板缝应有混凝土填实,板上应有水泥砂浆面层;(2)木屋架不应为无下弦的人字屋架,隔开间应有一道竖向支撑或有木望板和木龙骨顶棚;当不符合时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3)楼、屋盖构件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表5.2.3-1的规定:5.2.3.3 圈梁的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1)现浇和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刚性)可无圈梁;(2)装配式混凝土楼、屋盖(或木屋盖)砖房的圈梁布置和配筋,不应少于表5.2.3-2的规定,圈梁截面高
13、度不应小于120mm,圈梁位置与楼、屋盖宜在同一标高或紧靠板底;纵墙承重房屋的圈梁布置要求应相应提高;空斗墙、空心墙和180mm厚砖墙的房屋,外墙每层应有圈梁,内墙隔开间宜有圈梁;(3)装配式混凝土楼、屋盖的砌块房屋,每层均应有圈梁;内墙上圈梁的水平间距,7、8度时分别不宜大于表5.2.32中8、9度时的相应规定;圈梁截面高度,中型砌块房屋不宜小于200mm,小型砌块房屋不宜小于150mm;(4)砖拱楼、屋盖房屋,每层所有内外墙均应有圈梁,当圈梁承受砖拱楼、屋盖的推力时,配筋量不应少于42;(5)屋盖处的圈梁应现浇;楼盖处的圈梁可为钢筋砖圈梁,其高度不小于4皮砖,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5,总
14、配筋量不少于表5.2.3-2中的规定;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墙或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中的配筋加强带可代替该位置上的圈梁;与纵墙圈梁有可靠连结的进深梁或配筋板带也可代替该位置上的圈梁。5.2.4 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5.2.4.1 现有结构构件的局部尺寸、支承长度和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1)承重的门窗间墙最小宽度和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距离及支承大于5m的大梁的内墙阳角至门窗洞边的距离,7、8、9度时分别不宜小于0.8m、1.0m、1.5m;(2)非承重的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距离,7、8度时不宜小于0.8m,9度时不宜小于1.0m;(3)楼梯间及门厅跨度不小于6m的大梁
15、,在砖墙转角处的支承长度不宜小于490mm;(4)出屋面的楼、电梯间和水箱间等小房间,8、9度时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2.5;门窗洞口不宜过大;预制屋盖与墙体应有连接。5.2.4.2 非结构构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当不符合时位于出入口或临街处应加固或采取相应措施:(1)隔墙与两侧墙体或柱应有拉结,长度大于5.1m或高度大于3m时,墙顶还应与梁板有连接;(2)无拉结女儿墙和门脸等装饰物,当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低于M2.5且厚度为240mm时,其突出屋面的高度,对整体性不良或非刚性结构的房屋不应大于0.5m;对刚性结构房屋的封闭女儿墙不宜大于0.9m;(3)出屋面小烟囱在出入口或临街处应有
16、防倒塌措施(什么样的措施?);(4)钢筋混凝土挑檐、雨罩等悬挑构件应有足够的稳定性。5.2.4.3 悬挑楼层、通长阳台,或房屋尽端有局部悬挑阳台、楼梯间、过街楼的支撑墙体,或与独立承重砖柱相邻的承重墙体,应提高有关墙体承载能力的要求。5.2.5 第一级鉴定时,房屋的抗震横墙间距和宽度不应超过下列限值:(1)层高在3m左右,墙厚为240mm的粘土砖实心墙房屋,当在层高的1/2处门窗洞所占的水平截面面积,对承重横墙不大于总截面面积的25、对承重纵墙不大于总截面面积的50时,其承重横墙间距L和房屋宽度B的限值宜按表5.2.5-1采用;其他墙体的房屋,应按表5.2.5-1的限值乘以表5.2.5-2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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