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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业务,胡晓琴,绪论,一、什么是检察? “检”有约束、限制、法度之意; “察”有考核、调查、查举之意。 1、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 审查被检举的犯罪事实。 2、检察的概念: 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国家机关执行法律、对国家工作人员及全体公民遵守法律进行监督的活动。 二、检察制度:,二、检察制度:,检察制度: 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制定或认可的,关于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设置、组织和活动原则及工作程序等规范的总和。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产生和发展 1、产生 检察制度建立之初,其基本内容就是对犯罪案件进行公诉的活动。 在世界历史上,对
2、犯罪的起诉曾有过三种形式:一是私人起诉;二是公共起诉;三是国家起诉。,2、西方国家检察制度的发展 (1)大陆法系:以法国为例 (2)英美法系:以英美为例 美国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 不起诉、暂缓起诉、选择性起诉、辩诉交易。 3、新中国检察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1)历史渊源,中国历史上的御史制度,任务、职权 1、监督百官、察举非法、行使弹劾权; 2、通过御史的监察活动,防止地方割据,惩治犯上作乱的不法行为,维护中央集权的统一 3、参与审判活动,对国家司法实行监督; 4、对政治、文化、教育等各方面国家事务有权进行监督和检查;,(2)发展历程和特点 A:创建时期:19491956年 B:文革时期:196
3、61976年 C:恢复、重建时期:1978至今 在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发展历程上,经历了三个:“劫难时期”即:第一,1951年冬随着国家机构的精简,在检察工作可有可无的认识的指导下,许多地方检察院被裁减; 第二,1960年冬随着机关的精简,“法律虚伪主义”的影响下,检察机关一度合并于公安机关; 第三,“文革”期间被取消;,有四个“黄金时段” 第一,19541957年: 第二,1960年,初步清理左倾错误,检察机关工作逐步好转; 第三,19941997年,全面发展时期; 第四,1997年至今,调整和深入发展时期;,第一章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及组织机构,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地位 (一)性质 人民检察
4、院的性质。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监督,又称为检察监督,是通过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进行监督,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其法律监督具有以下特征,1、国家性和权威性; 2、专门性;(1)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为专门职责,而不担负法律监督以外的任何其他职责; (2)只有检察院才能行使法律监督权,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3)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具有独立性,即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合法性; 4、强制性;,(1)法律赋予检察院一定的诉讼权
5、力,使其在法律监督中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并有权对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2)法律赋予检察院采取一定强制措施的权力,保证了检察院在法律监督活动中作出的决定具有强制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单位、个人,必须接受,不得抗拒。 5、监督的对象具有确定性;(执法监督、遵纪守法的监督) 6、监督的范围具有广泛性;(民事、刑事、经济、行政等) 7、诉讼性;,(1)检察院是重要的诉讼主体,通过参加诉讼活动,依法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违法行为实行法律监督;,(2)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通过行使诉讼权力实现的; (3)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主要是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的; (二)、人民检察院的地位 是由人民检察
6、院的性质所决定的其在国家政治制度、国家机构体系中所处的位置以及与其他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1、人民检察院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2、人民检察院与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 3、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审判机关的关系; 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只隶属于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而不依附于其他国家机关。,自我测试题:,一、选择题 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是( ) (1)检察机关(2)司法机关(3)法律监督机关(4)政权机关 2、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特点是( ) (1)专门性(2)国家性(3)诉讼性(4)唯一性 3、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是由( )决定的 (1)国家性质 (2)检察院的性质 (3)检察院的职权(4)检察院
7、的任务 4、检察院的地位体现在( )方面,(1)法律的规定(2)检察院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位置 (3)检察院权力大小(4)与其他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5、检察院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是( ) (1)领导关系(2)监督关系(3)派出关系(4)平等关系 二、填空题 1、检察院的性质是由( )和( )规定的。 2、检察院法律监督的特征包括( )和( )两方面。 3、检察院与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关系为( )。 三、问答题 1、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特征有哪些? 2、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专门性体现在哪几方面? 3、人民检察院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与哪些机关的关系上?,二、人民检察院的任务和职权,(一)任务:检察院组织
8、法 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国家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并且,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二)职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侦查权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
9、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和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实行逮捕和提起公诉。自行补充侦查 2、批准和决定逮捕 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予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3.立案监督权 4. 侦查活动监督权;,5、公诉权;(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不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对错误裁判的抗诉) 6.刑事审判监督权; 7、监所监督权。 8、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10、权。 9、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权。,10、司法解释权 另:根据立法法、引渡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务会议提出法律案、对引渡请求进行审查、办理有关司法协助事务等权力,三、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一)组织机构 1、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
11、诉;依法监管改造场所的活动实行监督,依法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监督;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制定检察工作条例、细则和规定;管理和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编制。,2、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3)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省级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3、 专门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下,在特定的组织系
12、统内设立的检察机关。 军事检察院是设立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对现役军人的军职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专门人民检察院还有铁路运输检察院,包括在各铁路局所在地设立的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和在各铁路分局所在地设立的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二)职能部门,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等业务。由此可见,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是十分复杂的,但根据所行使的职权来划分,检察院具体包括以下内设机构: 1、领导和决策机构; (1)检察长:组织领导权;决定权;任免权;代表权。 (2)检察委员会: 讨论决定在检察工作中如何贯彻执行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
13、问题; 讨论本院直接办理的和下级检察院、军事等专门检察院请示的重大疑难案件和抗诉案件,并作出相应决定; 讨论审议下级检察院作出的决定; 讨论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和回报; 讨论通过各项检察工作条例、规定; 检查总结检察工作经验和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等。,2、业务机构: (1 )、控告申诉部门、举报中心 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 )、反贪污贿赂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
14、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 )、渎职侵权检察部门 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 (4 )、侦查监督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5 )、公诉部门 ,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
15、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 (6)监所检察部门 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 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 检察技术部门 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
16、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9)政治、纪检部门 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第二章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1.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 2.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4.依靠人民群众的原则。 5.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6.对权力机关负责的原则. 7.检务公开原则. 8.内部监督原则.,一、依法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的原则 1、建立健全报告制度; 2、认真接受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 3、最高人民
17、检察院制度司法解释时,应认真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4、检察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时,如检察长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可以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5、认真办理权力机关交办的事项; 6、对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认真负责办理,及时办结并答复人大代表; 7、加强与本地人大代表的联系。,二、检务公开原则 (一)、概念: 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案件外,必须向社会以及诉讼参与人公开的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事项。 (二)、检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检察机关行使职权及法律依据的公开; (2)、检察机关司法活动相关信息的公
18、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案件的除外; (3)、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的公示; (4)、检察人员职业纪律及监督方法的明示; (5)、法律救济的途径、方法的公开。,(三)公开的方式: 1、依法向社会公开: (1)、各级人民检察院应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检务公开”的内容。 (2)、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情况通报会,或者通过公告、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检察院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署、有关检察工作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中的重大活动、典型案例、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3)、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具有较大社会影
19、响、公众关注的重大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情况,在逮捕或提起公诉后,适时予以报道。,2、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窗口”部门的作用: (1)、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的专用举报电话要配置自动受理举报系统软件,告知举报人可以随时随地举报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可以查询“检务公开”的内容。 (2)、各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要热情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向来访人讲明检察机关制定的与来访事项有关的文件、规定等 (3)、出庭支持公诉是公布检务公开内容的重要方式。 3、要求检察人员工办案中要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检察院的检务公开的核心就是要使之贯彻到检察机关的诉
20、讼活动中,在诉讼各阶段各环节自觉履行告知义务。,(四)、检务公开原则发展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初步建立阶段,即宣传性公开阶段。 第二阶段:全方位公开阶段,也是规范化、程序化阶段 第三阶段:深入拓展阶段 (五)、检务公开原则的意义 检务公开是社会主义 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要求,是建立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司法腐败,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具体意义有以下六点:,第一、检务公开的推行体现了宪法人民主权的原则保障了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行使 第二、检务公开是人民群众实现宪法赋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必由途径,是现代民主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第三、检务公开通过各个诉讼阶段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的告知彰显了人权保障的
21、理念 第四、持续、有序、深入地开展检务公开,是新形势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第五、检务公开增强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了办案效率,切实加强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权力的有效监督 第六、检务公开为推动检察改革,促进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公正、文明办案,增强检察人员的素质,提高执法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六)、检务公开在实践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检务十公开”的内容未及时更新、补充、完善,如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等; 二是工作开展不平衡,有的地方检务公开制度不健全,程序不规范,工作不全面落实,甚至存在形式主义倾向; 三是有的检察院未将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纳入
22、检察官的考评、考核,检务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不健全; 四是有的检察院没有掌握检务公开的度,没有处理好公开与保密以及检务公开与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将邀请新闻记者、法律专家、有关部门领导、举报单位代表等参加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务公开的新形式”,三、内部监督原则 1、举报中心统一受理、统一管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犯罪案件线索; 2、审查批捕部门承担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决定逮捕的审查工作; 3、审查起诉部门承担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诉、不起诉工作; 4、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担有关单位或个人不服人民检察院的不立案、撤销案件决定的复议、复核工作;
23、5、自侦部门统一负责立案侦查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6、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侦查部门办案中扣押的款物。,论述题:,1.人民检察院如何贯彻向国家权力机关机关负责的原则? 2.论检务公开原则。,第三章检察官,一.概念: 指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二.检察官的条件 是指国家对担任检察官职务的特殊要求,它从总体上决定了检察官队伍的素质。根据修订后的检察官法,担任检察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身份条件。担任检察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周岁;身体健康。,政治思想条
24、件。,担任检察官,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是拥护我国宪法确立的政治制度、政治原则和行为准则,自觉维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宪法的权威。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就是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最根本的是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忠于法律、忠于职守的思想品质,具有清正廉明、克己奉公的思想品格,具有刚正不阿、不畏权势的执法精神。,专业条件。,作为专门从事法律监督的官员,检察官职务由精通法律、具备较高专业素质和较强专业能力的专门人才担任,是由检察工作
25、的规律性和特殊性决定的,也是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 修正后的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学历要求和法律工作经验要求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资格条件。,修改后的检察官法规定,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
26、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5.特殊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这实际上是担任检察官的品行条件。无论是作为一种国家公职,还是作为一种法律职业,检察官都应当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这是检察官保障司法公正,保持清正廉洁的必要前提。,三.检察官的职责.权利与义务,(一)职责 检察官是在各级检察机关工作,依法直接行使各项检察职权的检察人员,是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的有生力量。检察机关依法承担的特定职能决定了检察官所负有的职责和义务。 关于检察官的职责,根据检察官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27、可以分为三部分。,第一,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即检察院对所有侦查终结的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应当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在依法提起公诉时检察官要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代表国家对犯罪提出指控,证实其犯罪事实,要求依法对其进行惩处。法院进行审判后,检察院认为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提出抗诉的,检察官也要出庭予以支持,第二,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即代表检察机关直接行使对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及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的权力,履行纠举贪渎的职责。 第三,依法进行诉讼监督工作。 即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机关的其他监督权力,包括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
28、执行监督权、受理申诉控告权及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权等,在行使这些监督权力的过程中,严格履行监督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职责。,(二)检察官权利:,检察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六)参加培训;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辞职。,根据检察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1、在涉及国家重要秘密和检察工作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
29、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3、正在接受审查的; 4、未满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三)检察官义务:,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六)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四.检察官职务的任免 (一)检察官职务的任免方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
30、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准。 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适用特别程序.,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任免方式:,1.分级任免制; 2.批准制; 3.助理
31、检察员本院任免制;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二)免除检察官的法定事由及程序,1.免除检察官的法定事由.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出本检察院的;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六)退休的; (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二)程序,1.对于不具备本法规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被选举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批准。 2.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检察官的,一经发现,做出该项任命的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检察
32、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任命有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撤销该项任命,或者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该项任命。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建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4.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五.检察官的任职回避,(一)检察官的任职回避与诉讼回避的关系 1.联系 2.区别 (二)检察官的任职回避的条件 检察官的任职回避,是指具有法律规定的亲属关系的人,不得同时
33、在人民检察院担任法律规定的有关职务。 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1.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比如一名检察官在某人民检察院担任副检察长,其有关亲属就不能在同一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2.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的有关亲属不得在同一人民检察院的任何业务部门担任检察员或者助理检察员 3.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即具有法律规定应当任职回避的人不得在同一人民检察院的同一业务部门担任检察官; 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
34、长。 即如果某人担任了某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他的有关亲属就不能再担任该人民检察院的直接上级或者直接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5.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根据检察官法的规定,检察官的任职回避有两种情况:,第一.检察官之间的职务回避: (1)亲属关系: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 (2)职务关系: 第二是公务回避: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
35、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六.检察官的等级和奖惩,(一)检察官的等级 检察官所任的职务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检察官的等级是检察官身份和级别的称号。 检察官的等级主要是根据检察官的职务编制的,检察官所任职务是确定检察官级别的一个基础性条件。每一职务的检察官都相对应一定范围内的级别。 如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可以是“高级检察官”,也可以是
36、“检察官”。也就是说,对于不同的检察官职务,检察官的等级有相应的编制等级幅度。,检察官级别范围、幅度是根据其职务确定的,检察官的具体级别只能在该范围、幅度内确定。检察官的职务确定之后,该检察官的等级要根据本条规定的确定检察官等级的其他依据,即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在该职务所属的编制等级幅度内具体确定。 检察官的级别分为四等十二级。 (一)首席大检察官; (二)大检察官:一级、二级; (三)高级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四)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五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三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每晋升一级为四 年。 检察官等级晋级
37、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逐级晋升;在检察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可以提前晋 升;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延期晋升。晋升考核以年度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检察官职务和资历是确定其等级的主要条件。,资料: 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 副检察长:一级大检察官至二级大检察官; 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至二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员:一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 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 副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
38、二级检察官; 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四级检察官。,(三)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高级检察官; 副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 检察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 检察员:三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 助理检察员:二级检察官至五级检察官。 (四)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 副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 检察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检察官至二级检察官; 检察员:四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检察官; 助理检察员:三级检察官至五级检察官。,(二)检察官的奖惩,1、 奖励:是
39、指国家或者检察机关根据检察官法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对在检察工作中表现突出或者有特殊贡献的检察官,依法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的制度。 检察官法规定,对检察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精神鼓励是给予检察官的精神鼓励和褒奖,主要形式有: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物质鼓励是具有一定物质内容的奖励,主要形式有:奖金、奖品、提升工资和晋级等。,奖励条件:,(1)在检察工作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 (2)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3)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 (4)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5)保护国家秘密
40、和检察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 (6)有其他功绩的。,2.惩戒,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2)贪污受贿; (3)徇私枉法; (4)刑讯逼供; (5)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工作秘密; (7)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8)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9)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10)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11)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12)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13)其他
41、违法乱纪的行为。,检察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3.检察官的辞退,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3)因检察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5)不履行检察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辞退检察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初次担任检察官职务、检察官晋升等次,应
42、当以公开宣告誓词的方式,郑重承诺对国家的忠诚、对人民的热爱、对法律的尊崇和对职责的坚守,自觉接受监督。 宣誓分为集体宣誓和个人宣誓。 宣誓开始时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人着检察制服,面向国旗,立正站姿,举起右拳,宣读誓词。 集体宣誓由领誓人领读誓词。 宣誓分为集体宣誓和个人宣誓。 领誓人一般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者政工部门负责人担任。 检察官誓词如下:“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恪守检察职业道德,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制统一。宣誓人:xxx”,作业:,一、简答题: 1、检察官应具备哪些条件? 2、检察官辞职应具备哪些条件? 3、检
43、察官法规定的任职回避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回避有哪些区别? 4、检察官法规定初任检察官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意义? 二、案例 某市检察院反贪局检察员李某,在侦查陈某贪污受贿案件过程中,发现陈某是其老师的儿子。于是李某秘密地会见了陈某,并将检察院要查其涉嫌贪污受贿的事情告诉了他,陈某十分感激,送给李某五万元现金。 问: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检察官法的哪些禁止性规定?,第四章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侦查,一.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 (一)概念 立案是人民检察院对于控告、举报、报案、犯罪行为人的自首及自行发现犯罪线索等方面的材料,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
44、事责任时,依法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 立案的主要任务是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通过审查有关材料判明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并决定是否立案。,(二)条件 1、有犯罪事实。(事实条件) (1)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发生; (2)危害社会的行为已达到犯罪的程度,即行为触犯了刑律; (3)犯罪事实有一定的证据予以证明。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条件) (1)追究的行为在法律上已构成犯罪; (2)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确有必要,即根据现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不具有无罪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三)范围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是指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即通常所说的自侦案件或人民检察
45、院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 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四类: 1贪污贿赂罪。 2渎职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 4、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依法直接受理。 条件:,(1)犯罪必须是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 (2)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3)犯罪所触犯的罪名应当是检察机关职能管辖范围以外的;(4)犯罪必须是重大的。 分、州、市级检察院和县、区检察院发现这类案件要逐级上报省级检察院审查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有权直接决定受理这类案件。 (四)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不
46、等于定罪量刑标准 立案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 1.以犯罪数额确定立案标准 (1)、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应予立案;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应予立案。,(3)受贿案,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单位受贿案(刑法第387条) 单位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4) 行贿案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对单位行贿案(刑法第391条) 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4)巨额财产来源不
47、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或者隐瞒境外存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5)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刑法第396条) 私分国有资产或者私分罚没财物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以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或造成的危害结果确定的立案标准:如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虽然不足规定的额或者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以犯罪行为确定立案标准:如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五)立案程序,1.受理案件 2.初查:检察
48、长批示初查的案件线索,主任检察官应在3日内指定检察官办理提请初查手续。检察官应在两个月内初查完毕,特殊情况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至六个月。 (1)注意事项:(2)方法(3)内容: 3.决定:立案;不立案。,检察机关立案必须经过程序: 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的程序是:首先,由承办案件的人员制作立案请示报告; 其次,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审查; 再次,由部门负责组织讨论同意; 最后,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报请检察长批准。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案件,还要由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经过批准或决定以后,由承办人填写立案决定书,人民检察院据此正式对案件展开侦查。,二.侦查,掌握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侦查的
49、程序和方法。,二、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一)、概念、特点 1.概念: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也称自侦案件的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自己受理的案件,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2.特点: (二)程序 1、制定侦查方案; 2、侦查措施; 3、侦查的强制措施; 4、侦查终结 5、侦查终结报告;侦查终结的案件,检察官应制作侦查终结报告,提出撤销案件、移送起诉、移送不起诉的意见,报主任检察官、主管检察长审批。,三、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原则 (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方法: 1.对策研究; 2.检察建议; 3.预防宣传教育与咨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9日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附:侦查方案,制定侦查方案的具体步骤: 1、分析判断案情;(判明案件性质、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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