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度税收政策宣章节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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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一一年度税收政策宣讲会,大连纳税人学校长兴岛分校,二 一二年二月,本汇编共收集115个文件,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 营业税 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 第三部分 个人所得税 第四部分 财产行为税 第五部分 综合规定 第六部分 法律法规,税收政策汇编简介,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税规定 二、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征税规定 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征税规定 四、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规定 五、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规定 六、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征税规定 七、会展业有关营业税规定,第一部分 营业税,八、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
2、实行过渡性营业税优惠 九、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规定 十、营业税起征点规定,第一部分 营业税,P-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 ) 一、征税规定(P1)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二、提供资料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
3、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税规定,P-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 一、征税规定: 纳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缴
4、纳营业税。 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二、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二、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征税规定,P-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 一、具体规定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5、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营业额确定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征税规定,P-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 一、具体规定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
6、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四、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规定,P-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2号 ) 一、征收标准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具体规定 1.普通住房标准:单套144(
7、含)以下、容积率1.0(含)以上、总价款低于108万元/套的住房。(2012.1.1执行大长管发201134号) 2.购买时间确定:按照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二者时间孰先的原则确定。(国税发2005172号) 3.差额缴税的扣除凭证: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国税发200589号) 4.非购买形式: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前的购房时间确定;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国税发2005172号),五、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规定,2005年后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P-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
8、11年第62号)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六、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征税规定,P-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会展业营业税有关规定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一、对于主办会展业务的纳税人,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统一代理支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广告宣传费、交通费和食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按照“服务业
9、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于委托他人承办会展业务的纳税人,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除扣除上述费用,再扣除其支付给承办方相关费用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于接受主办方委托承办会展业务的纳税人,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统一代理支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广告宣传费、交通费和食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 2010年1月 1日起执行。,七、会展业有关营业税规定,P-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48号) 一、免税时间 自2010年
10、1月1日起至合同到期日,对境外单位或个人执行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老合同)取得的收入,继续实行免征营业税的过渡政策 二、租赁合同条件(4个) 三、合同须项税务机关备案(2011年9月30日前)。,八、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优惠,P-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151号 ) 一、免税时间期间 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家政企业范围 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三、家政服务员条件(3个)签订半年以
11、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支付最低工资 四、家政服务企业范围 是指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九、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规定,P-6财政部规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P-7辽宁省
12、规定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辽财税2011942号 ) 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十、营业税起征点规定,一、分包业务核定征收确认收入规定 二、租金收入确定 三、撤回会减少投资税务处理 四、财政性资金征税规定 五、国债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 六、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税处理 七、技术转让政策规定 八、限售股转让征税规定 九、房企出包工程预提费用规定 十、支付个人资产使用费所得税处理 十一、租赁经营发生的水电费等费用扣除 十二、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十三、员工学
13、历和在职教育扣除规定,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十四、防暑降温费税前扣除规定 十五、劳务工工资税前扣除规定 十六、工会经费扣除凭据规定 十七、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形成亏损处理 十八、补缴以前年度社保费和残保金规定 十九、职工教育经费扣除规定 二十、政府滞纳金税前扣除规定 二十一、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二十二、员工服饰费用扣除问题 二十三、房屋、建筑物改扩建税收处理 二十四、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 二十五、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扣除规定 二十六、核定征收企业政策性搬迁税收规定,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二十七、高新技术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规定 二十八、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二十九、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申报规定
14、三十、农林牧渔等税收优惠规定 三十一、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抵免 三十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填报口径 三十三、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修订,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P-8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函201110号 ) 一、关于核定征收的建安企业分包业务确定收入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向外进行项目分包时,分包收入额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应当全额作为“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P12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
15、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1222号 ) 十四、关于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的分包业务收入确认问题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分包项目时,分包收入额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应当按照项目实际经营收入全额预征。,一、分包业务核定征收确认收入规定,P-8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函201110号 ) 三、关于确定租金收入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6、。该日期是确认租金收入的最终日期,如承租人在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应付租金日期之前支付租金,应当按照实际取得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如果按照合同规定,租金未提前一次性支付的,也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上述规定确认租金收入的实现,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租金收入确定,P-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
17、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三、撤回会减少投资税务处理,p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
18、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9、时扣除。,四、财政性资金征税规定,P-10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1222号 ) 三、关于企业取得的建设补贴资金征税方式确认问题 企业取得的建设补贴性质的财政性资金,如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符合的,应当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企业取得的各种减免税、退税的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取得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不包括企业按规
20、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并入取得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四、财政性资金征税规定,P-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 一、关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一)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
21、实现。 (二)国债利息收入计算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五、国债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三)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
22、,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一)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1.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2.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二)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五、国债投资企业
23、所得税处理,(三)国债转让收益(损失)征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三、关于国债成本确定问题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债,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四、关于国债成本计算方法问题 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五、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五、国债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P-14财政
24、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六、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税处理,P-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 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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