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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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株洲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株洲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两型”社会建设,打造宜居株洲,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
2、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附件二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第三章地块控制第五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用地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新建)。第六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第七条编制和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应按照附件三进行控制,对未列入附件三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建设规模小于等于3万平方米住宅项目,需配建不小于30平方米的社区用房;建设规模大于3万平方
3、米住宅项目,需按建设规模的千分之一配建社区用房。第八条建设用地蓝线图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必需的附图,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需的附图。蓝、红线图一般要求在1:500、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蓝线图必须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和城市道路定线;红线图必须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代征用地范围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拆迁范围线及绿化、水系、文物、市政设施保护范围线。第九条容积率是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地块容积率属强制性指标,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第十条因规划调整的需要,已出让地块无偿为城市提供道路、公共绿地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其贡
4、献大小及可行性,可按下列公式在原核定建筑面积的基础上给予奖励:S1=S2FAR0.5其中:FAR基本容积率;S1奖励建筑面积S2为城市提供了道路、公共绿地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面积;奖励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核定建筑面积的10%。第十一条新建高层建筑必须在基地范围内的主要道路一侧或道路交叉口处设置广场,且广场宜集中设置。广场的面积按以下要求控制:(一)基地面积在2000-5000平方米的按不小于基地面积的12%且不小于400平方米。(二)基地面积在5000-10000平方米的按不小于基地面积10%且最低于小于600平方米。(三)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按不小于基地面积的5%且最低不小于1000平方
5、米。注:广场延伸至高层建筑裙房内时,其面积计入广场面积时应相应折减,折减系数为70%,且不超过广场面积的30%,净空高度不小于5米。基地面积是指扣除城市道路后的净用地面积。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一般按下表规定设置停车位,居住区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10%;商业设施地面停车率不宜小于20%。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一览表序号类别单位机动车位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01别墅车位/户1.0-2.002普通住宅车位/户或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0.30.50.5-1.00.8-1.003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车位/户或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0.340.340.3404廉租房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0.20.20.205
6、市属行政办公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0.50.71.206非市属行政办公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0.250.50.807博物馆、科技馆、图书馆、展览馆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0.60.81.008文化活动中心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1.01.52.009会议厅、礼堂车位/百座3.06.07.010剧场、市级电影院车位/百座4.04.55.011一般电影院车位/百座2.03.04.012大型体育场车位/百座3.04.05.013中小型体育场车位/百座1.51.82.014大中专院校车位/百学生1.02.04.015中学车位/百学生0.30.81.016小学车位/百学生0.30.81.017市、区级综合医院车位/
7、百米2建筑面积0.50.61.018其他医院、诊疗所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0.30.40.519疗养院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1.01.52.020商场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0.60.81.221农贸市场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0.60.81.022饭店、酒家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1.01.52.023高中档宾馆车位/客房0.40.50.624普通宾馆(招待所)车位/客房0.30.40.525火车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3.04.026长途汽车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2.02.52.827公交枢纽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1.51.82.028旅游区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4.05.06.029城市公园车位/1公顷游览
8、面积4.05.06.030厂房车位/1000m2建筑面积0.20.40.531仓储区车位/1000m2建筑面积0.40.81.0建筑物机动车特殊停车位配建指标一览表车位类型建筑物类型停车位配建指标装卸车位酒店、宾馆每150-200个客房设置一个办公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餐饮每3000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大型商业、配套商业设施每500075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大型超市、仓储型超市、综合市场、批发市场每3000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设置13个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设置13个工业、仓储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住宅每200003
9、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酒店、宾馆每80-120个客房设置一个行政办公10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设置15个其他办公每5000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餐饮、娱乐每2000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商业每3000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医院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中小学、幼儿园每150300师生设置一个,并提供给其他小汽车临时等候中专、职校、大专院校每5001000师生设置一个影剧院、会议中心每200300座位设置一个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体育场馆每10002000座位设置一个巴士车位酒店、宾馆每200-300个客房设置一个学校10
10、00个师生以上的学校至少设置13个巴士车位,大专院校至少设置3个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至少设置12个体育场馆、游览场所、会议中心至少设置15个救护车车位医院每100200床位设置一个,在急诊医院另增设3个以上无障碍车位各类建筑超过50车位的停车设施设置一个,超过100个机动车车位的每100个车位增设一个附:一类区指株洲市旧城更新规划区域,二类区指中环以内除去一类区的区域,三类区指中环以外区域;中环是指快速环道;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不含体育场馆)、通信建筑、交通运输用房等大型建筑每百平方米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指标为0.6以上;路边室外停车位尺寸不得小于6
11、米(长)x3米(宽),车库停车位在平面布置方案没审定前按n=|s/35|计算,n为车库停车位数(取整数),s为车库净面积。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三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第十四条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其间距一般不得低于下表控制要求:间距类区间距方位密度I区密度II区00-1501.07H1.10H150-300、450-6000.9H1.0H300-4500.8H0.88H6000.9H1.0H注: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0)偏东(西)的方位角;H:当方位
12、角450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0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地坪的高差计入建筑高度;低层最小距离为6M;一般居住建筑布置方位角不宜300;经日照分析满足日照要求时,建筑间距可不受上表限制。(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一般不得低于下表控制要求:间距类区间距方位密度I区密度II区00-1509M12M150-300、450-6008M11M300-4507M10M6006M9M注: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0)偏东(西)的方位角;H:当方位角450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0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地坪的高差计入建筑高度;最小距离低层为6M;以相对面为正面的建筑定向。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1
13、6M,山墙宽度大于16M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经日照分析满足日照要求时,建筑间距可不受上表限制。(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其最近点的间距不得低于下表控制要求:间距类区间距方位密度I区密度II区a300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300A450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地坪的高差计入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0时,间距最小值在密度I、密度II区分别为18M、24M。当方位角450时,间距最小值在密度I、密度II区分别为13M、18M。高度超过100M(含100M)的高层建筑间距,根据规划要求及实施情况确定。(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一般不小于13米。(三)
14、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一般不小于10米。(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一般不小于6米。(五)非居住建筑之间山墙间距和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间距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在分期建设过程中的新建建筑与非规划保留的建筑物之间的间距,按第十七条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执行。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二十二条临街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下表进行控制:间距类区间距类别密度I区密度II区00-4500.3H0.4H4500.25H0.35H区位道路等级退后道路红线距离建筑高度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
15、城市支路密度区多、低层H24米8米5米3米高层24H50米12米8米5米高层50H100米14米11米8米密度区多、低层H24米10米8米5米高层24H50米14米10米8米高层50H100米16米14米10米注:表中H指建筑物高度,W指道路红线宽度。高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是指主体部分的退让,其裙房退让按多、低层建筑退让要求控制(裙房高度小于24米)。退让城市快速干道和景观大道的距离应相应加大,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详细规划及有关要求另行核定。高度大于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应相应加大退让距离,具体标准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二十三条城市主次道路交叉口的建筑
16、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应在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以上距离(自城市主次道路红线直接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第二十四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布置的建筑,其离界距离应综合考虑日照、消防、交通、文物保护等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当界外是待建设用地时,建筑离界距离根据界外用地规划情况,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确定的建筑间距一半预留。(二)当界外是已建保留建筑时,建筑离界距离除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在满足建筑间距的前提下,建筑离界距离因条件限制不能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经相邻地块产权人达成协议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适当缩减建筑离界距离。(三)当界外是
17、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或自然山体等用地时,建筑离界距离不小于5米;当遮挡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日照时,按照多层居住用地控制建筑离界距离。(四)当建筑与用地边界非平行布置时,建筑离界距离按之间最小间距控制。(五)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深度的0.7倍,且不小于5米。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用地边线外是公共绿地、运动场地、学校、托幼、医院时,其外墙与用地边线的距离,应在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第二十六条除城市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时,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得超越建筑红线。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地下部分与用地红线的
18、距离,必须满足安全的要求。第二十七条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外包柱、门廓、踏步、花台、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红线;(二)车道变坡线、工程内部管网,不得超越道路红线;(三)雨篷、挑檐、招牌等外墙设施,当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5米时,不得超越建筑红线;当净空高度大于或等于5米时,可超越建筑红线,但外挑宽度不得大于3米。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建筑边线与防洪、防涝设施的坡脚线的距离一般不得少于10米,与渠道的坡脚线或开挖线一般不少于3米。第二十九条株洲市传统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等规划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建筑高度应
19、符合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和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未经批准的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视线分析方法如图5-2所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建筑边线距离文物主体一般不得少于30米,且距文物保护单位外围墙一般不得少于9米。第六章绿地控制第三十条各类建设用地内的绿化用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新区建设不低于35,旧城改造地区不低于30第三十一条居住用地中除满足上述绿地率的控制指标外,还应有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共绿地、小区公共绿地、组团公共绿地和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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