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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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榆政发200941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9年6月4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九日 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促进城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城市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依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及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
2、区,凡在其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实施建设行为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三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区,规划部门将根据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审批。 第四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200平方米以下的私房建设和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区为500平方米,旧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区为1000平方米,旧区为800平方米; (三)高
3、层居住建筑:新区为2000平方米,旧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区为3000平方米,旧区为2000平方米; (五)沿街地块在满足以上最小面积的同时,还要满足沿街最小长度要求:新区为30米,旧区为20米。 第五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第四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规划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一规定。 表一 建设用地可
4、兼容性表 注: “”为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为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表中未列项目,由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 第七条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二控制。但只要满足建筑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在审批时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表二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注:榆林市区的新区为铁路以西地区,除新区和开发区外均为旧区。 镇的新区、旧区由各镇总体规划中
5、明确。 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均按当地新区指标执行。 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九条 各类建筑物的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新建建筑对要拆除建筑产生采光影响的,应当先拆除后建设。 第十条 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民用建筑日照间距系数按表三执行。 表三 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注:榆林市区的新区为铁路以西地区,除新区和开发区外均为旧区。 镇的新区、旧区由各镇总体规划中明确。 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均按当地新区执行。 第十一条 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
6、算: 建筑间距: L=i(-h) L=建筑间距(两建筑物的外墙面之间最小距离,不包括挑出的阳台和雨蓬;当阳台长度超过建筑物外墙面长度的2/3时,将阳台面作为建筑物外墙面计算建筑间距)。 i=建筑日照间距系数。 =遮挡建筑遮阳点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坪的相对高度。 h=被遮挡建筑底层窗台面高度,一般取0.90米。如底层为商店、车库等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高度。 第十二条 不同方位建筑的建筑间距折减系数可按表四换算。 表四 不同方位建筑间距折减换算表 注:“”为正南向(00)偏东、偏西方位角。 “L”为当地正南向建筑的规定建筑间距。 本表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建筑。 第十三
7、条 低层、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垂直布置且该建筑的短边与另一建筑的长边重合小于等于6米时,不计遮挡因素;大于6米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低层、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见附图),当其山墙尺寸小于等于16米时,其间距(L)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附 图 (二)低层、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当其山墙尺寸大于16米时,其间距应按平行布置间距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计算,保证被遮挡建筑大寒日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要求。大寒日日照时间可累记计算,但不得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 第十五条 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45,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
8、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45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建筑方位为基准。 第十六条 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沿街相邻建筑之间,其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造。 第十七条 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五的规定。 表五 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表(米) 注:“遮挡”是指建筑南北向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居住建筑位于其它建筑的南侧,其为遮挡建筑,“被遮挡”是指建筑南北向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居住建筑位于其它建筑的北侧,其为被遮挡建筑。 两幢建筑相对位置东西向布置时,其建筑间距分别按上表
9、规定的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分别确定建筑间距,然后取其平均值。 “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 “-”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 建筑山墙长度小于、等于16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长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当两幢建筑0.00不在同一高程时,以被遮挡建筑0.00所在高程为基准计算建筑高度。 第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六的规定。 表六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表(米) 注:裙房高度小
10、于10米(含10米)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米、小于24米(含24米)时,按多层间距控制。 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第十九条 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当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五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当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七的规定的控制。 表七 居住建筑(在南侧)与非居住建筑(在北侧)之间的最小间距表(米) 注: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南侧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第四章 建筑退让 第二十条 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
11、离,按表八计算,但离界后与建筑物间距小于消防间距或建筑间距的规定时,应按消防间距或建筑间距的规定控制。另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的,应按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蓝线、绿线等规定控制。 表八 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米) 注:“H”指拟建建筑的规划控制高度,“i”指建筑日照间距系数,“B”指建筑沿遮挡面的宽度。 当山墙尺寸大于16米时,其山墙面退界按条式建筑计算。 点式建筑退界根据朝向参考条式建筑确定。 综合楼居住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等于50%时,按居住建筑退让;居住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小于50%时,按非居住建筑退让。 第二十一条 地下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的距离,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
12、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6倍,且最小值不得小于3米。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后退距离按表九控制。 表九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米) 第二十三条 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满足第二十二条规定数值(由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的要求外,同时应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大型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等,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
13、不得设置围墙、基础、台阶、阳台和附属设施等非市政配套类零星建(构)筑物;雨蓬、二层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米,外挑长度一般不得大于1.5米。 第二十六条 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少于5米。 第二十七条 铁路、高速公路沿线的建筑物后退铁路、高速公路边沟(坡脚)的距离应符合表十的要求。 表十 铁路、高速公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高速公路的最小距离(米) 注:其距离是指建筑物与离建筑
14、物最近的道路边缘(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的距离。 第二十八条 建筑物退让规划绿线的规定:建筑物临界处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退离距离按表十一控制。 表十一 建筑退让公共绿地最小距离(米)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退让规划蓝线的规定: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 第三十条 建筑物退让规划紫线的规定: 建筑物退让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紫线的距离,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具体确定;退让其它城市规划紫线的距离,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具体确定;退让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规划紫线的距离,由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具体确定。 第三十一条 建筑物退让规划黄线的距离,按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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