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学习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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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学习第一部分 综合一、 特种设备目录(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分为:种类、类别、品种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549号);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49项和第250项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140号令)本决定自2011年7月 1日起施行第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包括: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第十四条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考试成绩。第十六条
2、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第十七条 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
3、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140号令规定的作业项目和代号对应原70号令中的作业项目作业项目项目代号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A1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A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A3锅炉安全管理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电梯安全管理A4电梯安全管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A5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客运索道安全管理A6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A7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A8一级锅炉司炉G1锅炉操作二级锅炉司炉G2三级锅炉司炉G3一级锅
4、炉水质处理G4水处理作业二级锅炉水质处理G5锅炉能效作业G6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R1压力容器操作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R2压力容器操作中的罐车充装氧舱维护保养R3氧舱维护永久气体气瓶充装P1气瓶充装液化气体气瓶充装P2溶解乙炔气瓶充装P3液化石油气瓶充装P4车用气瓶充装P5压力管道巡检维护D1压力管道操作带压封堵D2带压密封D3压力容器操作中和压力管道操作中的带压密封电梯机械安装维修T1机械安装维修电梯电气安装维修T2电气安装、电气维修电梯司机T3电梯司机起重机械机械安装维修Q1机械安装维修起重机械电气安装维修Q2电气安装、电气维修起重机械指挥Q3指挥桥门式起重机司机Q4司机塔式起重机司机Q5门座式
5、起重机司机Q6缆索式起重机司机 Q7流动式起重机司机Q8升降机司机Q9机械式停车设备司机Q10客运索道安装S1安装客运索道维修S2维修客运索道司机S3司机客运索道编索S4编索大型游乐设施安装Y1安装大型游乐设施维修Y2维修大型游乐设施操作Y3操作水上游乐设施操作与维修 Y4操作车辆维修N1维修叉车司机N2司机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司机N3内燃观光车司机N4蓄电池观光车司机N5安全阀校验F1安全阀维修安全阀维修F2金属焊接操作代号按照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的规定执行承压焊、结构焊非金属焊接操作承压焊中的非金属焊接(一)I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4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0.5t/
6、h的蒸汽锅炉,以及额定功率小于或者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II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3.8MPa的蒸汽锅炉,以及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三)III级,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蒸汽锅炉。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05第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第十五条 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单项考试科目不合格者,1年内允许申请补考1次。两项均不合格或者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当重新申请考试。五、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重点看)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
7、简称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第五条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省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数量,每年不得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15%-25%,并重点安排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取证未满1年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第六条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由市、县级质监部门分级组织实施。每年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数量,由各省级质监部门确定。其中,属于重点监控设备或者当年发生过事故以及管理混乱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
8、全面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第十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之一的,应当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重大问题告知(报告)表(见附件3),并在检验当日告知受检单位,并同时报告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和县级质监部门:(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问题。1. 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2. 不再符合许可条件;3. 拒绝监督检验;4. 产品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1. 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2. 未办理使用登记;3. 使用报废的特种设备;4. 使用存在故障、异常情况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5.
9、使用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6.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7. 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专项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一)对检验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专项检查,由县级质监部门实施检查。未设立县级质监部门的地方或者县级质监部门无力实施检查的,由市级质监部门实施检查。质监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六)举报投诉检查,由接到举报投诉的质监部门或者通知其下级质监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实施。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作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现场处罚和整改
10、复查等。第十七条: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场所检查,或者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或者拒绝签字、签收相关文书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七条(现为九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条 有证据表明生产、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或者在用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之一的,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一)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二)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三)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四)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
11、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五)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六)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可能引起被检查单位停产停业的,检查人员应当事先向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报告,并取得同意。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为15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质监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第二十三条 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附件6),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一)发
12、现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行为。(二)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三)发现在用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第二十五条 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有以下严重违法行为的,经现场报告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同意或者经本质监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检查人员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一)明知故犯或者屡次违规、违法的。(二)妨碍监督检查的。(三)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封存状态的。(四)伪造有关文件、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伪证的。(五)发生一般及其以上事故(按新事故分级标准执行)的。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检查的质
13、监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之内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一)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违法行为。(二)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三)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四)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寄送处理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备注:根据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的通知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0826号)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对辖区内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进行梳理,摸清情况。全面检查的使用单位数量应不少于总数的4%,检查的特种
14、设备数量应不少于设备总量的5%;全面检查的生产单位数量应不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25%;重点监控设备按照要求确定。对上述生产单位、使用单位、重点监控设备分别建立目录并报送市局特种设备处进行确认,对计划进行全面检查的使用单位、生产单位和重点监控设备要建立台帐和档案,并将检查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六、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二条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15、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第八条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第九条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
16、故。但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第二十五条对无重大社会影响、无人员伤亡、事故原因明晰的特种设备事故,事故调查工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在负责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单独进行调查。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结束。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组织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事故调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17、技术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因事故抢险救灾无法进行事故现场勘察的,事故调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五条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批复之日起10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意见主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送达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第四十条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30日内撰写事故结案报告,并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七、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重要,全部看)八、关于进一步强调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通知(沪质技监特处201225号)第一报(快报)第二报(快报)第三报(书面报)
18、第四报(续报)报告时间接报后立即报告到达现场1小时内接报后2小时内(特殊情况下到达现场2小时内)按115号令第十四条执行报告方式短信同时电话短信同时电话书面并电话确认传真:54264251(市局特种处) 32584934(市事故中心)或邮件:(市局特种处)(市事故中心)书面并电话确认传真:54264251(市局特种处) 32584934(市事故中心)或邮件:(市局特种处)(市事故中心)报告内容接报时间、信息来源、接报掌握的事件(含事故)发生时间、单位、地址、设备种类、死伤人数等基本情况到达现场时间、事件(含事故)发生时间、单位、地址、死伤人数、发生事故设备的种类、事故现象、事故简要经过等按11
19、5号令第十二条执行并将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相关信息(注册登记、监察、检验、制造、安装、改造、维保等情况)一并上报按115号令第十四条执行报告对象市局特种处:朱学铭分管处长周伟或彭力市事故中心:黄文和市局特种处:朱学铭分管处长周伟或彭力市事故中心:黄文和市局特种处:王春艳市事故中心:侯少毅市局特种处:王春艳市事故中心:侯少毅适用范围所有突发事件事故、相关事故、有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其他事件参照执行)事故(相关事故、有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参照执行)事故九、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简单看)第二部分 一、锅炉:(一)设计1、TSG G1001-2004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本规则所称的设计文件鉴定,
20、是指对锅炉设计中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规定的审查,一般不包括锅炉的制造工艺、使用性能、经济性能、环保性能等有关内容。锅炉设计文件鉴定范围包括锅炉本体受压部分、安全附件、锅炉本体烟道以及平台、步道、扶梯等涉及安全性能的内容。(二)制造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发布)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的制造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级别制造锅炉范围A不限B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表压,下同)C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8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及等于1t/h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
21、120的热水锅炉D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1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及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注:额定出水温大于及等于120的热水锅炉,按照额定出水压力分属于C级及其以上各级。持有C级及其以上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对于只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制造企业,应申请有机热载体锅炉单项制造资格,不需要定级别。持证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与相应级别锅炉配套的分汽缸、分水缸。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3、锅炉压力容器制造
22、许可工作程序(国质检锅(2003)194号)申请A、B、C级锅炉和A、B、C级压力容器以及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企业须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4、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3)194号)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检项目分A类和B类。对A类项目,监检员必须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的见证文件(检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认;未经监检确认,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对B类项目,监检员可以到场进行监检,如不能到场监检,可在受检企业自检后,对受检企业提供相应见证文件进行审查并签字确认。(三)安装、改造1、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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