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部分刑法分论概述.ppt
《第二十二部分刑法分论概述.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二十二部分刑法分论概述.ppt(24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第二十二章 刑法分论概述,第一节 刑法分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刑法学总论,是对刑法总则犯罪与刑罚理论一般原理和原则的阐述及研究,是刑法的基础理论;刑法学中的分论,则是对具体犯罪构成及其法定刑的分析和解释,是刑法理论的展开与应用。 总则与分则之间是一般与个别、共性与个性的关系,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刑法分则的组成和结构,主要是对各种犯罪的分类和排序。 一、我国刑法分则把犯罪分为10类(组成) 二、犯罪分类排列(结构) 1、根据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 2、根据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对各类犯罪进行排列 3、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对具体犯罪排序,第三节 刑法分则
2、的条文结构,一、罪状 罪状,是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特征的表述。有以下四种方式: 1、简单罪状 2、叙明罪状 3、引证罪状 4、空白罪状,二、罪名,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罪名的分类 1、类罪名和具体罪名。 2、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 确定罪名的方式 : 1、明示式 :标题明示式和定义明示式 2、包含式 *注意使用标准罪名,三、法定刑,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种和刑度(刑罚幅度)。 法定刑的种类有: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注意法定刑、宣告刑和执行刑的关系,第二十三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节 危害
3、国家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犯罪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国家安全: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的统一,政权及社会主义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3、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但是少数犯罪要求是特殊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多数为直接故意,只有少数可由间接故意构成。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 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12种具体罪名 *注意:7个罪名最高刑为死刑; 本类罪需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本类罪均可并处没收财产。,第二节 本章的重点犯罪,一、背叛国家罪 1、本罪侵害的
4、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行为。 3、本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 4、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二、投敌叛变罪 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国公民背叛国家,投奔敌对营垒,意图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在被敌方捕、俘后投向敌人的行为。 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两者属于不同层次的背叛行为。前者是个人或带领众人叛变投敌;而后者是通敌卖国。本罪是普通公民或者较低级别的公务、军警人员投奔敌方,以加入敌人营垒的方式为敌效劳,由于其地位、影响所限,只能危害国家局部安全和利益;后者一般是具有相当地位、影响的任务人物与外国进行高层接触,勾结外国
5、,招引外来干涉,危害到国家生存。,三、叛逃罪,(一)叛逃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叛逃的故意。,3、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4、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 (二)叛逃罪的认定 应划清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1)主体范围不同。(2)客观要件的侧重点不同。本罪是“离岗叛逃”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限定逃向的是否敌方;
6、后者要点是“投敌”叛逃,要求投奔的是“敌方”营垒、为敌效劳,适用于敌我营垒分明的情况。,四、间谍罪,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客观方面表现为间谍行为: 1)参加间谍组织; 2)接受间谍组织及代理人的任务; 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小练习 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借到M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一年后甲受雇于N国的一个专门收集有关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派潜回中国,找到其在某军区参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1万美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3份军事机密材料。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叛逃罪
7、 B.叛逃罪和间谍罪 C.间谍罪 D.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小练习 甲从国家某秘密档案库中窃取了一份国家绝密文件,并通过互联网秘密发送给境外某通讯社的电子信箱,对甲应当以何罪论处? A.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B.间谍罪 C.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D.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本类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不特定”的含义,指造成的结果范围不特定,第二十四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例如: 甲为了杀死他的情妇,
8、就做了一个定时炸弹,放在买菜的提兜里,让情妇拿着在集市上等,说下午3点见面。情妇拿着提兜到集市,3点爆炸了。不仅把情妇炸死了,还炸死了很多群众,这这种情况该定爆炸罪。如果行为人把情妇引到荒郊野外,用手榴弹把她炸死,就属于故意杀人罪了。 在仇人就餐的公共食堂投毒,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而在其水杯中投毒,属于故意杀人罪,2、客观方面: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害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构成 实害犯的构成=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危险犯的构成=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威胁到多数人的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3、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二、本类罪的种类:,以危
9、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放火罪 破坏公用工具、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破坏电力设备罪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的犯罪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危险物质管理的犯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重大飞行事故罪,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14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15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0、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放火罪,(一)放火罪的概念和特征 放火罪,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大多数是作为,也可能表现为不作为 3、犯罪主体是14岁以上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二)放火罪的认定,1、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我国采用的是“独立燃烧说”。 2、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界限。 3、一罪和数罪。 4、放火烧自己财物的定性。 5、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6、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三)放火罪的刑事
11、责任,小练习案例分析: 1、张某与刘某有仇,他得知刘某晚间睡在离村较远的西瓜地看瓜棚中,遂将预先准备好的汽油洒在草棚上,然后点火,企图将刘某烧死。刘某见草棚被烧,逃出后将张某抓获。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放火罪?,2、被告人李某15岁,为某农村中学生,由于经常被其班主任常某辱骂,性格又内向,遂生恶念,欲害死常某来报复。一日夜晚,李某在常某独住的山林边的平房放了一把火,当夜由于突起大风,常某住的平房又有不少引火物,从而引起山林着火,造成山林火灾,损失达数百万人民币,常某也被烧死。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放火罪/失火罪/故意杀人罪?),二、破坏公用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16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
12、、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17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18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19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13、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24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破坏交通工具罪,(一)破坏交通工具罪概念和特征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犯罪对象:限于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不包括其他交通工具。 必须是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正在使用”,包括正在运行中和交付使用后暂时停机待用期间。,注意:
14、汽车维修人员故意制造隐患,使车运行中发生事故的,可以构成本罪。因车维修后不需要再经过其他检验程序就可投入使用,属于正在运行中。 例如,甲系汽车检修厂职工,发现自己将要检修的一辆公交车为仇人乙驾驶,便在检修时破坏了刹车装置,然后交付使用。乙驾驶该车时,因刹车失灵,导致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则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2、客观方面:实施了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行为通常包括两种情形:(1)破坏汽车等交通工具的重要零部件或者重要装置;(2)使汽车等交通工具彻底毁坏。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
15、意。,(二)破坏交通工具罪认定,1 、以放火、爆炸等手段破坏交通工具的,属于法条竞合,前者是一般条款,后者是特别条款,应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 2、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主要看是否危害交通运输安全。 3、本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 主要是破坏的对象不同。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刑事责任,三、劫持航空器罪,(一)劫持航空器罪的概念、特征 劫持航空器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航空运输安全 。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是直接故意。,(二)劫持航空器罪的认定 1、
16、劫持航空器罪的既遂与未遂。 2、劫持航空器罪与绑架罪界限。 3、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4、本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界限。 (三)劫持航空器罪的刑事责任,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及1996年颁布的枪支管理法 2001年5月15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罪的概念 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买卖、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
17、的管理规定。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几个概念 非法制造,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非法买卖,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私自购买或者出售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非法运输,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批准许可,私自在国境内从一个地方运到另一个地方的行为。 非法邮寄,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私自通过邮局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
18、存放的行为。,本罪的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本罪与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区分 3、本罪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界限 4、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 “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5、本罪与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界限,五、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2年关于在厂(矿)区机动车造
19、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干审理交通孽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 注意:司法解释的规定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
20、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3、犯罪主体是是一般主体。 司法解释规定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今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4、主观方面是过失,但对于违章行为,往往是明知故犯。,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司法解释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
21、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2、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罪、故意伤罪的界限。 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务、第2
2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定罪处罚。,3、本罪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4、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5、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 6、本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1、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已经构成交通事故罪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
23、部或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六、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第134条 2006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原条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
24、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新条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概念 重大责任事故罪,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第二十二 部分 刑法 概述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25584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