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摘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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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道部部令第29号 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总 则铁路运输具有高度集中的特点,各工作环节须紧密联系、协同配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了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验收交接、使用管理及保养维修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规定了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种在从事铁路运输生产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责任范围、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相互关系;规定了信号的显示方式和执行要求;明确了铁路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第一编 技 术 设 备第一章基本要求第9条 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安全、给水等技术设备,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文件及技术履历簿等有关资料。 上述
2、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保管,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记载修订。 第10条 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须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标记。 隐蔽的建筑物及设备须在地面上设有标志。 第11条 机车、客车、动车组等主要设备的报废、调拨及其重大的结构改变须经铁道部批准。货车由铁道部统一管理。限界、安全保护区 第13条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铁路的建筑限界(附图一)。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 第14条 区间及站内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的标准距离规定如下: 1.直线部分第1表 客货共线铁路线间距顺序名称线间最小距离(mm)1区
3、间双线v120km/h4000120km/hv160km/h4200160 km/hv 200km/h44002三线及四线区间的第二线与第三线53003站内正线50004站内正线与相邻到发线无列检作业5000v120km/h一般5500改建特别困难5000120km/hv160km/h一般6000改建特别困难5500160km/hv 200km/h一般6500改建特别困难55005到发线与相邻到发线50006站内相邻两线均需通行超限货物列车53007站内相邻两线只有一条通行超限货物列车50008铺设列检小车轨道的两到发线55009换装线360010编组站、区段站的站修线与相邻一条线800011
4、牵出线与其相邻线调车作业繁忙车站6500改建困难或仅办理摘挂取送作业500012站内中间设有接触网支柱的相邻线650013相邻线间设有融雪设备的线580014安全线与其他线路500015其它站线4600第2表 客运专线线间距顺序名称线间设施线间最小距离(mm)1区间正线站内正线200km/h4400200km/hv250km/h4600250km/hv300km/h4800300km/hv350km/h50002正线与相邻到发线无5000声屏障5940结构宽接触网支柱5200结构宽雨棚柱4590结构宽有站台3530站台宽3到发线间或到发线与其他线无5000接触网支柱5000结构宽雨棚柱4300
5、结构宽有站台3500站台宽4正线与其他线5000站内正线保证能通过超限货物列车。此外,在编组站、区段站及区段内选定的三至五个中间站上,单线铁路应另有一条线路,双线铁路上、下行各另有一条线路,须能通行超限货物列车。曲线部分区间及站内线路曲线部分中心线间的水平距离,线路中心线至建筑接近限界的水平距离,均按曲线半径大小,根据本规程附图一规定的曲线上建筑接近限界加宽公式计算确定。 第21条 在铁道部指定地点设事故救援列车、电线路修复车、接触网抢修车,配备应急通信设备,并处于整备待发状态,其工具备品应保持齐全整洁,作用良好。根据运输生产需要,铁路局应在无救援列车的编组站、区段站和二等以上车站成立事故救援
6、队,配备简易起复设备和工具。机车、动车、重型轨道车上均应备有复轨器和铁鞋。大型养路机械需配备专门起复装备及铁鞋。第22条 加强雨中和雨后的检查,严格执行降雨量和洪水位警戒制度。对于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地点,应通知司机和运转车长注意运行,在危险处所派人看守,有条件时,可安装自动报警装置,防止发生灾害事故。在汛期前须将防洪危险处所须抄送跨局列车运行的相关铁路局。 一旦发生灾害,积极组织抢修,尽快修复,争取不中断行车或减少中断行车时间。设备修复后,须达到规定标准。第25条 机车、客车、动车组、动车、轨道车、检查车、发电车、试验车及大型养路机械,均须备有灭火器。客车内的锅炉、餐车炉灶须有防火、防爆措施。
7、机车库、车辆库、油脂库、洗罐所、通信信号机械室、计算机机房、牵引变电所控制室及为客货运服务的建筑物等主要处所,均须备有完好的消防专用器具。有关单位应建立和健全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检查。第30条 铁路线路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及特别用途线。 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 站线是指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路。段管线是指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等段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 岔线是指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向路内外单位的专用线路。特别用途线是指安全线和避难线。第39条 轨道由道床、轨枕、钢轨、联结零件、防爬设备及道岔等组成。第40条 轨距是钢轨头部踏面下1
8、6mm范围内两股钢轨工作边之间的最小距离。直线轨距标准规定为1435mm,曲线轨距按第7表规定加宽。(略)第44条 道岔辙叉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80km/h以上至140km/h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30号;2. 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50km/h以上至80km/h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8号;3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不超过50km/h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2号;4用于侧向接发停车旅客列车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2号;5用于侧向接发停车货物列车并位于正线的单开道岔,在中间站不得小于12号,在其他车站不得小于9号;6其他线路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9号;7狭窄的站场采用交分道岔,
9、不得小于9号,但尽量不用于正线,必须采用时不得小于12号;8峰下线路采用对称道岔不得小于6号;采用三开道岔不得小于7号;9段管线采用对称道岔不得小于6号。既有道岔的类型及辙叉号数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按该道岔的号数限制行车速度,但应有计划地进行改造。驼峰下线路现有6.5号对称道岔,允许保留。第53条岔线、段管线与正线、到发线接轨时,均应铺设安全线。岔线与站内到发线接轨,当站内有平行进路及隔开道岔并有联锁装置时,可不设安全线。在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为超过6下坡道的车站,应在正线或到发线的接车方向末端设置安全线。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及专用铁路与国家铁路车站接轨,其接轨处或接车线末端应设隔开设
10、备(设有平行进路并有联锁时除外)。安全线向车挡方向不应采用下坡道,其有效长度一般不小于50m。第57条 对设有加锁加封的信号设备,应加锁加封,必要时可装设计数器,使用人员应负责其完整。对加封设备启封使用或对设有计数器的设备每计数一次时,使用人员均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进行登记,写明启封或计数原因。加封设备启封使用后,应及时通知信号部门加封。 采用计算机联锁设备实现加锁加封功能时,应使用密码操作。第60条信号装置一般分为信号机和信号表示器两类。信号机按类型分为色灯信号机、臂板信号机和机车信号机。信号机按用途分为进站、出站、通过、进路、预告、接近、遮断、驼峰、驼峰辅助、复示、调车信号机。信号表示器
11、分为道岔、脱轨、进路、发车、发车线路、调车及车挡表示器。 第61条各种信号机及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的显示距离:1. 进站、通过、接近、遮断信号机,不得小于1000m;2. 高柱出站、高柱进路信号机不得小于800m;3. 预告、驼峰、驼峰辅助信号机,不得小于400m;4. 调车、矮型出站、矮型进路、复示信号机,容许、引导信号及各种表示器,不得小于200m。在地形、地物影响视线的地方,进站、通过、接近、预告、遮断信号机的显示距离,在最坏的条件下,不得小于200m。 第62条 铁路信号机应采用色灯信号机。色灯信号机均应采用高柱信号机,在下列处所可采用矮型信号机:1. 不办理通过列车的到发线上的出站、
12、发车进路信号机;2. 道岔区内的调车信号机及驼峰调车场内的线束调车信号机;3. 自动闭塞区段,隧道内的通过信号机;特殊情况需设矮型信号机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第63条信号机应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左侧或其所属线路的中心线上空。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需设于右侧时,须经铁路局批准。信号机设置的地点,由电务部门会同运输、机务及工务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在确定设置信号机地点时,除满足信号显示距离的要求外,还应考虑到该信号机不致被误认为邻线的信号机。第64条 车站必须装设进站信号机。进站信号机应设在距进站最外方道岔尖轨尖端(顺向为警冲标)不小于50m的地点,如因调车作业或制动距离的需要,一般不超过400m。
13、双线自动闭塞区间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前方应设置预告标。第65条 在车站的正线和到发线上,应装设出站信号机。出站信号机应设在每一发车线的警冲标内方(对向道岔为尖轨尖端外方)适当地点。 在调车场的编发线上,必要时可设线群出站信号机。 第66条 通过信号机应设在闭塞分区或所间区间的分界处。自动闭塞区段的通过信号机,不应设在停车后可能脱钩、牵引供电分相的处所,也不宜设在起动困难的地点。自动闭塞区段信号机设置位置和显示关系应根据列车牵引计算确定,并应满足列车运行速度规定的制动距离和线路通过能力的要求。在自动闭塞区段内,当货物列车在设于上坡道上的通过信号机前停车后起动困难时,在该信号机上应装设容许信号。在进站
14、信号机前方第一架通过信号机上,不得装设容许信号。在三显示自动闭塞区段的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架通过信号机柱上,应涂三条黑斜线,四显示自动闭塞区段的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第二架通过信号机的机柱上,应分别涂三条、一条黑斜线,以与其他通过信号机相区别。第68条 半自动闭塞区段、自动站间闭塞区段,进站信号机为色灯信号机时,应设色灯预告信号机或接近信号机。遮断信号机和半自动闭塞区段、自动站间闭塞区段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应装设预告信号机。列车运行速度不超过120km/h的区段,预告信号机与其主体信号机的安装距离不得小于800m,当预告信号机的显示距离不足400m时,其安装距离不得小于1000m。列车运行速度超过1
15、20km/h的区段,应设置两段接近区段,在第一接近区段和第二接近区段的分界处,设接近信号机,在第一接近区段入口100m处,设置机车信号接通标。第69条 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同方向相邻两架指示列车运行的信号机(预告、遮断、复示信号机除外)间的距离小于制动距离时,按下列方式处理:1. 在列车运行速度不超过120km/h的区段,当两架信号机间的距离小于400m时,前架信号机的显示,必须完全重复后架信号机的显示;当两架信号机间的距离在400m及其以上,但小于800m时,后架信号在关闭状态时,则前架信号机不准开放。2. 在列车运行速度超过120km/h的区段,两架有联系的信号机间的距离小于列车规定速度级
16、差的制动距离时,应采取必要的降级或重复显示措施。第70条 出站信号机有两个及其以上的运行方向,而信号显示不能分别表示进路方向时,应在信号机上装设进路表示器。发车进路兼出站信号机,根据需要可装设进路表示器,区分进路方向。双线自动闭塞区段,有反方向运行条件时,出站信号机应装设进路表示器。第71条 发车指示信号或发车信号辨认困难,而中转信号又延长站停时间的车站,应在便于司机瞭望的地点装设发车表示器。第72条 为满足调车作业的需要,应装设调车色灯信号机。在作业繁忙的调车场上,因受地形、地物影响,调车机车司机看不清调车指挥人的手信号时,应设调车表示器。第73条 设有线群出站信号机时,应在线群每一条发车线
17、路的警冲标内方适当地点,装设发车线路表示器。第74条 在有几个车场的车站,为使列车由一个车场开往另一个车场,应装设进路色灯信号机。第75条 进站及接车进路色灯信号机,均应装设引导信号。第76条 驼峰应装设驼峰色灯信号机。驼峰色灯信号机可装设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驼峰色灯信号机或辅助信号机的显示距离不能满足推峰作业要求时,根据需要可再装设驼峰色灯复示信号机。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可兼作出站或发车进路信号机,并根据需要装设进路表示器。第77条 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机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因受地形、地物影响,达不到规定的显示距离时,应装设复示信号机。设在车站岔线入口处的调车色灯信号机,达不到规定的显示距离
18、时,根据需要可装设调车复示信号机。第79条联锁设备分为集中联锁(继电联锁和计算机联锁)和非集中联锁(臂板电锁器联锁和色灯电锁器联锁)。第80条站内正线及到发线上的道岔,均须与有关信号机联锁。区间内正线上的道岔,须与有关信号机或闭塞设备联锁。各种联锁设备(驼峰除外)应满足下列条件:1.当进路上的有关道岔开通位置不对或敌对信号机未关闭时,该信号机不能开放;信号机开放后,该进路上的有关道岔不能扳动,其敌对信号机不能开放。2.正线上的出站信号机未开放时,进站信号机不能开放通过信号;主体信号机未开放时,预告信号机不能开放。 3.装有转换锁闭器,电动、电空、电液转辙机的道岔,当第一连接杆处(分动外锁闭道岔
19、为锁闭杆处)的尖轨与基本轨间、心轨与翼轨间有4mm及其以上水平间隙时,不能锁闭或开放信号机。4.区间内正线上的道岔,未开通正线时,两端站不能开放有关信号机。设在辅助所的闭塞设备与有关站闭塞设备应联锁。第81条 集中联锁设备应保证:当进路建立后,该进路上的道岔不可能转换;当道岔区段有车占用时,该区段的道岔不可能转换;列车进路向占用线路上开通时,有关信号机不可能开放(引导信号除外);能监督是否挤岔,并于挤岔的同时,使防护该进路的信号机自动关闭。被挤道岔未恢复前,有关信号机不能开放。集中联锁设备,在控制台(或操纵、表示分列式的表示盘及监视器)上应能监督线路与道岔区段是否占用,进路开通及锁闭,复示有关
20、信号机的显示。第85条 闭塞设备分为自动闭塞、自动站间闭塞和半自动闭塞。具体设置条件如下:1. 在单线区段,应采用半自动闭塞或自动站间闭塞,繁忙区段可根据情况采用自动闭塞;2. 在双线区段,应采用自动闭塞。在一个区段内,原则上应采用同一类型的闭塞方式。第92条 机车信号分为连续式和接近连续式。自动闭塞区段应装设连续式机车信号,半自动闭塞和自动站间闭塞区段应装设接近连续式机车信号。车站正线、到发线实现电码化或采用与区间同制式轨道电路。机车信号的显示,应与线路上列车接近的地面信号机的显示含义相符。机车停车位置,应以地面信号机或有关停车标志为依据。第93条 机车信号作为行车凭证时,是由车载信号和地面
21、信号设备共同构成,必须符合故障导向安全原则。车载设备应具有运行数据记录的功能。地面信号设备应具有闭环检查功能,提供正确信息。 第94条 列车超速防护系统由车载和地面信号设备构成。必须符合故障导向安全原则。车载设备采用速度方式显示,应具有运行数据记录功能,不干扰司机正常操纵,超速时自动实施常用制动或紧急制动进行安全防护。 第95条 最高运行速度不超过160km/h的列车、机车信号设备与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结合使用,或采用列车超速防护系统。最高运行速度超过160km/h的区段,应采用列车超速防护系统。第96条 机车信号、列车超速防护和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机车电台)的电源,均应取自机车直流控制电源
22、系统。直流输出电压为110V时,电压波动允许范围为-20%+5%。第105条列车调度电话系统准许列车调度员、机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车站调度员)、车辆运行安全监测调度员、列车段(车务段、客运段)值班员、机务段调度员、电力牵引变电所值班人员、供电调度员、道口看守员加入通话;并根据需要允许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为车辆乘务员)、机车司机、大型养路机械及轨道车司机、救援列车主任和施工负责人及巡守人员在区间临时加入通话。站间行车电话及扳道电话,禁止其他电话接入。列车调度电话、站间行车电话均应装设通信记录装置。 第106条 铁路各调度区段应装设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在编组站、区段站,应装设平面调车、驼峰调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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