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ppt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ppt(6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一、查处定义: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实施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二、查处工作依据 涉及行政执法、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程和标准等。 现行有效的标准和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2个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3个法律,14个行政法规,9个国发、国办发和中办发文,15个部令,36个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集成应用。,三、总则,1.实施主体。 (1)查处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具体工作依
2、法由其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和其他业务职能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 (3)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是执法监察机构、队伍统称,包括执法监察局、处、科、股和执法监察总队、支队、大队等。 (4)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法明确国土资源管理所承担相应的执法监察工作。,(三)总则,2.查处工作原则与要求。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三)总则,3.人员要求 执法监察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矿产资源等法律法规,取得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在查处过程中出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表明身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3、应当保守秘密。,四、查处工作基本流程,调查取证与 调查报告,立 案,发现违法 线 索,线索核查与 违法行为制止,案件审理,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执 行,结 案,移 送,流程图,(一)违法线索发现 违法线索发现渠道:举报、巡查、卫片检查、媒体反映、交办 和转办、其他。,违法线索处置,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 人决定核查,五、重点问题:准确把握 履职尽责,1.线索核查的主要内容。 (1)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涉嫌违法的基本事实 (3)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 (4)是否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 核查过程中,可以采取拍照、询问、复印
4、资料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二)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二)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2.有效制止。 (1)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书面制止无效时,其他制止措施: a.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b.可以抄告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保、市政、电力、金融、工商、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 c.可以将有关情况向社会通报。 抄告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文件的抓手和举措,(二)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3.核
5、查结果处置。 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应当提交核查报告,并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建议。 核查报告报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三)立案,1.立案条件。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3)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4)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 (5)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两种情形可不予立案: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立案前违法状态已经消除的,可以不予立案。,(三)立案,2.立案呈批。 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符合立案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
6、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执法工作机构负责人签署核查报告认为符合立案条件时间为十个工作日的起始日),(三)立案,3.承办人员。 立案批准后确定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2人。 承办人员组织办案人员实施案件调查取证、撰写调查报告、起草相关法律文书等。 ( 承办人员与办案人员:办案人员包括承办人员和其他办案人员,承办人员相当于主办人员),(四)调查取证,(四)调查取证,1.一般调查措施。 (1)下达接受调查通知书,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 (2)询问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印相关材料; (3)责令当事人停
7、止违法行为; (4)根据需要可以对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5)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四)调查取证,2.调查遇阻时可以采取的措施:,(1)商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基层组织协助调查,(2)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3)提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协助,(4)向社会通报违法信息,(四)调查取证,3.证据收集。,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询问笔录,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四)调查取证,4.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 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和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等是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必须做
8、的。 现行规定: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由农业部门负责。 原则规定:需要对案件涉及的耕地等农用地破坏程度和违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等进行鉴定或者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地)级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四)调查取证,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有严格限定条件、程序和时限 对行政处罚法第37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规定的进一步细化。 调查中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
9、理决定。 (1)采取记录、复制、复印、拍照、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 (2)送交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鉴定、认定等; (3)违法事实不成立的,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4)其他应当作出的决定。,(四)调查取证,6.调查中止。 情形: (1)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2)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3)需要公安、检察机关、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决定或者结论作为前提,但尚无定论的; (4)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调查证据不足的; (5)需要中止调查的其他情形。 程序:办案人员应当填写中止调查决定呈批表,报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中止调查。 要求:案件
10、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调查。,中止!,(四)调查取证,7.调查终止。 情形: (1)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2)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3)不属本部门管辖,需要向其他部门移送的; (4)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无法调查处理的; (5)需要终止调查的其他情形。 程序:办案人员应当填写终止调查决定呈批表并提出处 理建议,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终止调 查。 要求:终止调查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呈批表,报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终止!,(五)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证据认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处理建议,调查报告 起草,(五)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
11、起草,1.关于证据认定。 证据三性审查: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认定证据证明效力的七条原则 辅助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1)未成年人的证言; (2)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5)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五)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2.违法责任主体认定。 违法责任主体应当是实施违法行为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该自然人为违法责
12、任主体。 (2)当事人是法人的(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该法人为违法责任主体;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等实施违法行为的,设立该分公司、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的法人为违法责任主体。 (3)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该组织为违法责任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创办该组织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违法责任主体。 (4)受委托或者雇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受委托或者雇佣的工作范围内,实施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并且能够证明委托或者雇佣关系及委托或者雇佣工作范围的,应当认定委托人或者雇佣人为违法责任主体。 (5)同一违法行为有两
13、个以上当事人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违法责任主体。,(五)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3.违法用地占用地类认定。 判定违法用地占用地类,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勘测定界坐标数据套合到违法用地行为发生上一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或者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上,对照标示的现状地类进行判定。违法用地发生时,该用地已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判定。,(五)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4.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认定。 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界址坐标)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套合比对、对照,将项目名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对照。 与乡
14、(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进行套合比对,违法用地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区域的,应当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进行对照,违法用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交通廊道内、独立工矿用地区域的,应当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进行对照,用地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应当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作出了重大调整,违法用地的规划土地用途发生重大变更的,可以按照从轻原则判定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处罚作出后执行前规划重大调整的,规程未作规定
15、,当事人提出异议,可按同一原则处理) 附录中进一步细化判定原则: (1)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原则上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如果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衔接的,应当以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准。 (2)违法用地属于城乡建设用地的,应区分情况判定:用地位于允许建设区的,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位于有条件建设区、不突破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位于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的,判定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五)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5.占用基本农田的认定。 判定违法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应当将违法用地的
16、界址范围(或者界址坐标)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进行套合比对,对照所标示的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范围进行判定。 违法用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示的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范围的,应当判定为占用基本农田。但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交通廊道或者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在未超出规划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前提下,占用规划多划的基本农田时,按照占用一般耕地进行判定,不视为占用基本农田。,(五)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6.违法勘查开采数量和价值认定。 违法开采的矿产品数量认定,可以采取计重或者测算体积等方式得出。对于找不到现场堆放的矿产品的,
17、可以通过测量采空区计算或者通过查阅违法当事人销售矿产品的相关台账计算。 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认定,可以根据违法当事人违法开采的矿产品数量,结合违法行为发生时当地的矿产品价格计算,也可以通过查阅违法当事人销售矿产品的相关台账计算。,(五)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7.违法所得认定。 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违法所得认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违法转让的,违法所得为当事人转让全部所得扣除当事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和对土地的合法投入;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违法转让的,违法所得为当事人转让全部所得。 转让全部所得数额按照转让合同及交易凭据所列价款确定。没有转让合同及交易凭据、当事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的转让合同
18、及交易凭据所列价款明显不符合实际的,可以按照评估价认定。 对土地的合法投入包括土地开发、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投入等,但是违法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投入除外。 矿产资源违法所得的认定:对无证开采和越界开采的,违法所得数额应当按照销售凭据确定;没有销售凭据的,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当地原矿的市场价格计算,不扣除开采成本。 对买卖、出租和转让矿产资源的,违法所得数额应当为买卖、出租和转让的全部所得。,(五)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8.法律适用。 土地违法:违法批地类 违法占地类 违法转让类 破坏农用地类 其他类 矿产违法:违法勘查类 违法开采类 违法转让类 违法审批发证类,(五)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
19、起草,9.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办案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是否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等因素,对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和办法,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查处处罚的目的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采取措施减轻违法后果的; (2)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处罚下达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按照上述原则,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免于行政处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土资源 违法行为 查处 工作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25591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