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三InternationalTradeLaw.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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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法(三) (International Trade Law),天津外国语学院 涉外法政学院 2009年-2010年,第三编 国际货物贸易管理法律制度,第十三章 WTO下货物贸易规则 第十四章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第十三章 WTO下货物贸易规则,第一节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要内容 第二节 货物贸易救济措施协议 第三节 货物贸易其他领域协议,国际贸易自由和国际贸易保护 贸易自由:有利于出口国家、世界资源的合理享用、有利于国际经济发展等 贸易保护政策:限制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有利于进口国民族产业发展 贸易保护具体措施:关税壁垒,如征
2、收进口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等;非关税壁垒,通过一系列措施,如进口数量限制、进口许可证、进口产品的技术指标、进口产品的原产地、进口产品的卫生检疫等,限制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 WTO及宗旨 WTO是世界贸易组织,管理国际贸易市场,有内部管理规则即WTO规则,140多个成员 WTO宗旨: 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 拓展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 按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使世界资源获得最佳利用、力求兼顾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成员方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相应的措施。 积极努力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应的份额和利益。
3、,第一节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WTO规则及体系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4个附件,附件1分为ABC三部分,组成WTO协议体系。附件123为多边贸易协定,成员必接受。附件4为诸边贸易协定,自愿接受。 附件1: A:13个协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农业协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纺织品和服装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反倾销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保障措施协议 B: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
4、谅解;附件3: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附件4:诸边贸易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国际牛肉协议 WTO货物贸易规则的组成 1994GATT: 规定货物贸易的基本原则:如最惠国待遇等 货物贸易具体领域12个协议:从12个方面规定了实施贸易自由、防止贸易保护的规则,第 一节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要求成员降低关税和取消对进口的数量限制,逐步开放市场,允许外国商品进人本国市场与本国产品进行竞争。成员要承诺除非得到WTO允许,不得随意把关税提高到超过约束的水平。 其他协议也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市场。如:农产品协议要求成员将现行的对农产品贸易的数量限制(如配
5、额、许可证等)进行关税化,并承诺不再使用非关税措施管理农产品贸易并逐渐降低关税水平;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要求发达国家成员分阶段用10年时间取消对纺织品、服装的进口配额限制,用关税保护国内纺织、服装业。 市场开放并不意味着一成员放弃对本国市场进行必要合理的保护,WTO不是不允许保护国内市场,而是要求尽量不使用非关税措施。 如果某成员方以倾销或补贴方式出口本国产品而给进口国国内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有实质性损害威胁时,受损害的进口国可以采取贸易救济措施,如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从而对本国工业进行保护。 为保护进口国国内工业发展,WTO反倾销措施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和保障措施协议应运而生。,第
6、一节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三、GATT94的主要内容 (一)最惠国待遇条款 最惠国待遇基本目标:使所有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成员都能分享该体制带来的好处。 最惠国待遇:一成员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最惠国待遇特点:自动性、同一性、相互性和普遍性。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情况: 1、对发展中成员实行的差别和特殊待遇。如某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及半成品以更加优惠的差别的关税待遇;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的差别的待遇;发展中国家之间实行的优惠关税;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优惠等,
7、可不给予其他发达成员国。最惠国原则处理经济发展水平相当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是有效的,却不适合处理经济发展水平不相当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 2、在以自由贸易区等形式出现的区域性经济内部,实行的比最惠国还优惠的“优惠制”,区域外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无权享受。 3、为保障动、植物及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等特定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的所有措施。 4、当一国的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5、反补贴反倾销及争端解决机制授权采取的报复措施,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第一节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二)国民待遇条款 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
8、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主要包括三个内容:第一,一成员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对本国相同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第二,在有关销售、分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规等方面,进口产品必须享受与同类国内产品相同的待遇。第三,任何成员不能以直接或间接方法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有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或强制规定优先使用国内产品。国产化要求、进口替代要求等均被视为直接或间接对外国产品构成歧视,违反国民待遇规定。第四,成员不得用国内税、其他国内费用等方式,为国内工业提供保护。 国民待遇的例外情况:国民待遇义务不适用
9、于政府采购;国民待遇义务并不禁止单独给予某种产品国内生产者的补贴,但这种补贴应符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及农产品协议的相关规定。国民待遇原则并不禁止有关外国电影片放映数量限制,成员方可要求本国电影院只能放映特定数量的外国电影。,第一节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三)透明度原则 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变化情况,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界贸易组织。 (四)公平贸易原则 各成员及出口贸易经营者应进行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公平的贸易手段,尤其不能采取倾销和补贴的方式在他国销售产品。 (五)关税减让原则 关税减让谈判一般在产品主要供应者与主要进口者之间进行
10、,其他国家也可参加。双边减让谈判结果,其他成员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可不经谈判而适用。“GATT1994”第2条“减让表”及第28条关税减让条款,允许各成员使用关税手段保护国内产业,但要求通过谈判逐渐降低关税水平,并对其加以约束。 (六)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GATT1994”第11条仅允许成员方进行“关税”保护,而禁止其他非关税壁垒,尤其是以配额和许可证为主要方式的“数量限制”。禁止数量限制也有例外,如国际收支困难的国家被允许实施数量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幼稚产业”也被允许加以保护。 (七)为保障国际收支实施限制条款 “GATT1994”第12条允许成员方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和对外金融地位,在发生
11、严重国际收支困难时,临时采用提高关税或数量限制的措施。但这些限制的实施条件及应履行的磋商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第一节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八)国营贸易企业 国营贸易是指被政府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贸易活动。“GATT1994”第17条:当某成员为建立或维持一个企业而给予独占权或特权,通过其购买和销售行为影响进口产品的水平和流向,该企业就是国营贸易企业。 “GATT1994”:应非歧视性地从事经营活动,只能以价格、质量、适销性、运输和其他购销条件等商业因素作为经营活动的根据,并为其他成员的企业参与上述经营活动提供充分的竞争机会;成员方应保证国营贸易企业的透明度,将从事国营贸易的企业名录通知
12、WTO,并定期向WTO报告其经营方式及产品相关资料。 (九)贸易救济措施条款 WTO允许成员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或数量大量增加给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时采取贸易救济性措施,即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手段以保护国内产业发展。 (十)争端解决条款 “GATT94”争端解决条款,对成员间发生贸易争端时,如何进行磋商、专家组审理、上诉机构审理、裁决的执行及监督等基本程序作了规定。,第一节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为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WTO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情况下,可以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手段,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
13、施,都属于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价格歧视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的公平贸易竞争下的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第二节 货物贸易救济措施协议,一、什么是倾销及特征 (一)GATT94w规定 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价值进人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 (二) 倾销通常具有以下若干特征: 1、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市场,对同一种商品以低于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进口国进行差价销售。 2、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
14、夺国外市场,垄断市场,扩大出口。 3、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在政府奖励出口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出口补贴,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时,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并进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 4、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产业经济或生产者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第二节 货物贸易救济措施协议,二、倾销的可能后果 1、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厂家形成冲击。外国低价商品的大肆进入,迫使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要么随之降价,要么转产,甚至最终倒闭,形成全面萧条,如“新闻纸”
15、一案,从1990年至1997年加拿大、韩国、美国向我国倾销新闻纸数量增长快,价格不断降低,使我国国内相同产品产量急剧萎缩,价格大幅下降,销售收入减少,整个产业陷入亏损状态,失业率上长很快。 2、对公平竞争的国际贸易秩序的破坏。随着世界各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倾销也有愈演愈烈之势。产品生产商、经营商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抛售其产品,违背了价值规律,也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这也导致各国为了保护本国相关产业纷纷采取各种措施,甚至包括过激的贸易保护手段,这更不利于公平的国际贸易秩序的形成。 3、对消费者长远利益的损害。倾销产品以其低价吸引广大消费者,从短期看确实给消费者带来利益
16、,但是倾销者的目的在于长期占有、保持进口国市场,在进口国同类产品生产者被排挤之后,他们往往利用自己垄断地位提高产品价格,此时消费者再也得不到由竞争带来的利益,而遭受更大的损害,第二节 货物贸易救济措施协议,三、什么是反倾销及构成条件 1、GATT第6条:缔约各方承认,用倾销方式把一国产品以低于该产品正常价值销人另一国商业领域,凡对一个缔方境内已有行业造成或威胁造成重要损伤,或者大大妨碍一国国内行业建立者,应予谴责。为抵消或制止倾销,一个缔约方得对倾销产品征收不超过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 2、反倾销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1)倾销的价格要件,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简称倾销 (2)倾销的客观要件,
17、这种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对进口国的新建产业产生实质性阻碍,简称损害; (3)倾销价格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上所禁止的倾销具有严格条件限制。,第二节 货物贸易救济措施协议,四、反倾销被国际立法所确认 1、自1948年GATT文本生效以来,各国针对出口产品的倾销行为采取反倾销措施已被现行的国际贸易制度确认为合法的贸易保护手段。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均以1979年守则为依据纷纷修改或制定了反倾销国内法,并且各成员在他们之间因反倾销法律实践而引发的国际贸易争议时也争相引用这些规定作为主张各自权利的依据。 2 、由于1979
18、年守则的不完善,使世界各国在国际贸易中产生了一系列的矛盾与争执,直至1994年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形成的关于实施第6条的协定,又称WTO反倾销协议的通过,这种状况才有所好转。 3、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各缔约方不得对协议任何条款提出保留,各缔约方国内反倾销法的内容不能与协议的规定相抵触,同时WTO反倾销协议也认定和许可反倾销是一种合法的贸易保护措施。我国反倾销条例第二条也对反倾销措施采取的合法性予以明文规定。,第二节 货物贸易救济措施协议,五、三个反倾销守则 1 1967年守则。 适用GATT第6条的种种难题,1963年肯尼迪回合把反倾销立法列入议题,最后拟定了一个执行关贸总协定第
19、6条的协议,通称“反倾销守则”。从内容上解释并发展了GATT第6条规则。但GATT缔约方中只有少数十余国签字,成为该守则成员。因此,在国际条约法意义上说,它是独立于GATT的,只对其签字国有约束力的独立条约。 2 1979年第二个守则。1973年开始的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起初并没有将反倾销列人议程。只是在谈判拟定了与反倾销在诸多方面规则相通的姊妹篇-反补贴守则以后,为使两者协调一致,临时决定拟定另一个“执行 GATT”第 6条的协议”,这就是 1979年第二个守则,用以替代法律上处境尴尬的1967年守则。 3 WTO新守则。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国际经济理论界对GATT反倾销规则进行了尖锐的抨
20、击,并已出现用国际竞争法取代反倾销法的主张。但在各国政府观点中占上风的意见是,仍然保持原有制度力求向符合并有利市场竞争方向作出修订。,第二节 货物贸易救济措施协议,六、1994反倾销协议主要内容 1、倾销是指一国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的价格将其商品挤进另一国市场的行为; 2、倾销严重损害进口国相关产业,扰乱正常贸易秩序,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为抵制倾销,许多国家和地区就纷纷制定反倾销法; 4、反倾销措施的要适度实施,否则会成为贸易歧视行为; 5、为阻止倾销产生和反倾销措施的滥用,从1947年起,GATT开始制定并完善反倾销规则,“乌拉圭回合”达成1994反倾销协议;94反倾销协
21、议内容: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反倾销调查;价格承诺;反倾销税的征收;反倾销税的追溯效力;反倾销锐的征收期限;协商与争端解决等。,第二节 货物贸易救济措施协议,七、倾销的确定 (一)价格的确定 1、94反倾销协议规定:“如果一个产品经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旨在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低于该产品的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此产品被视为倾销。” 2、出口价格就是离岸价格;倾销幅度: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幅度; 倾销幅度是确定征收反倾销税税率的依据 3、倾销价格的确定方法 (1)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被指控倾销(相同或相似)产品在调查期间
22、,出口国国内市场上正常交易的成交价; (2)向第三国出口价格: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国内销售价格或该销售在出口国销售量太少而无法作为正常价值时,采用该产品向第三国出口的具有代表性的可比价格; (3)结构价格:被指控倾销产品生产成本+合理管理费用、销售和一般费用+利润;生产成本包括原材料、能源、劳动力等;管理费、销售费和一般费用应以与生产有关的实际数据以及受调查出口商或生产商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相关产品的销售依据计算。,第二节 货物贸易救济措施协议,4、替代国做法:正常价值的特殊确定方法特殊确定方法所使用的对象及方法 (1)GATT附件规定:应当承认,对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
23、国家进口的货物,在为第1款之目的决定可比价格时,可能存在特殊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进口缔约国发现有必要考虑这种可能性,与这种国家的国内价格作严格比较不一定经常恰当。 (2) 特殊确定方法:替代国价格、进口国结构价格和第三国对进口国的出口价格等 (3)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含义 除美国外,其他国家及协议都无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 美国反倾销法律: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不以成本或价格结构的市场原则运转的、产品在国内的销售不反映产品的公平价值的任何国家。具体而言,在确定某一国家是否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时,一般要考虑下列因素: 该国货币的可兑换性 劳工与雇主之间可自由议定工资的允许程度 对外国公司开办合资企业或进行其他
24、投资的允许程度 政府对生产资料的控制和占有程度 政府对资源配置以及企业价格、产量决策权的控制程度,第二节 货物贸易救济措施协议,(二)损害的确定及种类 1、对一项倾销产品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还需确定该产品的倾销是否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与倾销之间的因果关系; 2、国内产业:指进口国内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产业的生产者全体,或虽不构成全体,但包括其国内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产业的大部分生产者 3、按照94反倾销协议,产业损害是指被指控倾销产品,对进口国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或严重阻碍进口国同类产业的建立。 4、GATT第6条:各缔约国认为:用倾销的手段将一国产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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