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一章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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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运代理 林常青,考核方式,1.平时成绩(30%): 形式:平时作业(20分)、考勤(60分)、课堂提问(20分) 2.期中考试:无 3.期末考试(70%): 考试形式:笔试(闭卷) 考试时间长度:120分钟 题型构成与比例:单项选择题(20分)、多项选择题(10分)、判断题(10分)、简答题(25分)计算题(15分)案例分析题(20分),国际货运代理 刘树密 东南大学出版社 国际货运代理 金乐闻 武素秋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主导教材及相关参考书,【推荐网站】 国际货运代理综合服务网:http:/www.ciffic.org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http:/ 福建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2、 http:/ 深圳货运信息网:http:/ 锦程物流网:http:/ 货代考试中心网站http:/ 中国考试网http:/ 考试大全网http:/,万方数据库的使用: 链接地址1:http:/ 链接地址2:http:/ 使用介绍:校内IP地址在218.204.54.252-254,219.159.198.138范围之内的用户可直接登陆链接地址1检索;校内其他用户可通过链接地址2进入万方数据库的登入界面,输入用户名:bhbhxy, 密码:bhbhxy2009进行检索。,为什么要学习本课程,现代商品经济发展以及对外贸易扩大的背景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必要的专业课之一 对国际贸易专业学生处理实际业务
3、的需要,国际货物运输理论,各种国际运输方式的掌握与运用以及业务操作程序。 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法律规定和我国外贸运输的法律规范。 国际货物运输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 分析和处理实际业务问题的能力,以确保社会经济效益的顺利实现。,学什么?,国际货运代理职业前景: 目前珠三角及深圳地区国际货运代理人才紧缺,未来五年缺口高达 20 万以上。深圳现有各类货运代理企业1000多家,从业人员十几万人,仅有极少数人取得货代员资格证书,持证比率不到2%。目前持有证书懂业务的货代员月薪一般在2000元以上,货代操作主管月薪一般在5000元左右,经理级别月薪普遍在8000元左右,随着货代业务增长和持证上岗要求,
4、今后薪酬将继续看涨!,国际货运代理师职业定义 国际货运代理师是在贸易交往中接受货主委托,组织、实施和协调公路、铁路、海路、航空等运输过程,办理有关货物报关、交接、仓储、调拨、检验、包装、转运、定车皮、租船、定舱等业务的综合性国际物流人才。成为各类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国际货运公司、贸易公司、航空货运或货代公司、集装箱港口码头公司、国际船运或船代公司、国际快递公司、报关报检公司,其它物流公司和进出口企业的业务骨干和中高级人才。,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
5、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载货物为精萘,致使茶叶受精萘污染。请问: (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为什么? (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分析,(1)可向保险人或承运人索赔。因为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人承保期间和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付责任。因为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应提供“适载”的COC,由于COC存在问题,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承运人没有提供“适载”的COC,而货代在提空箱时没有履行其义务,即检查箱子的义务,并且在目的港拆箱时异味还很浓重,因此,承运人和货代应按各自过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如承运人承担60%,货代承担40%的责任。,本课程的学时
6、32学时,其中授课学时28学时,机动学时4学时,学时的具体分配建议如下表:,13,第一章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本章学习目的与要求 (1)熟悉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发展历程及趋势 (2)掌握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性质、服务对象和作用 (3)熟悉国际货运代理相关行业组织及行业管理 (4)了解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类型及业务范围,引导案例,某进出口公司从国外进口可可豆150公吨,计3000包,货于年6月16日由华利轮运至上海,卸于九区,堆放在露天场地,下垫木板和草席,上盖双层油布。收货人于6月18日书面委托上海某货代办理进口报关和用铁路运输至某省某市巧克力厂收货。货代接受委托后,立即办妥进口报关手续,但先后24次
7、向铁路申请车皮未果。货代多次用电话向收货人通报情况并建议改用水运。至8月18日收货人在电话称:请酌情处理。8月18日可可豆装上货轮,于20日运抵某市后,经收货人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结果严重霉变,失去了使用价值。结果收货人向货代索赔。 这家货代公司是否应承担可可豆霉变的赔偿责任?,15,居间人,代理人,当事人 (无船承运人和多 式联运总承运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发展历程及趋势,一、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发展历程,16,二、发展趋势,当今世界领先的国际货运代理业主要集中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欧美一些国家。在亚洲,主要是在日本、新加坡、中国香港地区。 目前,世界上80%左右的空
8、运货物,70%以上的集装箱运输货物,75%的杂货运输业务,都控制在国际货运代理人手中。 1、向集约化、协同化方向发展 2、向高技术、信息化、智能化物流业发展 3、向第三方、第四方物流拓展,17,资料: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的发展历程,(简称中国外运),1950年,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成立,是国家对外贸易进出口货物运输的总代理。 1973年,中国外运与日本班轮公司合作,开辟了我国首条集装箱运输试运航线,开创我国集装箱运输的先河。 1977年,中国外运与铁道部和香港华夏公司合作,首次推出海铁联运服务,实现了铁路运输货物经香港中转,海运至世界各地的铁海联运业务。 1980年,中国
9、外运开辟了经苏联西伯利亚铁路大陆桥通往欧洲、中东等地区的大陆桥运输方式。 1980年开始,中国外运总公司先后在美国组建了华运公司、华美航务公司;在加拿大组建了中国外运加拿大公司;组建香港的宏光发展有限公司、威林行业有限公司等4家独资子公司。建立的合资公司共有19家,在国外注册的控股公司有8家。 1980年,中国外运率先在我国开办了国际多式联运业务,首次实现了“一票到底“的“门到门“服务。 1980年,中国外运与日本OCS合作,在我国率先引进航空快件业务。1986年,中国外运与国际上著名的跨国公司DHL建立合资公司,这是我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的航空快递企业。其后又相继与UPS等国际知名快递企业建立合
10、资公司,形成了遍布全国的国际空运网络。 1980年,中国外运在我国进行了挂式集装箱的首次试行,在满足货主的个性化需求方面迈出了第一步。,1997年中国外运开始尝试资本运营,1999年10月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 1997年6月19日,中国外运成为大陆首批参与海峡两岸直航的运输企业,并成为海峡两岸航运交流协会的副理事长单位。 1997年,中国外运集团被批准为国家120家试点企业集团之一,同年底,正式注册成立了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 1997年12月8日,中国外运集团重组,进行了集团结构调整、业务整合、资产重组、人员分流等改革工作。 1999年底,制定了中国外运集团发展战略
11、纲要,确立了在21世纪初叶外运集团发展的总定位、总目标和总方向,同年被确定为中央直属的180家国有重要企业之一。 2000年12月28日中国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A股上市成功,募集资金10亿元人民币。 2001年6月,中国外运与中国奥委会签订为期四年的合作协议,成为中国奥委会货代及物流独家高级赞助商。 2007年,中国外运主营业务收入为576.61亿元人民币,2010年集团的目标是收入要达到800-1000亿元。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6中国大企业集团500强排名中,中国外运位列第49名。,20,三、我国货运代理业的发展现状,(一)服务单一, 缺乏核心竞争力 (二)规模偏小, 缺乏国际性服务
12、网络 (三)技术落后, 缺乏快速反应机制 (四)高素质人才匮乏, 管理水平急待提高 (五)兑现入世承诺, 外围压力增大,21,四、我国货代企业发展对策,1. 市场创新 2. 制度创新 3. 管理创新 4. 技术创新 5. 知识创新,22,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人及其业务,一、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概念、性质和类型 (一)国际运代理人(The Freight Forwarder)概念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货运代理是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其本人并不是承运人。货运代理可以依这些条件,从事与运输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存、报关、验收、收款。,中国货代管理规定第2条:“
1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作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第二类是指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货代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有着巨大的差异。,当国际货运代理人以委托人(客户)的名义开展业务时,处于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其只能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1)货代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 各当事方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1.货代开展业务时使用的名
14、义,此时,货运代理人需注意:,应严格依照委托人的指示从事交易活动。 要注意既不能越权代理;不能在未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想当然地安排与货运代理业务有关的服务。,案例,当委托人的指示与货运代理实践不一致时,一定要得到委托人的明确的、书面的指示。,不能进行双方代理。 双方代理是指即作为卖方的代理人又作为买方的代理人。,案例 某货主委托某货运代理公司进行上海到香港的出口运输,货运代理公司未经授权签发了某提单抬头人的提单。同时又以提单抬头人的名义委托某船公司实际承运。该船公司向该货运代理签发了自上海到南美某港口的提单。这样该货主虽手持提单却已经丧失了货物的控制权,后上诉至法院。 问:法院会做何裁决?,案
15、例分析,法院判决货运代理公司双重代理违法,赔偿货主的全部损失。本案中,货运代理首先接受了货主的委托,成为货主的代理人;接着签发了某提单抬头人的提单同时又以提单抬头人的名义委托某船公司实际承运,如果提单抬头人追认该货运代理的行为,则提单抬头人在本案中为无船承运人,货运代理为提单抬头人的代理。由此可见,本案中,货运代理同时代表了一个运输合同的双方,即货主和承运人某提单抬头人,这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禁止双方代理的规定。因此,在具体的业务中,货运代理要么代理货主,要么代理承运人,绝不能同时代理,否则很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2)国际货运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此时货运代理有可能处于两种不同的法
16、律地位,即货运代理可能是代理人,也可能是契约当事人。要依具体情况来判定 1)货主与货代订立的是委托合同。,这里根据货代在与第三人交易时是否披露自己作为受托人的身份,又可以分为: 货代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货运,但表明其代理人身份。 这时无论货代是否披露委托人是谁,均可以构成代理关系,其法律地位仍是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 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委托人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货代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货运,但不表明自己代理人的身份。 合同法第403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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