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经济法律基础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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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概论,储宇奇,课程性质和教学目的,经济法是一门经济与法律两方面知识相交叉的学科,是一门理论与应用相结合、但更偏向于应用的学科,它一方面将一般法学理论深化,另一方面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法律性分析,其任务是阐明经济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 经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促进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经济法是经济与管理类专业的必修基础课之一。通过学习经济法,要求学生弄清有关法律的范畴,理解经济法的基础理论,掌握基本的经济法规,掌握实务性知识,正确认识经济法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一章 经济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 法的基本知识,一、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指定或认可,
2、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社会公正的价值,并由国家政权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和。其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它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由客观经济物质条件所决定,并反作用于一定经济物质条件。 法治文明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正式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治国方略。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法的本质和特征 1、法的本质:阶级性 2、法的特征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2)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行为规范;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4)
3、法是在国家权利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的社会规范。,中共党史上的80句口号(80) “依法治国”、“以德治国”,1997年9月,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思想。他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在报告中,他还指出:“
4、提倡共产主义思想道德,同时把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鼓励一切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2000年6月,江泽民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互相联系、互相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互相结合,统一发挥作用。”2001年1月,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他明确提出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以德治国”就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
5、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规范。“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理念的提出是中国共产党人政治理论的一个创举。(人民网),二、我国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指的是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其中,主要是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不同形式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法的渊源又可称为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及颁布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及颁布 (3)行政法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 务院制定及颁布的 (4)地方性法规:地方国家机关的制定及颁布的 (5)自治
6、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的法 (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我国法的渊源与多数国家一样,是以宪法为统帅的,以制定法为主干的成文法体系。,三、我国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并组成的法律的整体结构。 党的十六大提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门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缺陷。首先,我国在一
7、些基本的方面还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形。比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迫切需要的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城乡协调发展及东中西部协调发展需要的财政转移支付法、西部开发促进法、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体制需要的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以及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需要的行政收费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政务信息公开法等,都还没有制定出来。此外,随着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一些新领域如与网络有关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在法律层面还存在空白。与此同时,由于人权原则入宪以及人民民主的不断扩大,一些基本法律也需要进行修改补充,比如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8、,都陆续暴露出不少缺陷和不足,亟须进行完善。,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主导法律部门,它是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不仅反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基本原则,而且确立各项法律的基本原则。最基本的规范体现在宪法中。除此之外,还包括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行为方面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法律,特别行政区方面的基本法律,保障和规范公民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以及有关国家领域、国家主权、国家象征、国籍等方面的法律。 2民法商法。民法商法是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我国采取的是
9、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它包括自然人制度、法人制度、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人身权制度、亲属和继承制度等,如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等。商法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 3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察与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行政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安
10、全、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等。,4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大体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倾销和反补贴等方面的法律;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统计、物价、技术监督、工商管理、对外贸易等方面的法律。 5社会法。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是保障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
11、的权益的法律。社会法的目的在于,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上述各种人的权益实行必需的、切实的保障。它包括劳动用工、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如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残疾人保障法等。 6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所调整的是因犯罪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它是在个人或单位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事法律的情况下,给予刑事处罚。刑法执行着保护社会和保护人民的功能,承担惩治各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各项合法权利的重要任务。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
12、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等方面的法律。这方面的法律不仅是实体法的实现形式,而且也是人民权利实现的最重要保障,其目的在于通过程序公正保证实体法的公正实施。,中国五年(2003-2007)立法的价值取向:改革与民生成时代标签,这五年,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非典”、“拆迁”、“上学难”、“看病贵”、“食品安全”、“小区维权”、“保护私产”、“社会公正”、“和谐社会”等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与政治、经济、社会等各项改革同步推进的立法行动,以及对公民权利、民生问题的关怀,使得“改革”和“民生”这两个最鲜明的时代标签奠定了十届全国人大五年的立法基调。 修改宪法:为改革提
13、供法律保障 一位名叫黄振沄的北京老人,手持宪法文本,挡住了试图强行推倒其祖传院落的拆迁人员和推土机。 这是发生在2004年4月的一幕,这幕场景其后被公共舆论和民间社会广泛关注。这位老人的勇气则来自当年刚刚完成的一次修宪行动,“保护私产”是此次修宪的最大亮点之一。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作了第4次修正。自七届人大以来,每隔五年左右全国人大都要修宪一次,改革推动修宪,而修宪又不断使改革进一步深化。随着“保障人权”、“保护私产”、“社会保障”、“征地补偿”等关键词汇的“入宪”,现代国家不可或缺的一些重要原则和道德价值融入了中国的宪政内核。 2006年8月诞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
14、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是宪法领域又一起标志性立法事件。 监督法出台,梳理出现行宪法等相关法律已经确立的各种监督形式,致力于各项监督权的程序建设,以解决监督乏力、监督缺位、监督虚置等现实弊端,并在监督为民、监督公开、监督实效等方面着墨颇多。,民生立法:与百姓利益同行 在中国立法史上,也许没有一部法律如物权法这般,引发如此的关注。“物权”,从一个倍感陌生的词汇,到最近几年社会热议的流行语,其间跨越了多少世事沧桑。“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西方传说与“有恒产者有恒心”的中国寓言激情撞击之时,人们创造财富的决心和信心被空前激发。因为物权法的诞生,财富不再羞于启齿,而是得到了法律的真诚祝福,这是足以
15、改变中国文明史的一次深刻变迁。 正因此,物权法在2007年3月获得通过后,赞誉纷涌而来,诸如“三十年改革成果总盘点”、“走向市场经济的里程碑”等等,都显得名至实归。一部物权法,让13亿人看到了国家的命运,更让百姓们读到了生活的权利。 在物权法中,既有献给广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富于“中国特色”的物权制度,也有将“定纷止争”的触角深入小区诸多矛盾,为城市业主提供维权利器的制度安排。而物权法对国家征收制度的精雕细琢,更是直面现实生活中危害公民财产权的非法征地、不公拆迁等现象所有这些关怀民生的立法努力是物权法最最令人感动之处。这五年,除了物权法这样的鸿篇巨制,还有更多的立法让我们感受
16、了其内在的价值取向。,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2007年出台的就业促进法,力图破解的是“上学贵”、“就业难”这两大困扰百姓已久的民生问题。而在2005年和2007年,个人所得税法在不到两年时间里两次修改,个税起征点从十多年不变的800元跃至2000元,让无数中低收入百姓感受到法律的温情。 这五年,“非典”、禽流感以及食物安全事故,让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也使百姓的生命健康纳入了立法者重点关注的视野。接踵而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新法律,大幅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已经提交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一条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法律链条已经渐趋成形。 2007年6月
17、,引起全社会关注的劳动合同法,为亿万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撑起了“保护伞”。 在惠及全民的同时,法律也对特殊群体倾注了更多的关爱。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令“未成年人优先”成为不可动摇的社会共识和底线。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正,则使扩大女性政治参与、反性别歧视、反家庭暴力等理念成为制度化。仅仅将以往忌讳的“性骚扰”首次写入中国法律这一举措,就足以证明对女性权益的立法保护水平已前进到了何等程度。,市场法则: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 2004年7月的一天,制作提琴的北京公民高彤彤向北京市商务局递交了一份备案申请。一周后,高彤彤获准自行将提琴销往国际市场,成为北京市第一个外贸个体户。 高彤彤之所以领风气之先,乃是
18、对外贸易法赋予其权利。2004年4月,对外贸易法实施了一次与世贸规则接轨的修法“手术”,“普通公民不得从事外贸活动”的禁区被突破,一个“个人外贸”的新时代开始为中国经济注入新鲜的活力,为蓬勃生长的市场经济打造一个更加开放、自由、公平的制度环境。 2004年7月1日,以终结“审批经济”为一大主旨的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是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公路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拍卖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种子法、学位条例等9部法律,创下历史之最。尽管每部法律只是微小的改动,但拆除的都是那些多头审批、重复管理的关卡,堪称对“公章旅行”、权力寻租等现象的一次大规模清理。 回望这五年的市场法制建设
19、,更加令人难忘的是两部孕育多年的法律。2006年8月出台的企业破产法,结束了老破产法长达20年的试验期,填补了市场法则体系中“退出法”与“再生法”的缺失。一年后的2007年8月,被誉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呱呱落地,从司空见惯的“价格联盟”到各式各样的行政垄断,统统进入了法律“反对”之列。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下,反垄断法能否捍卫“自由竞争”这一市场经济的灵魂,能否为普通百姓提供崭新的维权武器,人们对此充满了殷殷期望。 值得记取的还有2007年3月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随着内外资企业统一实施25%的税率,一个“公平税负”的时代就此开启。这固然是出于公平竞争所需,但谁又能否认,它实际上也在表达一种经济自
20、信和制度自信呢?伴随着这样的自信,一个法治的、成熟的市场经济也在渐行渐近。,司法公正:从个案推动制度完善 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的存在,使得制度重建已刻不容缓,“司法公正”因此成为最近五年最为鲜明的立法线索之一。 2005年2月,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多头鉴定、重复鉴定、鉴定结论“打架”等乱象纳入立法整治视线,在种种改革措施中,最具亮色的莫过于司法鉴定机构从“机关化”全面转向“社会化”,这是与部门利益的一次勇敢分离,换取的则是全社会对司法鉴定的信心重建。 人民法院组织法于2006年10月的修改,让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终于取得法律“通行证”,持续下放20多年的死刑核准权就
21、此收回最高人民法院。而此次修法所承载的保护人权、程序正义、少杀慎杀等司法理念,更让人们看到了中国法治的历史性进步。 一年过后的2007年10月,民事诉讼法、律师法连袂修改,前者着力破解的是“申诉难”、“执行难”两大司法顽症,后者则力图改善刑事辩护律师所遭遇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现实困境,其共同理想则是追求一个更加公正的司法环境。 更富意味的是,为司法公正而谋划的诸多立法,都显现出了个案推动制度变迁的轨迹。同一案件竟然出现六份不同司法鉴定结论的黄静案,是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一大推手;佘祥林冤案、聂树斌疑案以及一系列“枪下留人”事件,是点燃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导火索;“宝马彩票案”等一
22、系列“公证不公”事件的爆发,则是推进公证立法的巨大动力,公权戒律:“控权”与“护权”并重 数年前,最为典型的黑色笑话是曾在郑州市出现的“馒头办”,一个小小馒头的产销,都必须经过“馒头办”层层审批。而为了争夺审批权背后的“创收”效益,数家“馒头办”审批人员还在郑州闹市动了粗。 而今,类似现象已在现实生活中大为收敛,这一切的变化要归功于2003年8月诞生的行政许可法。 正是行政许可法,承担起了防范公权不当干预民权的历史重任,其中最具分量的立法策略是,行政许可法高度集中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在法定条件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外,包括
23、中央各部委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有行政许可设定权。这是行政权力的一次自我革命,它意味着“滥审批”、“乱审批”现象,从此在制度源头被彻底堵死。 从法制进程观察,行政许可法亦是中国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的关键一环。此前,启动“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初试啼声,遏制“乱处罚”的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出世,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等等也不断加入约束行政权的立法阵营。而在行政许可法之后,行政强制法(草案)已在立法机关接受了两次审议,行政收费法亦在孕育之中经历20多年的立法努力后,“控权”行政法的一条龙建设已近尾声,一个完善的“法治政府”制度平台不再遥不可及。,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
24、法一览 2003年3月至2007年年底,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新制定或修改的73件法律,按年份列举如下: 2003年: 居民身份证法、港口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商业银行法修正案。 2004年: 宪法修正案、对外贸易法修订案、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修订案、电子签名法、公路法修正案、公司法修正案、证券法修正案、票据法修正案、拍卖法修正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正案、渔业法修正案、种子法修正案、学位条例修正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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