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部分法律关系主讲人史凤林.ppt
《第十二部分法律关系主讲人史凤林.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十二部分法律关系主讲人史凤林.ppt(3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第十二章 法律关系 主讲人:史凤林,第十二章 法律关系 本章知识体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理论发展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三)法律关系是以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为纽 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四)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三、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根本性法律关系与一般性法律关系 (二)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三)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四)单向法律关系与双向法律关系和复合法律关系 (五)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 (六)抽象法律关系与和具体法律关系
2、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一、 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三)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内容和范围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法律权利的含义及其分类 (一)法律权利的含义 (二)法律权利与法律权力 (三)法律权利的分类 二、法律义务的含义及其分类 (一)法律义务的含义 (二)法律义务的分类,三、法律权利义务的地位 四、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 五、法律权利行使的限制 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变动 一、法律关系变动的前提和条件 二、法律事实的分类 (一)行为和事件 (二)肯定性的法律事实和否
3、定性的法律事实 (三)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教 学 目 的 (1)掌握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法律事实、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定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定义、分类及其关系; (2)明确 法律关系的分类,法律权力与法律权利的区别,法律行为与法律事件的区别,第十二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理论发展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三)法律关系是以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
4、会关系。 (四)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三、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根本性法律关系与一般性法律关系 (二)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三)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四)单向法律关系与双向法律关系和复合法律关系 (五)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 (六)抽象法律关系与和具体法律关系,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一、 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权利与义务)三要素构成,这三个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法律关系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义务承担者。 特征
5、:(1)根本性、必要性;(2)多元性、对应性;(3)法律性、社会历史性;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是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最基本的形态,也是数量最多的法律关系主体。(两户、个人合伙),2、法人 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主要包括三类: 一是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等); 二是各种企事业组织和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其中既包括公法人(参与宪法 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各机关、组 织),也包括私
6、法人(参与民事或商事法律关系的机 关、组织)。中国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可以是公法 人,也可以是私法人,依其所参与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而定。 3、国家。(有领土、居民、主权政治实体)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特殊整体构成某些重要的法律关系主体。,案例分析:陆某在一百货商场购买“幸福”牌电饭煲一台,遗忘在商场门口,被王某拾得。王某拿至家中使用时,因电饭煲漏电发生爆炸,致其面部灼伤。王某向商场索赔,商场以王某不当得利为由不予赔偿。运用法律关系主体的定义和分类等知识,结合本案件说明下列哪一项表述不正确? A本案法律关系主体是陆某和王某。 B本案法律关系主体是陆某和商场。 C本案法律关系主体是商场和王
7、某。 D本案法律关系主体是陆某、王某以及商场。 (三)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1、权利能力及分类。 (1)概念 :权利能力或称法律人格是指法律赋予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2)分类: 1)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分一般和特殊)与法人的权利能力(成立享有、破产、撤销、解散丧失); 2) 一般的权利能力(终生享有、平等享有)与特殊的权利能力(有条件享有)。,2、行为能力及分类。 (1)概念 : 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以自己的意志,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2)分类: 1)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依据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与法人的权利能力(成立享有、破产
8、、撤销、解散丧失); 2)享受权利的行为能力 、履行义务的行为能力、承担责任的行 3)自然人:完全行为能力(18岁以上完全能辨认、控制行为)、限制行为能力(1018岁之间、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行为 )、无行为能力(10岁以下、不能辨认和控制行为);4)刑法:完全责任能力(16岁以上完全能辨认、控制行为) 、相对无责任能力(1416岁之间、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行为 )、完全无责任能力(10岁以下、不能辨认和控制行为)、减轻责任能力(1418岁、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和尚未辨认和控制行为的精神病人),案例分析:,某国公民杰克逊18岁,在上海某商店购买一款手机,价值4000元人民币。三天之后,杰克逊在另一商
9、店发现该款手机的价格便宜许多,便到前一商店要求退货,被拒绝。杰克逊遂向上海某法院起诉,理由是根据其本国法,男子满20岁为成年人,自己未届成年,购买手机行为应属无效。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认定杰克逊无行为能力,手机可以退货 B认定杰克逊有行为能力,手机不能退货 C认定杰克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因本 案所涉金额不大,判购买行为有效 D杰克逊是外国公民,不适用中国的法律, 手机可以退货,(3)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 1)联系: 其一,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是主体得以自主从事法律行为所必备的两个要素,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基础,法律关系主体具有行为能力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 其二,行为能力是
10、权利能力的必要保证,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权利能力必须同时具有行为能力。 2)区别: 首先,两种资格的取得方式不同。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而行为能力是主体自己通过其意志和行为取得的; 其次,两种资格的法律属性不同。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而行为能力具有差异性; 再次,两种资格的对主体法律行为和后果的意义不同。权利能力是赋予主体以权利,同时又是对主体权利行使范围的限制。而行为能力则是对弱者权利的保障,同时也是对权利行使能力的限定。无权利能力表明主体无权利,而无行为能力则表明主体享有权利而无能力自己去实现其享有的权利。 最后,两种资格的主要功能不同。权利能力制度的设定,主要解决的是相关主体资格的问题,即是否
11、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而设定行为能力制度,主要是解决权利与义务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具体实现的问题。,(4)公民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与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比较: 1)公民与法人的两种资格存在方式不同。公民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的,而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同时存在 的。 2) 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完全与不完全之分,而法人的行为能力没有此划分,而总是有限的,其行为能力由其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 3)公民与法人的权利实现的主要手段不同。公民权利的实现 主要通过其本人的行为,只有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才通过代理行为实现;而法人权利的实现主要通过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行为实现
12、。,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主体之间建立起一定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具体目标,是人们通过自己的意志欲改变和影响的对象,是连接权利与义务并使其具有实际内容的现实载体。 特征:(1 )必要性;(2)指向的同一性;(3)主体权利、义务的现实载体;(4)法律利益的表现形式。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内容和范围 1、法律的规定。 2、社会成员的利益需要及满足这种需要的资源的有限性 和可控性。 3、社会历史条件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第十二章 法律关系 主讲人:史凤林,(三)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在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1、物。 法律意义上的物,
13、是指能够满足法律关系主体需要、并能够被主体控制、支配的各种物质资料。 2、人身。 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是人的物质形态。 3、非物质财富。 关于非物质财富,多数学者或传统观点认为,它仅指人们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通过某种物体,比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4、行为 行为是行为过程与行为结果的统一。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包括主体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分析说明下列三个案例中法律关系的客体 1、黄某于2000年4月在某市住宅区购得一套住房,2001年7月取得房产证。当年10月黄某将住房租借给廖某。廖某在装修该房时损坏自来水管道,引起漫水,
14、将楼下住户陈某的住房浸泡。陈某要求廖某予以赔偿。 A房屋 B租房行为 C.损坏房屋的行为 D赔偿损失的行为 2、某地电缆受到破坏,大面积停电3小时,后查知为邢某偷割电缆所致。邢某被控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以5年有期徒刑。邢某不服上诉,理由是自己偷割电缆变卖所得仅50元钱,顶多属于“小偷小摸”行为。二审法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维持原判。 A电缆 B偷割电缆的犯罪行为 C电缆的所有权 D50元钱 3、王某购买的商品房交付后即进行装修,后发现墙体严重渗水,客厅、卧室墙壁和卫生间的顶部及墙面各有三分之一的渗水面,造成装修后的壁纸卷曲、剥落。开发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第十二 部分 法律关系 主讲 人史凤林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25684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