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会计之简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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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商品會計之簡介,主講人:廖鴻儒協理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 日期:98年5月27日,金融商品分類判斷流程,是否為交易目的【 5(4) 】 取得或發生之目的為近期內出售或再買回 投資組合為短期獲利操作模式 衍生性商品(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者除外),是否指定為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 5(4)、 12 】 混合商品 可提供更攸關資訊 可消除會計不一致 依企業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並以公平價值評估績效,直接提供金錢、商品或勞務予債務人【 5(3) 】,金融商品【 5(5) 】 有固定金額 有固定到期日 持有人 有積極意圖 有能力【 5(5) 】 無三年內限制情況【 96 】 可收回幾乎所有之帳面價值
2、【 35 】,原始產生之放款及應收款(不適用34號公報) 【 4(10) 】,金融商品之公平價值是否能可靠衡量【 92(3)及(4) 、 98(2) 】,yes,no,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負債,yes,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no,金融負債非屬衍生性商品者,除分類為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外,通常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98 】,yes,no,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 5(6) 】,具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之非衍生性金融資產 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 除債務人信用惡化外,可收回原始投資 【 5(3) 】,放款及應收款,指定為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3,衍生性商品定義判斷
3、流程( No.34第27段),合約是否具有: 標的 名目數量或付款條件,不 適 用 本 公 報,適 用 本 公 報,因應企業預期購買、出售或使用,目的在於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項目,類似合約有以現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凈額交割,或以交換金融商品方式結清的實務慣例,類似合約有收取商品標的並於短期內出售以賺取短期價差或自營商利潤的實務慣例,合約明定允許以現金或其他金融商品淨額交割,或以交換金融商品方式結清 - 合約要求交付的非金融項目可隨時變現,No,No,No,No,Yes,Yes,Yes,屬第4段排除適用範圍 (例如符合權益性質者,等),購買或出售非金融項目,於未來日期交割,無須重大金額的原始淨投資,No
4、,No,Yes,Yes,Yes,Yes,Yes,No,No,No,No,發行購買或出售選擇權,Yes,Yes,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改以成本衡量 公平價值能可靠衡量時,轉列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 首次適用本公報或原始認列時,得指定為公平價值變動認列損益或備供出售,6,公平價值變動的處理,攤銷後成本原始成本 折溢價攤銷已償付本金價值減損減損迴轉 溢折價仍應攤銷,列為當期損益,7,重分類 (No.34第104107段),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 之金融資產/負債,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以成本衡量 之金融資產,(考量三年限制), ,放款及應收款,8,重分類 ( No.34第105段、第1
5、08段(2)),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以公平價值評價 公平價值與帳面價值間的差額應遞延認列為業主權益調整,除列時,再轉列為當期損益 公平價值與到期金額間的差額,以利息法攤銷,列為當期損益,原因:意圖或能力改變,9,重分類 ( No.34第107段、第108段(2)),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以成本衡量 之金融資產,以改變日的公平價值做為新成本 先前認列的業主權益調整項目: 有固定到期日: 應於剩餘期間內攤銷為當期損益 新成本與到期日金額間的差額,以利息法攤銷利息列為當期損益 後續發生的減損,原先列為業主權益調整項目者,應轉列當期損益 無固定到期日: 繼續列為業
6、主權益調整項目,至除列時轉列為當期損益 後續發生的減損,原先列為業主權益調整項目者,應轉列當期損益,原因: 意圖或能力改變 公平價值變成無法可靠衡量 已逾前二個會計年度限制,10,股票投資(No.34第100段、103段或114段),11,股票投資市價(No.34第45段),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94.09.27修訂,會計期間最末一個月之平均收盤價(現行條文) 資產負債表日收盤價(95.1.1起),12,股票投資不同分類,買入同一種類股票是否可分列交易目的及備供出售? 可分列,但出售時必須先出售交易目的的部分 (94)基秘字第017號);,13,債券投資,14,轉換公司債發行人,依經濟實質
7、分列金融負債及權益(No.36第12段) 轉換公司債公平價值減除金融負債公平價值後,為權益商品帳面價值(No.36第28段) 轉換選擇權為權益、賣回選擇權(含利息補償金)為衍生性金融負債(基金會94.9.21 Q&A第2題) 發行成本依金融負債及權益金額分攤(No.36第31段) 95.1.1前已發行者,不得將權益組成要素分離(No.36第124段) 屬權益組成要素以外的嵌入式衍生性商品仍應依財會34號公報的規定判斷是否應與主契約分別認列,但基金會95.3.10(95)基秘字第078號函,採放寬規定,說明95.1.1以前發行的轉換公司債得依原財會21號公報規定處理,繼續認列應付利息補償金及攤銷
8、折溢價(基金會(95)基秘字第078號函),15,轉換公司債價格分攤發行人 (No.36第28段),可轉換公司債的發行人宜先參考與權益組成要素無關的類似負債(包含任何嵌入式非權益衍生性商品)的公平價值,用以決定負債組成要素的帳面價值 複合金融商品的全部公平價值減除金融負債的公平價值即為該可轉換為普通股選擇權的權益商品帳面價值,複合金融商品 (轉換公司債) 的全部公平價值,金融負債 的公平價值,權益商品(選擇權) 帳面價值,16,特別股發行人(No.36),應依合約之經濟實質及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權益商品之定義,於原始認列時,將金融商品或其組成要素分類為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或權益。(第12段)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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