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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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 程,2013年4月 泰安,选讲内容(其他章节略,自学),修订原则 主要变化 总则 设计(3.1,3.2) 制造(4.1,4.3,4.4,4.6) 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管理 检验 D级锅炉 附则 附件A 锅炉产品合格证 附件B 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修订原则,1、将锅炉相关规程合并为一个规程,原有的三个锅炉规程和局长令原劳动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6年颁布)、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1年颁布)、有机热载体炉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3年颁布)以及原国家局2000年颁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全部整合,形成新的锅规。 2、适应当前锅炉技术发展的需要,充分
2、吸纳我国电力、机械、钢铁系统的成熟技术和管理经验,重点增加大型发电锅炉的有关内容,同时着力调整小型锅炉的安全技术要求。 3、连续性原则,对成熟和行之有效的条款予以保留。 4、先进性原则,充分采纳新技术新方法,并为之预留出路。 5、与国际接轨原则,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又适合我国国情。 6、分类监管原则,将锅炉按照不同风险程度进行分级,并制定不同监管内容。 7、充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原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减少审批程序。 8、安全与节能并重的原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适应技术发展需要,调整简化过繁的检验要求,降低企业制造成本。 目录,主要变化,增加了锅炉设备级别 规定了特殊情况处理渠道 增加
3、了大型电站锅炉用材料 简化了材料验收程序和内容 加强了立式锅炉技术要求 大量减少产品焊接试板 增加了无损检测方法,总体减小了无损检测比例 增加了锅炉重大修理的定义及内涵 删除了锅炉房章节 新增电站锅炉设计、安装(含调试、验收)和使用管理要求,增加和完善了对油、气体和煤粉锅炉燃烧器安全技术要求 增加了锅炉水处理要求 明确规定了锅炉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的内容、范围及结论 修订并大量增加了有机热载体、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的技术要求 增加了铸铁锅炉的适用范围,完善了型式试验内容,降低了锅片最小壁厚 调整了D级锅炉相关技术要求 目录,总则,1.1 目的 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
4、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条款解释:修改条款 内容: 1、目的; 2、依据。,总则,1.2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注1-1)承压蒸汽锅炉 、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烟道式、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 注1-1:固定式锅炉是指锅炉在使用过程中是固定的。 1.2.1 锅炉本体 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墙和除渣设备等所组成的整体。,总则,1.2.2 锅炉范围内管道 (1)电站锅炉,包括
5、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等; (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有分汽(水、油)缸(注1-2)的锅炉和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 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给水(油)泵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与外部管道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焊缝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 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给水(油)泵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 注1-2:分汽(水、油)缸应当符合本规程集箱的有关规定。目录,总则,条款解释 1、固定式锅炉:指在运行时本体处于固定状态的锅炉。像运行时本体移动的船舶上的锅炉、火车机车锅炉,则属于移动式锅炉,本规程不适用。油田注汽锅炉等
6、虽然为了运输方便,固定在车上,但使用时固定,也属于本规程适用范围。 2、承压锅炉:表压力大于零的锅炉。对于敞口的开水锅炉,锅炉运行时,锅内的汽与水不形成表压,视为不承压。汽水两用锅炉则承压。 3、锅炉范围内管道:原来按照有无锅炉房两种情况界定,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 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中对工业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管道有200米的概念,此次修订按照电站锅炉和非电站锅炉明确规定。 目录,总则,条款解释 锅炉范围内管道 电站锅炉:包括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等。锅炉主给水管道:锅炉给水泵出口到锅炉省煤器的管道;主蒸汽管道:锅炉主蒸汽出口阀(锅
7、炉无主汽阀时,为汽轮机主汽阀)以内的承压管道;再热蒸汽管道:再热器进口前的减温减压器出口、汽轮机抽汽缸出口(有汽阀时,为汽阀出口)至再热器的管道,和再热器出口至汽轮机汽门以内的管道。 工业锅炉: 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给水(油)泵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与外部管道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焊缝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 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给水(油)泵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目录,总则,条款解释 4、分汽(水、油)缸的管理问题:注1-2明确规定了分汽缸要按照锅炉集箱的技术要求(包括设计、制造)执行。(不属于容器,属锅炉部件)(锅炉房内、外)
8、分汽缸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安装、检验、使用登记问题?(待省局答复) 5、余(废)热锅炉管理问题:按设备主要用途界定:凡是生产工艺流程不可缺少的设备均属于压力容器范畴,反之,以余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换热设备均属于锅炉范畴(主要结构形式为烟道式余热锅炉和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热锅炉)。 余(废)热锅炉制造见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制造单位必须持有覆盖相应产品级别的锅炉(部件)或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目录,总则,1.3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设备: (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L的蒸汽锅炉; (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 (3)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
9、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条款解释:修改条款。 内容:1、明确了本规程的不适用范围; 2、依据: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条的规定。 目录,总则,条款解释 1、对蒸规第2条规定的修改,将不清晰的“水容量”修改为较明确的“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 2、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锅炉”用语的含义 3、条例第三条规定:“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4、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L的蒸汽锅炉:个体服装业中,水容量较小,压力较高,对于这种锅炉,难以达到完全符合本规程。 5、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10、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适用于固容规,不属于本规程适用范围。 6、有机热载体锅炉:没有设立管理下限,主要是考虑条例没有给出相应规定。 目录,总则,1.4 锅炉设备级别 1.4.1 A级锅炉 1.4.2 B级锅炉 1.4.3 C级锅炉 1.4.4 D级锅炉 目录,总则,1.4.1 A级锅炉 A级锅炉是指p(表压,下同,注1-3) 3.8MPa的锅炉,包括: (1)超临界锅炉,p22.1MPa; (2)亚临界锅炉,16.7MPap22.1MPa; (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 (4)高压锅炉,9.8MPap13.7MPa; (5)次高压锅炉,5.3MPap9.8
11、MPa; (6)中压锅炉,3.8MPap5.3MPa。目录,总则,1.4.2 B级锅炉 (1)蒸汽锅炉,0.8MPap3.8MPa; (2)热水锅炉,p3.8MPa,且t120(t为额定出水温度,下同); (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0.7MW(Q为额定热功率,下同);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4.2MW。 1.4.3 C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Pa并且V50L(V为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下同); (2)热水锅炉,p3.8MPa并且t120; (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Q4.2MW。 目录,总则,1.4.4 D级锅炉 (1)蒸汽锅炉,p
12、 0.8MPa 并且30L V 50L; (2)汽水两用锅炉(注1-4),p 0.04MPa并且D 0.5t/h(D为额定蒸发量,下同); (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并且t 95; (4)气相或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 0.1 MW 目录,总则,注1-3:p 是指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对蒸汽锅炉代表额定蒸汽压力,对热水锅炉代表额定出水压力,对有机热载体锅炉代表额定出口压力。 注1-4:其他汽水两用锅炉按照出口蒸汽参数和额定蒸发量分属以上各级锅炉。 条款解释:整个1.4条是新增条款。 内容:1、锅炉设备级别的规定; 2、从危害性及失效模式出发,突出本质安全思想,对锅炉进行分级,以利于实现更为科学
13、的分类监管。(见“使用管理”、“D级锅炉”章节。目录,总则,1.5 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 (1)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要求不一致,应当事先征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同意; (2)境内制造在境外使用的锅炉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管理要求执行。 条款解释:修改条款。 内容:有关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的规定。目录,总则,1.6 特殊情况的处理 有关单位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包括引进境外技术、按照境外标准制造)等,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将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评审,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才能
14、进行试制、试用。 条款解释:修改条款。 内容:为促进锅炉科学技术进步,对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包括引进境外技术、按照境外标准制造)等,与本规程不符时,提供解决问题的安全通道的规定。目录,总则,1.7 监督管理 (1)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检验、改造和修理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2)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应当满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对节能方面的要求; (3)锅炉的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改造、修理和检验单位(机构)应当按照信息化要求及时填报信息; (4)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15、条款解释:修改条款。 内容:锅炉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目录,总则,1.8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锅炉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锅炉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条款解释:修改条款。 内容:规定了本规程与有关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的相互关系。 1.9 章节关系说明 有关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铸铁锅炉和D级锅炉的专项要求,分别按照本规程第10、11、12、13章执行,并且优先采用。 条款解释:新增条款 内容:是本规程各有关章节关系的结构性说明条款。 目录,设计,3.1 基本要求 锅炉的设计应当符合安全、可靠和节能的要求。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对其制造的锅炉产品设计
16、质量负责。 条款说明:本条款是修改的条款。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关于锅炉设计的原则要求。锅炉制造许可证审查中包括了设计能力的评审内容,且锅炉制造前要经过设计文件鉴定,不单独设立设计资质的评审和认定,因此取得锅炉制造证的单位应对锅炉产品设计质量负责。 3.2 设计文件鉴定 锅炉产品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设计文件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条款说明:新增条款。 条款解释:本条款是关于锅炉设计文件的规定。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 G1001-2004) 目录,制造,4.1 基本要求 (1)锅炉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产品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锅炉产品制造,锅
17、炉制造单位对出厂的锅炉产品性能和制造质量负责; (2)锅炉用材料下料或者坡口加工、受压元件加工成形后不应当产生有害缺陷,冷成形应当避免产生冷作硬化引起脆断或者开裂,热成形应当避免因成形温度过高或者过低而造成有害缺陷。 条款解释:新增条款 内容:对锅炉制造的基本要求。 目录,制造,4.3 焊接 4.3.1 焊接操作人员管理 (1)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焊接操作人员(以下简称焊工),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 Z6002)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在有效期内从事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 条款解释:将焊工定为焊接操作人员的简称;将锅炉压力容器焊工
18、考试规则改为现行的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 Z6002-2010)。 (2)焊工应当按照焊接工艺施焊并且做好施焊记录; (3)锅炉受压元件的焊缝附近应当打焊工代号钢印,对不能打钢印的材料应当有焊工代号的详细记录; (4)制造单位应当建立焊工技术档案,并且对施焊的实际工艺参数和焊缝质量以及焊工遵守工艺纪律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目录,制造,4.3.2 焊接工艺评定 焊接工艺评定应当符合NB/T 47014(JB/T 4708)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的要求,并且满足本条要求。 4.3.2.1 焊接工艺评定范围 锅炉产品焊接前,施焊单位应当对以下焊接接头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1)受压元件之间的
19、对接焊接接头; (2)受压元件之间或者受压元件与承载的非受压元件之间连接的要求全焊透的T形接头或者角接接头。 条款解释:蒸规第64、71条,水规第43、51条,有机规第六条的修改条款。 内容:评定依据和评定范围。目录,制造,4.3.2.4 焊接工艺评定文件 (1)施焊单位应当按照产品焊接要求和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编制用于评定的预焊接工艺规程(pWPS),经过焊接工艺评定试验合格,形成焊接工艺评定报告(PQR),制订焊接工艺规程(WPS)后,方能进行焊接; (2)焊接工艺评定完成后,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焊接工艺规程应当经过制造单位焊接责任工程师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存入技术档案,保存至该工艺评定失效为
20、止,焊接工艺评定试样至少保存5年。 条款解释: 蒸规第64条、蒸规附录第16条、水规第43条的 修改条款。 内容:是对焊接工艺评定过程文件和其管理的规定。目录,制造,4.4 热处理 4.4.1 需要进行热处理的范围 (1)碳素钢受压元件,其名义壁厚大于30mm的对接接头或者内燃锅炉的筒体、管板的名义壁厚大于20mm的T形接头,应当进行焊后热处理; (2)合金钢受压元件焊后需要进行热处理的厚度界限按照相应标准规定执行; (3)除焊后热处理以外,还应当考虑冷、热成形对变形区材料性能的影响以及该元件使用条件等因素进行热处理。 条款解释:蒸规第77条、水规第56条的修改条款。 内容:对焊后热处理范围的
21、规定。目录,制造,4.6 出厂资料、金属铭牌和标记 4.6.1 出厂资料 产品出厂时,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提供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技术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 (3)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 (4)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产品合格证(含锅炉产品数据表,见附件A)、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耐)压试验证明等; (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6)受压元件与设计文件不符的变更资料; (7)热水锅炉的水流程图及水动力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自然循环的锅壳式锅炉除外); (8)有
22、机热载体锅炉的介质流程图和液膜温度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 产品合格证上应当有检验责任工程师和质量保证工程师签章和单位公章。目录,制造,4.6.2 A级锅炉出厂资料 对于A级锅炉,除满足本规程4.6.1有关要求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锅炉热力计算书或者热力计算结果汇总表; (2)过热器、再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 (3)烟风阻力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 (4)热膨胀系统图; (5)高压及以上锅炉水循环(含汽水阻力)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 (6)高压及以上锅炉汽水系统图; (7)高压及以上锅炉各项安全保护装置整定值。 电站锅炉机组整套启动验收前,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提供
23、完整的锅炉出厂技术资料。 条款解释:蒸规第8条、第69条,水规第8条、第49条的修改条款, 内容:4.6.1和4.6.2条是对锅炉产品出厂资料的规定。目录,制造,4.6.3 产品铭牌 锅炉产品应当在明显的位置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至少载明以下项目: (1)制造单位名称; (2)锅炉型号; (3)设备代码(见附件B); (4)产品编号; (5)额定蒸发量(t/h)或者额定热功率(MW); (6)额定工作压力(MPa); (7)额定蒸汽温度()或者额定出口、进口水(油)温度(); (8)再热蒸汽进口、出口温度()及进口、出口压力(MPa); (9)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10)制造日期(年月)
24、。 铭牌的右上角应当留有打制造监督检验标志的位置。目录,制造,4.6.4 受压部件出厂标记 散件出厂的锅炉,应当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集箱、水冷壁集箱、省煤器集箱以及减温器和启动(汽水)分离器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或者端盖上标记该部件的名称(或者图号)、产品编号。 条款解释:蒸规第9条、水规第9条的修改条款。 内容:4.6.3、4.6.4条款分别是对锅炉产品铭牌和受压部件出厂标记的规定。 目录,安装、改造、修理,5.1 基本要求 (1)锅炉制造单位可以安装本单位制造的整(组)装锅炉,也可以修理改造本单位制造的锅炉,从事其他锅炉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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