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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4/10,讲稿,讲稿,郑州大学李爱民,2019/4/10,讲稿,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二)市场主体管理关系 (三)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四)社会劳动保障关系,2019/4/10,讲稿,三、经济法的产生 (一)经济法的萌芽;(二)现代意义的经济法 四、经济法的作用 对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中原商战” 五、经济法的渊源 (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 (五)部门规章(六)司法解释(七)国际公约,2019/4/
2、10,讲稿,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 法律行为 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2019/4/10,讲稿,(二)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依照相关 的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 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标的),2019/4/10,讲稿,(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载体(承担者):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企业、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及公民个人等。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标的)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2019/4/10,讲稿,(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标的),一般包括: 1.物 2.行为 3.货币和有价证券 4.智力成果,2019/4/10,讲稿,(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标的),1.有形财产 是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 如依不同的分类有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种类物与特定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货币与有价证券等。 2.无形财产 是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
4、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 如商标、专利、著作权、技术秘密等。,2019/4/10,讲稿,(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标的),3.劳务 是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 如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保管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行为、接受委托进行代理、居间、行纪行为等。 4.工作成果 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无形物。 如承揽合同中由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由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方完成的研发工作等。,2019/4/10,讲稿,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一、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法律行为:是指以意
5、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法行为。 2、特征: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3)是一种合法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2019/4/10,讲稿,3、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 4、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5、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1)签字; 2)盖章; 3)公告; 4)登记;5)审批;6) 公证等。,2
6、019/4/10,讲稿,(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所附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 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2)是合法的事实。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所附期限的届满与否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根据。 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也可以是事实,但该事实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是将来必然要发生的事实;2)是合法的事实。,2019/4/10,讲稿,(五)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 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7、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 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2019/4/10,讲稿,3、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部分无效且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的部分自始无效。 4、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处理的方式:1)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2)赔偿损失;3)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六)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8、1、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的申请撤消而自始无效的民事行为。 2、特征:1)撤消前是有效的行为;2)该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消为条件;3)须由撤消权人提出;4)撤消权的时效为1年,自行为成立时起算;5)该行为一经撤消,自始无效。 3、种类: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 4、后果:被撤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2019/4/10,讲稿,二、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2、特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为意思表示;3)
9、代理人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法律行为; 2、例外: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得代理。,2019/4/10,讲稿,(三)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 (四)代理权的行使 1、一般要求:勤勉尽责、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2、禁止代理权滥用:1)禁止复代理;2)禁止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交易;3)禁止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五)无权代理 1、无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已终止。 (六)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
10、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2019/4/10,讲稿,第四节 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也称消灭时效,但不消灭实体权利。 二、诉讼时效期间 (一)概念: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二)起算: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三)种类:1、普通时效;2、特别时效;3、绝对时效。,2019/4/10,讲稿,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一)时效中止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了法定的事由,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制度。 (二)时效中断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了法定的事由,致使
11、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制度。 (三)时效延长 是指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的制度。 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2019/4/10,讲稿,第五节 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 是指行为人因违法或违约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责任形式 (一)民事责任;(二)行政责任;(三)刑事责任。 三、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 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一)仲裁 1、仲裁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依据书面的仲裁协议,由约定的仲裁机构对其争议作出有约束力裁决的活动。,2019/4/10,讲稿,2、仲裁的条件:1)有书面仲裁协议;2)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3)受理仲裁的机构有管辖权。
12、3、仲裁的原则:1)一裁终局原则;2)不公开原则;3)仲裁排斥诉讼原则。 4、仲裁委员会 5、仲裁的程序 (二)诉讼 1、诉讼的概念:是指当事人将争议起诉至法院,由法院依法审判并解决纠纷的活动。 2、诉讼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3、诉讼的原则:1)两审终审原则;2)公开审理原则;3)或裁或诉原则。 4、法院的组成 5、案件的管辖 6、审理的程序,2019/4/10,讲稿,历年考试题练习,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
13、不明的,应当由( )。(2000年) A.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负责任 B.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被代理人不负责任 C.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D.先由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无法承担责任的,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C,2019/4/10,讲稿,2.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2001年) A.居间行为 B.行纪行为 C.代保管物品行为 D.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揽保行为,D,2019/4/10,讲稿,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有( )。(1998年) A.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与商家发生的赔偿与被赔偿关系 B.税
14、务局长与税务干部发生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C.企业厂长与企业职工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D.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发生的征纳关系,ACD,2019/4/10,讲稿,2.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2000年) A.不满十周岁的丫丫自己决定将压岁钱500元捐赠给希望工程 B.李某因认识上的错误为其儿子买回一双不能穿的鞋 C.甲企业的业务员黄某自己得到乙企业给予的回扣款11000元而代理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了10吨劣质煤 D.丙公司向丁公司转让一辆无牌照的走私车,ACD,2019/4/10,讲稿,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适用于诉
15、讼实效期间为一年的情形有( )。(2000年)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拒付租金的 C.拒不履行买卖合同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的,ABD,2019/4/10,讲稿,三、判断题 1.经济决策行为、提供劳务行为以及完成一定工作行为,都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1998年) 2.专利权只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1999年) 3.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0年) 4.甲公司与乙银行订立一份借款合同,甲公司到期未还本付息。乙银行于还本付息期届满后1年零6
16、个月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乙银行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2001年),2019/4/10,讲稿,第二章 物权法,2019/4/10,讲稿,第二章 企业法,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一)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2、特点:1)依法设立;2)以营利为目的;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4)独立核算;5)经济组织。 (二)企业的分类 1、按企业的经济性质:1)全民所有制企业;2)集体所有制企业;3)私营企业。,2019/4/10,讲稿,2、按出资人的责任形式:1)公司企
17、业;2)合伙企业;3)个人独资企业。 3、按出资人的国别划分:1)内资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按企业的法律地位;1)法人企业;2)非法人企业。 二、我国企业法的体系 (一)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 (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乡镇企业法、集体企业条例、私营企业条例。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2019/4/10,讲稿,三、法人制度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法人的条件 1、依法设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
18、的名称和组织机构;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四)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是指法律规定的有权代表法人组织的自然人。是法人组织的最高行政长官。,2019/4/10,讲稿,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的资格。 体现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可能性。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体现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现实性。 权利是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 义务是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责任是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强制。,2019/4/10,讲稿,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
19、述 (一)立法情况 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特征:1)由一个自然人投资;2)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是非法人企业。,2019/4/10,讲稿,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第8条):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
20、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向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2、提交文件: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3、注册登记:工商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天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2019/4/10,讲稿,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财产权利及责任承担 1、投资人的条件: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2、财产权利: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 3、责任承担: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承担责任(第18条:“投资人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
21、事务管理的方式:自行管理或委托管理。 2、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内容:所有企业事务管理。,2019/4/10,讲稿,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1、企业解散:指企业终止经营并注销民事主体资格的行为。 2、企业解散的事由(第26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 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019/4/10,讲稿,(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企业清算:是指对解散、破产的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作出处理的行为。 2、通知和公告债
22、权人: 3、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4、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2019/4/10,讲稿,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立法情况: 1997年2月23日通过,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合伙的概念和分类 1、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201
23、9/4/10,讲稿,2、分类: (1)普通合伙:是指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 (2)特殊合伙: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 1)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他方经营的事业出资,分享营业收益、分担营业亏损,但不参与他方经营活动的合伙。 2)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2019/4/10,讲稿,(三)合伙企业的概念和分类(第条) 1、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分类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
24、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019/4/10,讲稿,(四)普通合伙人的限制(第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五)合伙协议(第条)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六)合伙企业所得税(第条)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2019/4/10,讲稿,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设立的条件(第14条)
25、: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15条),2019/4/10,讲稿,(二)出资方式(第16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
26、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17条),2019/4/10,讲稿,(三)合伙协议(第18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
27、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9条),2019/4/10,讲稿,(四)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第20条)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第21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2019/4/10,讲稿,(五)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
28、,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第22条第1款)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第22条第2款)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3条),2019/4/10,讲稿,(六)合伙人以合伙财产出质(第25条) 1、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019/4/10,讲稿,(七)合伙事务执行(第26条)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
29、有同等的权利。 2、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4、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5、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27条),2019/4/10,讲稿,(八)合伙事务决议(第30条) 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本法对
30、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19/4/10,讲稿,第31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2019/4/10,讲稿,(九)合伙人的限制(第32条) 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
31、交易。 3、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2019/4/10,讲稿,(十)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第33条)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3、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5、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2019/4/10,讲稿,(十一)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37条 2、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
32、财产进行清偿。第38条 3、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39条 4、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40条,2019/4/10,讲稿,(十二)合伙人个人负债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第41条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
33、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第42条,2019/4/10,讲稿,(十三)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43条 3、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44条,2019/4/10,讲稿,(十四)退伙 1、自愿退伙:是
34、基于合伙人自愿的基础上而退伙。 (1)协议退伙(第45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第46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2019/4/10,讲稿,2、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定事由而退伙。 (1)当然退伙(第48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
35、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2019/4/10,讲稿,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2019/4/10,讲稿,(2)除名(第49条) 合伙人有下列
36、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019/4/10,讲稿,3、退伙的效果: (1)财产继承(第50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37、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2019/4/10,讲稿,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2)退伙结算(第5154条) 1)退还财产份额 2)扣除赔偿份额 3)分担亏损份额 (3)连带责任(第53条) 退伙人对
38、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019/4/10,讲稿,(十五)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57条 2.适用范围: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55条),2019/4/10,讲稿,三、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
39、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一)设立的条件(第61、62条): 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2. 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 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2019/4/10,讲稿,(二)合伙协议(第63条) 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18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
40、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2019/4/10,讲稿,(三)有限合伙人的出资 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2、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第64条 3、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第65条,2019/4/10,讲稿,(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 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 及报酬提取方式。第67条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 伙企业。第68条,2019
41、/4/10,讲稿,3、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2019/4/10,讲稿,(五)其它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
42、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69条 2、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70条 3、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71条 4、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72条,2019/4/10,讲稿,5、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73条 6、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
43、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第74条,2019/4/10,讲稿,7、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第75条 8、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76条,2019/4/10,讲稿,9、新入伙的有限合伙
44、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第77条 10、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第78条 11、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第79条 1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第80条,2019/4/10,讲稿,13、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第81条 14
45、、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第82条 15、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83条 16、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84条,2019/4/10,讲稿,(四)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1、合伙企业解散(第85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
46、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2019/4/10,讲稿,2、合伙企业清算 (1)清算人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第86条,2019/4/10,讲稿,(2)清算事务(第87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
47、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2019/4/10,讲稿,(3)清算程序(第88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4)清偿顺序(第89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
48、配。,2019/4/10,讲稿,(5)普通合伙人持续偿债责任(第91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合伙企业破产(第92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019/4/10,讲稿,附则 第107条 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2019/4/10,讲稿,第四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概
49、念 全民所有制企业又称国有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为基础,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生产和经营单位。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权企业经营管理。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2019/4/10,讲稿,二、企业经营权 (一)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二)企业经营权的内容(第821条): 1、生产经营决策权; 8、资产处置权; 2、产品、劳务定价权; 9、联营、兼并权; 3、产品销售权; 10、劳动用工权; 4、物资采购权; 11、人事管理权; 5、进出口权; 12、工资、奖金分配权; 6、投资决策权; 13、内部机构设置权; 7、留用资金支配权; 14、拒绝摊派权。,2019/4/10,讲稿,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组织机构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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