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婚姻家庭政策与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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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婚姻家庭政策与法规,第五章 婚姻家庭政策与法规,第一节 婚姻家庭关系政策与法规 一、关于结婚的法律规定 二、家庭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 三、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四、离婚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 家庭财产继承政策与法规 一、法定继承 二、遗嘱继承 三、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主要规定 四、遗产的处理 第三节 收养关系政策与法规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二、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和程序 三、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第一节 婚姻家庭关系政策与法规,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结婚的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
2、婚龄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2、结婚的禁止条件 (1)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2)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第一节 婚姻家庭关系政策与法规,(二)结婚的程序 1、申请 请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不得由他人代理。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核和查证。 3、决定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
3、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第一节 婚姻家庭关系政策与法规,二、家庭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 (一)夫妻关系 1、夫妻人身关系 (1)夫妻的姓名权 姓名虽然只是代表个人的特定符号,但有无姓名却是公民有无独立人格的重要标志,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2)夫妻的人身自由权 婚后享有人身自由权是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 (3)夫妻的住所决定权 夫妻住所,是指夫妻婚后共同居住和生活的场所。夫妻住所决定权,是指选择、决定夫妻
4、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 (4)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 人口再生产与婚姻家庭制度有密切联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主要是在家庭内夫妻间贯彻执行。,第一节 婚姻家庭关系政策与法规,2、夫妻财产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1)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 婚姻法确立的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法定财产制中,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特有财产外,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
5、平等的处理权。”该规定强调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其性质是法定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夫妻相互抚养的义务 夫妻互相抚养义务是夫妻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缔结婚姻关系的内在必然要求。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3)夫妻相互继承权,第一节 婚姻家庭关系政策与法规,(二)父母子女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 未成年
6、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保 护,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有防止和排除来自外 界非法侵害的责任。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 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 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4、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依据 继承法的规定,子女和父母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这里所指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
7、婚生子 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第一节 婚姻家庭关系政策与法规,(三)祖孙、兄弟姐妹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1、祖孙关系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是除父母子女关系之外最近的直系血亲。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兄弟姐妹关系 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
8、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第一节 婚姻家庭关系政策与法规,三、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是合法有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的重要形式。离婚必须由当事人申请,经法定程序确认或准许后才发生法律效力。我国实行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双轨制。 (一)登记离婚 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离婚有关的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经过有关行政部门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二)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或者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裁决的一种离婚制度。,第一节 婚姻家庭关系政策与法规,四、离婚的法律
9、后果 (一)离婚对夫妻的法律后果 离婚,一方面解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夫妻身份,因夫妻身份而产生的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终止,即夫妻身份消失,相互抚养的权利义务终止,夫妻继承权丧失。另一方面,在财产关系上也产生了一系列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层面。 (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注意以下几点:先依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注意将夫妻共同财产与一方个人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加以区别,并注意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利。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男女平等;二是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三是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四是照顾无过错一方;五是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六是尊重当事人意愿。
10、(2)夫妻对外债务的清偿。 (3)离婚家务补偿。 (4)离婚经济帮助。 (5)离婚损害赔偿。,第一节 婚姻家庭关系政策与法规,(二)离婚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1、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2、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 (1)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归属。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负担。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
11、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离婚后的探望权问题,第二节 家庭财产继承政策与法规,继承,是指公民死亡时,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或者依据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根据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方式,继承可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我国的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私有财产继承作了法律规定。,第二节 家庭财产继承政策与法规,一、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
12、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遗产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可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在适用法定继承方式时,哪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取得继承权,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第二节 家庭财产继承政策与法规,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继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继承法根据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和抚养关系的密切程度规定了两个继承顺序。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
13、顺序继承人继承。只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而全部不能参加时,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1)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此外,继承法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和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 (2)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节 家庭财产继承政策与法规,(二)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均等原则 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不均等原则 继承法第十三条还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
14、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此外,我们还需注意的是,执行继承法意见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继承人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愿意尽抚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抚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3、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不均分遗产的原则,第二节 家庭财产继承政策与法规,二、遗嘱继承 (一)遗嘱的内容和形式 1、遗嘱的内容 遗嘱的内容是遗嘱人处分遗产及有关事务
15、的意思表示,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2)明确遗产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指定遗产的分配方法和份额。 (3)规定立遗嘱人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对继承人、受遗赠人规定附加义务,但所附加的义务应当是合法的、可履行的,如果是债务,不能超过所接受的遗产价值。 (4)指定补充继承人。 (5)指定遗嘱执行人。,第二节 家庭财产继承政策与法规,2、遗嘱的形式 遗嘱的形式是立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及有关事务的意思表示的方式,是遗嘱合法有效的形式要件。遗嘱的形式主要有如下五种: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 (4)录音遗嘱。 (5)口头
16、遗嘱。,第二节 家庭财产继承政策与法规,(二)遗嘱的法律效力 1、有效遗嘱 遗嘱的有效性是指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能够产生法律效力。遗嘱的有效条件包括: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有遗嘱能力。遗嘱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依法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资格。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遗嘱能力。 (2)遗嘱是立遗嘱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内容合法。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4)遗嘱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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