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自然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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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自然人,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分清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种状况;了解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职责及监护人的种类;明确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条件和法律效果。,第一节 概述,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基于自然生理规律而出生和存在的人。 重点:公民与自然人的区别,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概念 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即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一)参加民事活动,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二)是法律赋予的资格 (三)具有人身属性,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一)平等性 (二)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三)广泛性 (四)不可转让性,三、自然
2、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开始的时间:出生 1、关于“出生”的各种学说 一部露出说 全部露出说 独立呼吸说 2.中国民法通则未加以规定,实践中采独立呼吸说。,(二)各国对胎儿利益的保护立法例 一是总括性的保护,即胎儿亦同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瑞士、泰国即采此立法例; 我国可否采纳? 不可,与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政策目标冲突。 二是在个别情况下视胎儿为出生者,对其利益加以保护,法国即采此立法例;法国民法典1923条:在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但已怀孕的胎儿,视为在继承开始前出生。 三是在不承认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下,考虑到胎儿将会出生这一事实,对其利益予以特殊保护,我国即采此立法
3、例。,案例分析,1992年,某旅游公司驾驶员甲驾驶该公司汽车将行人乙撞伤,随后乙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有关部门认定,甲应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乙妻丙当时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怀孕8个月。当年12月并产下女儿丁。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对病的生活费安排并无争议。但未能就丁的抚养费达成协议。 问题:丁能否得到抚养费?丁能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三)特殊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时间 如:劳动权利能力 婚姻权利能力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时间:死亡 民法通则第9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死亡起终止。 死亡的标准问题: 脉搏停止说 心脏搏动停止说 呼吸停止说 脑死亡说,死亡时间的确定问题,自然人在医院死亡的,以死亡
4、证上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 案件的当事人对自然死亡时间有争议的,应以人民法院调查后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 互有继承权的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有继承人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案 例,甲、乙是夫妻,有一子丙、一女丁,丙、戊是夫妻,有一子己,戊有一兄长庚。某日甲乙丙戊己一同出行旅游,不幸遭车祸全部罹难。问:本案中应如何推定死者的先后顺序?,讨 论,自然人死亡后,是否还存在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理论上颇有争论。 肯定者认为,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仅为一般性的规定,但亦存在例外,如对已故自然人的某些人格予以保护就是基于其仍
5、然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进行的。 否定者则认为自然人一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即告终止,至于对死者某些人格利益的维护,则是基于其他的原因。 我国的处理方式:保护某些法益,由近亲属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
6、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三节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地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理解: 1、是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活动的资格 2、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 所谓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一般情况下,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相一致,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同时具
7、有民事责任能力。但有时也不一致,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却不一定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定: 1、年满18周岁; 2、16至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且达到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 效力:可亲自或独立为民事行为,其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传统民法上称作禁治产人。 效力:可从事与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活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则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
8、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不满10周岁的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传统民法上亦称为禁治产人。 效力:不能亲自为民事活动,五、未成年人可以单独为之的行为,1、纯获益的行为 2、自由财产的处分行为 3、日常生活中的定型化行为 4、年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营业行为,六、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问题,(一)精神病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院宣告程序 1、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经司法精神病鉴定或医院证明、鉴定;也可参照群众公认当
9、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 (二)宣告的撤消: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一)概念 宣告失踪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代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成立条件 1、时间:2年 2、申请人 3、宣告机关 4、公告程序:3个月 (三)效力:财产被代管,民事权利义务被代为实现或履行。 (四)失踪宣告的撤消,二、宣告死亡,(一)概念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达一定的期间后,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以便结束以其生前所住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二)成立条件 1、下
10、落不明须达到一定的期限。普通期间4年,特殊期间(意外事故)2年。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3、宣告机关 4、公告期:1年;意外事故为3个月。,(三)法律后果:民事主体资格即视为消灭 1、财产关系 2、婚姻关系 3、子女收养关系,三、死亡宣告的撤消,1、民事主体资格 2、财产关系 3、婚姻关系 4、收养关系,案例:刘汉柱与孙秀兰于1992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刘光,一女刘枝。刘汉柱后来下落不明。从此,孙秀兰一人担负起抚养刘光、刘枝的义务。1998年,孙秀兰在无奈中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宣告刘汉柱死亡。法院公告后于1999年宣告刘汉柱死亡。刘汉柱被宣告死亡后,孙秀兰及其子女将原属刘汉柱所有的房屋卖给了
11、宋金光,双方当事人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得房款三人予以平分,将刘汉柱的一块金表分给了刘光,一对玉手镯分给了刘枝,家具留给了孙秀兰。2000年孙秀兰与胡仁结婚,家具一并带至胡家。,2002年,刘汉柱归来(刘一直没有再婚),见此情形,深感痛苦,随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之后,又提起诉讼,要求 确认胡、孙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由自己和孙自行恢复婚姻关系; 返还原属于他所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房屋、金表、手镯、家具等)。 在诉讼期间,刘汉柱因病死亡。经法院审理查明,刘汉柱在2001年留有自书遗嘱一份,称在其死亡后,金表及一对手镯归其妹刘冬梅所有。刘冬梅以此遗嘱,主张对金表及玉镯的权利。,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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