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报专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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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申报专题,宁波大榭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学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40号): 第九条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预缴的税额会反映在主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中)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第十条 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
2、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40号): 第十一条 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
3、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40号): 第十三条 辅导期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一)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
4、专用发票”,填写本期申报且符合抵扣条件的专用发票情况,应等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 第2栏填写当月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但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一般不予填写。 (二)第3栏填写前期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本栏应与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加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减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后的数据相等。 (三)第5栏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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