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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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商法,硕士研究生课程 韩立新 教授 Tel:0411-8472 8505 E-mail:,海商法的学习方法,学习海商法所需要的知识结构: “三个基础,一个工具,最后才是海商法。” 学习海商法的正确研究方法: 第一、既要防止从实务到实务,忽视理论研究;又要防止从理论 到理论,忽视海商法的实践特点; 第二、既要重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海事法律制度中相互渗透和融合,又要防止机械地、生硬地用大陆法理论去解释从实践中形成的特殊海事法律制度。,第一章 绪论,一、Definition of maritime law(1) 各国的法律规定和学者观点: 英国大百科全书宣称,海商法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它所调整的对
2、象是船舶与航运(Ships and Shipping)。 美国学者认为,海商法是指有关海上立法、法院裁定和习惯,特别是有关公海和可航水域的客货运输、船长船员的权利义务、船舶所有权和船舶管理的规定。 波兰海商法规定,海商法调整有关海上运输的法律关系。 日本学者认为,海商法是关于海上企业、特别是海上运输业的法律;它作为关于商业企业的商法的特别法,是以海上企业为对象的。,我国不同学者的观点:,赵国玲海商法概论一书认为,海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海上运输中发生的以及与船舶有关的各种关系。 法学词典对海商法所下的定义为,海商法是海上运输中调整船舶及其所有人与其他有关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法规总称。 司玉琢新编海商法学
3、海商法等书认为,海商法是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条的规定,可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Subject matter of maritime law,海商法各章关系归属:,第二章 船舶 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关系; 第三章 船员 船员的身份与船长的职责;与船舶有关的身份关系; 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一部分:海上运输合同关系;一种运输关系,同时也是与船舶有关的合同关系,因为海上运输是以船舶为运载工具的。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以船舶为客体的债权/合同关系。 第七章一部分 船舶拖航合同;与船舶有关的合同关
4、系。 第八章船舶碰撞 以船舶为致害工具的债权关系;,第九章 海难救助 是运输关系?是船舶关系?是海上发生的债权关系,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与船舶有关的债权关系。 第十章 共同海损,既一种海上运输中发生的关系,又是一种与船舶有关的债权关系; 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不一定是一种运输关系,但可以说是一种与船舶有关的债权关系。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 包括船舶、货物、责任保险,不一定是运输关系,但应是与船舶有关的债权关系。,海商法调整对象的规定存在的问题: 首先,海商法各章规定的法律关系往往既涉及海上运输,也涉及船舶,如海难救助,既一种海上运输中发生的关系,又是一种与船舶有关的债权关系。因此,从逻辑概
5、念上说,海商法第1条把“海上运输关系”与“船舶关系”并列,是不科学的。 其次,“船舶关系”一词也不科学。 再有,因海商法第1条对“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没有任何限定,使人容易误解一切与海上运输或船舶有关的社会关系都为海商法所调整,从而发生争议。,案例1: 船舶触碰码头,码头方多次致函(每隔两三个月一次)要求船方赔偿损失,船方未予积极反映,无奈之下码头方在船舶触碰码头之后的第25月向船方提起诉讼,船方辨称起诉已过2年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码头方的诉讼请求。船方的理由是:双方因船舶触碰码头而产生的关系属于海商法第一条规定的“船舶关系”,因此海商法第267条的规定可以适用,即单方致函要求赔偿不能
6、导致时效中断。 此案适用海商法还是民法通则? 案例2: 一船受雇为航道疏浚单位在海上倾倒疏浚物,但倾倒在非法定倾倒区,造成海洋环境与养殖物污染,受害人向船舶所有人提出索赔,是否属于海商法调整?是否可以限制责任? 第207条(三)与船舶营运或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索赔,三、Resources of maritime law,(一)National Legislations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 港口法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集装箱运输管理
7、规定 部门规章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港口作业规则,(二)International Shipping Conventions 我国参加的国际海事公约: 1910年船舶碰撞公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议定书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及其议定书 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HK) 2001年燃油公约 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元论 or 二元论? Case CMC第268(1)条,(三) International Shippin
8、g Customs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共同海损 CMC第268(2)条 (四)Other Resources of Maritime Law 1. Cases 是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法律渊源。 2. Doctrines and legal theories 英美法系国家承认的渊源。,四、Scope of application of CMC,(一)空间效力:海商法第四章只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CMC第2条);第五章第117条只适用于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其他各章适用于沿海、国际水域,并有条件地适用于与海相通水域(第165条、第171条)。 Case2,(二)对物效力:适用的船舶的范围 Defin
9、ition of ship CMC 第 3条 用途方面的限制 ; 航行能力方面的限制 ; 船舶吨位方面的限制; 但在船舶碰撞(CMC第165条)、海难救 助(CMC第172条)中有所扩大。 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有所缩小(第210条) (三)对人效力 :约束所有海事法律关系 的主体 (四)时间效力:1993年7月1日生效,第二章 船舶物权,船舶所有权 船舶抵押权 船舶优先权 船舶留置权,第一节 船舶物权的一般问题,一、法律适用 (1)海商法 (2)物权法 物权法第8条规定: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海商法有关船舶物权的规定可以优先于物权法对物权所做出的一般规定 (3)
10、担保法 (4)民法通则 (5)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二、船舶物权的客体,(一)船舶的概念 广义上的船舶:水上移动装置 狭义上的船舶: 海商法定义的船舶 海商法第3条: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一)船舶的概念 广义上的船舶:水上移动装置 狭义上的船舶: 海商法定义的船舶 海商法第3条: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三、船舶的性质,(一)船舶是物,但做拟人化处理 (二)船舶是动产,但有时做不动产处理 船舶是动产或是不动产? 物权法第
11、2条:“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动产则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结论: 船舶是动产 (其物权变动,应当适用物权法第二章第二节第23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船舶是一种特殊的动产 (其物权变动,还需要适用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 第24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 船舶是不可分物,但在保险时可有例外。,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一、一般规定 (一)Definition CMC 第7条: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2、这一概念套用了民通中“财产所有权”的概念。 物权法第39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有船舶所有权问题:CMC 第 8条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本法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物权法第55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67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68条: “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
13、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结论:国家是企业的出资人,企业是船舶的所有人。,(二)船舶所有权的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物权法第7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船舶所有权的转让 海商法未规定何时转让。 物权法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践中:合同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买船价款交付,办理完船舶交接时所有权转让。 Case3 船舶买卖交接前着火案,(四)船舶所有权的消灭 、船舶灭失,包括沉没、失踪、拆解等 、船舶转让,包括赠与、出售及保险委付 、船舶被法院拍卖 、公法
14、上的没收、征用、捕获,以及民法上的混同、抛弃等。 海盗劫持是否属于船舶灭失?,二、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的登记效力,(一)相关法律规定 海商法第9条规定了船舶所有权变动模式,“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海商法第13条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登记条例第5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登记条例第6条 船舶
15、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一)相关法律规定 海商法第9条规定了船舶所有权变动模式,“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海商法第13条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登记条例第5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登记条例第6条 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
16、、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总结:,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登记; 动产物权:占有交付。第24条特 殊动产除外要对抗第三人,还应登记。 登记效力:生效效力和对抗效力。,(二)对抗第三人的问题 1、“对抗”的含义:“对抗”应是指一方对另一方的权利主张予以反驳或排除的权利。 案例:张某与王某达成船舶买卖合同,将船卖给王某,但船卖给王某三年多也未办理船舶所有权变29更登记王某将船舶租给李某李某与赵某签订了船员雇佣合同赵某失踪赵某亲属将船舶登记所有人张某、船舶受让人王某、承租人李某作为被告诉至某海事法院。 就我国海商法中的船舶抵押权而言, “对抗”即指抵押权人对他
17、人(抵押人当然不应包括在内)的权利主张予以反驳或排除的权利。,Case 2: E B F A C G D “第三人”的范围涉及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善意还是恶意的第三人问题; 二是享有什么样权利的第三人问题。,对于第一个方面:一种认为是善意的,一种认为善意恶意都包括。本人认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于第二个方面:第一种观点:“不得对抗的第三人”应当为船舶物权变动当事人之外的任何人,即包括对船舶享有物权关系的人,也包括债务人的一般海事债权人广义第三人说;第二种观点:“不得对抗的第三人”应当是以权利性质有平等竞存关系为前提,即仅限于对船舶享有物权的人。,2001年7月19-20日在宁波召开的“全国海
18、事法院院长座谈会纪要”中,其中第二项即是涉及未经登记的船舶抵押权对抗的权利范围问题:“二、对设定船舶抵押权但没有依法进行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人,可以根据与船舶所有人之间设定的船舶抵押权到期债权,请求拍卖该船舶清偿债务;但是,其提出的针对第三人的抵押权主张或抗辩,法院依法不应支持和保护,即在其他债权人参加对拍卖船舶所得价款清偿时,未经登记的船舶抵押权不能优先于已登记的船舶抵押权和其他海事债权受偿。”,本人赞同后一种观点,第三人应仅为对抵押船舶享有平等竞存关系的物权的人,不同性质的债权与物权不存在对抗问题。 “第三人”应为善意第三人,具体包括:(1)另设定并已登记的船舶抵押权人;(2)依法律行为
19、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所有权人;(3)船舶优先权人;(4)船舶留置权人。至于第三人以未登记的船舶抵押权对抗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时,三者之间的优先受偿顺序应当依照海商法有关规定确定。,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一、Definition of maritime liens (CMC第21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Characteristics of ML 法定性:权利主体的确定性和义务主体的不确定性 ML的标的主要是当事船舶及其属具。 处分权是ML的另一个权能 具有优先性 必须通过司
20、法程序行使(CMC第28条) 秘密性和依附性(CMC第26条),三Maritime claims secured by ML(CMC第22条) 四Priority of ML 1.列明式 2. 仅规定一些原则 CMC的规定: 第23条 、第24条 结论:1. Art24 2. Art22 3.Art 23 但书 Case:2月4月 7月 9月11月 工资 规费 伤亡 、财产、救助 工资 救助 10 30 25 45 20 10 30 卖船价款150万,诉讼费用5万。受偿顺序如何确定?如何确定2月份和9月份所欠付的船员工资?,五、The Acquisition, Transference and
21、 Extinction of ML The acquisition The transference: CMC第27条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海事请求权转移的,其船舶优先权随之转移。 93年公约: “第四条所列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请求发生转让或代位,将同时导致该项船舶优先权的转让或代位”。,在大陆法系国家,船舶优先权及其相关权利可以转让,但是必须通知债务人或其默许的人。 在英国和英联邦国家,转让可以是“法定的”或者“衡平的”。但是,船舶优先权的可转让性在英联邦国家并不明确。“在英国最安全的转让船舶优先权的程序是,仅根据法院准许转让优先权的令状支付价款。”,在2000年香港海事法庭审判的the “Sp
22、arti“ 一案中,仍体现了这一做法。 本案中,由于the “Sparti”轮船舶所有人无力支付船员工资,要求没有支付船员工资义务的船员配备的代理人(the manning agent of the vessel)支付工资。该代理人支付了工资,并从每个船员处得到了书面转让其船员工资索赔的协议。但不论船员还是该代理人均没有给船舶所有人书面转让索赔的通知。此种转让被认为是衡平的转让(it was an equitable assignment)。之后该代理人作为索赔人获得了法院对船舶的判决。The “Sparti”轮的抵押权人某银行也获得了法院对该轮的判决。法院对该轮拍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该代理人
23、与银行的索赔。如果该代理人获得船舶优先权,不论根据英国法还是香港法,船员工资受船舶优先权的担保优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但是,香港海事法庭判决,清偿了船员工资并受让了工资索赔的人不能享有与船员海事索赔一样高的优先受偿顺序,除非他在支付工资前获得法院的批准。因为船舶优先权被认为具有人身专属性(personal privilege),是只赋予船舶优先权人享有的利益,不能通过转让的方式而转移。最终法院判决该代理人排在船舶抵押权人之后受偿。,“美国早期的一些判例表明,船舶优先权不得转让;但现今已明确,美国法院认可了船舶优先权的转让。”,争议:第三人垫付后是否获得船舶优先权? 第三人垫付的性质:债权让与、债
24、务承担、债的概括承受(权利义务同时转让)、代为清偿? 第一项不可转让,在等额有偿转让时应有例外。但应允许代位; 第二、三项不可转让,仅可代位; 第四、五项可以转让和代位。 在海事请求转让或代位的同时,第三人取得相应的船舶优先权。,对港口规费的不同观点: 行政行为的一些特点:行政主体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也是特定的、行政行为的内容也是特定的。 代理人垫付港口规费的法律后果: 消灭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缴纳港口规费的行政法律关系船舶优先权法律关系; 产生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垫付港口规费的民事法律关系借贷法律关系。,3.The extinction 因时效已过而消灭(CMC第29条(一) 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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