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0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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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法的概念,一、法的用词,1、不同语境中法的用法 古代中国(法、律、刑、礼) 西方 2、现代汉语中的“法律” 广义、狭义,二、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技术规范、自然规律 以外在行为为调整对象 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国家性-制定或认可高度的统一性和普遍的使用性 3、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强制力-国家强制力-表现形式-终极意义上的(外在强制与内在服从) 4、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 通过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方式使法律的一般规定得到具体化,三、法的本质,1、关于法本质问题的讨论 2、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看法 (1)阶级意志性 国家意志到阶级意志;阶
2、级、阶层、利益集团相互斗争和妥协的产物 (2)物质制约性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地理环境、人口、物质资料生产方式 政治、道德、宗教、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 物质制约性与其他要素的辩证关系,四、法的定义,1、历史上法的定义 2、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五、法的分类,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2、国内法与国际法 3、实体法与程序法 4、一般法与特别法 5、中央法与地方法 6、公法、私法与社会法,六、法的形式,1、法的形式与法的渊源 2、法的三种形式 3、当代中国法的形式 (成文法形式下进一步划分),立法法相关规定,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
3、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
4、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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