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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进出口税费,第一节 进出口税费概述,税款计算程序,按归类原则归类 按原产地规则和税率规定确定(计算)税率 确定完税价格或(和)进出口量 根据汇率折成人民币 计算税款,第二节 关税,税收滞纳金的具体计算,海关估价价格质疑,价格质疑(成交价):延期(正当理由)10日 质疑通知书5日资料、证据 海关质 疑纳税义务人/代理人 价 格 真实性 准确性,海关估价价格磋商 资料交换保守商业秘密,价格磋商(成交价外): 未磋商其他估价方法 磋商通知书5日磋商记录表 海关磋 商纳税义务人/代理人,非质疑非磋商证据,同批中已有估价 价格10万或税款2万以下 危险、鲜活、易腐、易失效、废旧品,纳税义务人在完
2、税价格审定中的 权利义务,权利 具保放行 估价方法次序颠倒资料 知情书面 复议诉讼,纳税义务人在完税价格审定中的 权利义务,义务 如实提供单证资料 如实申报据实分摊 举证证明,相关协定适用国家,清单适用,加工工序标准、从价百分比标准所适用的货物以货物清单为标准; 货物清单有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据实修订公告; 货物列入清单: 加工工序标准、从价百分比标准税则号改变标准,亚太协定证书(优),条件: 成员国政府指定机构签发 规定格式英文A4纸 印章与印模相符 注意: 证书由下期1年,不得涂改叠印,空白予以划去,中国东盟证书(优),条件: 成员国签发 附件1格式、英文、出口商署名,印章与印模相符 货物同
3、批,具有原产资格 正本一份,编号不重 注意: 装运前、装运时签发,或装运后3天内签发 有效期1年,港澳CEPA证书(优),条件: 证书与海关总署的规定一致,签章相符 签发机构: 香港:工贸署、总商会、印度商会、工业总会、中华厂商联合会、中华总商会 澳门:经济局 注意: 有效期内使用 证书编号、商品编号(8位)与报关单上的一致 证实相符,数量少于证数量 一证一批,可多次使用 一证一单(不含非原产地货物) 海关联网核查无误,无法核实具保放行(90日核实),最不发达证书(优),条件: 有效期内使用 出口前或出口时签发 附件格式、英文,编号不重 印章与印模相符 货物同批,具有原产资格 注意: 1正3副
4、,有效期1年,ECFA证书(优),条件: 台湾签证机构出口前签发 有效期内使用 格式相符,印章与印模相符 正本一份,编号单一 货物同批,项数=20 一证一单 注意: 有效期12个月,反倾销、反补贴(非优),与被诉产品相同出具证书 无证书查实、具保,保障措施(非优),与被诉产品相同出具证书(可怀疑查实证书) 无证书具保、查实 无证书不能查实加征关税,台湾农产品零关税措施,2005年08月01日 15种鲜(冷)水果 2007年03月20日 19种农产品 签证机构:有关机关、民间组织 完全获得标准: 在台湾采摘、养殖 或由其渔船在远洋近海捕捞 直运规则: 台澎金马中国 台澎金马香港、澳门、石垣岛中国
5、 +以台湾为启运地的运输证书,原产地申报要求,进口原产地申报 部分优惠原产地申报 出口原产地申报 其他申报要求,进口原产地申报,申报: 证书符合要求 报关单+原产地正本或相应证明+商业单证+运输单证 另附:经其他国家联运单证;存储相关规定的文件 未提交证书补充申报:具保放行 海关有权核查 海关请求协助核查、或海关亲自访问 不适用协定税率和特定税率的情形:P295,部分优惠原产地申报,亚太 中国东盟 港澳CEPA 最不发达国家 ECFA,亚太协定,申报:报关单,申明适用税率 出口时或装运后3日内签发; 因不可抗了不能在1年内提交的, 还应提交其他证明; 途径他国,商业单证、运输单证为启运国签发;
6、 符合协定的其他文件,中国东盟,申报:报关单,申明适用税率 成员国签发证书正本、流动证明正本(可免); 途径他国,商业单证、运输单证为启运国签发; 船上交货价(FOB价)=200美元: 免交证书,但应书面声明(有意规避的不适应),港澳CEPA,申报:报关单,申明适用税率 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书; 香港:海关查验报告绿色关锁制度; 澳门经香港转运: 澳门联运单 中检(香港)公司出具的未再加工证明,最不发达,申报:报关单,申明适用税率 原产地证正本、第二副本(盖出口国海关印), 未提交证书的,可补充申报; 商业发票正本; 运输单证: 途经他国的联运单证,相关证明; 临时储存:运输单证、储存过的证明,
7、ECFA,申报:报关单,申明适用税率 证书原本; 商业发票正本、装箱单,运输单证; 途径他国: 台湾签发的联运提单、途径国证明、其他材料 未提供证书,正常征税, 事后提供不予受理、不予退税,出口原产地申报,申报: 报关单+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或纸制复印件 海关有权核查 海关协助核查,期内回复,其他申报要求,标明的原产地应与实际的原产地一致 为确定证书真实性,海关可按查验办法查验 收发货人可申请原产地行政裁定普遍约束力,税率的适用,税率: 最惠国税率 协定税率 特惠税率 普通税率(其他以外的) 关税配额税率 暂定税率,进口税率,出口货物税率适用:暂定关税优于出口关税,税率的实际适用 海关接受申报进
8、出口之日的实施税率,进出口税费减免,特定地区 法定减免 特定用途 减免费 特定减免 临时减免 特定企业 特定资金 另外还有国家的相应专项税收政策,法定减免,法定减免一般无后续监管 关 税 减征免征情形:P315 增值税 两者共同点税款在50元以下的免征,特定减免,特定减免税主要的政策性减免税 2009年1月1日之后的特定减免税: 外商投资项目投资额度内进口自用设备 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 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自用设备 贷款项目进口物资 贷款中标项目进口零部件 重大技术装备 特定区域物资 科教用品 科技开发用品 无偿援助项目进口物资 救灾捐助物资 扶贫慈善捐助物资 残疾人专用品 集成电路项目进口物
9、资 海上石油、陆上石油项目进口物资 进口远洋渔船及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 远洋渔业项目进口自捕水产品,临时减免,临时减免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以外的 如汶川地震重建,减免税管理,减免税申办手续 减免税货物管理,减免税申办手续,口岸通关,其他手续所在地 减免税备案减免税审批减免税货物进出口 申请人可自行办理也可委托办理, 委托的应出具委托书; 投资项目与申请人不在一地的, 在投资项目所在地办理; 投资项目涉及多地的, 向其共同上级海关办理; 非法人分支机构经所在单位授权及海关同意, 该分支机构可办理相应手续;,减免税备案,货物进口前备案,提供材料: 申请表 企业资料 证明材料 其他材料 交验原件,复印件
10、加盖公章,减免税审批,货物进口前审批 申请表 企业资料 贸易资料 证明材料 其他材料 交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通过审批征免税证明 放行后,补办手续,一般不补,减免税货物进出口,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使用 延期的期内申请延期,税款担保,具保放行情形: 手续尚未办完 政策尚未具体 其他 持担保证明办理担保放行手续,减免税货物管理,货物海关监管年限: 船舶、飞机:8年 机动车辆:6年 其他货物:5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计算,减免税货物管理,1、监管期内,未经许可, 不得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 2、监管期内,转给同类型税收待遇企业 结转手续; 监管期内,不转给同类型税收待遇企业 补税和解除监
11、管手续。 3、监管期内,自放行日起,每年第一季度报告货物使用情况,否则,暂不受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4、监管期内,企业合并、分立、股东变更、改制, 权利义务承受人自营业执照颁发日起30日内, 办理补税、结转手续; 无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在资产清偿日起30日内, 办理补税、解除监管手续。,减免税货物管理,5、监管期内,退运出口、出境的,应经核准, 货物出境、出口后,持报关单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6、监管期内,提前解除监管, 办理补税和解除监管手续; 期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 7、监管年限内,转让给同类型企业: 转出企业额度不予恢复 转入企业额度核减 因品质规格原因退运出境的,无代价抵偿的,额度
12、不予恢复; 未无代价抵偿的,3个月内申请恢复额度; 其他情形,不予恢复额度。,减免税货物管理,8、移作他用补税公式: 补缴税款= 再次接受申报时的税率 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税率需补税时间/(监管年限1230) 需补税时间移作他用的时间 详见P323 9、因转让或其他原因补税的公式: 补税的完税价格= 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监管年限12) 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自放行之日计算 15个月=1个月;15=0 截止日: 转让补税时;未经批准行为发生日/海关发现日 依法终止的破产清算日/终止经营日,进出口税费的缴纳与退补,税款缴纳 税款退还 税款的追征和补征 延
13、期纳税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缓税利息 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税款缴纳,纳税地点: 进出境地海关/所在地海关 纳税方式: 柜台支付 网上支付 网上支付税费银行担保: 纳税人网上支付海 关 银 行,税款缴纳,海关专用缴款书: 第一联收据送海关验放 第二联付款凭证 第三联收款凭证 第四联回执 第五联报查 第六联存根 滞纳金缴纳凭证海关专用缴款书,税款退还,退税范围: P324P325 退税期限和要求: 海关发现及时 纳税人发现1年书面税款+同期活期利息 计息标准:收入退还书之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息 计息期限:缴款之日收入退还书之日 增值税已抵缴一般不还,滞纳金已征不还 办理: 时间程序:申请(1年内)处理
14、(受理后30日)办理(通知后3个月) 材料:申请表、原报关单、原税款收据、其他单证 原关原税率办理 退税凭证:收入退还书,税款退还,退税凭证:收入退还书银 行 同时通知申请人 收入退还书: 第一联收账通知 第二联付款凭证 第三联收款凭证 第四联付款通知 第五联报查凭证 第六联存根,税款的追征和补征,追征和补征税款的范围: 放行后,少征漏征税款的 纳税人违规,少征漏征税款的 监管货物在监管期改变用途需补税的 追征补征税款的期限和要求: 放行后,少征的,从缴款后1年补征, 放行后,漏征的,从放行后1年补征; 违规的,从缴款或放行日期3年追征并加收滞纳金; 海关发现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规少征漏征税
15、款的,从纳税义务人应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并加收滞纳金,税款的追征和补征,追征和征税款凭证海关专用缴款书 第一联收据送海关验放 第二联付款凭证 第三联收款凭证 第四联回执 第五联报查 第六联存根 滞纳金缴纳凭证海关专用缴款书,延期纳税,不可抗力、国家税收政策调整需延期 进出口前所在地直属海关书面缴税计划 实际进出口时可具保放行 总署审批 批准期内缴款不征滞纳金,超期则加征,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缓税利息,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有效期内(含批准的延长期): 出口:退还保证金及活期存款利息 内销:补税+缓稅利息 缓稅利息缴纳方式、缴纳凭证、缴纳规定同税款缴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缓税利息,计算公式: 应征缓稅利息=
16、 应征税款计息期限(天数)缓稅利息率/360 缓稅利息率海关税款缴款书填发时海关总署调整的最新缓税利息率 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海关据新调整公布,2009年03月的为0.36% 征收规定: 保障金台帐实转(含保付保函)管理的加工贸易手册项下的保税货物内销,缓稅利息台帐保障金利息: 中国银行签注退单,海关重新开具两份缴款书: 一份将台帐保障金利息转为缓稅利息, 一份将台帐保障金利息不足部分另开具海关税收缴款书,另行缴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缓税利息,计息期限批准内销: E账册:最近一次核销日-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 无核销日, 对应首批料件进口之日-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 其他: 对应首批料件
17、进口之日-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缓税利息,计息期限未经批准违规内销或需要补税但海关未按违规处理的 E账册:最近一次核销日-内销日 无核销日,对应首批料件进口之日-内销日 内销日不定的为海关发现日; 其他: 对应首批料件进口之日-内销日, 内销日不定的为海关发现日; 涉及多个合同无法一一对应的: 以最近一本合同对应首批料件进口之日-内销日, 内销日不定的为海关发现日; 按上述方法无法确定的,不予计征 违规内销的还应征收滞纳金,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缓税利息,计息期限: 加工贸易生育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内销需征缓稅利息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缓税利息,办理程序
18、1、准予内销的海关签发内销征税联系单 2、经营企业持内销征税联系单报关并在报关单备注栏内体现 “活期”字样 3、海关核对无误后,办理审单、征税、放行手续,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合理纳税期间有转移藏匿迹象的 责成担保 不提供担保关批保全 保全措施:先钱后物 1、暂停支付存款 书面通知暂停支付,已缴税书面通知解除, 未缴税书面通知扣缴,扣缴后通知纳税人 2、暂扣货物或财产 不能实施暂停支付,扣留相应税款物,特殊时扣留可高于相应税款 已缴税书面通知解除,发单还物 未缴税依法变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不足其他强制措施,有余额发还,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强制措施: 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
19、3个月未缴税款的,海关可依次采取下列措施: 存款扣缴 书面通知扣缴同时强制执行滞纳金并通知纳税义务人、担保人; 货物变卖抵缴/其他变卖抵缴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担保人 不足其他强制措施,有余额发还; 无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措施的,或采取后税款不能全部收回的, 海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对措施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缴纳税费责任,在代理报关中, 直接代理的,报关企业责任纳税连带责任; 间接代理的,纳税连带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海关监管货物在保管期间有损失的,保管义务人承担相应纳税责任; 纳税义务人合并、分立,合并、分立前报告缴清税款: 合并时未缴清的合并后的法人、组织承担 分立时未缴清的分立后的法人、组织连带责任 货物监管期间,合并、分立、资产重组,应当报告: 补税或办理变更手续; 纳税义务人欠税或货物在监管期,出现终止情形, 清算前海关报告,海关清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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